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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00292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11562.24 52.403
2 上市公司 1 1454.41 6.592
3 QFII 2 98.71 0.447
2024-06-30 1 其他 3 11850.85 53.711
2 上市公司 1 1454.41 6.592
3 QFII 1 49.32 0.224
4 基金 7 2.82 0.013
2024-03-31 1 其他 2 11742.90 53.221
2 上市公司 3 1620.31 7.344
3 QFII 1 88.61 0.402
4 基金 1 31.46 0.143
2023-12-31 1 其他 6 12299.01 55.742
2 上市公司 2 1539.63 6.978
3 QFII 1 167.19 0.758
4 基金 17 103.63 0.470
2023-09-30 1 其他 3 11999.52 54.386
2 上市公司 3 1637.61 7.422
3 基金 2 81.98 0.372
4 QFII 1 75.88 0.34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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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0-22 10.65 11.85 -10.13 250.00 2662.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26 9.54 10.83 -11.91 186.64 1780.55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9 12.66 14.19 -10.78 26.00 329.1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6 12.59 14.03 -10.26 16.00 201.44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金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6 12.59 14.03 -10.26 16.00 201.44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6 12.59 14.03 -10.26 16.00 201.44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0-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泰永长征: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徐成斌,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永长征: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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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10-27

处罚对象:

徐成斌,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20-070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永长征”)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园集团”)的告知函,称其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
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 号),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长园集团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
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长园集团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
通过 2018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公司董事徐成斌时任长园集团董事、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长园集团 2016 年、2017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上市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徐成斌在完善长园集团内控采取了适当措施并在公司向监管部门主动报告
中发挥了作用,依法可作为从轻情节。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深 圳 证 监 局 决 定 :
    1、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2、对徐成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本次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规范运作造
成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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