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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503;
程毅,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含静,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程科技)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1 年 9 月 14 日,晓程科技与加纳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
ECG 公司)签署了《降低线损与相关电网改造的合同》,合同约
定晓程科技在加纳地区进行降损电网改造建设,项目投资至少为 1
亿美元,建设期为 1 年 6 个月,项目期为合同签订后 6 个月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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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项目建成后由晓程科技和 ECG 公司各按 80%、 20%比例分
享运营收益。
2017 年 3 月 24 日,晓程科技与 ECG 公司签订了《配电降损
与相关网络改善合同(1 号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变更了原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及项目期限,并对部分降损项目的结算
方式等进行重新约定,将已完工的三个台区对应的全部资产(包括
运营管理权)移交给 ECG 公司, ECG 公司分 144 期支付 8,592.82
万美元项目款,每月支付 59.67 万美元,其中 1-6 期共计 358.03 万
元已于签订协议之前完成支付。因项目收款期较长, 2017 年度晓
程科技按照折现后合同资产现值确认在该项目亏损 1,169.23 万美
元(约合人民币 7,600 万元)。晓程科技未在《补充协议》签订后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8 年 4 月 24 日发布 2017 年年度
报告时才予以披露。
二、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
证申请。晓程科技及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补充协议仅是对结算方式进行变更,未对原协议进行重大
调整,因支付方式调整造成公司收益减少 1,169.23 万美元是依据企
业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非实际损失;二是 2017 年 3 月确定的
补充协议仅为初步变更方案,双方仅签字,未盖章确认,且该协议
未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三是相关事项未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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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
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书面申辩和现场申
辩情况,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晓程科技与 ECG 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涉及项目运营管理
权及支付方式变更,晓程科技在 2017 年度确认项目亏损 1,169.23
万美元,该合同进展事项对 2017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
大影响,且晓程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知悉该补充协议于盖章前已开始
实际执行,晓程科技应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
综上所述,晓程科技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违规事实清晰,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6
条的规定。晓程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程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晓程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晓程
科技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含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晓程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但考虑到晓程科技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对该合同进展进行了补充
披露,相关事项未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对晓程科技及相关当事人
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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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程毅、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含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