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余鹏,男,1981年5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王佳,女,1984年6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汤佩芬,女,1969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余鹏、王佳、汤佩芬内幕交易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余鹏、王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汤佩芬的申请,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举行听证会,听取汤佩芬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余鹏、王佳、汤佩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7月5日,国民技术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某彤、董事长助理沈某乘飞机到杭州,专程拜访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当天晚上入住嘉兴市桐乡市酒店。
7月6日上午,孙某彤及沈某拜访华友钴业董事长陈某华,华友钴业战略投资中心副总经理、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余鹏陪同。期间,孙某彤受陈某华启发,认为自己也可以尝试走定增这条路来提高对公司的控制权。中午,孙某彤、沈某、余鹏在华友钴业食堂就餐,孙某彤请余鹏介绍熟悉定增业务的券商,饭后余鹏联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并购部总监栾某飞,栾某飞联系华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业务二部副总裁李某清代表华泰证券和孙某彤开会见面。晚上,孙某彤与国民技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叶某桃在国民技术办公楼与华泰证券李某清见面,初步咨询公司定增事项可行性。之后,李某清将见面情况告诉余鹏。
7月7日,孙某彤、叶某桃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赵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喆初步咨询公司定增事项可行性。
7月8日下午,叶某桃、欧某妍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所)咨询定增相关法律事项。当日,国民技术与中伦律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7月9日凌晨,叶某桃联系徐某告知公司拟筹划定增事项,并让徐某通知评估机构次日进场。同日中信证券、中伦律所及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开始进场工作。
7月12日下午收市后,国民技术申请股票停牌并发布《关于筹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暨控制权变更的公告》。同日,国民技术与中联评估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综上,国民技术筹划控股权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具有重大性,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信息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6日,公开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下午收市后。余鹏因给孙某彤介绍券商并因工作关系持续关注国民技术而知悉国民技术筹划控股权变更事项,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6日。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公司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二、余鹏、王佳、汤佩芬内幕交易国民技术股票情况
(一)账户基本情况
汤佩芬账户于2007年4月27日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门内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34XXX21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2XXX676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09XXX480。
(二)账户控制情况
汤佩芬账户由汤佩芬实际控制,该证券账户具体资金划转情况为:2021年7月11日至12日期间,汤佩芬交通银行4250账户收到王佳杭州银行8301账户转账90万元,施某茜中国银行8264账户转账30万元,林某妠建设银行8738账户200万元以及王某晨建设银行4619账户80万元。2021年7月20日,汤佩芬将国民技术股票全部卖出,7月22日,汤佩芬交通银行4250账户将王佳购买国民技术股票本金90万元和卖出国民技术股票内部划分收益27.3万元转入王佳杭州银行8301账户。汤佩芬用手机下单交易国民技术股票,交易用的手机号码为18005XXX909。汤佩芬本人使用的18005XXX909手机信息与证券账户委托交易国民技术股票的手机号码一致。
(三)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21年7月6日,余鹏因给孙某彤介绍券商华泰证券并因工作关系持续关注国民技术而知悉国民技术筹划控股权变更事项。2021年7月10日,余鹏将该事项告诉配偶王佳。2021年7月11日,王佳和余鹏去汤佩芬家做客,将该事项告诉汤佩芬。
(四)交易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汤佩芬账户累计买入国民技术股票200,900股,成交金额4,068,431元。其中,余鹏、王佳夫妇出资900,000元,汤佩芬出资3,168,431元。2021年7月20日,国民技术复牌当日,汤佩芬账户卖出国民技术股票200,900股,成交金额5,027,121元。经计算,累计盈利950,024.66元,其中余鹏、王佳夫妇获利273,000元,汤佩芬获利677,024.66元
(五)交易行为特征
汤佩芬于2021年7月11日知悉内幕信息,2023年7月11日、12日共突击转入400万元至证券账户,2023年7月12日大量买入国民技术股票200,900股。汤佩芬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与余鹏、王佳、汤佩芬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基本一致,存在买入前突击转入资金,并于一天内大量买入同一股票的异常情况。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余鹏、王佳夫妇和汤佩芬知悉国民技术筹划控股权变更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汤佩芬账户买入国民技术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汤佩芬代理人在听证会中提出:一是认定当事人汤佩芬是在明知内幕消息的情况下所作的股票交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汤佩芬不符合内幕交易的主体,不适用《证券法》一百九十一条进行处罚。三是对汤佩芬所作的询问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综合上述情况,建议撤销对汤佩芬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综合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汤佩芬在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国民技术股票。
第二、汤佩芬知悉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国民技术股票,据此,认定汤佩芬为内幕交易的违法主体并无不当。
第三、我局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向汤佩芬出具了调查通知书及执法证件,在询问过程中明确告知法律依据,询问笔录的内容经汤佩芬签字确认,询问笔录真实、合法。
综上,我局对汤佩芬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各方在违法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没收余鹏、王佳、汤佩芬违法所得950,024.66元,其中没收余鹏、王佳违法所得273,000元,没收汤佩芬违法所得677,024.66元。对余鹏、王佳、汤佩芬处以950,024.66元罚款,其中对余鹏、王佳处以475,012.33元罚款,对汤佩芬处以475,012.3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重庆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