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永添、朱阳、林进叠、林政清、陈泽鑫、蒲秀鹏、罗健灿、杭启飞)
〔2024〕47号
当事人:郑永添,男,1992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朱阳,男,1987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林进叠,男,1987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林政清,男,1989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陈泽鑫,男,1992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蒲秀鹏,男,1988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罗健灿,男,1994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杭启飞,男,1991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郑永添等8人(以下简称郑永添团队)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郑永添、陈泽鑫要求陈述、申辩,但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郑永添团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郑永添团队控制使用账户及合谋操纵情况
郑永添、朱阳、林进叠于2021年9月作为股东成立广东弈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鸣基金),蒲秀鹏为弈鸣基金员工。林政清、陈泽鑫、罗健灿、杭启飞虽不在弈鸣基金任职,但自2021年起,即与郑永添、朱阳、林进叠、蒲秀鹏等四人,固定在弈鸣基金办公地点集中交易股票。
郑永添团队已形成固定的运营模式,通过每天晚上召开复盘会的方式,团队成员在会上就各自负责的方向发表意见并共享交易决策信息,郑永添、朱阳、林进叠三人根据会议情况确定次日个股交易范围,明确相应个股的持仓时间、止盈位和止损位等。次日,郑永添团队各成员根据复盘会的会议内容,控制使用“张某琴”等45个证券账户集中在弈鸣基金办公地点交易股票,并实时或通过微信群沟通个股买卖时点、交易情况等。
二、郑永添团队操纵“爱仕达”情况
2022年4月26日至5月6日,郑永添团队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爱仕达”,影响“爱仕达”价格和交易量。
(一)资金优势
2022年4月26日至5月6日,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9,980,593股,买入金额85,844,562.39元,卖出成交9,980,593股,卖出金额92,598,532.8元。在操纵期间的6个交易日内,账户组存在申买行为的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的有4个交易日,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最高达71.09%。
(二)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6日,共6个交易日,账户组在6个交易日均交易了“爱仕达”。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9日为建仓拉抬期,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9,596,493股,买入金额81,965,696.39元,累计卖出1,626,100股,卖出金额14,917,571元。账户组累计申买数量为22,152,900股,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或以涨停价申买17,156,800股,该类申买占账户组申买数量的日平均占比为75.00%,占账户组申买数量的比例最高达84.38%,该类申买对应成交9,477,793股,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股数的日平均占比为27.85%,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股数的比例最高达71.09%。“爱仕达”价格在建仓拉抬期间上涨39.88%,偏离对应板块综指34.86%。
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6日为出货期。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384,100股,买入金额3,878,866元,累计卖出8,354,493股,卖出金额77,680,961.8元。账户组以不高于买一价申卖或以市价、跌停价申卖11,014,843股,占账户组申卖数量的日平均占比为90.92%。其中,账户组在2022年5月5日申报卖出数量、竞价卖出成交排名均为第一名。“爱仕达”价格在出货期下跌19.9%,偏离对应板块综指18.88%。
上述期间,账户组典型拉抬时段如2022年4月26日9时48分36秒至2022年4月26日9时59分02秒,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累计申买3,435,900股,申买金额25,761,399元,以不低于卖一价或以市价、涨停价申买2,501,000股,该类申买占时段内账户组申买股数的72.79%,对应成交746,600股,占时段内市场成交股数的31.53%,该时段内“爱仕达”价格上涨6.86%。
(三)操纵结果
2022年4月26日至5月6日,“爱仕达”价格由6.94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至8.23元,涨幅18.59%,偏离对应板块综指14.71%。
账户组期初持有“爱仕达”0股,买入成交9,980,593股,买入金额85,844,562.39元,卖出成交9,980,593股,卖出金额92,598,532.8元,共计获利6,635,764.77元。
三、郑永添团队操纵“东易日盛”情况
2022年5月5日至5月18日,郑永添团队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东易日盛”,影响“东易日盛”价格和交易量。
(一)资金优势
2022年5月5日至5月18日期间,账户组买入成交12,649,700股,买入金额104,071,995.4元,卖出成交12,649,700股,卖出金额117,042,600元。在操纵期间的10个交易日内,账户组存在申买行为的有7个交易日,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或者第二的有6个交易日,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的有6个交易日。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20%的有4个交易日,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最高达54.13%。
(二)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022年5月5日至5月18日,共10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9个交易日交易了“东易日盛”。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11日为建仓拉抬期,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10,922,900股,买入金额87,843,728.4元,累计卖出428,700股,卖出金额3,323,739元。账户组累计申买16,586,800股,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或以涨停价申买14,381,900股,该类申买占账户组申买数量的日平均占比为85.47%,占账户组申买数量的比例最高达100%,该类申买对应成交10,406,000股,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股数的日平均占比为25.76%,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股数的比例最高达54.13%。“东易日盛”价格在建仓拉抬期间上涨44.45%,偏离对应板块综指42.32%。
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8日为拉抬出货期。2022年5月12日,账户组累计申报买入5,459,100股,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或以涨停价申买3,448,500股,占账户组申买数量的63.17%。开盘阶段,账户组累计申买1,930,900股,占期间全市场申买量的22.4%,申买均价为9.09元。开盘后,“东易日盛”即达到涨停价9.50元,开盘涨幅9.95%,较对应板块综指开盘涨幅偏离10.65%。随后,账户组在当日9时36分12秒进行了首笔申卖并成交,当日共计卖出9,828,200股,竞价卖出成交排名为第一名,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35.65%,卖出均价9.50元,卖出金额93,367,900元。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8日,账户组申卖量排名前五的有4个交易日,其中,申卖量、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149,700股,买入金额1,284,445元,累计卖出2,392,800股,卖出金额20,350,961元。账户组以不高于买一价申卖或以市价、跌停价申卖3,478,100股,占账户组申卖数量的日平均占比为80.66%。“东易日盛”价格在该期间下跌31.53%,偏离对应板块综指32.56%。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3个交易日内存在4次明显拉抬行为,股价最低涨幅为2.86%,最高涨幅为10.17%。
(三)操纵结果
2022年5月5日至5月18日,“东易日盛”价格由5.65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至6.82元,涨幅20.71%,偏离对应板块综指17.37%。
账户组期初持有“东易日盛”0股,期间买入成交12,649,700股,买入金额104,071,995.4元,卖出成交12,649,700股,卖出金额117,042,600元,期末持有“东易日盛”0股,共计获利12,821,328.3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郑永添、朱阳、林进叠、林政清、陈泽鑫、蒲秀鹏、罗健灿、杭启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郑永添、朱阳、林进叠、林政清、陈泽鑫、蒲秀鹏、罗健灿、杭启飞合谋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457,093.12元,其中由郑永添承担9,138,856.47元、由林进叠承担3,467,803.08元、由朱阳承担2,508,837.29元、由林政清承担2,621,742.35元、由陈泽鑫承担684,440元、由蒲秀鹏承担384,039.07元、由罗健灿承担277,974.99元、由杭启飞承担373,399.87元;处以19,457,093.12元的罚款,其中由郑永添承担9,138,856.47元、由林进叠承担3,467,803.08元、由朱阳承担2,508,837.29元、由林政清承担2,621,742.35元、由陈泽鑫承担684,440元、由蒲秀鹏承担384,039.07元、由罗健灿承担277,974.99元、由杭启飞承担373,399.87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