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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00279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223031.91 1897.48 237.82 1607.66 1.85
2025-12-03 223723.95 2722.95 236.44 1603.06 1.65
2025-12-02 223815.27 2833.72 234.95 1614.11 0.86
2025-12-01 223817.42 3029.03 234.83 1622.68 0.48
2025-11-28 223979.94 2760.81 234.81 1615.49 0
2025-11-27 223982.32 2494.80 237.17 1626.99 1.61
2025-11-26 223612.62 2060.74 247.49 1695.31 14.03
2025-11-25 224635.70 3887.20 240.98 1662.76 8.76
2025-11-24 225028.27 2680.88 236.82 1636.43 8.57
2025-11-21 224990.13 5726.57 229.68 1568.71 2.0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7 124573.64 29.643
2 基金 7 24405.58 5.808
2025-06-30 1 其他 10 122835.54 29.230
2 基金 153 29045.04 6.912
2025-03-31 1 其他 7 122792.63 29.220
2 基金 14 19368.33 4.609
2024-12-31 1 其他 14 127241.55 30.278
2 基金 169 29862.58 7.106
2024-09-30 1 其他 8 131837.27 31.372
2 基金 20 17719.67 4.21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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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21 6.95 7.74 -10.21 100.00 695.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新权南路香格里拉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09 7.10 8.02 -11.47 200.00 1420.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新权南路香格里拉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16 6.73 6.82 -1.32 50.00 336.5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龙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0250307 7.83 7.83 0 26.20 205.1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0224 8.08 8.08 0 25.00 202.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910 5.15 5.15 0 130.92 674.2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第一创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宋垚,范本源,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赖世荣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赖世荣
公告日期 2020-10-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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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2-08

处罚对象:

宋垚,范本源,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简称:第一创业
证券代码:002797
公告编号:2025-06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于2025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5023号)。因一创投行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可转债项目中涉嫌持续督导业务未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5年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一创投行立案。
2025年12月5日,一创投行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2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创投行涉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一创投行涉嫌在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
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是一创投行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245,283.02元,并处以12,735,849.06元罚款;
二、对宋垚、范本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已督促一创投行切实以案为鉴,一创投行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整改到位,进一步强化执业质量管控,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创投行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目前公司和一创投行的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及一创投行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对赖世荣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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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7-17

处罚对象:

赖世荣

关于对赖世荣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赖世荣:
经查,你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从业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存在通过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体向投资者提供大盘分析、个股点评、个股推荐、个股买卖建议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直接或间接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与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7月11日

关于对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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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0-24

处罚对象:

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对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
路 1 区 1 号—N196;
经查明,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昕宇”)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股票
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在我所上市。华熙昕宇作为第一创业持股 5%
以上股东,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比例不超过第
一创业发行上市时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即 134,929,600 股。
2019 年 5 月 13 日,华熙昕宇持有的第一创业股票限售期届
满并上市流通。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华熙昕宇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以及可交换债券换股等形式累计减持第一创业股份数量
214,547,434 股,超出承诺可减持数量 79,617,834 股。
华熙昕宇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和第 11.1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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