关于对深圳市微明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微明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深圳市微明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明
恒远)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微明恒远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通过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联)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
示,截至 2021 年 4 月 12 日, 其通过所管理私募证券产品持有上
海钢联 9,546,600 股股份,占上海钢联总股本的 5%。
根据上海钢联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
上股东承诺未来 6 个月不减持公司股票以及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致
歉公告》及向本所提交的材料, 微明恒远管理的产品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上
海钢联股票 195.34 万股,交易金额为 11,896.43 万元,累计卖出
上海钢联股票 62 万股,交易金额为 2,562.14 万元,构成《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微明恒远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微明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微明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