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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智勇、胡恩赐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智勇,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
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胡恩赐,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
方及业绩补偿承诺人。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陈智勇、胡恩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于2017
年1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陈智勇、胡恩赐等4名
交易对手方(以下合称“交易对手方”)持有的兴科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66.20%股权。交易对手方与银禧科
技签署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方之业绩承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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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承诺兴科电子2016至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2.00亿元、2.40亿元和2.90亿元,合计不低于7.30
亿元,如兴科电子未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应当先以本次交
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银禧科技股份进行补偿,所持剩余股份数量
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并对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
任;利润补偿期有现金分红的,需无偿返还在补偿实施时已累计
获得的分红收益。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兴科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
称《专项审核报告》),兴科电子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
润为-5,609万元,未实现承诺业绩。根据银禧科技于2019年4
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承诺方对公司进
行业绩补偿的公告》,扣除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外,交易对手方应
补偿金额为104,566.67万元。其中,陈智勇、胡恩赐应补偿金额
分别为17,593.53万元、52,845.64万元,且还需对业绩补偿承
担连带责任。同时,陈智勇、胡恩赐应分别返还分红款224.95
万元、690.06万元。
截至本决定出具日,陈智勇未履行上述补偿义务及返还分红
款,胡恩赐已履行股份补偿并支付现金补偿8,144.95万元,仍需
向银禧科技支付现金补偿及返还分红款11,453.44万元,且陈智
勇、胡恩赐未就业绩补偿履行连带责任,违反了所作出的业绩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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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相关承诺。
二、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陈智勇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
证申请。胡恩赐未提交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陈智勇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银禧科技要求其履行业绩补
偿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年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存在明显严重的疏漏或错
漏,未就非经常性损益作出专项说明、对兴科电子持有的Easy Go
Inc(以下简称“Easy Go”)6.1275%股权计提资产减值依据不足,
不能作为要求其给付的依据;二是其对兴科电子财务报表将兴科
电子持有的Easy Go 6.1275%股权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车云”)6.1275%股权划分为按成本计量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会计处理持有异议,相关公允价值的变动或
减值准备均为非经常性损益,在依据合同核算净利润时应予以扣
减;三是银禧科技直接参与及掌控兴科电子的经营管理,应对兴
科电子未实现承诺业绩承担主要责任。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陈智勇的
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陈智勇的书面申辩和听证申辩
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陈智勇。第一,《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由银禧科技
在业绩承诺期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聘请具有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兴科电子在业绩承诺期各年度实现的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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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出具报告,并在报告出具后确定兴科电子在业绩承诺期间各会
计年度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差异,以此作为确认交易对方
应补偿现金或股份数量及具体实施的依据。银禧科技已按照《业
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
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已明确了兴科电
子2016至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金额,同时,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兴科电子2018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对兴科电子持有Easy Go和东方车云的股
权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并
未约定必须就兴科电子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出具专项说明;银禧科
技已向陈智勇发送补偿通知,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
陈智勇应当严格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第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并未规定陈智勇等人履行补偿义务的前提是银禧科技不得参与兴
科电子的经营管理,银禧科技是否参与兴科电子的经营管理不影
响陈智勇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
义务。综上,陈智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
的规定。陈智勇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关于胡恩赐。胡恩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4.1.4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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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陈智勇、胡恩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陈智勇、胡恩赐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银禧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
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陈智勇、胡恩赐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
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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