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596 号
关于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 148
号;
张娴,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商玲霞,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陈胜敏,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演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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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宋城演艺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分别调减 2022 年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5740.40 万元、5740.40 万元,占更正前
利润总额、净利润的 414.75%、594.37%,且更正前后盈亏性质发
生变化。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宋城演艺定期报告属于宋城演艺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全
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宋城演艺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宋城演艺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行为,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董事长张娴作为宋城演艺主要负责人,对宋城演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
宋城演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 5.1.2 条的规定。
总裁商玲霞作为宋城演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
财务总监陈胜敏作为宋城演艺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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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勤勉义务,对宋城演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宋城演艺、张娴、商玲霞、陈胜敏向本
所提出了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
宋城演艺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宋城演艺积极主动采取
补救、纠正措施,多次向本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相关事项重大进
展,并在掌握充分信息后及时更正会计差错、消除保留意见涉及
事项等相关影响;二是截至 2022 年年报披露时,宋城演艺无法知
悉联营企业 Huafang Group Inc.及其被投公司所涉案件的具体案
情,已通过 2022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和专项说明等方式向市场揭
示风险;三是不存在错报的主观故意,相关事件未对宋城演艺造
成严重影响;四是宋城演艺始终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未来将督促
相关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张娴、商玲霞、陈胜敏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积极主动
要求宋城演艺采取补救、纠正措施,向本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
推动相关事项得到解决;二是长期在宋城演艺任职,不存在违规
动机和主观故意,未来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推动宋城演艺提高
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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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宋城演艺提出的“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向市场
揭示风险”等申辩理由予以采纳。考虑到宋城演艺在违规行为被
发现前,能够采取补救、纠正措施,通过 2022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
见和专项说明等方式揭示风险,向本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并在
掌握充分信息后及时更正会计差错、消除相关影响,根据本所《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 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
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前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第二,对宋城演艺提出的“不存在错报的主观故意、相关事
件未对上市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以及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未来将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宋城演艺对长期股权
投资及相关投资收益等会计处理未基于谨慎性原则,导致公司
2022 年由亏损错报为盈利,信息披露不符合真实、准确要求,可
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一定影响。另外,宋城演艺合法合规经营、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与本次违规事项无关。因此,对前述申辩理
由不予采纳。
第三,对张娴、商玲霞、陈胜敏提出的“积极主动要求公司
采取补救措施”等申辩理由予以采纳。考虑到张娴、商玲霞、陈
胜敏在宋城演艺的违规行为被发现前,能够积极主动要求宋城演
艺采取补救、纠正措施,向本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并推动相关
事项的解决,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
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前述申辩理由予
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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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对张娴、商玲霞、陈胜敏提出的“长期在公司任职、
不存在违规动机和主观故意、未来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申辩
理由不予采纳。该申辩理由与本次违规事项无关,因此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娴、总裁商玲霞、
财务总监陈胜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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