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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 C 座 43 层 A1;
李瑞杰,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
经理;
文毅,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青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4 月 14 日,中青宝披露的《关于对深交所 2019 年年
报问询函的回复函的公告》显示,2019 年 6 月 28 日,中青宝控
制的深圳游嘻宝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游嘻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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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青宝参股公司成都卓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成都
卓杭”)签署《股权回购协议》,成都卓杭以 45.38 元/股的价格
回购游嘻宝持有的 136.61 万股成都卓杭股份,回购价款合计
6,200 万元。中青宝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7 月 30 日和 10
月 30 日收到回购价款 500 万元、 2,662 万元和 3,038 万元,并于
2019 年度确认投资收益 4,219.14 万元。
中青宝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前述交易事项,直至 2020 年 3 月
26 日才提交中青宝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并于当日晚间披露《关
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2020 年 4 月 16 日,中青宝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中青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3 条、第 9.3 条的规
定。
中青宝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李瑞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中青宝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青宝董事会秘书文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中青宝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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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
理李瑞杰,董事会秘书文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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