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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30022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300.94 0.665
2024-06-30 1 其他 4 1503.53 3.322
2 基金 8 23.41 0.052
2024-03-31 1 其他 2 1423.91 3.146
2 基金 1 2.72 0.006
2023-12-31 1 其他 7 2327.18 5.143
2 基金 28 1165.07 2.575
3 上市公司 1 586.53 1.296
2023-09-30 1 其他 3 1923.91 4.252
2 上市公司 1 559.51 1.237
3 基金 2 456.93 1.010
4 QFII 1 266.49 0.58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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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507 6.45 6.45 0 186.00 1199.70

买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渡河路证券业务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渡河路证券业务部

20240426 6.88 6.88 0 53.72 369.59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证券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8 4.99 4.99 0 90.00 449.1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11013 8.40 8.07 4.09 83.00 697.2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11013 8.40 8.07 4.09 360.00 3024.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10628 7.70 7.76 -0.77 205.00 1578.50

买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安黄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陵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10628 7.70 7.76 -0.77 195.00 1501.5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九分公司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陵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9-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0-05-1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陈智勇、胡恩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胡恩赐,陈智勇

关于对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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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23

处罚对象:

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对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 37 号 2-107 室,广东银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瑞晨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3 月 3 日,瑞晨投资及一致行动人谭颂斌通过广
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披露减
持计划,拟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银禧科技股份不超过 494.94 万股。 2020 年 3 月 26 日,银禧
科技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进展的公告》,因股份质
押被动平仓,瑞晨投资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至 3 月 24 日期
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银禧科技股份 214.88 万股,占银
禧科技扣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0.4776%,减持金额
为 1,145.31 万元。瑞晨投资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
计划预披露日不足 15 个交易日。
瑞晨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
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23 日

关于对陈智勇、胡恩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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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5-19

处罚对象:

胡恩赐,陈智勇

 
— 1 — 
 
 
 
 
 
 
 
关于对陈智勇、胡恩赐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智勇,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
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胡恩赐,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
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陈智勇、胡恩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于2017
年1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陈智勇、胡恩赐等4名
交易对手方(以下合称“交易对手方”)持有的兴科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66.20%股权。交易对手方与银禧科
技签署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方之业绩承诺补偿
 
— 2 — 
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承诺兴科电子2016至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2.00亿元、2.40亿元和2.90亿元,合计不低于7.30
亿元,如兴科电子未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应当先以本次交
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银禧科技股份进行补偿,所持剩余股份数量
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并对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
任;利润补偿期有现金分红的,需无偿返还在补偿实施时已累计
获得的分红收益。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兴科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
称《专项审核报告》),兴科电子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
润为-5,609万元,未实现承诺业绩。根据银禧科技于2019年4
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承诺方对公司进
行业绩补偿的公告》,扣除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外,交易对手方应
补偿金额为104,566.67万元。其中,陈智勇、胡恩赐应补偿金额
分别为17,593.53万元、52,845.64万元,且还需对业绩补偿承
担连带责任。同时,陈智勇、胡恩赐应分别返还分红款224.95
万元、690.06万元。 
截至本决定出具日,陈智勇未履行上述补偿义务及返还分红
款,胡恩赐已履行股份补偿并支付现金补偿8,144.95万元,仍需
向银禧科技支付现金补偿及返还分红款11,453.44万元,且陈智
勇、胡恩赐未就业绩补偿履行连带责任,违反了所作出的业绩补
 
— 3 — 
偿相关承诺。 
二、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陈智勇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
证申请。胡恩赐未提交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陈智勇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银禧科技要求其履行业绩补
偿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年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存在明显严重的疏漏或错
漏,未就非经常性损益作出专项说明、对兴科电子持有的Easy Go 
Inc(以下简称“Easy Go”)6.1275%股权计提资产减值依据不足,
不能作为要求其给付的依据;二是其对兴科电子财务报表将兴科
电子持有的Easy Go 6.1275%股权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车云”)6.1275%股权划分为按成本计量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会计处理持有异议,相关公允价值的变动或
减值准备均为非经常性损益,在依据合同核算净利润时应予以扣
减;三是银禧科技直接参与及掌控兴科电子的经营管理,应对兴
科电子未实现承诺业绩承担主要责任。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陈智勇的
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陈智勇的书面申辩和听证申辩
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陈智勇。第一,《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由银禧科技
在业绩承诺期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聘请具有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兴科电子在业绩承诺期各年度实现的净利
 
— 4 — 
润出具报告,并在报告出具后确定兴科电子在业绩承诺期间各会
计年度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差异,以此作为确认交易对方
应补偿现金或股份数量及具体实施的依据。银禧科技已按照《业
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
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已明确了兴科电
子2016至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金额,同时,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兴科电子2018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对兴科电子持有Easy Go和东方车云的股
权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并
未约定必须就兴科电子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出具专项说明;银禧科
技已向陈智勇发送补偿通知,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
陈智勇应当严格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第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并未规定陈智勇等人履行补偿义务的前提是银禧科技不得参与兴
科电子的经营管理,银禧科技是否参与兴科电子的经营管理不影
响陈智勇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
义务。综上,陈智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
的规定。陈智勇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关于胡恩赐。胡恩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4.1.4
条的规定。 
 
— 5 —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陈智勇、胡恩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陈智勇、胡恩赐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银禧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
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陈智勇、胡恩赐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
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5月19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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