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姚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姚建华:
经查,你于2011年委托他人代持苏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容公司”)股权事项,因未及时告知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电气”),导致和顺电气在收购苏容公司过程中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
你作为和顺电气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鉴于你实施该违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检查工作,按照《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出具警示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