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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770号
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
区石龙南路6号1幢6-206室;
窦昕,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
经理;
张瑛,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
神教育”)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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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豆神教育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
显示,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为-32,000万元至-38,000万元。3月22日,豆神教育
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2,870万元至3,430万元。4月25日,豆神教育披露的《2023年
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净利润为3,160万元。豆神教育业绩预
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盈
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修正不及时。
豆神教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
豆神教育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窦昕、时任财务总监张瑛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
规定,对豆神教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
经理窦昕、时任财务总监张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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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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