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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30022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1176.84 7.793
2024-06-30 1 其他 4 1438.82 9.527
2024-03-31 1 其他 6 2057.95 13.627
2023-12-31 1 其他 7 2532.96 16.772
2023-09-30 1 其他 6 2178.77 14.42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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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318 12.50 13.37 -6.51 80.00 1000.00

买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道口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

20210311 11.93 13.93 -14.36 130.00 1550.9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

20200601 51.20 56.51 -9.40 48.00 2457.60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00527 51.00 52.98 -3.74 40.00 2040.0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南官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环府路证券营业部

20200526 46.80 52.20 -10.34 39.00 1825.2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00526 47.00 52.20 -9.96 33.50 1574.5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和平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运激光: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梁伟

金运激光: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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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1-03

处罚对象:

梁伟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家属送达的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其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23)苏 08 刑初 5 号,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2021 年 10 月 25 日及 2023 年 2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逮
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
伟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21年8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
住,同年 10 月 22 日取保候审,2023 年 2 月 15 日被逮捕。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追缴被告人梁伟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
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第1页
梁伟先生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判决为股
东个人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公司
经营情况正常。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
如梁伟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
不确定性。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
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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