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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00262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9246.18 29.345
2 QFII 1 268.60 0.852
2024-06-30 1 其他 4 9410.38 29.866
2 基金 6 59.58 0.189
2024-03-31 1 其他 4 9427.36 29.920
2023-12-31 1 其他 5 9427.29 29.919
2 基金 21 408.37 1.296
3 上市公司 1 182.00 0.578
2023-09-30 1 其他 3 9246.17 29.345
2 QFII 1 138.33 0.43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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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17 5.23 5.59 -6.44 105.00 549.15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华润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9-12-27 5.46 6.04 -9.60 191.83 1047.3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19-12-27 5.46 6.04 -9.60 165.03 901.0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18-02-12 7.27 8.19 -11.23 175.00 1272.2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8-02-08 7.20 8.49 -15.19 209.08 1505.3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8-02-07 7.20 8.00 -10.00 340.92 2454.6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4-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瑞和股份:关于公司收到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7-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瑞和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5-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健铭)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健铭
公告日期 2019-05-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倪汉腾、郑少銮)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倪汉腾,郑少銮

瑞和股份:关于公司收到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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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4-03

处罚对象: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0-009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南通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的告知书,该告知书
主要内容如下:
    “经研究决定,不将你单位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但依据
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拟将你单位作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推送江苏省
应急管理厅,近期将在我局网站进行公示”。
    公司 2018 年 9 月 2 日,公司南通分公司参建的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室内装
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液压升降平台侧翻施工人员高处坠落较大事故。公
司因此已受到南通市安监局、广东省住建厅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公司充分吸
取教训,并对行政处罚结果积极全面的进行了履行。上述情况公司已在之前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公司目前尚未被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若最终被认定,根据相
关法规、规章等制度规定,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现正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沟通、陈述,争取不被作为安全生产领域
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最终认定。公司将持续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日

瑞和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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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07-05

处罚对象: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19-045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所受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
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后续情况,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处罚事项及处罚情况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参建的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室
内装饰项目,于 2018 年 9 月 2 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液压升降平台侧翻施工
人员高处坠落较大事故,南通市安监局牵头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出具了《南通兴东
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9.2”液压升降平台侧翻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关于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果的公告》。
    因上述事件,2019 年 5 月 10 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了《行政处
罚告知书》。2019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暂扣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对南通兴东机场
航站区改扩建工程“9.2”液压升降平台侧翻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及事故报告认定的内容,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0
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将按《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
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所受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后续情况,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 60 天仅对公司承揽新项目产生影响,公司已签
订的工程合同仍按正常施工运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也未受到影响。在《安全生
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 10 个工作日,若公司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应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查,经复查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暂扣期届
满后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截止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合同承接情况正常。
    “9.2”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多部门联合组成的
整改实施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内部管理原因,严肃追责;采取多项
措施对现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梳理,查漏补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进了安全
生产工作方法。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将以此为诫,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生产
经营中的控制与督导,杜绝此类事件的继续发生,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
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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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5-27

处罚对象:

李健铭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9年05月27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健铭)
文  号: 〔2019〕47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健铭) 
〔2019〕47号
 
当事人:李健铭,男,1980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李健铭内幕交易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股份)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2019年3月2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李健铭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健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国庆节前,瑞和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某平开始有实施高送转的想法。
2016年10月底、11月初(不晚于11月3日),李某平与瑞和股份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叶某彪、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某刚商量瑞和股份2016年是否可以考虑做高送转,讨论实施高送转的可行性,了解瑞和股份资产状况、资本公积情况、现金流情况,同时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开始筹划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11月17日晚,李某平向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戚某文电话询问分红和转增股本预披露的流程,戚某文回答需要公司董事签字,要查询一下具体规定。李某平让戚某文第二天具体落实。
2016年11月18日上午8点半左右,戚某文查询其他上市公司高送转公告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规定,准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戚某文还安排证券事务助理李某飞预先填写《2016年送转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016年11月18日下午收市后,李某平召集叶某彪、戚某文开会,确定瑞和股份2016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为每10股派息2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5股。会上李某平当场电话询问陈某刚意见。当日下午,瑞和股份相关管理层签字确认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11月21日,瑞和股份公告该利润分配方案。
瑞和股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于2016年11月21日。李某平作为瑞和股份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参与并主导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李健铭内幕交易“瑞和股份”
(一)李健铭与李某平联络情况
李健铭系李某平朋友李某钳的侄子,二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存在多次联系。2016年11月3日至4日,李健铭与李某平有4次通话和1次短信联系,11月16日和17日李健铭与李某平各有1次通话联系。
(二)李健铭交易“瑞和股份”情况
李健铭使用自己证券账户以及“范某坤”证券账户交易“瑞和股份”。
2016年11月18日,“李健铭”证券账户买入500股“瑞和股份”,成交金额29,655元,11月22日以后陆续卖出,获利5,001.93元。
“范某坤”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8日开立,由李健铭实际操作。2016年11月18日,即“范某坤”证券账户开户当日,李健铭买入“瑞和股份”167,889股,成交金额9,995,312.39元;2016年11月23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2,136,555.75元,实际获利2,126,229.66元。 
(三)李健铭交易“瑞和股份”明显异常
李健铭与李某平在2016年11月16日、17日各有1次通话联系后再无通讯往来,2016年11月18日李健铭控制使用的“范某坤”证券账户开立并转入大量资金全部买入“瑞和股份”,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资金转入时点、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高度吻合,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仅交易“瑞和股份”一只股票;同日李健铭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入“瑞和股份”。李健铭交易“瑞和股份”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当事人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健铭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李健铭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认定“国庆节前,李某平开始有了实施高送转的想法”,没有事实根据。“高送转”这一说法是由调查人员在询问中提出,由于调查人员未向被调查人员说明“送转”和“高送转”的不同,导致调查笔录中“现金分红和转增股本”“送转”和“高送转”交替出现,内幕信息内容模糊不清。
第二,认定“2016年10月底11月初,李某平与叶某彪、陈某刚商量是否可以考虑做高送转,讨论实施高送转的可行性,了解资产状况、资本公积情况、现金流情况,同时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比较,开始筹划利润分配方案”,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
第三,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只有言词证据,不足以对事实作出认定。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11月18日股票交易收市后,在此之前,案涉信息的内容仅涉及现金分红和转增股本,即送转,未涉及实施的具体时间及具体方案。
第四,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平和其他知情人员的行为,可以推断出2016年11月3日前所提到的“送转”不属于内幕信息。李某平于2016年11月8日减持本公司股票300万股,2016年11月8日、11月25日瑞和股份的董事会公告均未提及内幕信息,由此证明2016年11月9日前内幕信息尚未形成。
第五,通过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信息,足以判断案涉瑞和股份现金分红和转增股本即“送转”的预期,并不需要“内幕信息”。当事人判断瑞和股份利好,通过正常分析数据即可知悉,并不需要通过“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综上,李健铭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我会对其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关于本案内幕信息的内容。瑞和股份2016年11月20日公告《关于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中提及的分配股利和转增股本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送转”“高送转”“现金分红和转增股本”均属于“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范畴,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第二,关于对内幕信息形成过程的认定,通过全面分析李某平、陈某刚、戚某文、叶某彪、李某飞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询问笔录、通讯记录,以及李某平、瑞和股份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尤其是2016年11月3日这个时点,根据李某平2016年11月4日经广州前往澳大利亚、陈某刚2016年11月3日出差去武汉行程的客观证据,以及在询问笔录中做出的明确表述,足以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第三,关于内幕信息形成起点的认定。李某平作为瑞和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内幕信息的动议、筹划、决策等有足够的影响力,李某平称瑞和股份上市后一直没有进行过高送转,大概2016年10月国庆节左右,开始有瑞和股份高送转的想法。2016年10月中下旬、11月初(11月3日之前),李某平已经就瑞和股份2016年是否可以考虑做高送转与叶某彪、陈某刚进行讨论,李某平还向陈某刚询问公司资产状况、资本公积金情况、现金流等与实施利润分配直接相关的情况。其在2016年11月3日之前已动议、筹划实施分配股利和转增股本,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证据充分。
第四,关于内幕信息的未公开性。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可见,未公开性是内幕信息重要特征之一。当事人申辩意见中所述的公司公告及机构调研中未提及“送转”“高送转”等信息,正是该案内幕信息具有未公开性的体现。
第五,关于当事人交易的异常性,其未提出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当事人李健铭是李某平朋友李某钳的侄子。通讯记录显示,内幕信息公开前,两人共有7次通讯联系,尤其是2016年11月16日、17日,李某平与李健铭各有一次电话联系。11月18日,李健铭控制的“范某坤”证券账户开立,开立当日转入1,000万元资金,并买入“瑞和股份”999.5万元,新开户、持股单一,资金转入时点、买入股票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综上,我会对李健铭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健铭违法所得2,131,231.59元,并处以6,393,694.77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5月27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倪汉腾、郑少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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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5-27

处罚对象:

倪汉腾,郑少銮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倪汉腾、郑少銮) 
〔2019〕48号
 
当事人:倪汉腾,男,1963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郑少銮,女,1963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倪汉腾、郑少銮内幕交易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股份)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2019年3月2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倪汉腾、郑少銮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倪汉腾、郑少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国庆节前,瑞和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某平开始有实施高送转的想法。
2016年10月底、11月初(不晚于11月3日),李某平与瑞和股份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叶某彪、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某刚商量瑞和股份2016年是否可以考虑做高送转,讨论实施高送转的可行性,了解瑞和股份资产状况、资本公积情况、现金流情况,同时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开始筹划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11月17日晚,李某平向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戚某文电话询问分红和转增股本预披露的流程,戚某文回答需要公司董事签字,要查询一下具体规定。李某平让戚某文第二天具体落实。
2016年11月18日上午8点半左右,戚某文查询其他上市公司高送转公告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规定,准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戚某文还安排证券事务助理李某飞预先填写《2016年送转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016年11月18日下午收市后,李某平召集叶某彪、戚某文开会,确定瑞和股份2016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为每10股派息2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5股。会上李某平当场电话询问陈某刚意见。当日下午,瑞和股份相关管理层签字确认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11月21日,瑞和股份公告该利润分配方案。
瑞和股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于2016年11月21日。李某平作为瑞和股份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参与并主导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倪汉腾、郑少銮内幕交易“瑞和股份”
(一)倪汉腾与李某平联络情况
倪汉腾与李某平是朋友,有生意上往来,联系比较密切。2016年11月7日至17日共有8次通话往来。
(二)倪汉腾、郑少銮交易“瑞和股份”情况
倪汉腾、郑少銮二人系夫妻,二人控制“郑少銮”“庄某莲”账户交易“瑞和股份”。
庄某莲为倪汉腾表弟。“庄某莲”账户由郑少銮实际操作下单。“庄某莲”普通证券账户于2014年2月16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庄某莲”信用账户于2015年1月19日开立。“庄某莲”信用账户于2016年11月18日买入605,700股“瑞和股份”,成交金额35,481,962.3元。2016年11月23日卖出485,700股,卖出金额35,040,072.31元,此后该账户陆续买入和卖出“瑞和股份”,并于2017年2月13日将95,000股划转至普通账户。“庄某莲”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瑞和股份”实际获利和账面获利合计7,846,721.98元。
“郑少銮”证券账户2014年2月17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2016年11月18日“郑少銮”证券账户买入“瑞和股份”6,200股,成交金额350,020元,并于2016年11月22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444,850元,实际获利93,908.23元。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郑少銮”证券账户交易“瑞和股份”的电脑为倪汉腾、郑少銮二人家中电脑。
(三)倪汉腾、郑少銮交易“瑞和股份”明显异常
2016年11月17日,李某平向戚某文电话(21点13分)询问送转预披露流程10分钟后与倪汉腾通电话,次日即2016年11月18日上午,有大量资金转账进入“庄某莲”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庄某莲”“郑少銮”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8日大量买入“瑞和股份”,交易金额较过往交易明显放大,李某平和倪汉腾通话时间与资金转入时间、交易时间高度吻合,且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当事人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倪汉腾、郑少銮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倪汉腾、郑少銮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认定“国庆节前,李某平开始有了实施高送转的想法”,没有事实根据。“高送转”这一说法是由调查人员在询问中提出,由于调查人员未向被调查人员说明“送转”和“高送转”的不同,导致调查笔录中“现金分红和转增股本”“送转”和“高送转”交替出现,内幕信息内容模糊不清。
第二,认定“2016年10月底11月初,李某平与叶某彪、陈某刚商量是否可以考虑做高送转,讨论实施高送转的可行性,了解资产状况、资本公积情况、现金流情况,同时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比较,开始筹划利润分配方案”,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
第三,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只有言词证据,不足以对事实作出认定。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11月18日股票交易收市后,在此之前,案涉信息的内容仅涉及现金分红和转增股本,即送转,未涉及实施的具体时间及具体方案。
第四,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平和其他知情人员的行为,可以推断出2016年11月3日前所提到的“送转”不属于内幕信息。李某平于2016年11月8日减持本公司股票300万股,2016年11月8日、11月25日瑞和股份的董事会公告均未提及内幕信息,由此证明2016年11月9日前内幕信息尚未形成。
第五,通过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信息,足以判断案涉瑞和股份现金分红和转增股本即“送转”的预期,并不需要“内幕信息”。当事人判断瑞和股份利好,通过正常分析数据即可知悉,并不需要通过“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综上,倪汉腾、郑少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我会对其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关于本案内幕信息的内容。瑞和股份2016年11月20日公告《关于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中提及的分配股利和转增股本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送转”“高送转”“现金分红和转增股本”均属于“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范畴,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第二,关于对内幕信息形成过程的认定,通过全面分析李某平、陈某刚、戚某文、叶某彪、李某飞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询问笔录、通讯记录,以及李某平、瑞和股份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尤其是2016年11月3日这个时点,根据李某平2016年11月4日经广州前往澳大利亚、陈某刚2016年11月3日出差去武汉行程的客观证据,以及在询问笔录中做出的明确表述,足以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第三,关于内幕信息形成起点的认定。李某平作为瑞和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内幕信息的动议、筹划、决策等有足够的影响力,李某平称瑞和股份上市后一直没有进行过高送转,大概2016年10月国庆节左右,开始有瑞和股份高送转的想法。2016年10月中下旬、11月初(11月3日之前),李某平已经就瑞和股份2016年是否可以考虑做高送转与叶某彪、陈某刚进行讨论,李某平还向陈某刚询问公司资产状况、资本公积金情况、现金流等与实施利润分配直接相关的情况。其在2016年11月3日之前已动议、筹划实施分配股利和转增股本,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证据充分。
第四,关于内幕信息的未公开性。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可见,未公开性是内幕信息重要特征之一。当事人申辩意见中所述的公司公告及机构调研中未提及“送转”“高送转”等信息,正是该案内幕信息具有未公开性的体现。
第五,关于当事人交易的异常性,其未提出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当事人倪汉腾与李某平是朋友,关系密切。2016年11月17日,李某平向戚某文电话(21点13分)询问送转预披露流程10分钟后与倪汉腾通电话,次日即2016年11月18日上午,大量资金转账进入“庄某莲”三方存管账户,“庄某莲”“郑少銮”证券账户即刻大量买入“瑞和股份”,交易金额较过往交易明显放大,李某平和倪汉腾通话时间与资金转入时间、交易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综上,我会对倪汉腾、郑少銮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倪汉腾、郑少銮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倪汉腾、郑少銮违法所得7,940,630.21元,并处以23,821,890.63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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