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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凤城十二路;
朱彤,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
李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齐岳,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
备”)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计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2020年2月2日,中环装备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3,817.58万元至4,601.67万元。2月28日,中环装备
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3,268.78
万元。4月24日,中环装备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的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377.05万
元。4月29日,中环装备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377.05万元。中环装备业绩预告、业绩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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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
性质发生变化,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2020年4月16日,中环装备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0年1月,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
纷起诉中环装备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涉诉金额32,641.60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中环装备及子公司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总计29,980.88万元。上述诉讼金
额累计62,622.48万元,占中环装备2018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4.17%,但中环装备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
项,直至2020年4月16日才补充披露。
中环装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
11.1.2条、第11.3.4条的规定。
中环装备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朱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中环装备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环装备时任总会计师李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中环装备上述第一
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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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装备时任董事会秘书齐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中环
装备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朱
彤、时任总会计师李强、时任董事会秘书齐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对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