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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3001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1527.90 1.187
2024-06-30 1 其他 2 2108.50 1.883
2 基金 10 49.42 0.044
2024-03-31 1 其他 2 2108.50 1.883
2023-12-31 1 其他 5 2617.60 2.338
2 基金 29 581.89 0.520
3 上市公司 1 528.25 0.472
2023-09-30 1 其他 2 2108.50 1.883
2 上市公司 1 470.19 0.42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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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2-28 2.60 3.09 -15.86 45.45 118.17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耒阳金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5-01-30 4.00 4.15 -3.61 1411.00 5644.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大路证券营业部

2015-01-27 4.00 4.24 -5.66 299.00 1196.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大路证券营业部

2015-01-22 4.00 4.36 -8.26 3800.00 15200.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大路证券营业部

2015-01-22 4.00 4.36 -8.26 900.00 3600.00

买方:国泰君安交易单元(394146)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大路证券营业部

2015-01-22 4.00 4.36 -8.26 600.00 2400.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大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受到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发文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5-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峰,施华新,潘卫标,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受到绍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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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1

处罚对象:

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4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绍应急罚[201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绍兴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十七条第(一)项、原《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2017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就贝得药业溴甲烷库未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的事项罚款5,000元;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原《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2017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就贝得药业开展动火作业未执行(GB30871-2014)有关危险作业规定的事项罚款20,000元;两项合并罚款25,000元。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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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3-01

处罚对象: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11             证券简称:向日葵           公告编号:2021—006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概况
    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和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款,公司通过法律
途径进行了货款追索,之后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和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
司诉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并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公司
给付损失 8,103,905 元及相关利息。公司未履行上述损失赔付义务,主要是由于
与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百年置业有限公司存在互负到期债务,公
司已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公司对于对方要求赔付的案
件仍在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2020
年 8 月 28 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2021 年 1 月 28 日、2021 年 2 月 24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
季度报告》、《2020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1—004)、《关于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豫 1702
执 964 号《执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河南天中百年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百年
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故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但暂未对
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
尽快处理上述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日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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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5-18

处罚对象:

吴峰,施华新,潘卫标,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袍
江工业区三江路; 
吴峰,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董事长; 
施华新,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潘卫标,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2月4日,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称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
葵”)披露《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
未能准确核算子公司向日葵(德国)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的预期信用损失,以及未能准确核算子公司向日葵(卢森堡)光
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罗马尼亚XPV电站的损益,对2019年第三季
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上述更正导致向日葵2019年前三季度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调减5,370.81
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97.01%;调减2019年
第三季度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
 
— 2 — 
5,405.50万元,导致向日葵2019年第三季度末净资产由正转负。 
向日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向日葵时任代董事长吴峰、总经理施华新、财务总监潘卫标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的规定,对向日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董事长吴
峰、总经理施华新、财务总监潘卫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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