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712 证券简称:思美传媒公告编号: 2025-002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及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和《结案通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控股股东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旅投”)、朱明虬及其一致行动人昌吉州首创投
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首创投资”)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23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21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22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1)。
2024 年 11 月 1 日, 四川旅投、朱明虬、 任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
罚字〔 2024〕 28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刊载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相关股东及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3)。
近日, 四川旅投、 任丁、 朱明虬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 1 号、 〔 2025〕 2 号、 〔 2025〕 3 号) , 首创投资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
的《结案通知书》(浙证监法治字〔 2025〕 1 号) 。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1 号) 主要内容
当事人: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旅投),2019 年 10
月 14 日至今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80 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 )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朱某虬、四川旅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应四川旅投要求,我局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四川旅投未要求举行
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四川旅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10 月,朱某虬及其一致行动人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首创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思美传媒 29.99%的股份给四川旅投。
期间,朱某虬、首创投资与四川旅投三方签署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收购备忘录》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共 2 份;朱某虬与四
川旅投双方签署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股份质押
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合作协议》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股
份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销协议》(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销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
署)共 9 份。
其中,《股份转让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股份质押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的主要内容、《股
份转让协议》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
署)上市公司已知悉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合作协议》 (2019 年 10 月 13 日
签署)、《股份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股份收益
权回购及价款抵消协议》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
消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共 4 份协议涉及的 19.6%思美传媒股权转让事
项已履行完毕,且转让结果已由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收购备忘录》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涉及朱某虬与四川旅投约定“如 2019 年度实际审计净利润低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则甲方(朱某虬)需在 2019 年审计报告在次年公告后三个
月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等业绩补偿事项等,该业绩补偿事
项等为案涉股权转让事项的一部分。朱某虬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四川旅投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
知上市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3 年 12 月 23 日,上
市公司披露《相关协议补充披露的公告》时才进行了补充披露。四川旅投前述行
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及第十二项,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和第十二项及
第三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
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
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协议及相关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四川旅投要求减轻处罚,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如下意见:一是违规行为主要系
朱某虬未履行披露义务所致;二是四川旅投收购小组经办人员未履职尽责;三是
四川旅投自查发现问题并向监管部门主动报告,已按监管要求及时完成了整改工
作。
经复核,我局认为: 2019 年 10 月 16 日上市公司公告, 2019 年 10 月 14 日
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思美传媒控股股东已由朱某虬变更为四川旅投。本案《收
购备忘录》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涉及的业绩补偿事项等,为股权转让事项的一部分,朱某虬、四川
旅投作为上市公司前后两任控股股东,依法均应及时将其知悉的情况书面告知上
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结合查明的违法事实,我局已对朱某虬作出
了行政处罚。四川旅投主动报告、整改是其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有之义,
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相应情节,量罚适当、过责相当。
综上,我局对四川旅投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2 号) 主要内容
当事人:任丁,男, 1963 年 9 月生,时任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旅投)董事长。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 )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朱某虬、四川旅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应任丁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四川旅投、任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10 月,朱某虬及其一致行动人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首创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思美传媒 29.99%的股份给四川旅投。
期间,朱某虬、首创投资与四川旅投三方签署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收购备忘录》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共 2 份;朱某虬与四
川旅投双方签署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股份质押
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合作协议》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股
份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销协议》(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销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共 9 份。
其中,《股份转让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股份质押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的主要内容、《股
份转让协议》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
署)上市公司已知悉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合作协议》 (2019 年 10 月 13 日
签署)、《股份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股份收益
权回购及价款抵消协议》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
消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共 4 份协议涉及的 19.6%思美传媒股权转让事
项已履行完毕,且转让结果已由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收购备忘录》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涉及朱某虬与四川旅投约定“如 2019 年度实际审计净利润低
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则甲方(朱某虬)需在 2019 年审计报告在次年公告后三个
月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等业绩补偿事项等,该业绩补偿事
项等为案涉股权转让事项的一部分。朱某虬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四川旅投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
知上市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3 年 12 月 23 日,上
市公司披露《相关协议补充披露的公告》时才进行了补充披露。四川旅投前述行
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及第十二项,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和第十二项及
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
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
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任丁时任四川旅投董事长,知悉并参与四川旅
投收购思美传媒股权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是四川旅投案涉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协议及相关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任丁要求免于处罚,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如下意见:一是任丁作为四川旅投委派到思美传媒的董事长,未直接参与案涉信披违规
事项,且从国资利益出发、所有决策均是国资意志体现,任丁本人不存在主观过
错。
二是四川旅投及任丁已多次明确咨询过思美传媒时任董事会秘书,获得案涉
协议无需披露的答复,任丁本人不具有专业背景、仅负责重大战略决策,已充分
勤勉尽责。
三是建议综合考虑任丁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包括:任丁及时协调全公
司资源向监管部门主动报告并及时补充披露,原未及时披露事项并未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未导致思美传媒面临重大风险警示或违法情形,未及时披露系因时任
董事会秘书的疏忽,任丁是首次违法且非故意或过失所致,任丁在事发后及时配
合监管调查并积极整改,四川旅投收购思美传媒已通过整合优质资源推动文旅融
合产业发展、改善了思美传媒经营状况、为中小投资者创造了长期健康的回报,
任丁担任思美传媒董事长以来勤勉尽责等。
四是思美传媒需要兼顾证券和国资国企两方面的监管要求,四川旅投收购思
美传媒必须服从和遵守上市公司的有关法规,也必须遵守国资监管和集体决策的
要求。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任丁提到的四川旅投收购思美传媒必须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国资
监管和集体决策的要求,是实际情况。
第二,案涉《收购备忘录》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收购备忘录之补充
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记载的相关事项为股权转让事项的一部分,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2019 年《证券法》均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
事件之一。四川旅投不仅是协议签署方,且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成为思美传媒
控股股东,其未依法及时将其知悉的股权转让事项相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
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者权益的损害、对证券市场秩序的破坏从其违法
之日即已形成,我局已对四川旅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任丁时任四川旅投董事长,其后还长期担任思美传媒董事长,应当知
悉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应当依法主动及时履职。任丁配合监管、
调查、整改是其履职的应有之义。其不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条件。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相应情节,量罚适当、过责相当。
综上,我局对任丁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19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任丁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3 号) 主要内容
当事人:朱明虬,男, 1964 年 2 月生,自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思美传媒或上市公司)发行上市至 2019 年 10 月 14 日为思美传媒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住址: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 )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朱明虬、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旅投)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朱明虬未要求陈述申辩,未要
求召开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明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10 月,朱明虬及其一致行动人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首创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思美传媒 29.99%的股份给四川旅投。
期间,朱明虬、首创投资与四川旅投三方签署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收购备忘录》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共 2 份;朱明虬与四
川旅投双方签署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股份质押
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合作协议》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股份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销协议》(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销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
署)共 9 份。
其中,《股份转让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股份质押协议》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的主要内容、《股
份转让协议》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
署)上市公司已知悉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合作协议》 (2019 年 10 月 13 日
签署)、《股份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股份收益
权回购及价款抵消协议》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
消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共 4 份协议涉及的 19.6%思美传媒股权转让事
项已履行完毕,且转让结果已由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收购备忘录》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涉及朱明虬与四川旅投约定“如 2019 年度实际审计净利润低
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则甲方(朱明虬)需在 2019 年审计报告在次年公告后三个
月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等业绩补偿事项等,该业绩补偿事
项等为案涉股权转让事项的一部分。朱明虬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四川旅投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
知上市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3 年 12 月 23 日,上
市公司披露《相关协议补充披露的公告》时才进行了补充披露。朱明虬前述行为
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及第十二项, 2019 年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和第十二项及第
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构
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协议及相关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19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朱明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结案通知书》(浙证监法治字〔 2025〕 1 号) 主要内容
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2024 年 6 月,我局对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
我局决定对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结案。
六、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涉及的处罚对象系公司股东及相关当事人,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对
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
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