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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退(0027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1-03-31 1 其他 2 50629.03 48.108
2 基金 1 652.75 0.620
2020-12-31 1 其他 2 50629.03 48.108
2 基金 1 652.75 0.620
2020-09-30 1 其他 2 50629.03 48.108
2 基金 1 652.75 0.620
2020-06-30 1 其他 2 50629.03 48.108
2 基金 1 652.75 0.620
2020-03-31 1 其他 1 50085.59 47.624
2 基金 1 1339.63 1.27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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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6-09 0.45 0.41 9.76 543.44 244.55

买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卖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18-05-31 8.94 9.31 -3.97 198.82 1777.4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2018-05-31 8.94 9.31 -3.97 40.00 357.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府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8-04-02 9.45 10.06 -6.06 1050.00 9922.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京北街证券营业部

2017-11-21 12.66 12.66 0 16.00 202.56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10-13 11.54 12.82 -9.98 783.28 9039.05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南山后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欧浦: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磊,毕国栋,田洁贞,肖芳,陈礼豪,陈运涛,魏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欧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磊,毕国栋,田洁贞,肖芳,陈礼豪,陈运涛,魏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0-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冷姝娜,姚子平,彭国宇,聂织锦,马苏,魏来
公告日期 2019-10-0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礼豪,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欧浦: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发文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ST欧浦: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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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12-07

处罚对象:

李磊,毕国栋,田洁贞,肖芳,陈礼豪,陈运涛,魏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0-092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9004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9年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8)。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0]2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0]17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智网),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陈礼豪,男,1968年9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
香港特别行政区
    田洁贞,女,1973年7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董事,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李磊,男,1977年2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
德区。
    肖芳,女,1974年4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董事、副董事长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安
区。
    陈运涛,男,1970年12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第 1 页 共 14 页
    毕国栋,男,1966年2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董事、现任监事,住址: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
    魏来,男,1983年12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黄浦
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欧浦智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肖芳、陈运涛、
毕国栋、魏来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李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欧浦智网、陈礼豪、田洁贞未要求听证,也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
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肖芳、陈运涛、毕国栋、魏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欧浦智网未经审批程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15笔,担
保金额合计不低于128,345.5万元;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7笔,担保金额合计不低于
70,994.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欧浦智网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1)2016年11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
资)对芜湖一泓驱成贸易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一泓驱成)的收益差
额补足、全部财产份额转让价款支付等义务,分别提供金额不低于8,775万元、29,437.5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2017年5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8,300
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2017年12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9,800
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差额补足担保。
    (4)2017年12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10,000
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2018年3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和董事田洁贞向许某来的20,000万元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 2 页 共 14 页
    (6)2018年4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太仓荣南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的1,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7)2018年5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侯某荷的500万元、193万元2笔借款分
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8)2018年5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江苏能华微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9)2018年5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4,18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0)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钢管)系实际控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2018年6月,欧浦智网为关联方南大钢管向农业银行顺德乐
从支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1)2018年8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陈运涛的2,16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12)2018年10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张某良的9,980万元、10,020万元2
笔借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欧浦智网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1)2016年11月,欧浦智网为陈某对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盛一泓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在芜湖一泓驱成的收益差额补足义务,分别提供金额不低于27,562.5万元、
901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2017年5月,欧浦智网为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钢钢铁)向深
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彼岸大道壹号)的20,000万元借
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2017年9月,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
国际信托)的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2018年5月,欧浦智网为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金山金水投资(北京)
有限公司的2,531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2018年6月,欧浦智网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顺德乐
从支行的4,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2018年6月,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农业银行顺德乐从支行的1,000万元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 3 页 共 14 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和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同时,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
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
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提
供担保及重大担保合同的情况。
    经查,欧浦智网对外提供上述担保时,未按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
报告中进行披露。直至相关债权人对欧浦智网担保事项提起诉讼或仲裁后,欧浦智网才在
2018年年报中对有关对外担保事项予以披露。
    据统计,欧浦智网在2016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4笔,金额合计不低于66,676万
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40.39%;在2017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6笔,金额合
计不低于104,976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58.32%;在2017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
保共9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39,776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78.47%;在2018年半年
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19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77,180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
92.37%。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欧浦智网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借款后直
接转入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本人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的方式,累
计向关联方陈礼豪提供非经营性资金30,659.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欧浦智网向自然人朱某趣借款19,000万元,分10笔转入陈礼豪控制
的刘某馨银行账户。2017年10月至12月,陈礼豪通过其控制的刘某馨银行账户向朱某趣归
还本金2,500万元。
                               第 4 页 共 14 页
    (2)2017年5月3日,欧浦智网向自然人周某平借款7,000万元,于5月9日分2笔转入
陈礼豪指定的航凯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航凯投资银行账户)。2018年3月至4
月,陈礼豪通过航凯投资银行账户向周某平归还本金1,500万元。
    (3)2018年4月16日,欧浦智网向马来西亚籍自然人HARTOW借款1,000万元,直接转
入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16日,欧浦智网与HARTOW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将
前述借款及所欠利息确认为本金,即实际累计借款1,079.53万元。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
部未归还。
    (4)2018年4月17日,欧浦智网向马来西亚籍自然人WEEKOKKENG借款1,000万元,直
接转入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17日,欧浦智网与WEEKOKKENG再次签订《借款协
议》,将前述借款及所欠利息确认为本金,即实际累计借款1,079.53万元。上述借款至调
查日时全部未归还。
    (5)2018年8月14日,欧浦智网向自然人佘某借款2,500万元,直接转入陈礼豪本人
银行账户。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部未归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欧浦智网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礼
豪本人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向第三方所借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实质构成关联
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2014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3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欧浦智网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的规定,欧浦智网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陈礼豪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欧浦智网未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该关
联交易事项,直至相关债权人对欧浦智网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赔偿相关借款后,欧浦智网
才在2019年2月27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
的公告》及2018年年报中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披露。
    据统计,欧浦智网在2017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6,000万元
(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14.44%;在2017年年报中未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3,500万元(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
                               第 5 页 共 14 页
13.19%;在2018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4,000万元(不含相关利
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12.51%。
    (三)欧浦智网时任董监高参与及知悉情况
    欧浦智网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陈礼豪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全部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时任董事田洁贞知悉并签字审批了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15,000万元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彼岸大道壹号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李磊知悉并签字审批了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彼岸大道壹号
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肖芳知悉并签字审批了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的
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毕国栋、陈运涛和时任财务总监魏来知悉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
托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陈运涛知悉并参与了欧浦智网为陈礼豪向其2,16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欧浦智网未及时披露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
交易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情形。
    当事人李磊、肖芳、陈运涛、毕国栋、魏来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
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李磊、肖芳、陈运涛请求取消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一,当事人仅知
悉欧浦智网单方面在担保合同上盖章,当时担保合同未成立或生效,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当事人并不知悉欧浦智网已实际提供相关连带责任担保。第二,陈运涛、毕国栋不实际参
与欧浦智网日常经营决策,李磊、魏来不承担公司信息披露职责。第三,毕国栋否认董事
会决议上的签字系其本人签署。第四,陈运涛自称不知悉、未参与欧浦智网为陈礼豪向其
借款的2,160万元提供担保的决策过程。第五,当事人不具有明知属违规事项而故意参与
的主观过错;当事人已经勤勉尽责,肖芳在签署董事会决议后多次追问后续业务进展、督
                                第 6 页 共 14 页
促信息披露情况;肖芳、魏来在欧浦智网违规担保发生风险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化解风
险,全力推进公司重组并购事项,意图消除危害后果。肖芳、魏来提交了拟证明担保合同
未生效、已勤勉尽责等相关证据。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不能成立、部分予以采纳。具体如下:
    第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在
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合同作为重大事项,并不以其合
同成立或生效为信息披露的前提条件,且无论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或实际履行,均应当在
规定的时点及时披露。因此,当事人在签署董事会决议或被告知已签署董事会决议时,就
需承担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的规定,当事人作为欧浦智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发生应当立
即披露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进行信息披露,
保证公司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或不承担信息披
露职责,不能作为免除勤勉尽责义务的理由
    第三,根据公证处提供的电话通话视频、毕国栋本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认定其接
听中江国际信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相关电话,知悉欧浦智网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毕国栋
关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并非其本人签署的意见,不影响对其知悉担保事项的事实认定。
    第四,根据《仲裁申请书》、陈礼豪及陈运涛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陈运涛作为
债权人,知悉并参与欧浦智网作为担保人为陈礼豪向其2,16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
担保责任的事项。
    第五,当事人提出不具有明知属违规事项而故意参与的主观过错,以及肖芳、魏来事
后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设法消除危害后果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有关事实,我局
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经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欧浦智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的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欧浦智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是欧浦智网上述违法行为的组
织决策者、主要实施者,涉案交易均由其签字决策并安排执行,在知悉上述事项的情况下
未勤勉尽责、推动公司及时披露,是欧浦智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 7 页 共 14 页
时任董事田洁贞知悉并签字审批了上述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李磊、肖芳、陈运涛、毕国栋和时
任财务总监魏来签字审批或知悉上述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据此,调减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幅度,并取消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拟对李磊、肖芳、陈运涛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
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欧浦智网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礼豪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田洁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李磊、陈运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肖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毕国栋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七、对魏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陈礼豪,男,1968年9月出生,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智网)
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
    田洁贞,女,1973年7月出生,欧浦智网时任董事,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欧浦智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礼豪、田洁贞未
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第 8 页 共 14 页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欧浦智网未经审批程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15笔,担
保金额合计不低于128,345.5万元;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7笔,担保金额合计不低于
70,994.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欧浦智网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1)2016年11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
资)对芜湖一泓驱成贸易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一泓驱成)的收益差
额补足、全部财产份额转让价款支付等义务,分别提供金额不低于8,775万元、29,437.5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2017年5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8,300
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2017年12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9,800
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差额补足担保。
    (4)2017年12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10,000
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2018年3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和董事田洁贞向许某来的20,000万元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2018年4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太仓荣南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的1,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7)2018年5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侯某荷的500万元、193万元2笔借款分
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8)2018年5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江苏能华微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9)2018年5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4,18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0)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钢管)系实际控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2018年6月,欧浦智网为关联方南大钢管向农业银行顺德乐
从支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1)2018年8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陈运涛的2,16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第 9 页 共 14 页
    (12)2018年10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张某良的9,980万元、10,020万元2
笔借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欧浦智网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1)2016年11月,欧浦智网为陈某对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盛一泓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在芜湖一泓驱成的收益差额补足义务,分别提供金额不低于27,562.5万元、
901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2017年5月,欧浦智网为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钢钢铁)向深
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彼岸大道壹号)的20,000万元借
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2017年9月,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
国际信托)的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2018年5月,欧浦智网为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金山金水投资(北京)
有限公司的2,531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2018年6月,欧浦智网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顺德乐
从支行的4,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2018年6月,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农业银行顺德乐从支行的1,000万元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和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同时,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
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
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提
供担保及重大担保合同的情况。
    经查,欧浦智网对外提供上述担保时,未按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
                                第 10 页 共 14 页
报告中进行披露。直至相关债权人对欧浦智网担保事项提起诉讼或仲裁后,欧浦智网才在
2018年年报中对有关对外担保事项予以披露。
    据统计,欧浦智网在2016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4笔,金额合计不低于66,676万
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40.39%;在2017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6笔,金额合
计不低于104,976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58.32%;在2017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
保共9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39,776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78.47%;在2018年半年
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19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77,180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
92.37%。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欧浦智网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借款后直
接转入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本人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的方式,累
计向关联方陈礼豪提供非经营性资金30,659.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欧浦智网向自然人朱某趣借款19,000万元,分10笔转入陈礼豪控制
的刘某馨银行账户。2017年10月至12月,陈礼豪通过其控制的刘某馨银行账户向朱某趣归
还本金2,500万元。
    (2)2017年5月3日,欧浦智网向自然人周某平借款7,000万元,于5月9日分2笔转入
陈礼豪指定的航凯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航凯投资银行账户)。2018年3月至4
月,陈礼豪通过航凯投资银行账户向周某平归还本金1,500万元。
    (3)2018年4月16日,欧浦智网向马来西亚籍自然人HARTOW借款1,000万元,直接转
入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16日,欧浦智网与HARTOW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将
前述借款及所欠利息确认为本金,即实际累计借款1,079.53万元。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
部未归还。
    (4)2018年4月17日,欧浦智网向马来西亚籍自然人WEEKOKKENG借款1,000万元,直
接转入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17日,欧浦智网与WEEKOKKENG再次签订《借款协
议》,将前述借款及所欠利息确认为本金,即实际累计借款1,079.53万元。上述借款至调
查日时全部未归还。
    (5)2018年8月14日,欧浦智网向自然人佘某借款2,500万元,直接转入陈礼豪本人
银行账户。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部未归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欧浦智网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礼
                               第 11 页 共 14 页
豪本人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向第三方所借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实质构成关联
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2014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3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欧浦智网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的规定,欧浦智网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陈礼豪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欧浦智网未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该关
联交易事项,直至相关债权人对欧浦智网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赔偿相关借款后,欧浦智网
才在2019年2月27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
的公告》及2018年年报中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披露。
    据统计,欧浦智网在2017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6,000万元
(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14.44%;在2017年年报中未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3,500万元(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
13.19%;在2018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4,000万元(不含相关利
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12.51%。
    (三)欧浦智网时任董监高参与及知悉情况
    欧浦智网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陈礼豪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全部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时任董事田洁贞知悉并签字审批了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15,000万元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彼岸大道壹号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事项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欧浦智网未及时披露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
交易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情形。
    陈礼豪作为欧浦智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欧浦
智网上述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事项,长期占用公
                               第 12 页 共 14 页
司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在欧浦智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起组织、领导作用,行为特
别恶劣,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经营和证券市场秩序;时任董事田洁贞知悉并签字审批了上述
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
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的第一、七项及第五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陈礼豪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田洁贞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
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
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
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影响。对于此次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
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及执行,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第 13 页 共 14 页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4 日
第 14 页 共 14 页

*ST欧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10-12

处罚对象:

李磊,毕国栋,田洁贞,肖芳,陈礼豪,陈运涛,魏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0-081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0年9月30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东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0]25号)。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
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监会广东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
为准。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
粤证调查通字19004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根据规定,公司
每月发布一次《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
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0]25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李磊、肖芳、陈运涛、毕国栋、魏来: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智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
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
                                 第 1 页 共 8 页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你们享有
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有关你们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欧浦智网未经审批程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15笔,担
保金额合计不低于128,345.5万元;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7笔,担保金额合计不低于
70,994.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欧浦智网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1)2016年11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
资)对芜湖一泓驱成贸易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一泓驱成)的收益差
额补足、全部财产份额转让价款支付等义务,分别提供金额不低于8,775万元、29,437.5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2017年5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8,300
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2017年12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9,800
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差额补足担保。
    (4)2017年12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10,000
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2018年3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和董事田洁贞向许某来的20,000万元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2018年4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太仓荣南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的1,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7)2018年5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侯某荷的500万元、193万元2笔借款分
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8)2018年5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江苏能华微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9)2018年5月,欧浦智网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4,18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 2 页 共 8 页
    (10)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钢管)系实际控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2018年6月,欧浦智网为关联方南大钢管向农业银行顺德乐
从支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1)2018年8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陈运涛的2,16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12)2018年10月,欧浦智网为董事长陈礼豪向张某良的9,980万元、10,020万元2
笔借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欧浦智网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1)2016年11月,欧浦智网为陈某对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盛一泓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在芜湖一泓驱成的收益差额补足义务,分别提供金额不低于27,562.5万元、
901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2017年5月,欧浦智网为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钢钢铁)向深
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彼岸大道壹号)的20,000万元借
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2017年9月,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
国际信托)的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2018年5月,欧浦智网为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金山金水投资(北京)
有限公司的2,531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2018年6月,欧浦智网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顺德乐
从支行的4,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2018年6月,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农业银行顺德乐从支行的1,000万元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和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同时,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
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
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第 3 页 共 8 页
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
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对外担保信
息披露义务,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及重大担保合同的情况。
    经查,欧浦智网对外提供上述担保时,未按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
报告中进行披露。直至相关债权人对欧浦智网担保事项提起诉讼或仲裁后,欧浦智网才在
2018年年报中对有关对外担保事项予以披露。
    据统计,欧浦智网在2016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4笔,金额合计不低于66,676万
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40.39%;在2017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6笔,金额合
计不低于104,976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58.32%;在2017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
保共9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39,776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78.47%;在2018年半年
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19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77,180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
92.37%。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欧浦智网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借款后直
接转入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本人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的方式,累
计向关联方陈礼豪提供非经营性资金30,659.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欧浦智网向自然人朱某趣借款19,000万元,分10笔转入陈礼豪控制的
刘某馨银行账户。2017年10月至12月,陈礼豪通过其控制的刘某馨银行账户向朱某趣归还
本金2,500万元。
    2、2017年5月3日,欧浦智网向自然人周某平借款7,000万元,于5月9日分2笔转入陈
礼豪指定的航凯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航凯投资银行账户)。2018年3月至4
月,陈礼豪通过航凯投资银行账户向周某平归还本金1,500万元。
    3、2018年4月16日,欧浦智网向马来西亚籍自然人HARTOW借款1,000万元,直接转入
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16日,欧浦智网与HARTOW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将前
述借款及所欠利息确认为本金,即实际累计借款1,079.53万元。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部
未归还。
    4、2018年4月17日,欧浦智网向马来西亚籍自然人WEEKOKKENG借款1,000万元,直接
转入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17日,欧浦智网与WEEKOKKENG再次签订《借款协议》,
                                 第 4 页 共 8 页
将前述借款及所欠利息确认为本金,即实际累计借款1,079.53万元。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
全部未归还。
    5、2018年8月14日,欧浦智网向自然人佘某借款2,500万元,直接转入陈礼豪本人银
行账户。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部未归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欧浦智网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礼
豪本人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向第三方所借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实质构成关联
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2014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3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欧浦智网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
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
四十条的规定,欧浦智网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陈礼豪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欧浦智网未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中披
露该关联交易事项,直至相关债权人对欧浦智网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赔偿相关借款后,欧
浦智网才在2019年2月27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新增诉
讼事项的公告》及2018年年报中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披露。
    据统计,欧浦智网在2017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6,000万元
(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14.44%;在2017年年报中未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3,500万元(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
13.19%;在2018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4,000万元(不含相关利
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12.51%。
    (三)欧浦智网时任董监高参与及知悉情况
    欧浦智网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陈礼豪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全部对外提供
重大担保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时任董事田洁贞知悉并签字审批了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15,000万元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彼岸大道壹号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事项。
                                第 5 页 共 8 页
    时任董事李磊知悉并签字审批了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彼岸大道壹号20,000万元借
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肖芳知悉并签字审批了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的15,000万元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毕国栋、陈运涛和时任财务总监魏来知悉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
托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陈运涛知悉并参与了欧浦智网为陈礼豪向其2,16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欧浦智网未及时披露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
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情形。
    欧浦智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是欧浦智网上述违法行为的组
织决策者、主要实施者,涉案交易均由其签字决策并安排执行,在知悉上述事项的情况下
未勤勉尽责、推动公司及时披露,是欧浦智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田洁贞、李磊、肖芳、陈运涛知悉并签字审批了上述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毕国栋和时
任财务总监魏来知悉上述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1、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陈礼豪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3、对田洁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李磊、肖芳和陈运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毕国栋和魏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陈礼豪作为欧浦智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
了欧浦智网上述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事项,长期
占用公司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在欧浦智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起组织、领导作用,
                                 第 6 页 共 8 页
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经营和证券市场秩序;田洁贞、陈运涛、李磊和肖芳作
为欧浦智网董事参与了公司部分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
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
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陈礼豪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对田洁贞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李磊、肖芳和陈运涛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
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
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对有关责任
人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
递交我局,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监
会广东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
影响。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
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及执行,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后续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第 7 页 共 8 页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0 月 9 日
                                第 8 页 共 8 页

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10-09

处罚对象:

冷姝娜,姚子平,彭国宇,聂织锦,马苏,魏来

 
— 1 — 
 
 
 
 
 
 
 
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
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乐城路7号地;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
区居民委员会河滨北路248号欧浦皇庭115号铺二楼E(自编E),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陈礼豪,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 
彭国宇,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姚子平,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马苏,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聂织锦,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
监; 
魏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2 — 
冷姝娜,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欧浦”)及
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ST欧浦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礼豪以*ST欧浦名义为*ST欧浦控股股东佛山
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其本人及亲属控制
的企业违规提供担保,涉及总笔数15笔,截至2019年4月30日
违规对外担保余额13.41亿元,占*ST欧浦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81.21%。*ST 欧浦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二、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2018年10月30日,*ST欧浦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
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1.37亿元至1.79亿元。2019年1月31日,*ST欧浦披露业绩预
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3.5亿元至-2.35亿元。2019
年2月28日,*ST欧浦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2.58
亿元。2019年4月25日,*ST欧浦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
2018年度净利润为-41.80亿元。2019年4月30日,*ST欧浦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1.79 亿元。*ST
欧浦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均不准确,与
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ST欧浦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
 
— 3 — 
露义务。 
三、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ST欧浦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内部控制失效、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2018年财务报
表的影响、无法确定对33.61亿元未决诉讼事项应计提预计负债的
最佳估计数以及无法确定大额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短期贷款及
预付款项的性质、余额的准确性及减值金额。同时,*ST欧浦2018
年度内部控制被瑞华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ST欧浦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
条、第10.2.4条、第10.2.6条、第11.3.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1.3条、第8.3.4条的规定。 
*ST欧浦控股股东中基投资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2条、
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 4 — 
*ST欧浦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礼豪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1.4 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
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
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
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
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欧浦董事长彭国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ST欧浦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聂织锦,时任董事兼
总经理姚子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
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欧浦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马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
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
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5 — 
*ST 欧浦时任财务总监魏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ST欧浦时任财务总监冷姝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
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
开谴责标准》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
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陈礼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彭国宇,时任董事、副总
经理兼财务总监聂织锦,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姚子平、马苏,时任财
务总监魏来、冷姝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陈礼豪对
 
— 6 — 
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欧浦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0月9日

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10-09

处罚对象:

陈礼豪,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9-10-09
经查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欧浦”)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ST欧浦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礼豪以*ST欧浦名义为*ST欧浦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其本人及亲属控制的企业违规提供担保,涉及总笔数15笔,截至2019年4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余额13.41亿元,占*ST欧浦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1.21%。*ST欧浦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2018年10月30日,*ST欧浦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7亿元至1.79亿元。2019年1月31日,*ST欧浦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3.5亿元至-2.35亿元。2019年2月28日,*ST欧浦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2.58亿元。2019年4月25日,*ST欧浦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41.80亿元。2019年4月30日,*ST欧浦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1.79亿元。*ST欧浦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均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ST欧浦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ST欧浦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内部控制失效、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的影响、无法确定对33.61亿元未决诉讼事项应计提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以及无法确定大额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短期贷款及预付款项的性质、余额的准确性及减值金额。同时,*ST欧浦2018年度内部控制被瑞华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ST欧浦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第11.3.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的规定。
*ST欧浦控股股东中基投资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欧浦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礼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一、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礼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陈礼豪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0月9日

*ST欧浦: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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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08-21

处罚对象: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19-160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
查询,获悉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及实际
控制人家族成员陈礼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1、被执行人名称: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8)苏 0582 民初 15174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05 月 27 日
   案号:(2019)苏 0582 执 3510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被执行人名称: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8)苏 0582 民初 15174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05 月 27 日
   案号:(2019)苏 0582 执 3510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3、被执行人名称:陈礼豪
   执行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广东
   执行依据文号:(2016)佛金仲字第 025 号
                                     第 1 页 共 2 页
    立案时间:2018 年 11 月 09 日
    案号:(2018)粤 06 执 1384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佛山仲裁委员会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二、其他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
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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