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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0027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376.00 1.123
2024-06-30 1 其他 2 9880.00 23.396
2024-03-31 1 其他 2 9880.00 23.396
2023-12-31 1 其他 2 10300.10 24.391
2023-09-30 1 其他 2 10300.10 24.39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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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3-25 3.81 3.81 0 50.00 190.50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3-24 3.80 3.79 0.26 50.00 190.00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19-08-07 5.94 6.55 -9.31 126.34 750.46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19-08-07 5.94 6.55 -9.31 198.84 1181.11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18-05-22 7.12 8.70 -18.16 587.00 4179.44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晋江东华街证券营业部

2018-05-22 7.12 8.70 -18.16 127.00 904.24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晋江东华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8-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周举东,张歌伟,沈学锋,胡中友,薛隼,韩小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8-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周举东,张歌伟,韩小锋
公告日期 2021-08-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3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周举东,张歌伟,韩小锋
公告日期 2021-06-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周举东,张歌伟,沈学锋,胡中友,薛隼,韩小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做出正式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举东

ST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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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8-04

处罚对象:

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周举东,张歌伟,沈学锋,胡中友,薛隼,韩小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42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或“公司”)于2020
年4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
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0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2021年6月9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 3号),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1日披露
的《公司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4)。
     2021年8月2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周举东、冷新卫、张歌伟、韩小锋、吐尔洪艾
麦尔、胡中友、沈学锋、薛隼:
     当事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上市公司),
住所:新疆阿克苏市。
     周举东,男,1968 年 11 月出生,2010 年 9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新疆浩源董
事长,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冷新卫,男,1970 年 12 月出生,2017 年 3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董事、总经理,
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张歌伟,男,1972 年 7 月出生,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新疆浩源财
务总监,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1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42
     吐尔洪艾麦尔,男,1963 年 11 月出生,2013 年 9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新疆
浩源董事,2010 年 9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副总经理,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韩小锋,男,1979 年 12 月出生,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新疆浩源董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胡中友,男,1965 年 1 月出生,2010 年 9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监事会主席,
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沈学锋,男,1968 年 10 月出生,2010 年 9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监事,住址:
新疆阿克苏市。
     薛   隼,男,1983 年 11 月出生,2017 年 3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新疆浩源职
工监事,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对新疆浩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疆浩源、周举东、冷新卫、张歌伟、
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均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疆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盛威
实业)、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东悦)、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
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禧源)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新疆浩源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同为阿克苏
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
新疆嘉禧源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2007
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周举东为新疆浩源的
关联自然人,周举东控制的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
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为新疆浩源的关联法人。
     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 8000 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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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 6007.5079 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2019 年 3 月 28 日,友邦数贸与新疆广汇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新疆
广汇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友邦数贸支付 8000 万元预付款。同日,
在周举东安排下,新疆浩源向新疆广汇出具《履约担保函》,承诺为 8000 万元的
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韩小锋在《履约担保函》上加盖新疆浩源公章。
     2019 年 6 月 11 日,因友邦数贸未履行《钢材采购合同》义务,新疆广汇向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浩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 年 6
月 25 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新疆浩源银行账户存款 8548 万元。
     2019 年 11 月 11 日,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并于 11 月 12 日划扣新疆浩源建
设银行账户存款 6007.5079 万元。
     2020 年 2 月 10 日、3 月 5 日,友邦数贸向新疆浩源归还占用资金 6007.5079
万元及利息 79.85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 8000 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51%,因
担保责任产生的 6007.5079 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64%,
均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0.2.4 规定的及时披
露标准,并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在中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及时在临时报告和 2019 年中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新疆浩源直至 2020 年 1 月 7 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此担
保事项。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新疆浩源全资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龟兹浩源)在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
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6315 万元。
     其中:2019 年 5 月 6 日,龟兹浩源向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疆鑫磊)转账 1000 万元,同期,新疆鑫磊向阿克苏盛威实业转账 1000
万元;2019 年 5 月 7 日至 9 日,龟兹浩源向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库车新桥)分三笔合计转账 3000 万元,同期,库车新桥分十五笔向阿克苏盛威
实业合计转账 30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10 日,龟兹浩源向新疆华泰天源股权投
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华泰天源)转账 2000 万元,用于归还阿克苏盛威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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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在华泰天源的融资款;2019 年 12 月 31 日,龟兹浩源向阿
克苏盛威实业转账 315 万元。
     (二)新疆浩源在 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
方新疆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45000 万元。
     其中:2019 年 10 月 17 日、11 月 1 日,因新疆东悦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
归还银行借款,新疆浩源将 3 亿元银行质押存单进行解押分两笔转入新疆东悦归
还银行借款;2019 年 10 月 18 日,新疆浩源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将 1.5 亿元转入新疆浩源,同日,新疆浩源将 1.5 亿元转入新疆东悦。
     (三)新疆浩源在 2019 年 12 月 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
方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2395 万元。
     其中:2019 年 12 月 11 日,新疆浩源子公司龟兹浩源向新疆西部蔚蓝转款
5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13 日,龟兹浩源向新疆翼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转款
240 万元并最终由阿克苏众和实际使用;2019 年 12 月 23 日,龟兹浩源向阿克苏
基岩转款 14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阿克苏基岩向龟兹浩源归还 570 万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龟兹浩源向新疆嘉禧源转款 255 万元。
     综上,新疆浩源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履行关联方交易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金额累计 5371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43%。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0.2.9 的规定,上述事项达
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新疆浩源直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仍有关联方占用资金共计 52140 万元未归还上市公
司。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资金借贷协议、临时
公告、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 8000 万元担保及因担保
责任产生的 6007.5079 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
计 53710 万元的事项,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
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疆浩源时任董事长周举东主导并策划上述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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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其作为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存在
指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
     新疆浩源董事、总经理冷新卫知悉并参与了除上述违规担保外的其他关联
交易事项。故冷新卫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为严重。
     新疆浩源时任财务总监张歌伟参与实施了 4.5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在新疆浩源与新疆东悦 4.5 亿元关联交易的资金审
批上进行了签字;时任董事会秘书韩小锋具体实施了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故张
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
     新疆浩源监事会主席胡中友知悉新疆浩源与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
司 1400 万元关联交易事项。故胡中友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新疆浩源时任监事沈学锋、薛隼未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给予充分关注,
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故沈学锋、薛隼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新疆浩源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
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
的违法行为。
     新疆浩源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新疆浩源并非信息披露违法主要责
任方且后续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归还资金;二是新疆浩源更换了相关董事高管,
并重新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及后续执行问题;三是新疆浩源认为《事先告知书》
中对公司及部分高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过重,请求我局对新疆浩源从轻处
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 8000 万元
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 6007.5079 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
性关联交易累计 53710 万元的事项,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
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
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上市公司并未采
取有效措施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周举东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其本人违法情节尚未达到应采取终身
市场禁入措施的程度,行政处罚措施明显过重;二是对比其他采取证券市场终
身禁入措施的同类案例,其本人相关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和情节明显较轻,应当
降低处罚标准;三是其本人存在《行政处罚法》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5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42
故请求我局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主导并
策划上述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是导致本次违法行为发生的直接负责主管
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符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
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二是拟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为我局根据当事人
在本案中的违法情节和参与程度依法综合裁量的结果;三是其本人采取的后续
措施并未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产生积极有效作用,不符合《行政处罚
法》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冷新卫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我局认定其本人实施全部关联交易事
项与事实不符;二是我局在《事先告知书》中对其本人的处罚过重,请求予以
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新疆浩源董事、总经理冷新卫知
悉并参与审批了除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违背了对上
市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其未参与的违规担保事项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
罚。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张歌伟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其本人对新疆浩源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事项不知情、未参与;二是其本人对龟兹浩源向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事项
不知情、未参与;三是其本人所实施的新疆浩源 4.5 亿元关联交易事项是被迫的,
并非其本人主观意愿;四是其本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保障我局调查工作的顺
利开展;五是参照相关同类案例,请求我局对其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时任新疆浩源财务总监张歌
伟参与实施了 4.5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违背了对上市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
其未参与的关联交易事项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其并未提供充分证
据能够证明其本人所实施的 4.5 亿元关联交易事项存在被迫情形;三是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和隐瞒;四是我局拟对其采取的处罚措施是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
法情节和参与程度等依法综合裁量的结果。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吐尔洪艾麦尔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其本人的行为属于免于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二是对比相关案例,《事先告知书》中对于其本人采取的 3
年市场禁入措施过重,请求予以免除我局拟对其所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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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42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时任新疆浩源董事、副总经
理吐尔洪艾麦尔在新疆浩源与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5 亿元关联交易
的资金审批上进行了签字,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
被迫情形;二是我局拟对其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是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
情节和参与程度等依法综合裁量的结果。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韩小锋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我局已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对其本人采
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二是对比相关案例,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严重
但相关人员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其本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保障
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我局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对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措施的决定是根据相关违法违规事实依据 2007 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二是我局拟对
其采取的处罚措施是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情节和参与程度等依法综合裁
量的结果。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30 万元。
     三、对冷新卫、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胡中友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沈学锋、薛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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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42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行为不涉及《股
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第五节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4.5.1条、14.5.2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前公司的
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影响。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露 媒体 为 《 证 券 时 报》《上 海 证 券 报 》 和巨 潮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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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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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8-04

处罚对象:

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周举东,张歌伟,韩小锋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41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或“公司”)于2020
年4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
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0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2021年6月9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 3号),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1日披露
的《公司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4)。
     2021年8月2日,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
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 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周举东、冷新卫、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
     当事人:周举东,男,1968 年 11 月出生,2010 年 9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新
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上市公司)董事长,住址:
新疆阿克苏市。
     冷新卫,男,1970 年 12 月出生,2017 年 3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董事、总经理,
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张歌伟,男,1972 年 7 月出生,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新疆浩源财
务总监,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吐尔洪艾麦尔,男,1963 年 11 月出生,2013 年 9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新疆
浩源董事,2010 年 9 月至今任新疆浩源副总经理,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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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41
     韩小锋,男,1979 年 12 月出生,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新疆浩源董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对新疆浩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证券市场禁入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周举东、冷新卫、张歌伟、吐尔洪艾
麦尔、韩小锋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均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
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疆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盛威
实业)、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东悦)、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
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禧源)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新疆浩源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同为阿克苏
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
新疆嘉禧源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2007
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周举东为新疆浩源的
关联自然人,周举东控制的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
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为新疆浩源的关联法人。
     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 8000 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
生的 6007.5079 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2019 年 3 月 28 日,友邦数贸与新疆广汇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新疆
广汇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友邦数贸支付 8000 万元预付款。同日,
在周举东安排下,新疆浩源向新疆广汇出具《履约担保函》,承诺为 8000 万元的
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韩小锋在《履约担保函》上加盖新疆浩源公章。
     2019 年 6 月 11 日,因友邦数贸未履行《钢材采购合同》义务,新疆广汇向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浩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 年 6
月 25 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新疆浩源银行账户存款 8548 万元。
                                      2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41
     2019 年 11 月 11 日,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并于 11 月 12 日划扣新疆浩源建
设银行账户存款 6007.5079 万元。
     2020 年 2 月 10 日、3 月 5 日,友邦数贸向新疆浩源归还占用资金 6007.5079
万元及利息 79.85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 8000 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51%,因
担保责任产生的 6007.5079 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64%,
均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0.2.4 规定的及时披
露标准,并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在中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及时在临时报告和 2019 年中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新疆浩源直至 2020 年 1 月 7 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此担
保事项。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新疆浩源全资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龟兹浩源)在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
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6315 万元。
     其中:2019 年 5 月 6 日,龟兹浩源向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疆鑫磊)转账 1000 万元,同期,新疆鑫磊向阿克苏盛威实业转账 1000
万元;2019 年 5 月 7 日至 9 日,龟兹浩源向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库车新桥)分三笔合计转账 3000 万元,同期,库车新桥分十五笔向阿克苏盛威
实业合计转账 30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10 日,龟兹浩源向新疆华泰天源股权投
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华泰天源)转账 2000 万元,用于归还阿克苏盛威实
业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在华泰天源的融资款;2019 年 12 月 31 日,龟兹浩源向阿
克苏盛威实业转账 315 万元。
     (二)新疆浩源在 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
方新疆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45000 万元。
     其中:2019 年 10 月 17 日、11 月 1 日,因新疆东悦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
归还银行借款,新疆浩源将 3 亿元银行质押存单进行解押分两笔转入新疆东悦归
还银行借款;2019 年 10 月 18 日,新疆浩源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将 1.5 亿元转入新疆浩源,同日,新疆浩源将 1.5 亿元转入新疆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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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41
     (三)新疆浩源在 2019 年 12 月 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
方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2395 万元。
     其中:2019 年 12 月 11 日,新疆浩源子公司龟兹浩源向新疆西部蔚蓝转款
5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13 日,龟兹浩源向新疆翼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转款
240 万元并最终由阿克苏众和实际使用;2019 年 12 月 23 日,龟兹浩源向阿克苏
基岩转款 14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阿克苏基岩向龟兹浩源归还 570 万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龟兹浩源向新疆嘉禧源转款 255 万元。
     综上,新疆浩源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履行关联方交易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金额累计 5371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43%。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0.2.9 的规定,上述事项达
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新疆浩源直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仍有关联方占用资金共计 52140 万元未归还上市公
司。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资金借贷协议、临时
公告、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 8000 万元担保及因担保
责任产生的 6007.5079 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
计 53710 万元的事项,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
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疆浩源时任董事长周举东主导并策划上述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是
本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其作为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存在
指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
     新疆浩源董事、总经理冷新卫知悉并参与了除上述违规担保外的其他关联
交易事项。故冷新卫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为严重。
     新疆浩源时任财务总监张歌伟参与实施了 4.5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在新疆浩源与新疆东悦 4.5 亿元关联交易的资金审
批上进行了签字;时任董事会秘书韩小锋具体实施了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故张
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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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41
     新疆浩源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
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
的违法行为。
     周举东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其本人违法情节尚未达到应采取终身
市场禁入措施的程度,行政处罚措施明显过重;二是对比其他采取证券市场终
身禁入措施的同类案例,其本人相关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和情节明显较轻,应当
降低处罚标准;三是其本人存在《行政处罚法》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故请求我局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主导并
策划上述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是导致本次违法行为发生的直接负责主管
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符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
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二是拟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为我局根据当事人
在本案中的违法情节和参与程度依法综合裁量的结果;三是其本人采取的后续
措施并未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产生积极有效作用,不符合《行政处罚
法》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冷新卫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我局认定其本人实施全部关联交易事
项与事实不符;二是我局在《事先告知书》中对其本人的处罚过重,请求予以
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新疆浩源董事、总经理冷新卫知
悉并参与审批了除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违背了对上
市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其未参与的违规担保事项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
罚。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张歌伟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其本人对新疆浩源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事项不知情、未参与;二是其本人对龟兹浩源向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事项
不知情、未参与;三是其本人所实施的新疆浩源 4.5 亿元关联交易事项是被迫的,
并非其本人主观意愿;四是其本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保障我局调查工作的顺
利开展;五是参照相关同类案例,请求我局对其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时任新疆浩源财务总监张歌
伟参与实施了 4.5 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违背了对上市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
其未参与的关联交易事项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其并未提供充分证
                                     5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41
据能够证明其本人所实施的 4.5 亿元关联交易事项存在被迫情形;三是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和隐瞒;四是我局拟对其采取的处罚措施是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
法情节和参与程度等依法综合裁量的结果。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吐尔洪艾麦尔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其本人的行为属于免于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二是对比相关案例,《事先告知书》中对于其本人采取的 3
年市场禁入措施过重,请求予以免除我局拟对其所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时任新疆浩源董事、副总经
理吐尔洪艾麦尔在新疆浩源与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5 亿元关联交易
的资金审批上进行了签字,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
被迫情形;二是我局拟对其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是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
情节和参与程度等依法综合裁量的结果。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韩小锋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我局已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对其本人采
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二是对比相关案例,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严重
但相关人员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其本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保障
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我局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对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措施的决定是根据相关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二是我局拟对其采取的
处罚措施是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情节和参与程度等依法综合裁量的结
果。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
(一)、(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当事人周举东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
人冷新卫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对其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张歌伟、
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违法情节严重,对其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
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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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41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次《市场禁入决定书》的违法行为不涉及《股
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第五节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4.5.1条、14.5.2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市场禁入决定书》对当前公司的
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影响。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露 媒体 为 《 证 券 时 报》《上 海 证 券 报 》 和巨 潮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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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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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04

处罚对象:

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周举东,张歌伟,韩小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3号
周举东、冷新卫、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
  当事人:周举东,男,1968年11月出生,2010年9月至2020年6月任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上市公司)董事长,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冷新卫,男,1970年12月出生,2017年3月至今任新疆浩源董事、总经理,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张歌伟,男,1972年7月出生,2016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新疆浩源财务总监,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吐尔洪·艾麦尔,男,1963年11月出生,2013年9月至2020年6月任新疆浩源董事,2010年9月至今任新疆浩源副总经理,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韩小锋,男,1979年12月出生,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任新疆浩源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依据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对新疆浩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证券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周举东、冷新卫、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均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疆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盛威实业)、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东悦)、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禧源)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新疆浩源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同为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周举东为新疆浩源的关联自然人,周举东控制的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为新疆浩源的关联法人。
  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2019年3月28日,友邦数贸与新疆广汇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新疆广汇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友邦数贸支付8000万元预付款。同日,在周举东安排下,新疆浩源向新疆广汇出具《履约担保函》,承诺为8000万元的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韩小锋在《履约担保函》上加盖新疆浩源公章。
  2019年6月11日,因友邦数贸未履行《钢材采购合同》义务,新疆广汇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浩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6月2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新疆浩源银行账户存款8548万元。
  2019年11月11日,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并于11月12日划扣新疆浩源建设银行账户存款6007.5079万元。
  2020年2月10日、3月5日,友邦数贸向新疆浩源归还占用资金6007.5079万元及利息79.85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8000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51%,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64%,均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0.2.4规定的及时披露标准,并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在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及时在临时报告和2019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新疆浩源直至2020年1月7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此担保事项。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新疆浩源全资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龟兹浩源)在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6315万元。
  其中:2019年5月6日,龟兹浩源向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鑫磊)转账1000万元,同期,新疆鑫磊向阿克苏盛威实业转账1000万元;2019年5月7日至9日,龟兹浩源向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车新桥)分三笔合计转账3000万元,同期,库车新桥分十五笔向阿克苏盛威实业合计转账3000万元;2019年12月10日,龟兹浩源向新疆华泰天源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华泰天源)转账2000万元,用于归还阿克苏盛威实业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在华泰天源的融资款;2019年12月31日,龟兹浩源向阿克苏盛威实业转账315万元。
  (二)新疆浩源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新疆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45000万元。
  其中:2019年10月17日、11月1日,因新疆东悦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归还银行借款,新疆浩源将3亿元银行质押存单进行解押分两笔转入新疆东悦归还银行借款;2019年10月18日,新疆浩源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将1.5亿元转入新疆浩源,同日,新疆浩源将1.5亿元转入新疆东悦。
  (三)新疆浩源在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万元。
  其中:2019年12月11日,新疆浩源子公司龟兹浩源向新疆西部蔚蓝转款500万元;2019年12月13日,龟兹浩源向新疆翼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转款240万元并最终由阿克苏众和实际使用;2019年12月23日,龟兹浩源向阿克苏基岩转款14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阿克苏基岩向龟兹浩源归还570万元;2019年12月31日,龟兹浩源向新疆嘉禧源转款255万元。
  综上,新疆浩源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履行关联方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金额累计5371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4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0.2.9的规定,上述事项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新疆浩源直至2020年4月29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2021年4月30日,仍有关联方占用资金共计52140万元未归还上市公司。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资金借贷协议、临时公告、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53710万元的事项,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疆浩源时任董事长周举东主导并策划上述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是本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其作为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
  新疆浩源董事、总经理冷新卫知悉并参与了除上述违规担保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故冷新卫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为严重。
  新疆浩源时任财务总监张歌伟参与实施了4.5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在新疆浩源与新疆东悦4.5亿元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上进行了签字;时任董事会秘书韩小锋具体实施了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故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
  新疆浩源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周举东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其本人违法情节尚未达到应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程度,行政处罚措施明显过重;二是对比其他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的同类案例,其本人相关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和情节明显较轻,应当降低处罚标准;三是其本人存在《行政处罚法》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请求我局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主导并策划上述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是导致本次违法行为发生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符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二是拟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为我局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情节和参与程度依法综合裁量的结果;三是其本人采取的后续措施并未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产生积极有效作用,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冷新卫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我局认定其本人实施全部关联交易事项与事实不符;二是我局在《事先告知书》中对其本人的处罚过重,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新疆浩源董事、总经理冷新卫知悉并参与审批了除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违背了对上市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其未参与的违规担保事项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张歌伟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其本人对新疆浩源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不知情、未参与;二是其本人对龟兹浩源向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事项不知情、未参与;三是其本人所实施的新疆浩源4.5亿元关联交易事项是被迫的,并非其本人主观意愿;四是其本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保障我局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五是参照相关同类案例,请求我局对其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时任新疆浩源财务总监张歌伟参与实施了4.5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违背了对上市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其未参与的关联交易事项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本人所实施的4.5亿元关联交易事项存在被迫情形;三是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四是我局拟对其采取的处罚措施是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情节和参与程度等依法综合裁量的结果。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吐尔洪·艾麦尔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其本人的行为属于免于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二是对比相关案例,《事先告知书》中对于其本人采取的3年市场禁入措施过重,请求予以免除我局拟对其所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时任新疆浩源董事、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在新疆浩源与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亿元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上进行了签字,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被迫情形;二是我局拟对其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是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情节和参与程度等依法综合裁量的结果。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韩小锋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一是我局已于2020年4月14日对其本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二是对比相关案例,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严重但相关人员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其本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我局于2020年4月14日对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是根据相关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二是我局拟对其采取的处罚措施是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情节和参与程度等依法综合裁量的结果。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当事人周举东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冷新卫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违法情节严重,对其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1年8月2日

ST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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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6-11

处罚对象:

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周举东,张歌伟,沈学锋,胡中友,薛隼,韩小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34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或“公司”)于2020
年4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
字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0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一 、2021年6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
[2021] 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全文内容如下: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周举东、冷新卫、张歌伟、韩小峰、吐尔
洪艾麦尔、胡中友、沈学锋、薛隼: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上市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审理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
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
利予以告知。
     经查,新疆浩源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新疆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
盛威实业)、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新疆东悦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东悦)、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众和投资)、
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禧源)构成关联关系
                                     1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34
     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新疆浩源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同为阿克苏盛威
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
嘉禧源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2007
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周举东为新疆浩源的
关联自然人,周举东控制的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
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为新疆浩源的关联法人。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
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2019年3月28日,友邦数贸与新疆广汇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新疆广
汇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友邦数贸支付8000万元预付款。同日,在周
举东安排下,新疆浩源向新疆广汇出具《履约担保函》,承诺为8000万元的预付
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韩小锋在《履约担保函》上加盖新疆浩源公章。
     2019年6月11日,因友邦数贸未履行《钢材采购合同》义务,新疆广汇向乌
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6月25
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新疆浩源银行账户存款8548万元。
     2019年11月11日,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并于11月12日划扣新疆浩源建设银行
账户存款6007.5079万元。
     2020年2月10日、3月5日,友邦数贸向新疆浩源归还占用资金6007.5079万元
及利息79.85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8000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51%,因担
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64%,均已
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0.2.4规定的及时披露标
准,并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在中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
予以披露。
     三、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新疆浩源全资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龟兹浩源)在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苏盛威
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6315万元。
                                       2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34
     其中:2019年5月6日,龟兹浩源向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疆鑫磊)转账1000万元,同期,新疆鑫磊向阿克苏盛威实业转账1000万元;
2019年5月7日至9日,龟兹浩源向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车新桥)
分三笔合计转账3000万元,同期,库车新桥分十五笔向阿克苏盛威实业合计转账
3000万元;2019年12月10日,龟兹浩源向新疆华泰天源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
下简称华泰天源)转账2000万元,用于归还阿克苏盛威实业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在
华泰天源的融资款;2019年12月31日,龟兹浩源向阿克苏盛威实业转账315万元。
     (二)新疆浩源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新疆
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45000万元。
     其中:2019年10月17日、11月1日,因新疆东悦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归还
银行借款,新疆浩源将3亿元银行质押存单进行解押分两笔转入新疆东悦归还银
行借款;2019年10月18日,新疆浩源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将1.5亿
元转入新疆浩源,同日,新疆浩源将1.5亿元转入新疆东悦。
     (三)新疆浩源在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西部
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万元。
     其中:2019年12月11日,新疆浩源子公司龟兹浩源向新疆西部蔚蓝转款500
万元;2019年12月13日,龟数浩源向新疆翼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转款240万元
并最终由阿克苏众和实际使用;2019年12月23日,龟兹浩源向阿克苏基岩转款
14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阿克苏基岩向龟兹浩源归还570万元;2019年12月
31日,龟兹浩源向新疆嘉禧源转款255万元。
     综上,新疆浩源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金额累计53710万元,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43%。根据《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0.2.9的规定,上述事项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及时披
露上述事项。截至2021年4月30日,仍有关联方占用资金共计52140万元未归还上
市公司。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资金借贷协议、临时
公告、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
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
53710万元的事项,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3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3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
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疆浩源董事长周举东主导并策划上述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未向其
他董监高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且刻意隐瞒,是本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同时,其作为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披露信息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
     新疆浩源董事、总经理冷新卫具体实施了上述全部关联交易事项,故冷新
卫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为严重。
     新疆浩源财务总监张歌伟知悉全部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实施了4.5亿元的关
联交易事项;董事、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在新疆浩源与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4.5亿元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上进行了签字审批;董事会秘书韩小锋具
体实施了关联方担保事项。故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是本次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
     新疆浩源监事会主席胡中友知悉新疆浩源与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
司1400万元关联交易事项。故胡中友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新疆浩源监事沈学锋、薛隼未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给予充分关注,未
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故沈学锋、薛隼是本次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新疆浩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劵法》第六十八条的
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三、对冷新卫、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
万元罚款。
     四、对胡中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沈学锋、薛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
                                     4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34
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当事人周举东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
人冷新卫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对其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张歌伟、
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违法情节严重,对其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
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
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
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违法行为不涉及
《股票上市规则》第五节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4.5.1条、14.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当前公
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影响。
     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
建议。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5
证劵代码:002700            证劵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1-034
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
                                   6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做出正式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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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02

处罚对象:

周举东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
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 
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
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
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川江号子饭店四楼),新疆浩源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 
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
区会展中街2665号红光嘉苑小区10号楼4单元102室,新疆浩
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
 
— 2 — 
沟区红光山路888号,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
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众创空间1层102-497
室,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
区阿克苏市314国道1009公里处,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 
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
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地中心服务楼),新疆浩源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周举东,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 
韩小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
总经理; 
冷新卫,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吐尔洪·艾麦尔,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
经理; 
张歌伟,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胡中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沈学锋,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薛隼,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 3 — 
经查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28日,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情况下,为实际控制人周举东间接控制的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开立8,3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新疆友邦到期未能兑付该商业票据,ST浩源
银行账户6,007万元存款被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扣划。2020
年2月、3月,新疆友邦陆续归还所划扣资金及相应利息。 
2019年5月至12月,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情况下,多次向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
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周举东控制的新疆东悦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
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转
出资金累计5.37亿元,截至目前尚有5.31亿元未归还。 
ST浩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
10.2.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第1.3条、第2.1.4条、第 8.3.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第6.3.2
条的规定。ST浩源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
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 4 —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
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 
ST浩源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
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本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和
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
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 
ST浩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
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
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
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
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浩源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兼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
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第3.1.6条的规定,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5 — 
ST浩源财务总监张歌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ST浩源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韩小锋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
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浩源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
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
易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
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6 — 
四、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周举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韩小锋,董事兼总经理冷
新卫,董事兼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财务总监张歌伟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胡中友、沈学锋、
薛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周举东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周举东、韩小锋、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如
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
由ST浩源通过本所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 
对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 7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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