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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00292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97245.55 3336.51 34.07 289.94 2.78
2024-11-19 96339.33 2009.89 32.29 274.46 0.68
2024-11-18 96571.31 2799.35 33.32 279.89 1.72
2024-11-15 96452.76 5154.77 31.71 267.95 0
2024-11-14 94341.72 2244.50 40.34 352.17 8.20
2024-11-13 95645.30 4256.69 32.50 287.63 0.29
2024-11-12 94134.19 4918.35 41.97 368.50 0.15
2024-11-11 93949.89 5588.84 42.20 380.22 0.66
2024-11-08 92749.69 5780.01 41.98 381.18 2.95
2024-11-07 95394.38 8551.85 39.59 367.00 1.57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8 117364.40 44.710
2 上市公司 1 27283.11 10.394
3 信托 1 9808.13 3.736
4 基金 1 2942.80 1.121
2024-06-30 1 其他 9 117171.49 44.637
2 上市公司 1 27283.11 10.394
3 基金 110 12609.87 4.804
4 信托 1 9808.13 3.736
2024-03-31 1 其他 7 117144.38 44.626
2 上市公司 1 27283.11 10.394
3 信托 1 9808.13 3.736
4 基金 3 3330.72 1.269
2023-12-31 1 其他 14 117477.11 44.753
2 上市公司 1 27283.11 10.394
3 基金 142 11922.75 4.542
4 信托 1 9808.13 3.736
2023-09-30 1 其他 11 119115.68 45.377
2 上市公司 1 27283.11 10.394
3 信托 1 9808.13 3.736
4 基金 3 2943.91 1.12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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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5-31 6.34 6.99 -9.30 112.00 710.0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广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广场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12 7.35 8.19 -10.26 90.00 661.5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广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青枫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03 9.25 9.56 -3.24 170.39 1576.13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8-02 9.25 9.28 -0.32 100.00 925.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2-26 6.97 7.70 -9.48 101.00 703.97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广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广场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01 8.14 8.39 -2.98 1000.00 814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5-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静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静芳
公告日期 2024-05-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然
公告日期 2024-05-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刘静芳、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静芳,张然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静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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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14

处罚对象:

刘静芳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静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静芳: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等问题,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刘静芳作为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认定刘静芳(身份证号码:41**********06)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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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14

处罚对象: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4月28日至10月27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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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14

处罚对象:

张然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然: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等问题,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张然作为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认定张然(身份证号码:34**********19)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

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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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5-14

处罚对象:

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4〕13 号
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
目保荐人;
刘静芳,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张然,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郑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
— 2 —
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陈庆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4〕81 号、80 号、79 号、62 号)查明的事实,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及刘静芳、张然、郑义、
陈庆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工
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
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工作执行
不到位,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存在
不实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2.1 条的规定。
刘静芳、张然作为金通灵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
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的
规定。
郑义、陈庆龄作为金通灵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
— 3 —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持续督导阶段的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2.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与情节,依据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
三十八条、《上市规则》第 12.7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等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 2024 年 5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期间,不接受其向本所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
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刘静芳、张然给予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
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 2024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
文件。
三、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刘静芳、张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郑义、陈庆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华西证券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
务系统提交,或者通过邮寄、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
— 4 —
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
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
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
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14 日

关于对刘静芳、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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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5-06

处罚对象:

刘静芳,张然

1
证券代码: 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公告编号: 2024-01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 年 4 月 29 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
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
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
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37 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六十七条
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
6 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 2024 年 4 月 28 日至 10 月 27 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静芳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
的决定》《关于对张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
局认定刘静芳、 张然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 年内不得担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前述监管措施预计将对公司投行保荐业务开展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投资银行业务内控
机制,持续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公司将深入贯彻落实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设一流投资银行等要求,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
的责任,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公司对给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6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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