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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宸医疗(00262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24732.42 29.444
2024-06-30 1 其他 3 24732.42 29.444
2 基金 4 37.65 0.045
2024-03-31 1 其他 2 21506.10 25.603
2 信托 1 3226.32 3.841
3 券商 1 407.34 0.485
2023-12-31 1 其他 3 21515.58 25.615
2 信托 1 3226.32 3.841
3 基金 18 1342.55 1.598
4 上市公司 2 1109.73 1.321
2023-09-30 1 其他 2 21506.10 25.603
2 信托 1 3226.32 3.841
3 基金 1 523.93 0.624
4 上市公司 1 398.36 0.47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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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122 4.06 3.71 9.43 216.00 876.96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七莘路证券营业部

20180518 6.70 6.70 0 181.64 1216.99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

20180518 6.70 6.70 0 123.91 830.20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乡一环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80517 7.44 7.44 0 44.63 332.05

买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政和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80507 8.43 8.43 0 34.03 286.87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80503 10.41 10.41 0 40.89 425.66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茅台路证券营业部

20180503 10.41 10.41 0 43.28 450.5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乐路证券营业部

20180503 10.41 10.41 0 34.00 353.94

买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4-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冉、王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冉,王玥
公告日期 2020-04-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尹宏伟,邓强,陆璐,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冉、王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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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4-27

处罚对象:

杨冉,王玥

关于对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冉、王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杨冉,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玥,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冉、王玥接
受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委托出具法
律意见书时,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江阴华中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
事判决书》(( 2018)京 04 民初 639 号)。 2020 年 2 月 4 日,
融钰集团获悉投资者投诉公司存在上述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事
宜。2020 年 2 月 19 日,本所向融钰集团发出中小板问询函【 2020】
第 39 号。杨冉、王玥接受融钰集团的委托,对问询函所涉上述事
项进行核查。 2020 年 2 月 26 日,杨冉、王玥出具法律意见书,
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
的信息”。 2020 年 3 月 18 日,融钰集团对外披露上述重大诉讼
事项。杨冉、王玥未对出具文件内容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杨冉、王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5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杨冉、王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4 月 24 日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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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4-27

处罚对象:

尹宏伟,邓强,陆璐,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
路 98 号;
尹宏伟,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时任
总经理;
邓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陆璐,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经查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 2018)京 04 民初 639 号民事判决书, 2017 年 10 月,
— 2 —
融钰集团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对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和徽商银行合肥瑶海工业园小微支行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
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合计 4 亿元,占融钰集团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4.20%。融钰集团未就该担保事项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9 年 2 月 12 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向融钰集团送
达( 2018)京 04 民初 639 号民事诉讼案件传票。 2020 年 2 月 4
日,融钰集团获悉投资者投诉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事
宜,涉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8)京 04 民初 639 号)。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 4.04 亿元,
占融钰集团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55%。融钰集团未就上述
诉讼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才
对外披露。
融钰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15 条、第 7.3 条、第
7.6 条、第 11.1.1 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8.3.1 条、第 8.3.4 的规定。
融钰集团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尹宏伟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
— 3 —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3.1.1 条、第 3.1.10 条、第
3.1.14 条、第 3.4.6 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融钰集团财务总监邓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3.1.1 条、 3.1.10 条、第 3.1.14 条的规定,对融钰
集团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融钰集团总裁陆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3.1.1 条、 3.1.10 条、第 3.1.14 条的规定,对融钰
集团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时任总
经理尹宏伟、财务总监邓强和总裁陆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4 —
对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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