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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
阳路 37 号;
谭丽霞,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彭文,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谈波,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盈康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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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 盈康生命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显
示,盈康生命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亏损 36,408.03 万元。 盈康生命未按规定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
披露 2021 年年度业绩预告,直至 4 月 25 日才予以披露。
盈康生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6.2.2 条的规定。
盈康生命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 财务总监谈波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
规定,对盈康生命的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
文、 财务总监谈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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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