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美盛文化)
当事人: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新昌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盛文化、赵小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明,美盛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20年至2021年期间,美盛文化实际控制人赵小强通过原控股股东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集团)等主体,以直接间接划转、股权投资、股权交易等形式占用美盛文化资金。其中2021年11月,美盛文化子公司浙江美盛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旅)以股权交易形式转出上市公司资金1.4亿元,资金最终被用于偿还美盛集团借款。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下简称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9.57亿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4.83亿元,2020年末余额6,846.87万元,2021年4月30日余额3.86亿元,分别占美盛文化2020年末净资产的21.59%、3.06%和17.24%;2021年发生额24.74亿元,2021年末余额7.73亿元,分别占美盛文化2021年末净资产的123.61%和38.60%。
对于上述资金占用情况,美盛文化首次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披露准确),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中准确、完整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020年,美盛文化发生对外担保合计3.4亿元,占美盛文化2020年末净资产的15.22%。上述担保未经美盛文化内部审议程序审议。
(一)2020年1月,美盛文化子公司同道大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道大叔)以江苏银行16,20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泊头市拓远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10日和2021年1月16日。
(二)2020年12月,同道大叔以恒丰银行17,838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宁夏云鼎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6日和2021年12月23日。
对于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美盛文化首次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
2019年至2021年4月,赵小强、美盛集团、赵小强控制的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投资)持有的美盛文化股份多次被法院司法冻结。
(一)2019年5月22日,美盛集团所持2,790万股、占总股本3.07%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
(二)2019年6月28日,美盛集团所持1,390.52万股、占总股本1.5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
(三)2019年8月27日,美盛集团所持2.56亿股、占总股本28.14%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
(四)2020年3月23日,宏盛投资所持4,500万股、占总股本4.95%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
(五)2020年4月28日,赵小强所持8,220.72万股、占总股本9.0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
(六)2020年6月5日,美盛集团所持1.33亿股、占总股本14.63%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
(七)2021年4月2日,美盛集团所持1.4亿股、占总股本15.35%的美盛文化股份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
(八)2021年4月9日,赵小强所持1.05亿股、占总股本11.59%的美盛文化股份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
对于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美盛文化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以及2020年年报中进行披露,后于2021年8月28日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了存续的股份冻结情况。
四、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2021年,美盛集团、宏盛投资持有的美盛文化股份多次被司法拍卖。
(一)2021年6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1年7月28日对宏盛投资持有的4,500万股、占总股本4.9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8月12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790万股、占总股本3.07%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8月27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590万股、占总股本2.8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于2021年9月9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590万股、占总股本2.85%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
(二)2021年6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1年7月28日对美盛集团持有的2,843.58万股、占总股本3.13%的美盛文化股份进行公开拍卖。
美盛文化首次于2021年8月17日在《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美盛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及第十七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美盛文化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事实认定方面。一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2021年末资金占用余额7.73亿元与美盛文化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6.32亿元不一致;二是2020年和2021年美盛文化每年向赵小强支付的200万元属于个人薪酬,不应被认定为资金占用。第二,希望基于我国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参考适用同类案件的量罚结果及量罚可执行性,从违法行为故意、动机、造成后果及当事人整改配合方面,考虑从轻或减轻对美盛文化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事先告知书认定的2021年末资金占用余额7.73亿元包含了前述2021年11月美盛文旅以股权交易形式转出的上市公司资金1.4亿元。第二,2020年和2021年涉案期间,实际控制人赵小强并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上市公司向其支付的上述400万元款项为个人薪酬的理由不具合理性。第三,上市公司应规范运作,持续改善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代理人主张的其他执法案例,因个案情形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类推适用本案。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整改配合等情节,我局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综上,对美盛文化的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