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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00271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17960.88 33.205
2 QFII 1 177.11 0.327
2024-06-30 1 其他 3 17896.50 33.086
2 基金 8 22.89 0.042
2024-03-31 1 其他 4 18073.56 33.413
2 QFII 1 368.74 0.682
2023-12-31 1 其他 3 17987.99 33.255
2 基金 21 678.28 1.254
3 QFII 2 602.18 1.113
4 上市公司 1 238.06 0.440
2023-09-30 1 其他 2 18033.35 33.339
2 基金 4 2671.42 4.939
3 QFII 1 468.35 0.866
4 券商 1 360.72 0.66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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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12 3.52 3.52 0 213.01 749.8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13 7.25 8.15 -11.04 100.00 725.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07 7.32 8.50 -13.88 50.00 36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29 6.59 7.36 -10.46 30.50 201.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18 7.32 8.62 -15.08 65.00 475.8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10 8.09 9.89 -18.20 62.00 501.58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思美传媒:关于相关股东及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任丁,朱明虬,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法铜
公告日期 2024-01-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思美传媒、李子木)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思美传媒: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思美传媒: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思美传媒:关于相关股东及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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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1-04

处罚对象:

任丁,朱明虬,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 002712 证券简称:思美传媒公告编号: 2024-053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及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四川省旅游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旅投集团”)、朱明虬及其一致行动人昌吉州
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首创投资”)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分别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23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21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22 号)。四川旅投集团、朱明虬、首创投资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四川旅投集团、朱明虬、首创投资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刊载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
《关于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1)。
2024 年 11 月 1 日, 四川旅投集团、朱明虬、 任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浙
处罚字〔 2024〕 2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朱明虬先生、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丁先生:
朱明虬、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旅投) 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
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
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10 月,朱明虬及其一致行动人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
合伙企业( 以下简称首创投资) 转让其持有的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思美传媒或上市公司)) 29.99%的股份给四川旅投。期间,朱明虬、首创投资与
四川旅投三方签署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 《收购备
忘录》 (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 共 2 份;朱明虬与四川旅投双方签署协议《表
决权委托协议》 (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 、《股份质押协议》 (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 、《合作协议》 (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 、《股份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协议》(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 、
《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销协议》 (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 、《股份转让协
议》 (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 、《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 (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 、《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销协议》 (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 共 9
份。
其中,《股份转让协议》 (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 、《股份质押协议》 ( 2019 年 8 月 24 日签署) 的主
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 (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 (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 上市公司已知悉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合作协议》(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 、《股份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
署) 、《股份收益权回购及价款抵消协议》 ( 2020 年 1 月 5 日签署) 、《股份收
益权回购及价款抵消协议》 (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 共 4 份协议涉及的 19.6%
思美传媒股权转让事项已履行完毕,且转让结果已由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收购备忘录》 ( 2019 年 10 月 13 日签署) 、《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
( 2020 年 10 月 8 日签署) 涉及朱明虬与四川旅投约定“如 2019 年度实际审计
净利润低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则甲方( 朱明虬) 需在 2019 年审计报告在次
年公告后三个月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等业绩补偿事项等,
该业绩补偿事项等为案涉股权转让事项的一部分。朱明虬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川旅投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
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3 年 12
月 23 日,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协议补充披露的公告》时才进行了补充披露。朱
明虬、四川旅投前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及第十二项,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 ) 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和第十二项及第三款,《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 2019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行为。任丁时任四川旅投董事长,知悉并参与四川旅投收购思美传媒股权
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是四川旅投案涉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协议及相关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朱明虬、四川
旅投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朱明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任丁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 (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股东及相关当事人,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
对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
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和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4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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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02

处罚对象:

王法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铜)
〔2024〕37号
当事人:王法铜,男,1967年1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法铜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王法铜通过配资中介薛某借用“陈某云”申万宏源证券账户、“黄某国”金元证券账户和天风证券账户等3个证券账户,交易“华铁应急”“思美传媒”和“汉鼎宇佑”。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法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王法铜曾因操纵证券市场被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18〕104号、〔2023〕25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18〕16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王法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思美传媒、李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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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25

处罚对象: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思美传媒、李子木)
当事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李子木,男,1987年7月出生,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思美传媒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7日12时50分,思美传媒对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关于“公司作为抖音的长期合作伙伴,是否有相关业务与抖音超市合作”的提问,回复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公司股价在下午开盘后快速由跌拉升至涨停,并保持到收盘。
当日收盘后,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相关提问称“公司所称代运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抖音电商官方微博于2023年11月27日、28日就“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发布辟谣信息。
思美传媒于2023年11月27日12:50的回复所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深交所互动易相关内容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负责公司对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所提问题的回复工作,其编写“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的答复信息并决定发布,未能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子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1月18日

思美传媒: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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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1-20

处罚对象: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712 证券简称:思美传媒公告编号: 2024-002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思美传媒”)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3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披露在巨
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23-087)。 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
〔 2023〕 31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01)。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4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或公司),住所:浙江
省杭州市南复路 59 号。
李子木,男, 1987 年 7 月出生,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
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思美传媒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2 时 50 分,思美传媒对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关于
“公司作为抖音的长期合作伙伴,是否有相关业务与抖音超市合作” 的提问,回
复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 。公司股价在下午开盘后快速由跌拉升
至涨停,并保持到收盘。
当日收盘后,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相关提问称“公司所称代运
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 。抖音电商官
方微博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28 日就“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 发布辟谣信
息。思美传媒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2:50 的回复所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
司代运营” ,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深交所互动易相关
内容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违反了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负责公司对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所
提问题的回复工作,其编写“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 的答复信息并决
定发布,未能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规定,是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子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持
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
资者利益。
4.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0 日

思美传媒: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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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1-09

处罚对象:

李子木,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712 证券简称:思美传媒公告编号: 2024-001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思美传媒”)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3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披露在巨
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23-087)。
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
称“浙江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 2023〕 31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思美传媒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
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2 时 50 分,思美传媒对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关于
“公司作为抖音的长期合作伙伴,是否有相关业务与抖音超市合作”的提问,回
复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公司股价在下午开盘后快速由跌拉升
至涨停,并保持到收盘。
当日收盘后,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相关提问称“公司所称代运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抖音电商官
方微博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28 日就“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发布辟谣信
息。
思美传媒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2:50 的回复所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
司代运营”,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深交所互动易相关内容
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
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
行为。
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负责公司对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所
提问题的回复工作,其编写“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的答复信息并决
定发布,未能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子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
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
资者利益。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时报 》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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