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
路 1 区 1 号—N196;
经查明,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昕宇”)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股票
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在我所上市。华熙昕宇作为第一创业持股 5%
以上股东,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比例不超过第
一创业发行上市时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即 134,929,600 股。
2019 年 5 月 13 日,华熙昕宇持有的第一创业股票限售期届
满并上市流通。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华熙昕宇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以及可交换债券换股等形式累计减持第一创业股份数量
214,547,434 股,超出承诺可减持数量 79,617,834 股。
华熙昕宇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和第 11.1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