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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城演艺(30014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103582.03 3469.20 119.79 952.34 4.10
2025-12-03 102771.27 2802.85 116.79 940.17 3.84
2025-12-02 103851.82 3078.82 113.26 914.02 1.11
2025-12-01 103979.32 4985.20 116.68 945.12 3.37
2025-11-28 103637.71 1849.46 115.39 911.59 2.22
2025-11-27 103415.64 1603.92 114.84 910.69 2.17
2025-11-26 104257.47 1972.39 118.30 938.11 1.40
2025-11-25 104700.08 2499.42 118.45 941.66 0.03
2025-11-24 104367.71 1091.47 121.49 963.40 6.91
2025-11-21 105800.97 3233.97 114.59 897.23 1.1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82216.44 34.904
2 基金 7 14209.68 6.032
2025-06-30 1 其他 4 84672.95 35.946
2 基金 250 22492.03 9.549
2025-03-31 1 其他 4 84534.80 35.890
2 基金 9 15747.76 6.686
2024-12-31 1 其他 9 84784.88 35.997
2 基金 267 26326.03 11.177
2024-09-30 1 其他 5 85160.95 36.217
2 基金 28 18305.31 7.7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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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02 7.30 8.07 -9.54 47.00 343.10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27 8.11 9.07 -10.58 65.00 527.15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门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16 9.84 9.84 0 20.50 201.7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219 10.43 10.43 0 41.00 427.63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4 10.60 12.98 -18.34 93.07 986.54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石门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8 16.19 15.02 7.79 200.00 3238.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源里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宋城演艺:关于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商玲霞,张娴,陈胜敏,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宋城演艺:关于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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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6-18

处罚对象:

商玲霞,张娴,陈胜敏,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596 号
关于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 148
号;
张娴,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商玲霞,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陈胜敏,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演艺)
第1页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宋城演艺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分别调减 2022 年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5740.40 万元、5740.40 万元,占更正前
利润总额、净利润的 414.75%、594.37%,且更正前后盈亏性质发
生变化。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宋城演艺定期报告属于宋城演艺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全
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宋城演艺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宋城演艺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行为,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董事长张娴作为宋城演艺主要负责人,对宋城演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
宋城演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 5.1.2 条的规定。
总裁商玲霞作为宋城演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
财务总监陈胜敏作为宋城演艺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第2页
信勤勉义务,对宋城演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宋城演艺、张娴、商玲霞、陈胜敏向本
所提出了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
宋城演艺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宋城演艺积极主动采取
补救、纠正措施,多次向本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相关事项重大进
展,并在掌握充分信息后及时更正会计差错、消除保留意见涉及
事项等相关影响;二是截至 2022 年年报披露时,宋城演艺无法知
悉联营企业 Huafang  Group  Inc.及其被投公司所涉案件的具体案
情,已通过 2022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和专项说明等方式向市场揭
示风险;三是不存在错报的主观故意,相关事件未对宋城演艺造
成严重影响;四是宋城演艺始终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未来将督促
相关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张娴、商玲霞、陈胜敏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积极主动
要求宋城演艺采取补救、纠正措施,向本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
推动相关事项得到解决;二是长期在宋城演艺任职,不存在违规
动机和主观故意,未来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推动宋城演艺提高
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3页
第一,对宋城演艺提出的“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向市场
揭示风险”等申辩理由予以采纳。考虑到宋城演艺在违规行为被
发现前,能够采取补救、纠正措施,通过 2022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
见和专项说明等方式揭示风险,向本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并在
掌握充分信息后及时更正会计差错、消除相关影响,根据本所《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 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
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前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第二,对宋城演艺提出的“不存在错报的主观故意、相关事
件未对上市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以及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未来将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宋城演艺对长期股权
投资及相关投资收益等会计处理未基于谨慎性原则,导致公司
2022 年由亏损错报为盈利,信息披露不符合真实、准确要求,可
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一定影响。另外,宋城演艺合法合规经营、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与本次违规事项无关。因此,对前述申辩理
由不予采纳。
第三,对张娴、商玲霞、陈胜敏提出的“积极主动要求公司
采取补救措施”等申辩理由予以采纳。考虑到张娴、商玲霞、陈
胜敏在宋城演艺的违规行为被发现前,能够积极主动要求宋城演
艺采取补救、纠正措施,向本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并推动相关
事项的解决,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
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前述申辩理由予
以采纳。
第4页
第四,对张娴、商玲霞、陈胜敏提出的“长期在公司任职、
不存在违规动机和主观故意、未来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申辩
理由不予采纳。该申辩理由与本次违规事项无关,因此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娴、总裁商玲霞、
财务总监陈胜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17 日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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