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
〔2024〕37号
当事人:王法铜,男,1967年1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法铜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王法铜通过配资中介薛某借用“陈某云”申万宏源证券账户、“黄某国”金元证券账户和天风证券账户等3个证券账户,交易“华铁应急”“思美传媒”和“汉鼎宇佑”。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法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王法铜曾因操纵证券市场被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18〕104号、〔2023〕25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18〕16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王法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