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30号
当事人:王某静,女,1982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某静内幕交易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王某静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某静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某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2年初,岭南股份为缓解现金流压力,有意引入战略投资者。2022年4月7日,岭南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某卫等人向中山火炬华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投资)介绍了岭南股份情况。经商谈,华盈投资与岭南股份达成初步意向,决定推进华盈投资收购岭南股份股权和控制权事项。
2022年4月16日,华盈投资根据前期商谈情况,形成股权收购初步方案。5月6日,华盈投资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岭南股份控制权收购立项议案。6月23日,华盈投资与尹某卫签署控制权收购交易备忘录。
2022年7月5日至9月初,华盈投资聘用中介机构共同开展尽职调查。期间,8月18日至19日,华盈投资和中介机构各相关人员前往岭南股份控股子公司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集团)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对恒润集团董事长李某鹏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恒润集团总裁办主任王某静根据李某鹏的安排,参与了尽职调查人员接待和会谈工作。
2022年9月1日,华盈投资设立中山华盈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盈产业投资),作为受让主体持有岭南股份股权暨控制权。9月8日,岭南股份与华盈投资商定本次股权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项所涉合同主要条款。9月14日,华盈投资会议决议收购岭南股份。同日,岭南股份申请停牌。
2022年9月15日,岭南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停牌。9月21日,岭南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相关协议生效后,公司控股股东由尹某卫变更为华盈产业投资,实际控制人由尹某卫变更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于当日复牌。
综上,岭南股份股权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9月15日。
二、王某静内幕交易岭南股份股票情况
王某静因履行工作职责,不晚于2022年8月18日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22年9月1日至9日期间,王某静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持续交易“岭南股份”,累计买入348,200股,买入成交金额1,029,873元,后于岭南股份股票复牌后的9月23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1,072,456元,盈利40,984.96元。王某静交易“岭南股份”存在借用资金后立即买入、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策略与平时习惯明显不同等特征,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某静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王某静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并提交岭南股份内部直播活动通知及视频、证人证言、公众号文章、购房合同等证据。
其一,王某静虽就职于恒润集团总裁办,但只负责尽职调查接待和参与座谈工作,无法获悉相关收购的内幕信息,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公司多人及其本人早已通过恒润集团内外部会议、宣传,获悉岭南股份将被国资收购的信息,而该信息因不具有确定性,也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其二,其交易所借资金原用于购买房产,因故搁置后转而用于购买股票,交易时间纯属巧合。买入“岭南股份”股票并非基于内幕信息,而是凭借知识与经验判断,且在股票复牌卖出后又再买入“岭南股份”并长期持有。
其三,调查询问笔录存在目的性、欺骗性及诱导性,属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执法人员收集证据不全面,忽略了对其有利的证据。
综上,王某静请求免除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王某静作为恒润集团总裁办主任,在2022年8月18至19日参与了涉案交易事项的现场尽职调查相关工作。有关询问笔录、会议材料、聊天记录等证据共同证明其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王某静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同时,涉案账户交易“岭南股份”存在明显异常,资金变化和证券交易与其知悉内幕信息时点、内幕信息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有关借款用途、个人决策和复牌后买入等理由不能构成排除内幕交易的合理解释。
第三,在案证据已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没有证据表明被询问人受到诱供等情况。
综上,对王某静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某静没收违法所得40,984.96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