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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盛(0026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5 9028.67 9.928
2023-06-30 1 其他 5 9914.75 10.902
2023-03-31 1 其他 5 10027.59 11.026
2 QFII 1 386.02 0.424
2022-12-31 1 其他 5 10027.59 11.026
2 QFII 1 517.08 0.569
2022-09-30 1 其他 6 11281.49 12.40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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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6-01 1.53 1.45 5.52 50.00 76.5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09 2.19 2.19 0 50.00 109.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南香曲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16 3.58 3.58 0 40.00 143.2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15 3.77 3.77 0 40.00 150.8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15 3.77 3.77 0 50.00 188.5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澄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15 3.77 3.77 0 50.00 188.5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1-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张骁秋、崔晋辉)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崔晋辉,张骁秋,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美盛文化)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赵小强)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小强
公告日期 2023-11-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章丽红)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章丽红
公告日期 2023-11-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2号(袁贤苗)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袁贤苗

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张骁秋、崔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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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28

处罚对象:

崔晋辉,张骁秋,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1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张骁秋、崔晋辉)
当事人: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所),系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收购景德镇鑫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银公司)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机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张骁秋,男,1990年8月出生,系美盛文化收购鑫银公司评估项目评估报告签字评估师,住址:山西省夏县。
 崔晋辉,男,1988年6月出生,系美盛文化收购鑫银公司评估项目评估报告签字评估师,住址:山西省侯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融所对美盛文化收购鑫银公司评估项目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国融所、张骁秋和崔晋辉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国融所、张骁秋、崔晋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国融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2021年6月8日,国融所与美盛文化子公司浙江美盛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旅)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国融所对美盛文旅拟收购鑫银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服务收费12万元(含税,税率6%)。2021年7月28日,国融所出具《浙江美盛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景德镇鑫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1〕第020203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签字资产评估师为张骁秋、崔晋辉。
 二、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记载,“经评估人员现场走访景德镇市浮梁县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到该地块由于自身发展规划未确定的原因导致该土地一直未开发,相关部门对该地块后续开发的态度为待开发时与企业协商具体开发条件,若达成一致企业可继续对该地块正常建设开发”。在上述走访中,被访谈人反馈其无权限回复,也未对鑫银公司土地是否可以正常开发等问题作出明确答复,《评估报告》中上述记载缺乏客观依据,构成虚假记载。《评估报告》所述土地于2021年6月4日被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无偿收回。
  (二)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合理评估、应对项目存在的重大业务风险,重要评估程序未有效执行
 1.2021年4月28日,鑫银公司原股东李某持有的鑫银公司99%股份工商登记变更为美盛文旅。在国融所承接业务前,评估标的已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国融所在开展评估工作过程中,在已关注到评估标的股权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下,未对该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充分识别、评估鑫银公司项目风险。
 2.国融所在执业过程中,对鑫银公司账面唯一资产即前述土地,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款缴纳收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资料,关注到鑫银公司该土地长期未办理使用权证、自2012年以来一直未按约定开发,并被当地政府作为闲置土地对外公示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核实评估闲置土地存在被无偿收回的重大风险以及该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3.国融所将访谈当地主管部门作为上述土地评估的重要程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核实被访谈人员身份,未形成访谈记录,未对访谈结果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真实记载,访谈流于形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及收费凭证、相关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国融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第四条、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第四条、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四条、第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五条、第七条、《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评估师张骁秋、崔晋辉是国融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国融所、张骁秋、崔晋辉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关于访谈的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事实不成立。一是评估底稿及相关访谈录音中被访谈人谈话中没有“其无权限回复”的内容;二是由国土部门对该土地是否可以正常开发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复超出其法定职权;三是被访谈人提及该土地的开发必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国土部门可协调取得权证后的开发。
  第二,关于《评估报告》所述土地于2021年6月4日被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无偿收回的事实对《评估报告》的影响。一是不能仅依据政府内部批复时间就认定该土地使用权立即被无偿收回的法律事实。二是不能认定土地被当地人民政府收回的法律行为时间是在国融所做出的《评估报告》之前。国融所在评估过程中未获知上述信息,根据访谈录音被访谈人也未告知。三是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无偿收回的是深圳市金银众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闲置土地,与《评估报告》所涉土地使用权人鑫银公司无直接联系。
  第三,对“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合理评估、应对项目存在的重大业务风险,重要评估程序未有效执行”的认定错误。一是评估标的股权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但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评估报告》评估目的系为委托人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上述相关约定与现行法律规定并无冲突。二是已按评估准则要求履行公开信息渠道查询、访谈等必要核查验证程序,已充分关注闲置土地被无偿收回风险。三是已核实被访谈人身份。《评估报告》所涉土地位于现场走访区域,属于被访谈人职权管辖范围。
  综上,国融所、张骁秋、崔晋辉认为不应对其行政处罚。
 经复核,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第一,关于虚假记载事实。国融所评估底稿中无访谈相关记录。根据国融所访谈人员询问笔录,被访谈人反馈因管辖权限原因,对国融所访谈所涉土地是否可以正常开发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回复。国融所在听证会后提交的访谈录音(以下简称访谈录音)证实了上述情况。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关于访谈的记载与访谈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根据国融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评估底稿,《评估报告》所涉土地使用权系鑫银公司经当地国土部门同意自深圳市金银众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与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无偿收回的土地为同块宗地。同时,访谈录音显示被访谈人对于访谈问题多次表示该土地不属于其管辖,并明确告知管辖部门。对访谈所涉土地是否可能被收回问题,被访谈人在录音中并未作出回应。
 第三,对“在承接业务前评估标的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这一异常情况,国融所未将其作为评估业务风险迹象,未按《资产评估准则》要求对业务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未充分识别、评估鑫银公司项目风险。针对被访谈人反馈无权限回复、未对访谈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情况,国融所未执行进一步程序,未进一步核实评估闲置土地存在被无偿收回的重大风险。
 综上,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1.32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张骁秋、崔晋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1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美盛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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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16

处罚对象: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美盛文化)
    当事人: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新昌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盛文化、赵小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明,美盛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20年至2021年期间,美盛文化实际控制人赵小强通过原控股股东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集团)等主体,以直接间接划转、股权投资、股权交易等形式占用美盛文化资金。其中2021年11月,美盛文化子公司浙江美盛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旅)以股权交易形式转出上市公司资金1.4亿元,资金最终被用于偿还美盛集团借款。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下简称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9.57亿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4.83亿元,2020年末余额6,846.87万元,2021年4月30日余额3.86亿元,分别占美盛文化2020年末净资产的21.59%、3.06%和17.24%;2021年发生额24.74亿元,2021年末余额7.73亿元,分别占美盛文化2021年末净资产的123.61%和38.60%。
对于上述资金占用情况,美盛文化首次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披露准确),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中准确、完整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020年,美盛文化发生对外担保合计3.4亿元,占美盛文化2020年末净资产的15.22%。上述担保未经美盛文化内部审议程序审议。
    (一)2020年1月,美盛文化子公司同道大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道大叔)以江苏银行16,20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泊头市拓远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10日和2021年1月16日。
    (二)2020年12月,同道大叔以恒丰银行17,838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宁夏云鼎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6日和2021年12月23日。
     对于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美盛文化首次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
    2019年至2021年4月,赵小强、美盛集团、赵小强控制的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投资)持有的美盛文化股份多次被法院司法冻结。      
    (一)2019年5月22日,美盛集团所持2,790万股、占总股本3.07%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
    (二)2019年6月28日,美盛集团所持1,390.52万股、占总股本1.5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
    (三)2019年8月27日,美盛集团所持2.56亿股、占总股本28.14%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
    (四)2020年3月23日,宏盛投资所持4,500万股、占总股本4.95%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
    (五)2020年4月28日,赵小强所持8,220.72万股、占总股本9.0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
    (六)2020年6月5日,美盛集团所持1.33亿股、占总股本14.6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
    (七)2021年4月2日,美盛集团所持1.4亿股、占总股本15.35%的美盛文化股份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
    (八)2021年4月9日,赵小强所持1.05亿股、占总股本11.59%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
    对于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美盛文化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以及2020年年报中进行披露,后于2021年8月28日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了存续的股份冻结情况。
    四、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2021年,美盛集团、宏盛投资持有的美盛文化股份多次被司法拍卖。
    (一)2021年6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1年7月28日对宏盛投资持有的4,500万股、占总股本4.9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8月12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790万股、占总股本3.07%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8月27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590万股、占总股本2.8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9月9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590万股、占总股本2.8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
    (二)2021年6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1年7月28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843.58万股、占总股本3.13%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
美盛文化首次于2021年8月17日在《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美盛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及第十七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美盛文化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事实认定方面。一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2021年末资金占用余额7.73亿元与美盛文化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6.32亿元不一致;二是2020年和2021年美盛文化每年向赵小强支付的200万元属于个人薪酬,不应被认定为资金占用。第二,希望基于我国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参考适用同类案件的量罚结果及量罚可执行性,从违法行为故意、动机、造成后果及当事人整改配合方面,考虑从轻或减轻对美盛文化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事先告知书认定的2021年末资金占用余额7.73亿元包含了前述2021年11月美盛文旅以股权交易形式转出的上市公司资金1.4亿元。第二,2020年和2021年涉案期间,实际控制人赵小强并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上市公司向其支付的上述400万元款项为个人薪酬的理由不具合理性。第三,上市公司应规范运作,持续改善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代理人主张的其他执法案例,因个案情形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类推适用本案。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整改配合等情节,我局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综上,对美盛文化的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1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赵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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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16

处罚对象:

赵小强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赵小强)
    当事人:赵小强,男,1967年3月出生,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集团)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新昌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盛文化、赵小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明,美盛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20年至2021年期间,美盛文化实际控制人赵小强通过原控股股东美盛集团等主体,以直接间接划转、股权投资、股权交易等形式占用美盛文化资金。其中2021年11月,美盛文化子公司浙江美盛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旅)以股权交易形式转出上市公司资金1.4亿元,资金最终被用于偿还美盛集团借款。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下简称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9.57亿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4.83亿元,2020年末余额6,846.87万元,2021年4月30日余额3.86亿元,分别占美盛文化2020年末净资产的21.59%、3.06%和17.24%;2021年发生额24.74亿元,2021年末余额7.73亿元,分别占美盛文化2021年末净资产的123.61%和38.60%。
    对于上述资金占用情况,美盛文化首次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披露准确),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中准确、完整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020年,美盛文化发生对外担保合计3.4亿元,占美盛文化2020年末净资产的15.22%。上述担保未经美盛文化内部审议程序审议。
    (一)2020年1月,美盛文化子公司同道大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道大叔)以江苏银行16,20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泊头市拓远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10日和2021年1月16日。
    (二)2020年12月,同道大叔以恒丰银行17,838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宁夏云鼎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6日和2021年12月23日。
    对于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美盛文化首次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
    2019年至2021年4月,赵小强、美盛集团、赵小强控制的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投资)持有的美盛文化股份多次被法院司法冻结。
    (一)2019年5月22日,美盛集团所持2,790万股、占总股本3.07%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
    (二)2019年6月28日,美盛集团所持1,390.52万股、占总股本1.5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
    (三)2019年8月27日,美盛集团所持2.56亿股、占总股本28.14%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
    (四)2020年3月23日,宏盛投资所持4,500万股、占总股本4.95%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
    (五)2020年4月28日,赵小强所持8,220.72万股、占总股本9.0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
    (六)2020年6月5日,美盛集团所持1.33亿股、占总股本14.6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
    (七)2021年4月2日,美盛集团所持1.4亿股、占总股本15.35%的美盛文化股份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
    (八)2021年4月9日,赵小强所持1.05亿股、占总股本11.59%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
    对于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美盛文化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以及2020年年报中进行披露,后于2021年8月28日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了存续的股份冻结情况。
    四、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2021年,美盛集团、宏盛投资持有的美盛文化股份多次被司法拍卖。
    (一)2021年6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1年7月28日对宏盛投资持有的4,500万股、占总股本4.9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8月12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790万股、占总股本3.07%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8月27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590万股、占总股本2.8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9月9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590万股、占总股本2.8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
    (二)2021年6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1年7月28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843.58万股、占总股本3.13%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
    美盛文化首次于2021年8月17日在《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美盛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及第十七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实际控制人赵小强组织、指使他人非经营性占用美盛文化资金,组织、指使他人违规以美盛文化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实际控制人赵小强隐瞒美盛文化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被司法拍卖情况,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
赵小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事实认定方面。一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2021年末资金占用余额7.73亿元与美盛文化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6.32亿元不一致。二是2020年和2021年美盛文化每年向赵小强支付的200万元合计400万元属于个人薪酬,不应被认定为资金占用。第二,应参考适用同类案件的量罚结果及量罚可执行性,从违法行为故意、造成后果、当事人整改配合以及责罚比例原则方面,考虑从轻或减轻对赵小强的行政处罚,考虑降低对赵小强的市场禁入措施年限。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事先告知书认定的2021年末资金占用余额7.73亿元包含了前述2021年11月美盛文旅以股权交易形式转出的上市公司资金1.4亿元。第二,2020年和2021年涉案期间,实际控制人赵小强并未在上市公司任职,故上市公司向其支付的上述400万元款项为个人薪酬的理由不具合理性。第三,代理人主张的其他执法案例,因个案情形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类推适用本案。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整改配合等情节,我局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综上,对赵小强的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小强处以5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1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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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16

处罚对象:

章丽红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章丽红)
    当事人:章丽红,女,1977年11月出生,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董事,住址浙江省新昌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盛文化、赵小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明,美盛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20年至2021年期间,美盛文化实际控制人赵小强通过原控股股东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集团)等主体,以直接间接划转、股权投资、股权交易等形式占用美盛文化资金。其中2021年11月,美盛文化子公司浙江美盛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以股权交易形式转出上市公司资金1.4亿元,资金最终被用于偿还美盛集团借款。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下简称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9.57亿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4.83亿元,2020年末余额6,846.87万元,2021年4月30日余额3.86亿元,分别占美盛文化2020年末净资产的21.59%、3.06%和17.24%;2021年发生额24.74亿元,2021年末余额7.73亿元,分别占美盛文化2021年末净资产的123.61%和38.60%。
    对于上述资金占用情况,美盛文化首次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披露准确),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中准确、完整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020年,美盛文化发生对外担保合计3.4亿元,占美盛文化2020年末净资产的15.22%。上述担保未经美盛文化内部审议程序审议。
    (一)2020年1月,美盛文化子公司同道大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道大叔)以江苏银行16,20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泊头市拓远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10日和2021年1月16日。
    (二)2020年12月,同道大叔以恒丰银行17,838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宁夏云鼎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6日和2021年12月23日。
    对于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美盛文化首次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
    2019年至2021年4月,赵小强、美盛集团、赵小强控制的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投资)持有的美盛文化股份多次被法院司法冻结。 
    (一)2019年5月22日,美盛集团所持2,790万股、占总股本3.07%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
    (二)2019年6月28日,美盛集团所持1,390.52万股、占总股本1.5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
    (三)2019年8月27日,美盛集团所持2.56亿股、占总股本28.14%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
    (四)2020年3月23日,宏盛投资所持4,500万股、占总股本4.95%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
    (五)2020年4月28日,赵小强所持8,220.72万股、占总股本9.0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
    (六)2020年6月5日,美盛集团所持1.33亿股、占总股本14.6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
    (七)2021年4月2日,美盛集团所持1.4亿股、占总股本15.35%的美盛文化股份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
    (八)2021年4月9日,赵小强所持1.05亿股、占总股本11.59%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
    对于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美盛文化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以及2020年年报中进行披露,后于2021年8月28日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了存续的股份冻结情况。
    四、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2021年,美盛集团、宏盛投资持有的美盛文化股份多次被司法拍卖。
    (一)2021年6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1年7月28日对宏盛投资持有的4,500万股、占总股本4.9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8月12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790万股、占总股本3.07%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8月27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590万股、占总股本2.8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9月9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590万股、占总股本2.8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
    (二)2021年6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1年7月28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843.58万股、占总股本3.13%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
    美盛文化首次于2021年8月17日在《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美盛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及第十七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美盛文化董事章丽红,参与或知悉部分涉及资金占用交易事项,经办了部分涉及资金占用的付款审批单,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提出质疑,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美盛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章丽红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行为并未参与,对资金占用主体不知情,对部分涉及资金占用交易事项是在赵小强的指示下配合参与,希望基于我国公司治理实际情况,考量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参考适用同类案件的量罚结果及量罚可执行性,从当事人整改配合以及责罚比例原则方面,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对章丽红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知情、未参与不是法定免责事由。章丽红作为美盛文化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第二,代理人主张的其他执法案例,因个案情形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类推适用本案。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整改配合等情节,我局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综上,对章丽红的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章丽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1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2号(袁贤苗)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16

处罚对象:

袁贤苗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2号(袁贤苗)
当事人:袁贤苗,男,1965年8月出生,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新昌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盛文化、赵小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明,美盛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20年至2021年期间,美盛文化实际控制人赵小强通过原控股股东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集团)等主体,以直接间接划转、股权投资、股权交易等形式占用美盛文化资金。其中2021年11月,美盛文化子公司浙江美盛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以股权交易形式转出上市公司资金1.4亿元,资金最终被用于偿还美盛集团借款。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下简称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9.57亿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4.83亿元,2020年末余额6,846.87万元,2021年4月30日余额3.86亿元,分别占美盛文化2020年末净资产的21.59%、3.06%和17.24%;2021年发生额24.74亿元,2021年末余额7.73亿元,分别占美盛文化2021年末净资产的123.61%和38.60%。
对于上述资金占用情况,美盛文化首次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披露准确),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中准确、完整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020年,美盛文化发生对外担保合计3.4亿元,占美盛文化2020年末净资产的15.22%。上述担保未经美盛文化内部审议程序审议。
(一)2020年1月,美盛文化子公司同道大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道大叔)以江苏银行16,20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泊头市拓远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10日和2021年1月16日。
(二)2020年12月,同道大叔以恒丰银行17,838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宁夏云鼎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6日和2021年12月23日。
对于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美盛文化首次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
2019年至2021年4月,赵小强、美盛集团、赵小强控制的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投资)持有的美盛文化股份多次被法院司法冻结。
(一)2019年5月22日,美盛集团所持2,790万股、占总股本3.07%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
(二)2019年6月28日,美盛集团所持1,390.52万股、占总股本1.5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
(三)2019年8月27日,美盛集团所持2.56亿股、占总股本28.14%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
(四)2020年3月23日,宏盛投资所持4,500万股、占总股本4.95%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
(五)2020年4月28日,赵小强所持8,220.72万股、占总股本9.0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
(六)2020年6月5日,美盛集团所持1.33亿股、占总股本14.6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
(七)2021年4月2日,美盛集团所持1.4亿股、占总股本15.35%的美盛文化股份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
(八)2021年4月9日,赵小强所持1.05亿股、占总股本11.59%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
对于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美盛文化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以及2020年年报中进行披露,后于2021年8月28日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了存续的股份冻结情况。
四、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2021年,美盛集团、宏盛投资持有的美盛文化股份多次被司法拍卖。
(一)2021年6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1年7月28日对宏盛投资持有的4,500万股、占总股本4.9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8月12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790万股、占总股本3.07%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8月27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590万股、占总股本2.8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9月9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590万股、占总股本2.8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
(二)2021年6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1年7月28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843.58万股、占总股本3.13%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
美盛文化首次于2021年8月17日在《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美盛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及第十七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美盛文化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袁贤苗,在部分涉及资金占用的付款审批单上签字,参与部分涉及资金占用交易的流程审批,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提出质疑,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美盛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袁贤苗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袁贤苗不知悉、未参与资金占用行为,已勤勉尽责,希望基于我国公司治理实际情况,考量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参考适用同类案件的量罚结果及量罚可执行性,从当事人整改配合以及责罚比例原则方面,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对袁贤苗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知情、未参与不是法定免责事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袁贤苗已勤勉尽责。第二,代理人主张的其他执法案例,因个案情形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类推适用本案。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整改配合等情节,我局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综上,对袁贤苗的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袁贤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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