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帝欧家居(0027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 1.20 0.004
2023-09-30 1 其他 1 2193.87 7.492
2 上市公司 1 588.64 2.010
3 基金 2 476.19 1.626
2023-06-30 1 其他 1 2963.80 10.122
2 基金 17 1045.74 3.571
3 上市公司 1 559.91 1.912
2023-03-31 1 其他 1 2963.80 10.122
2 基金 2 1311.25 4.478
3 上市公司 1 515.74 1.761
2022-12-31 1 其他 1 2963.80 11.288
2 基金 27 1216.99 4.635
3 上市公司 1 520.22 1.98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28 4.14 4.14 0 35.00 144.9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024-01-30 5.62 5.62 0 70.00 393.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2024-01-24 5.77 5.77 0 52.00 300.0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023-08-01 7.30 7.51 -2.80 209.93 1532.49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创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01 7.30 7.51 -2.80 560.00 408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26 6.75 7.60 -11.18 295.00 1991.2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方维、袁宗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方维,袁宗
公告日期 2021-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鲍杰军
公告日期 2021-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家旺
公告日期 2021-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丁同文
公告日期 2021-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黄建起

关于对方维、袁宗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16

处罚对象:

方维,袁宗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765	分        类	证券类;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名        称	关于对方维、袁宗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方维、袁宗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方维,袁宗: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在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3月12日期间,暂不受理你们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2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23

处罚对象:

鲍杰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当事人:鲍杰军,男,1962年7月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一、鲍杰军等人存在相互代持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
  2018年1月,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帝欧家居曾用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鲍杰军等52名股东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神诺”)98.39%股权。欧神诺原股东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其名下但不属于其本人的部分欧神诺股权对应转换为帝欧家居股份。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存在代股东鲍杰军、陈家旺、黄建起、丁同文等人持有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
  1.黄建起代鲍杰军等七人共计持有帝欧家居约1258万股,其中代鲍杰军持有203万股、代冯某健持有121万股、代陈某持有36万股、代庞某机持有1万股、代陈家旺持有400万股、代黄某持有250万股、代丁同文持有247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3.27%。
  2.吴某周代鲍杰军持有帝欧家居股份89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0.23%;
  3.郑某龙代鲍杰军持有帝欧家居股份39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0.1%。
  上述代持事项由鲍杰军主导安排,丁同文具体实施。2019年初,黄建起、吴某周、郑某龙开始陆续卖出上述代持股份。其中丁同文和黄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余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后将资金转给实际持有人。截至2021年6月1日,除黄建起仍代陈家旺持有约171万股帝欧家居股票外,已不存在上述其他代持帝欧家居股票的情形。
  二、鲍杰军等人相关披露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1.鲍杰军、黄建起、丁同文在《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相关方承诺公告》”)中关于资产权属承诺“所持有的欧神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信托安排、股权代持或其他影响欧神诺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的安排”的披露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2.鲍杰军、陈家旺和黄建起作为持有帝欧家居5%以上股东在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公司公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鲍杰军在《相关方承诺公告》中的资产权属承诺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在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前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对鲍杰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8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23

处罚对象:

陈家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当事人:陈家旺,男,1974年8月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一、鲍杰军等人存在相互代持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
  2018年1月,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帝欧家居曾用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鲍杰军等52名股东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神诺”)98.39%股权。欧神诺原股东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其名下但不属于其本人的部分欧神诺股权对应转换为帝欧家居股份。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存在代股东鲍杰军、陈家旺、黄建起、丁同文等人持有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
  1.黄建起代鲍杰军等七人共计持有帝欧家居约1258万股,其中代鲍杰军持有203万股、代冯某健持有121万股、代陈某持有36万股、代庞某机持有1万股、代陈家旺持有400万股、代黄某持有250万股、代丁同文持有247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3.27%。
  2.吴某周代鲍杰军持有帝欧家居股份89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0.23%;
  3.郑某龙代鲍杰军持有帝欧家居股份39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0.1%。
  上述代持事项由鲍杰军主导安排,丁同文具体实施。2019年初,黄建起、吴某周、郑某龙开始陆续卖出上述代持股份。其中丁同文和黄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余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后将资金转给实际持有人。截至2021年6月1日,除黄建起仍代陈家旺持有约171万股帝欧家居股票外,已不存在上述其他代持帝欧家居股票的情形。
  二、鲍杰军等人相关披露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1.鲍杰军、黄建起、丁同文在《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相关方承诺公告》”)中关于资产权属承诺“所持有的欧神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信托安排、股权代持或其他影响欧神诺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的安排”的披露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2.鲍杰军、陈家旺和黄建起作为持有帝欧家居5%以上股东在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公司公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家旺在《相关方承诺公告》中的资产权属承诺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在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前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家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8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23

处罚对象:

丁同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
当事人:丁同文,男,1973年11月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一、鲍杰军等人存在相互代持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
  2018年1月,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帝欧家居曾用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鲍杰军等52名股东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神诺”)98.39%股权。欧神诺原股东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其名下但不属于其本人的部分欧神诺股权对应转换为帝欧家居股份。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存在代股东鲍杰军、陈家旺、黄建起、丁同文等人持有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
  1.黄建起代鲍杰军等七人共计持有帝欧家居约1258万股,其中代鲍杰军持有203万股、代冯某健持有121万股、代陈某持有36万股、代庞某机持有1万股、代陈家旺持有400万股、代黄某持有250万股、代丁同文持有247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3.27%。
  2.吴某周代鲍杰军持有帝欧家居股份89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0.23%;
  3.郑某龙代鲍杰军持有帝欧家居股份39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0.1%。
  上述代持事项由鲍杰军主导安排,丁同文具体实施。2019年初,黄建起、吴某周、郑某龙开始陆续卖出上述代持股份。其中丁同文和黄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余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后将资金转给实际持有人。截至2021年6月1日,除黄建起仍代陈家旺持有约171万股帝欧家居股票外,已不存在上述其他代持帝欧家居股票的情形。
  二、鲍杰军等人相关披露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1.鲍杰军、黄建起、丁同文在《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相关方承诺公告》”)中关于资产权属承诺“所持有的欧神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信托安排、股权代持或其他影响欧神诺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的安排”的披露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2.鲍杰军、陈家旺和黄建起作为持有帝欧家居5%以上股东在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公司公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丁同文在《相关方承诺公告》中的资产权属承诺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对丁同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8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23

处罚对象:

黄建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
当事人:黄建起,男,1961年6月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一、鲍杰军等人存在相互代持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
  2018年1月,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帝欧家居曾用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鲍杰军等52名股东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神诺”)98.39%股权。欧神诺原股东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其名下但不属于其本人的部分欧神诺股权对应转换为帝欧家居股份。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存在代股东鲍杰军、陈家旺、黄建起、丁同文等人持有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
  1.黄建起代鲍杰军等七人共计持有帝欧家居约1258万股,其中代鲍杰军持有203万股、代冯某健持有121万股、代陈某持有36万股、代庞某机持有1万股、代陈家旺持有400万股、代黄某持有250万股、代丁同文持有247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3.27%。
  2.吴某周代鲍杰军持有帝欧家居股份89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0.23%;
  3.郑某龙代鲍杰军持有帝欧家居股份39万股,占帝欧家居总股本的0.1%。
  上述代持事项由鲍杰军主导安排,丁同文具体实施。2019年初,黄建起、吴某周、郑某龙开始陆续卖出上述代持股份。其中丁同文和黄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余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后将资金转给实际持有人。截至2021年6月1日,除黄建起仍代陈家旺持有约171万股帝欧家居股票外,已不存在上述其他代持帝欧家居股票的情形。
  二、鲍杰军等人相关披露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1.鲍杰军、黄建起、丁同文在《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相关方承诺公告》”)中关于资产权属承诺“所持有的欧神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信托安排、股权代持或其他影响欧神诺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的安排”的披露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2.鲍杰军、陈家旺和黄建起作为持有帝欧家居5%以上股东在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公司公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黄建起在《相关方承诺公告》中的资产权属承诺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在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前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对黄建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8月18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