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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30014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7 27173.89 1211.78 25.51 76.02 0
2024-04-16 27284.33 1666.82 25.51 72.45 0
2024-04-15 26944.55 1570.82 25.51 77.30 0
2024-04-12 26674.86 1703.26 25.51 78.57 0
2024-04-11 26685.30 2073.86 25.51 79.34 0
2024-04-10 25722.85 992.53 25.51 77.30 0
2024-04-09 25588.18 819.80 25.51 78.06 0
2024-04-08 25270.89 663.45 27.27 83.72 0
2024-04-03 25549.83 1165.16 27.27 83.99 0
2024-04-02 26003.34 998.73 27.27 85.36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73 5020.38 2.651
2 其他 2 18.85 0.010
2023-09-30 1 其他 3 47488.91 25.079
2 社保 1 1982.92 1.047
3 基金 7 1222.69 0.646
2023-06-30 1 其他 4 47005.04 24.823
2 上市公司 1 1318.20 0.696
3 基金 21 964.60 0.509
2023-03-31 1 其他 4 47557.00 25.115
2022-12-31 1 其他 5 50077.85 26.441
2 基金 18 2012.08 1.062
3 上市公司 1 1770.92 0.93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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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17 2.92 2.92 0 821.90 2399.95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15 2.86 2.86 0 730.00 2087.8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10 2.84 2.84 0 474.76 1348.32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27 2.48 2.65 -6.42 190.55 472.56

买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

卖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4-27 2.48 2.65 -6.42 440.91 1093.4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4-27 2.48 2.65 -6.42 500.00 1240.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互联网分公司

卖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6-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戴云虎
公告日期 2022-06-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付友孙
公告日期 2022-01-1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戴云虎、宋志栋、陆晓英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宋志栋,戴云虎,陆晓英
公告日期 2021-0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金环境:关于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沈金浩
公告日期 2021-01-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金环境:关于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沈金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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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6-27

处罚对象:

戴云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当事人:戴云虎,男,1966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戴云虎短线交易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戴云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戴云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戴云虎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担任中金环境副总经理。
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间,戴云虎控制“戴云虎”、“洪某富”、“陆某琴”、“黄某”、“廖某玲”等5个证券账户,多次交易“中金环境”股票,累计卖出“中金环境”股票18,705,773股,成交金额63,927,679.25元,累计买入“中金环境”股票15,766,773 股,成交金额53,594,503.86元,存在将持有的“中金环境”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戴云虎作为中金环境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我局决定:
对戴云虎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6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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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6-20

处罚对象:

付友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当事人:付友孙,男,1977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付友孙内幕交易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付友孙的要求,于2022年6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付友孙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付友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5月,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市政)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启动集团内部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发展课题研究,通过招标确定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开展整体方案的制定工作。
2020年9月23日,中天国富形成《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发展方案》初稿(以下简称“9月23日版《重组方案》”)。该方案建议中金环境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购买无锡市政全资子公司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环科技)持有的无锡市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废公司)、无锡市固废环保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废公司)、无锡天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
2020年10月9日,中天国富调整并补充重组方案,其中关于工废公司、固废公司资产注入中金环境的方案内容表述与“9月23日版《重组方案》”基本一致。
2020年10月20日,无锡市政领导组织召开电话会议,通报了计划对城环科技进行尽调的事宜,中天国富结合城环科技实际情况和现阶段的工作目标编制了尽调清单。无锡市政投资发展部部长白某龙于2020年10月20日20:32在“无锡审批方案工作核心组”微信群发送信息“进入实质环节,大家务必保密!”。
2020年10月21日,中天国富工作人员发送《尽职调查核心资料清单—中天国富》到“无锡审批方案工作核心组”微信群。
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无锡市政、中金环境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持续对方案进行讨论。
2020年12月17日,中天国富根据尽调情况再次调整并补充重组方案。在该重组方案中,中天国富明确推荐将工废公司、固废公司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方案。    
2020年12月18日,经无锡市政党委会研究,基本确定了城环科技下属工废公司、固废公司注入中金环境的发展思路。  
2021年3月11日,无锡市政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将城环科技持有的工废公司100%股权、固废公司100%股权出售给中金环境,交易作价参考评估值确定,交易方式为换股交易。同时,中金环境与无锡市政、交易对方讨论后续工作安排。
2021年3月12日,中金环境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控股股东无锡市政全资子公司城环科技持有的工废公司100%股权、固废公司100%股权。
综上,中金环境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事项符合《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0年10月20日,终点为2021年3月12日信息公告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时任中金环境董事会秘书徐某磊、副总经理沈某晖,无锡市政董事长唐某亮、投资发展部部长白某龙等人。其中,沈某晖于2020年9月查看过“9月23日版《重组方案》”,并于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参与了无锡市政解决同业竞争方案的讨论,知悉中金环境准备收购工废公司股权、固废公司股权相关事项。
二、付友孙内幕交易“中金环境”股票情况
(一)账户基本情况
“付友孙”普通证券账户于2007年4月12日在财通证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2XXXX29。
    (二)账户实际控制情况
“付友孙”证券账户由付友孙实际控制,账户上的资产为付友孙及其配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
    (三)联络接触情况
     沈某晖和付友孙在2014年左右认识,关系较为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付友孙与沈某晖多次联络接触。
(四)交易情况
    “付友孙”证券账户从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2月5日累计买入“中金环境”股票588,800 股,成交金额1,692,547元,盈利185,517.49元。
(五)交易行为特征
“付友孙”证券账户交易明显异常,买入时点与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存在单一、大量、突击买入“中金环境”股票等明显异常交易特征。此外,买入前突击转入500,000元银行信贷资金,存在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入“中金环境”股票放大资金杠杆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重组方案、会议纪要、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付友孙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沈某晖存在联络接触,与付友孙交易“中金环境”股票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未从沈某晖处获悉任何内幕信息,是基于事先作出的股价分析,按照事先确定的交易策略而买入“中金环境”股票,与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情形,交易行为不存在异常情况;第二,本案对内幕信息的敏感期起点认定错误,从而错误地认为初始买入“中金环境”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相吻合;第三,违法所得金额,并非本人真实收益,没收185,517.49元违法所得,处以900,000元的罚款,处罚过重,显失公平。同时在本案中积极配合调查,请求考虑实际情况,给予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我局复核认为:第一,本案当事人在2020年12月7日买入“中金环境”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沈某晖存在联络接触,买入时点与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单一、大量突击买入“中金环境”股票等异常交易特征明显,同时存在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放大资金杠杆的情形;第二,内幕信息从形成到公开,是一个动态、持续、有机关联的发展过程,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根据在案证据,本案对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的时间无误;第三,对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我会执法惯例,且处罚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配合程度、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量罚适当。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适当,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付友孙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中金环境”股票,没收付友孙违法所得185,517.49元,并处以9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6月15日

关于对戴云虎、宋志栋、陆晓英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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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12

处罚对象:

宋志栋,戴云虎,陆晓英

— 1 —
关于对戴云虎、宋志栋、陆晓英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戴云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
务人;
宋志栋,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
务人;
陆晓英,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
务人。
经查明, 戴云虎、宋志栋、陆晓英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 于 2018
年 1 月以现金 18.50 亿元收购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泰莱) 100%的股权。根据《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与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之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
协议》),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作为金泰莱原股东及业绩补
偿义务人,承诺金泰莱 2017-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3,500— 2 —
万元、 17,000 万元、 20,000 万元和 23,500 万元,累计不低于
74,000 万元;其中,承诺期间前三年,金泰莱的实际净利润累计
数不低于同期的承诺净利润累计数的百分之九十,即 2017 年实际
净利润不低于 12,150 万元; 2017、 2018 年实际净利润累计不低
于 27,450 万元; 2017-2019 年实际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45,450 万
元。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金泰莱在承
诺期间每一年期末考核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前述金额,中金环境
在该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
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当进行现金补偿。承诺期限届满后,中金
环境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金泰莱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资产减值测
试报告,金泰莱期末资产减值额与利润补偿期间内累计已补偿金
额的差额部分, 承诺方以现金另行补偿。涉及补偿时,戴云虎、
陆晓英、宋志栋按交易前持有金泰莱的股权比例进行分摊,同时
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
审核报告》( XYZH/2021JNAA70443)、《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 XYZH/2021JNAA70588)及中金环境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
《关于收购标的公司业绩对赌完成情况及补偿情况的公告》 ,金
泰莱 2017-2020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57,641.09 万元,未完成业
绩承诺,截至业绩承诺期末,金泰莱减值额为 57,436.89 万元,
根据《补偿协议》, 戴云虎、宋志栋、陆晓英分别应补偿 30,758.95
万元、 25,302.31 万元和 1,375.62 万元。中金环境先后于 2021— 3 —
年 5 月 5 日、 7 月 26 日书面通知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及时履
行承诺补偿义务。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戴云虎、陆晓英、宋
志栋均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前述承诺。
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作为中金环境交易对方及业绩补偿
义务人,未能诚实守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七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金环境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 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
对于戴云虎、陆晓英、宋志栋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12 日

中金环境:关于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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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2-05

处罚对象:

沈金浩

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中金环境          公告编号:2021-011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金环境”)于 2021
年 2 月 5 日收到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金浩先生的通知,其于 2021 年 2 月 5
日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如下:
    当事人:沈金浩,男,1963 年 1 月出生,时任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金环境”)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沈金浩内幕交易中金环境股票进行了立案调查、审
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听证会后,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进一步核查了相关事实,并
补充调取了证据。根据听证会及补充调取的证据情况,我局重新向当事人履行了
事先告知程序,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沈金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中金环境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沈金浩于 2017 年 12 月质押公司股份融资
逾 4 亿元,将于 2018 年末到期。受二级市场整体波动影响,中金环境股价下跌,
导致其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投资的资管产品面临平仓风险。2018 年 7 月,沈
金浩商请余杭区政府协助解决相关问题。余杭区政府安排杭州余杭金控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金控”)等单位与中金环境协调解决方案,其中余杭
                                    1
金控由董事丁某负责具体落实。2018 年 7 月 6 日,丁某加了中金环境时任董事
会秘书沈某晖的微信,开始商谈相关方案。商谈过程中,沈金浩向余杭金控等表
示,拟出让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2018 年 7 月 27 日,余杭金控制作《中金
环境战略投资入股方案》,提到协议受让沈金浩及其子合计持有的约 1.5 亿股中
金环境非限售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8%。2018 年 8 月 15 日,经介绍,
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民投”)开始与沈金浩、沈
某晖联系,当天沈金浩表示需要转让一部分股权缓解资金压力。浙民投和余杭金
控于 2018 年 9 月中下旬提出方案,计划由浙民投等成立纾困基金,总共 6-7 亿
元,受让沈金浩持有的中金环境约 8.3%的股权。2018 年 9 月 25 日左右,浙民投
完成具体方案并告诉沈金浩和沈某晖。但是,中金环境与余杭金控、浙民投等一
直未就相关方案细节达成一致意见。
    2018 年 10 月 9 日,中天国富证券的李某超将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市政”)的介绍资料通过微信发送给了沈某晖,沈某晖转
发给沈金浩。2018 年 10 月 18 日,无锡市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唐某亮等到中
金环境与沈金浩、沈某晖会面,进行了初步合作接洽。2018 年 10 月 31 日,沈
金浩到无锡市政考察,表达了合作意愿。回杭州后,沈金浩便让沈某晖通知李某
超起草与无锡市政的股权转让方案。11 月 1 日下午,李某超将股权转让框架协
议通过微信发送给沈金浩和沈某晖。
    经过比较,沈金浩最终选择推进与无锡市政的合作。2018 年 11 月 7 日,沈
金浩与无锡市政签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11 月 8 日,中金环境发布重大事项
公告。11 月 9 日,公司股票停牌。
    沈金浩筹划转让中金环境股权事项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
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
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该信息在公开前,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
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慕信息不晚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形成,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开。沈金浩为转让中金环境股权事项的策划者、决策者,自
始知悉该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
    二、沈金浩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杭州虞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杭州虞泽”)账户交易“中金环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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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沈金浩控制“杭州虞泽”账户情况
       “杭州虞泽”证券账户交易“中金环境”股票的决策由沈金浩做出,通过贝
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利控股”)董事长沈某健等人传递给杭州虞
泽财务部出纳俞某,由俞某根据指令进行交易。
       (二) “杭州虞泽”账户交易情况
       “杭州虞泽”证券账户在 2018 年 8 月 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累计买入“中
金环境”股票 2,434,189 股,买入金额 9,060,450.39 元,并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8,883,625.41 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累计亏损 188,400.21
元。
       (三) “杭州虞泽”账户交易特征
       “杭州虞泽”账户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开户,开户后除了做一些国债逆回购
业务外没有交易其他股票。2018 年 7 月至调査日,该账户仅交易了“中金环境”
一只股票,买入占比及持有占比均为 100%。
       (四) 资金来源等情况
       “杭州虞泽”证券账户买入“中金环境”的资金来源于杭州虞泽股东的自筹
资金,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转入。该笔资金为沈金浩以贝利控股名义向杭州虞泽
借入的一笔款项,沈金浩支付了该笔借款的约定利息并承担了“杭州虞泽”账户
交易“中金环境”股票的损失。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相关合同及文件资料、询
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沈金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
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
       沈金浩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第一,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应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2018 年 7 月 6 日开始与余杭金控接触谈的是员工持股计划融资置换
事宜,与余杭区政府、浙民投等单位接触也未涉及股权出让问题,直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到无锡市政考察时才有了出售股权的意向。第二,沈金浩未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也未控制案涉账户。一是案涉 1000 万元资金的借款主体为沈某
健及贝利控股, 且沈金浩未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二是沈金浩代为支付 1000 万
元借款的利息是为了抵扣贝利控股代其支付其他借款(4000 万元)的财务顾问
费。三是贝利控股与杭州虞泽签署的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股票产生的预期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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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贝利控股和杭州虞泽。四是“杭州虞泽”账户由沈某健和贝利控股控制,
交易指令由沈某健和贝利控股发出。沈金浩承担“杭州虞泽”账户交易“中金环
境”股票的损失是因为其认为在当时买公司股票是对公司的支持,2018 年 12 月
4 日沈金浩与沈某健微信聊天中提及“这个星期全部卖光”,是对其承诺承担相
关交易损失的确认。综上,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对听证会情况以及沈金浩提供的和听证会后补充调取的相关证据进行复
核,我局认为:第一,釆纳沈金浩“2018 年 7 月 6 日开始与余杭金控接触谈的
是员工持股计划融资置换事宜”的意见,将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调整为不晚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并调整相应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第二,我局认定案涉
1000 万元资金是沈金浩以贝利控股名义向杭州虞泽借入、沈金浩控制“杭州虞
泽”账户的事实,是基于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多方面
证据材料作出的综合认定。第三,综合相关证据,1000 万元转入 “杭州虞泽”
账户购买股票是沈金浩借款(总额 5000 万元)的增信措施,贝利控股为名义借款
人。第四,贝利控股华夏银行账户流水显示:贝利控股 2018 年 8 月 10 日向杭州
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账 683,333 元(摘要为:代沈金浩支付财务顾问
费),2018 年 11 月 27 日收到中金环境转账 680,000 元(摘要为:费用)。沈金
浩所称 2018 年 12 月 24 日支付借款利息是为了抵扣财务顾问费的说法与之矛盾。
第五,盈利的分配不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第六,沈金浩“对承诺承担交
易损失的确认”的主张,不足以合理解释其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向沈某健回复“这
个星期全部卖光吧”的行为。故对沈金浩“未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未控制案
涉账户”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先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金浩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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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仅涉及沈金浩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正
常,经营战略不变。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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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关于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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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1-25

处罚对象:

沈金浩

    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中金环境 公告编号:2021-005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沈金浩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2020年9月28日,公司披露了《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对沈金浩先生处以60万元罚款。
    2020年10月27日,浙江证监局召开听证会,听取了沈金浩先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2021年1月25日,沈金浩先生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号),浙江证监局拟维持对沈金浩先生处以60万元罚款的原处罚决定。
    上述拟处罚决定仅为浙江证监局对沈金浩先生的事先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拟处罚决定,沈金浩先生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浙江证监局复核成立的,浙江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浙江证监局将按照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拟处罚决定仅涉及沈金浩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战略不变。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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