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4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绍应急罚[201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绍兴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十七条第(一)项、原《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2017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就贝得药业溴甲烷库未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的事项罚款5,000元;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原《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2017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就贝得药业开展动火作业未执行(GB30871-2014)有关危险作业规定的事项罚款20,000元;两项合并罚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