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995 分 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06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希俭、陈登科)
文 号 〔2021〕27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希俭、陈登科)
〔2021〕27号
当事人:周希俭,男,1975年2月出生,时任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药业)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广东永裕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永裕)及永裕恒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裕投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陈登科,男,1984年9月出生,宁波同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加资产)和宁波高新区同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林投资)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希俭、陈登科操纵华仁药业案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周希俭、陈登科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希俭、陈登科在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控制222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华仁药业”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周希俭为华仁药业实际控制人,为陈登科交易“华仁药业”提供资金,指使并与陈登科合谋操纵“华仁药业”
(一)2016年7月,周希俭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华仁药业实际控制人
2016年7月12日,华仁药业公告,原大股东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世纪)与广东永裕、永裕投资已于2016年7月9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分别于2016年7月18日和2016年7月26日完成过户登记。协议完成后,广东永裕及永裕投资两公司合计持有华仁药业26.46%的股份,成为华仁药业第一大股东。周希俭作为广东永裕及永裕投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成为华仁药业实际控制人。
(二)周希俭通过控制的旗下公司、员工等法人、自然人账户向陈登科转款69,799.25万元
1.周希俭控制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脉科技)、中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脉集团)。
工商资料显示,中脉科技和中脉集团的股东均为王某山和叶某勤,两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虽无周希俭,但周希俭通过委托经营的方式实际控制两家公司。
通过公开信息及查询中脉科技官方网站信息,均显示周希俭任中脉集团董事局主席、中脉国际董事长、中脉公益基金会主席等。
2.2017年1月至3月,周希俭通过黎某莉账户向陈登科支付款项599.25万元
黎某莉任广东永裕财务总监、工作上受周希俭领导。2017年1月25日、2017年2月27日和3月28日,周希俭农业银行账户分别向黎某莉工商银行账户分三次转款199.75万元。黎某莉在收款当日即将上述款项全额转付至陈登科工商银行账户,三笔共计599.25万元。
3.账户组集中交易“华仁药业”期间,周希俭通过中脉科技员工曹某等13个自然人账户向陈登科控制账户转款64,200万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曹某等13个自然人账户分147笔累计向陈登科名下银行账户转款30,600万元,累计向陈登科员工叶某强名下银行账户转款33,600万元,以上共计转款64,200万元。上述13人在转账期间是中脉科技财务部员工,上述转账均是根据周希俭指令完成。
4.账户组集中交易“华仁药业”期间内的2017年11月6日,广东永裕向同林投资转款5,000万元。
2017年11月6日,广东永裕银行账户转给陈登科控制的同林投资银行账户5,000万元,该款项来自于2017年10月12日其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向广东永裕银证转款99,992,844元。该款同日转入理财账户。2017年11月6日,理财赎回后转入同林投资5,000万元。
(三)周希俭所转上述资金,陈登科用于了筹集配资账户的保证金,合谋操纵“华仁药业”
一是为陈登科提供配资服务的周某游等配资中介及个人配资者,均指认陈登科为交易“华仁药业”而配资,且保证金来自华仁药业大股东周希俭,交易“华仁药业”有周希俭授意。二是银行流水显示,周希俭转给陈登科的上述资金,主要去向为配资中介及涉案账户组。三是周希俭向陈登科转款期间与陈登科账户组交易“华仁药业”的期间高度吻合。综上,我会认定周希俭与陈登科存在合谋、集合资金优势操纵“华仁药业”的事实。
二.陈登科控制使用账户组情况
陈登科实际控制同加资产、同林投资两家公司及相关员工账户。根据现有证据,虽然工商登记中陈登科不是同加资产及同林投资两家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实际控制该两家公司,员工张某、周某浩等人均受陈登科安排指使,陈登科控制使用本人和上述员工的银行账户接收周希俭方转来的资金,并向配资中介等划转保证金、利息等。经综合分析资金关联、谈话笔录、配资中介指认、保证金及利息支付、电子设备硬件信息关联、陈登科所控制公司的社保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陈登科控制、使用胡某宗等222个涉案账户用于交易“华仁药业”。
三、陈登科等控制账户组操纵“华仁药业”情况
(一)账户组交易总体情况
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310,078,969股、累计卖出350,189,513股,其中,2017年5月26日股权分派5,623,121股,2018年1月31日配售股票39,889,422股。
(二)操纵“华仁药业”股票情况
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2月27日。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华仁药业”,并多次以盘中拉抬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1月31日,账户组持仓量持续增加,在此过程中股价亦持续走高。建仓拉抬特征明显。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27日为被动出货阶段,“华仁药业”经历连续7个跌停,账户组因达到配资平仓线未补仓而被动平仓出货。
1.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华仁药业”累计上涨113.84%,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13.05%,偏离126.89%。“华仁药业”股价自操纵前的6.42元(2017年4月18日收盘价,复权)涨至2018年1月31日的13.72元,涨幅达113.7%。同期,创业板综合指数(399102.SZ)下跌13.05%,深证医药指数(399618.SZ)上涨11.24%,“华仁药业”与相关大盘指数均有较大幅度的偏离。
(1)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拉抬股价。第一,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1月31日建仓拉抬期间的18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181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交易日占比达96.28%;买入总成交金额为3,789,417,992.42元,期间内日均买成交金额为20,156,478.68元(188天),占此期间市场成交日均金额的21.88%。此期间内的18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分别有110个交易日的买委托量和108个交易日买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分别占到账户组交易日总数的58.51%和57.45%。建仓拉抬期间,账户组151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交易日占比达80.31%;卖出总成交金额为1,506,755,168.19元,日均卖成交金额8,014,655.15元,占此期间市场成交日均金额的8.70%。从买卖的差额可以看出,账户组买入意愿强烈;从买入的资金量与市场情况对比看,账户组资金优势明显。第二,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1月31日建仓拉抬期间的18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超过10%的有91天,占比48.4%;超过20%的有2天。2018年2月9日至2月26日出货期间的连续7个交易日,账户组持仓量仍一直占市场流通股比例10%以上。整个操纵期间,自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2月26日的连续98个交易日内,账户组持仓比例持续在10%以上。最高持仓量为2018年1月31日的199,656,606股,占市场流通股的20.25%。账户组该日持股数已远超第一、二大股东,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
周希检控制的华仁药业股份在操纵期间虽未直接参与连续交易或对倒,但起到锁仓作用。操纵开始时的2017年4月19日,华仁药业总股本为657,403,425股(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限售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298%)。2017年5月31日,华仁药业2016年度送转的股份上市,总股本增加为986,105,137股。2018年2月9日,华仁药业配股成功,总股本增加为1,182,212,982股。为陈登科提供资金支持的周希俭通过广东永裕和永裕投资实际控制华仁药业。将周希俭实际控制股份与陈登科账户组持股数量合并计算(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2月27日整个操纵期间),周希俭、陈登科账户组持股占比达30%以上的有153个交易日(即从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2018年1月31日,陈登科账户组与周希俭合并计算后持股占比达46.7%,为账户组持股最高值。综上,账户组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
(2)连续买卖证券。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共有188个交易日,184个交易日均有交易行为发生。包括申买182个交易日、申卖157个交易日、买入成交181个交易日、卖出成交151个交易日。统计日均成交笔数,其中申买64笔、申卖25笔,买成交302笔、卖成交105笔。账户组在此期间买入量市场占比平均为20.27%,买入量占市场买入量超10%、20%、30%、40%、50%、60%、70%和80%的交易日分别为117日、79日、53日、25日、11日、7日、4日和2日。最高的两天分别为2018年1月15日和29日,买入成交占市场成交占比达82.31%和81.48%。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2月26日,陈登科账户组多次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连续买卖华仁药业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
(3)申报价格异常。建仓拉抬期间,账户组合计执行委托买入指令11,945笔,共363,871,400股,连续竞价阶段(9:30至14:57)委托11,416笔,共331,302,900股。以11,416笔为基数,统计账户组申买价平均比前一刻市场成交价高0.023元,申报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申报笔数和股数分别为6,116笔,共200,298,300股,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组总委托笔数的53.57%,总委托股数的60.46%(已剔除无申报价格高于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数据)。账户组11,416笔申报中,申买价平均比委托前卖一价高0.015元,申报价格高于当时卖一价的笔数和股数分别为4,521笔,共163,854,600股,占比为39.60%和49.46%。
(4)申报数量异常。账户组申报买入量大于前一刻市场卖委托前5档申报总量的申报笔数和数量分别为552笔和76,273,000股,分别占委托总数的4.83%和23.02%。
(5)反向交易情况。在建仓拉抬期间,账户组有148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占全部交易日的78.72%。在这些交易日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交易量的日均比例为32.85%,有72个交易日超过40%,其中2017年6月15日反向交易占比最高,达到98.85%;2017年11月13日,反向交易股数最高,达到4,760,000股,占全市场成交量的比为17.45%。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华仁药业”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操纵期间,账户组有93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占全部账户组有交易日的49.47%。对倒交易量合计为37,308,206股,对倒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日均比例为2.60%,其中有24个交易日超过5%,8个交易日超过20%,2018年1月15日,对倒量达到市场总成交量的55.50%。对倒量占当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的日均比例为7.82%,其中41个交易日超过10%,16个交易日超过30%。2017年4月19日,对倒量占组内交易量比达到89.57%,对倒量为66,100股。对倒交易最活跃的交易日为2018年1月12日,成交量为1,223,792股,占比达69.84%。
3.被动卖出。“华仁药业”自2018年2月1日起停牌,2月9日起复牌。复牌后的7个交易日(2月9日至2月26日),“华仁药业”经历了7个跌停,股价从停牌时的每股13.72元下跌至每股6.58元,跌幅达52.04%。在经历了5个跌停板无法卖出股票后,账户组开始在第6个、第7个跌停板时(2018年2月23日、26日)以跌停价格卖出股票,股票合计成交34,918,534股,金额231,185,024.40元,打开跌停的2月27日,账户组卖出182,015,171.00股,金额1,172,202,197.96元。2018年2月23日至2月27日的三个交易日,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之比分别为23.21%、71.99%及47.15%。账户组持股数由238,554,928股急速下跌至22,651,223股,持股数跌幅达90.50%。账户组持股数占全市场非限售流通股比由20.18%下降至1.92%。从2月9日至2月27日,“华仁药业”股价从13.72元下跌至6.39元,跌幅达53.43%,同期创业板指数上涨6.09%,偏离59.52%。
(三)获利情况
截至2019年6月18日,账户组尚余5,401,999股未卖出,亏损879,298,148.64元(已扣除交易税费)。
综上所述,周希俭、陈登科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等操纵“华仁药业”,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账户交易下单的信息、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周希俭、陈登科共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周希俭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陈登科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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