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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岭南(00271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4 14729.06 8.571
2025-12-31 1 其他 2 10229.06 5.952
2025-09-30 1 其他 2 10229.06 6.333
2025-06-30 1 其他 2 10229.06 6.333
2025-03-31 1 其他 1 8426.00 5.264
2 QFII 2 977.70 0.61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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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909 1.52 1.52 0 50.00 76.0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晖西二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52 1.52 0 50.00 76.0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晖西二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52 1.52 0 50.00 76.0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晖西二街证券营业部

20250528 2.18 2.18 0 49.90 108.78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崇仁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12 2.01 2.00 0.50 48.99 98.47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508 2.23 2.22 0.45 48.99 109.25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岭南: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杨某、何某某,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蔡义贤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文静

ST岭南: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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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2-17

处罚对象:

杨某、何某某,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ST 岭南公告编号:2025-148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单位 ”)此前收到河南
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5)豫 0523 刑初 223 号),公司涉嫌串通投
标罪被起诉,具体详见公司 2025 年 11 月 5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
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9)。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5)豫 0523 刑
初 22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公司被告人:杨某、何某某
(二)基本情况
2021 年 6 月,曹操高陵管理委员会就“安阳曹操高陵保护展示工程 I、II 期绿化
及管网项目(环境控制之一期绿化)”进行招标,合同金额为 9,622.65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04%,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因公司时任子公司岭南园林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集团”)员工在招投标程序中未依法合规,公司
及园林集团直接责任人员杨某、何某某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
罪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
十万元;
第1页
(二)、被告人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该院缴纳。)
(三)、被告人何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该院缴纳。)
三、后续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判决暂未生效,上述事件暂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组织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部门加强对证券及合规投标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要求所有相关人员提升合规与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整改措
施,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根据上述判决情况,公司判断上述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退市的情形。敬
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17 日
第2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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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16

处罚对象:

蔡义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当事人:蔡义贤,男,1972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蔡义贤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蔡义贤2001年9月入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先后任职于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深圳分公司。
叶某娜是蔡义贤配偶。“叶某娜”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叶某娜”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06年8月24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2年6月13日。2006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蔡义贤使用“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深康佳A”“联创光电”等多只股票,盈利347,951.98元。
蔡某彦是蔡义贤之子。“蔡某彦”国元证券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蔡某彦”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3年8月21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4年3月11日。2013年8月28日至2023年6月9日,蔡义贤使用“蔡某彦”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广汇能源”“长园集团”等多只股票,亏损3,286,774.79元。
深圳市汇鑫鑫贸易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汇鑫鑫”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22年4月6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23年2月3日。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蔡义贤使用“汇鑫鑫”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岭南股份”“恒生医疗”等多只股票,亏损196,547.51元。
经计算,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亏损3,135,370.32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蔡义贤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一是处罚过重。蔡义贤配合调查、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利且案发后主动交还所借账户,目前已丧失大部分工作收入来源,无力支付高额罚款。二是涉案账户违法期间认定有误。“叶某娜”“蔡某彦”证券账户在开设初期由账户名义人实际使用,近年来方才由蔡义贤使用。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已充分考虑蔡义贤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交易股票情况、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法确定量罚幅度,当事人称未获利等请求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第二,认定当事人使用“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期间无误,有在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中非蔡义贤交易部分,未认定为本案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蔡义贤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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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处罚对象:

王文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30号
当事人:王某静,女,1982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某静内幕交易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王某静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某静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某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2年初,岭南股份为缓解现金流压力,有意引入战略投资者。2022年4月7日,岭南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某卫等人向中山火炬华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投资)介绍了岭南股份情况。经商谈,华盈投资与岭南股份达成初步意向,决定推进华盈投资收购岭南股份股权和控制权事项。
2022年4月16日,华盈投资根据前期商谈情况,形成股权收购初步方案。5月6日,华盈投资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岭南股份控制权收购立项议案。6月23日,华盈投资与尹某卫签署控制权收购交易备忘录。
2022年7月5日至9月初,华盈投资聘用中介机构共同开展尽职调查。期间,8月18日至19日,华盈投资和中介机构各相关人员前往岭南股份控股子公司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集团)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对恒润集团董事长李某鹏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恒润集团总裁办主任王某静根据李某鹏的安排,参与了尽职调查人员接待和会谈工作。
2022年9月1日,华盈投资设立中山华盈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盈产业投资),作为受让主体持有岭南股份股权暨控制权。9月8日,岭南股份与华盈投资商定本次股权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项所涉合同主要条款。9月14日,华盈投资会议决议收购岭南股份。同日,岭南股份申请停牌。
2022年9月15日,岭南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停牌。9月21日,岭南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相关协议生效后,公司控股股东由尹某卫变更为华盈产业投资,实际控制人由尹某卫变更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于当日复牌。
综上,岭南股份股权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9月15日。
二、王某静内幕交易岭南股份股票情况
王某静因履行工作职责,不晚于2022年8月18日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22年9月1日至9日期间,王某静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持续交易“岭南股份”,累计买入348,200股,买入成交金额1,029,873元,后于岭南股份股票复牌后的9月23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1,072,456元,盈利40,984.96元。王某静交易“岭南股份”存在借用资金后立即买入、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策略与平时习惯明显不同等特征,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某静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王某静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并提交岭南股份内部直播活动通知及视频、证人证言、公众号文章、购房合同等证据。
其一,王某静虽就职于恒润集团总裁办,但只负责尽职调查接待和参与座谈工作,无法获悉相关收购的内幕信息,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公司多人及其本人早已通过恒润集团内外部会议、宣传,获悉岭南股份将被国资收购的信息,而该信息因不具有确定性,也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其二,其交易所借资金原用于购买房产,因故搁置后转而用于购买股票,交易时间纯属巧合。买入“岭南股份”股票并非基于内幕信息,而是凭借知识与经验判断,且在股票复牌卖出后又再买入“岭南股份”并长期持有。
其三,调查询问笔录存在目的性、欺骗性及诱导性,属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执法人员收集证据不全面,忽略了对其有利的证据。
综上,王某静请求免除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王某静作为恒润集团总裁办主任,在2022年8月18至19日参与了涉案交易事项的现场尽职调查相关工作。有关询问笔录、会议材料、聊天记录等证据共同证明其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王某静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同时,涉案账户交易“岭南股份”存在明显异常,资金变化和证券交易与其知悉内幕信息时点、内幕信息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有关借款用途、个人决策和复牌后买入等理由不能构成排除内幕交易的合理解释。
第三,在案证据已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没有证据表明被询问人受到诱供等情况。
综上,对王某静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某静没收违法所得40,984.96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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