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勇)
〔2017〕121号
关于对东易日盛副总经理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勇:
2017年5月31日,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万股,交易金额30万元。你未在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认真汲取教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