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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环保(30005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9156.98 23.772
2 QFII 1 411.23 1.068
2024-06-30 1 其他 5 11356.98 29.484
2 基金 11 54.89 0.142
2024-03-31 1 其他 5 11456.98 29.743
2023-12-31 1 其他 4 12347.16 32.054
2 基金 5 68.84 0.179
2023-09-30 1 其他 4 12419.71 32.23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13 8.51 8.51 0 62.61 532.8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5-21 10.89 11.26 -3.29 100.00 1089.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交通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1 9.05 9.43 -4.03 240.00 2172.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交通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2 8.31 8.31 0 50.00 415.50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11-13 7.15 7.30 -2.05 83.18 594.74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证券营业部

2023-11-13 6.85 7.30 -6.16 58.00 397.30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双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0-2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创环保: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廖育华,张炳国,陈荣
公告日期 2022-11-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创环保: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廖育华,张炳国
公告日期 2022-11-0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创环保: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陈荣
公告日期 2021-08-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秀丽,汪华,王光辉,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创环保: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0-25

处罚对象:

廖育华,张炳国,陈荣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003 号
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荣,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三维丝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张炳国,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
补偿义务人;
廖育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
补偿义务人。— 2 —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8 月,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三维
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和陈荣、张炳国、
廖育华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中创环保以其持有的珀挺机械工
业(厦门)有限公司 100%股权置换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持有的
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环保”) 51%的股权,
同时陈荣、张炳国、廖育华与中创环保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承诺祥盛环保在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 8,000 万元、 9,600 万元、 10,400 万元,并就实际实
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在相应年度对中创环保进行现金
补偿,其中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分别按照向中创环保转让祥盛
环保 51%股权的占比分担 77.48%、 15.61%、 6.91%的补偿金额,并
由陈荣就张炳国、廖育华的补偿义务向中创环保承担连带担保补
偿责任。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 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 0011202
号),祥盛环保 2022 年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的约定,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将应补偿现金汇入中创环保的指定账户。 2023 年 6 月,中创
环保分别向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发出《关于支付业绩补偿款之
事宜的催款函》。 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陈荣、张炳国、廖育华— 3 —
未支付 2022 年业绩补偿款的金额分别为 16,235.00 万元、
3,270.89 万元、 1,447.91 万元,同时陈荣对张炳国、廖育华未支
付的 2022 年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陈荣、张炳国、廖育
华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未履行已公开披露的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置入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手
方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公开披露后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
生重要影响。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未按照已公开披露补偿协议
的承诺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损害了投资者合理信赖,严重侵
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张炳国提出了听证申请, 张炳国、
廖育华提交了书面申辩。
张炳国、廖育华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陈荣于 2021 年 2 月
21 日向中创环保出具《承诺函》,约定《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
包含“业绩承诺及整体减值测试补偿”在内的各项补偿义务均由
陈荣一人全部承担,在《承诺函》签订后,张炳国、廖育华被排
除在祥盛环保的管理层外,无法参与生产经营。同时,造成祥盛
环保亏损的根本原因是企业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办被迫停产,责— 4 —
任在中创环保与陈荣,与张炳国、廖育华无关。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业绩承诺不同于一般的协议约定,不仅是上市公司与
交易对方的协议约定,也是交易对方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自
公开伊始,将对股票价格及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潜在影响。交易
对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作为业绩承诺人,应当按照《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披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严格履行
其业绩补偿承诺。
第二,张炳国、廖育华主张, 陈荣于 2021 年 2 月 21 日向中
创环保出具《承诺函》,约定各项补偿义务由陈荣一人承担。但是,
《承诺函》 未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
相关方承诺》规定要求履行承诺变更的审议程序, 当事人仍需按
照已公开披露补偿协议的承诺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第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未将参与经营管理等作为承
担业绩补偿义务的前提,也未约定业绩补偿减免条款,张炳国、
廖育华是否参与祥盛环保经营管理,以及祥盛环保亏损的具体原
因等,均不构成其业绩补偿义务消失或减轻的理由。
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5 —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
偿义务人陈荣、张炳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
偿义务人廖育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陈荣、张炳国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创环保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陈荣、张炳国、廖育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24 日

中创环保: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11-01

处罚对象:

廖育华,张炳国

 
— 1 — 
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荣,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三维丝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义务人; 
张炳国,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对手方、
业绩补偿义务人; 
廖育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对手方、
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8月,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三维
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和陈荣、张炳国、
廖育华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中创环保以其持有的珀挺机械工
业(厦门)有限公司100%股权置换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持有的
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环保”)51%的股权,
同时陈荣、张炳国、廖育华与中创环保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承诺祥盛环保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9,600万元、10,400万元,并就实际实
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在相应年度对中创环保进行现金
 
— 2 — 
补偿,其中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分别按照向中创环保转让祥盛
环保51%股权的相对占比分担77.48%、15.61%、6.91%的补偿金额,
并由陈荣就张炳国、廖育华的补偿义务向中创环保承担连带担保
补偿责任。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西
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
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899号)以及《关于江西祥盛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
核字[2022]00L00260号),祥盛环保2020年、2021年均未完成
业绩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各补偿义务主体
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现金汇入中创环
保的指定账户。2022年5月,中创环保分别向陈荣、张炳国、廖
育华发出《关于支付业绩补偿款之事宜的催款函》。截至本决定
书出具日,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未支付补偿金额分别为
15,368.96万元、3,217.28万元、1,424.18万元,同时陈荣对张
炳国、廖育华应付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陈荣、张炳国、
廖育华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第一款和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7.4.1条的规定。 
 
— 3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陈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张炳国、廖育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陈荣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
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陈荣、张炳国、廖育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1月1日

中创环保: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11-01

处罚对象:

陈荣

 
— 1 — 
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荣,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三维丝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义务人; 
张炳国,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对手方、
业绩补偿义务人; 
廖育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对手方、
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8月,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三维
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和陈荣、张炳国、
廖育华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中创环保以其持有的珀挺机械工
业(厦门)有限公司100%股权置换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持有的
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环保”)51%的股权,
同时陈荣、张炳国、廖育华与中创环保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承诺祥盛环保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9,600万元、10,400万元,并就实际实
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在相应年度对中创环保进行现金
 
— 2 — 
补偿,其中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分别按照向中创环保转让祥盛
环保51%股权的相对占比分担77.48%、15.61%、6.91%的补偿金额,
并由陈荣就张炳国、廖育华的补偿义务向中创环保承担连带担保
补偿责任。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西
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
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899号)以及《关于江西祥盛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
核字[2022]00L00260号),祥盛环保2020年、2021年均未完成
业绩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各补偿义务主体
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现金汇入中创环
保的指定账户。2022年5月,中创环保分别向陈荣、张炳国、廖
育华发出《关于支付业绩补偿款之事宜的催款函》。截至本决定
书出具日,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未支付补偿金额分别为
15,368.96万元、3,217.28万元、1,424.18万元,同时陈荣对张
炳国、廖育华应付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陈荣、张炳国、
廖育华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第一款和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7.4.1条的规定。 
 
— 3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陈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张炳国、廖育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陈荣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
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陈荣、张炳国、廖育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1月1日

关于对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8-12

处罚对象:

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对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海岸街59 号
613室。 
 
经查明,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拿商贸)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10月8日,坤拿商贸持有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9.08%的股份。2020年10月9
日至10月28日期间,坤拿商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中创环保
126.35万股股份,占中创环保总股份的0.33%,交易金额1,031.06
万元。坤拿商贸在实施上述减持行为前未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
减持计划。 
坤拿商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8月11日

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30

处罚对象:

徐秀丽,汪华,王光辉,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火炬
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78-1188号; 
王光辉,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代行
董事会秘书; 
徐秀丽,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时任代行
董事会秘书; 
汪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
环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0年4月22日,中创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 2 — 
的公告》,对2019 年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调减
45,698.76万元和107,105.18万元,差异金额分别占更正后营业
收入的115.95%和108.93%;对2019年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净利润
各调减10,400.00万元,差异金额分别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
273.42%和372.51%,其中2019年前三季度净利润更正前后盈亏
性质发生变化。 
二、未就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中创环保《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8月期
间,中创环保与关联方上海将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昂金
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昂”)、宜兴市中新广贸铜业
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25,350.49万元。2020
年5月20日,中创环保在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追加确认2018年
12月与上海嘉昂发生的6,396.44万元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
易金额合计31,746.93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2%。中创环保未及时就相关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中创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
10.2.6条的规定。 
中创环保董事长、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王光辉,总经理、时
任代行董事会秘书徐秀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中创环保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创环保财务总监汪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3 —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中创环保上述第一项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代行董
事会秘书王光辉,总经理、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徐秀丽,财务总
监汪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30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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