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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艾格(00261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1-09-30 1 其他 6 31234.46 21.821
2021-06-30 1 其他 6 36611.79 25.578
2021-03-31 1 其他 4 32295.86 22.563
2020-12-31 1 其他 7 39234.51 27.411
2 基金 6 49.87 0.035
2020-09-30 1 其他 6 43093.71 30.33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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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11-12 2.03 2.26 -10.18 1700.00 3451.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0-11-12 2.03 2.26 -10.18 50.00 101.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解放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0-10-16 2.16 2.38 -9.24 500.00 1080.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22 2.53 2.67 -5.24 390.00 986.70

买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瑞金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18 2.57 2.82 -8.87 170.00 436.9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18 2.57 2.82 -8.87 30.00 77.1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1-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艾格: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汉玉,吕成杰,尹兆君,张欣,张远,张鹏,曹晓龙,朱谦,李东锋,李斐,王双义,陈文清,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张鹏2
公告日期 2020-05-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0-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根彩)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郑根彩
公告日期 2019-10-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楼蓉)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楼蓉
公告日期 2019-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永琴)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永琴

*ST艾格: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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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11-18

处罚对象:

刘汉玉,吕成杰,尹兆君,张欣,张远,张鹏,曹晓龙,朱谦,李东锋,李斐,王双义,陈文清,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张鹏2

证券代码: 002619 证券简称: *ST艾格 公告编号: 2021-090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2020 年度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1 规
定:“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 14.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
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
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
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
虽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 14.3.7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
同意。”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
司股票终止上市。
2、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
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暂未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5.1 条、 14.5.2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3、其他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账面上存在大额的应收账款余额,
其真实性及可回收性存在风险。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 于2020年12月7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7),
因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7日,上市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1]10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主要内
容公告如下: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王双义先生、刘汉玉先生、曹晓龙先生、张鹏先生、
吕成杰先生、李斐先生、李东锋先生、陈文清先生、张鹏先生、朱谦先生、张欣
先生、张远先生、尹兆君先生: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格拉斯” 或“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艾格拉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艾格拉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存在重大
遗漏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艾格拉斯控股子发生11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累
计12.98亿元,具体如下:
1、 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12月24日,霍尔果斯巨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其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4笔定期存单,合计2.76亿元,为江门市钏玥计
算机科技有限公司2.68亿元贷款提供担保, 2018年12月24日还款结清本息。该
笔担保金额占最近一期即《2016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34.18亿元的7.84%。
2、 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香港艾格拉斯有限公司提供其澳
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定期存单0.11亿美元为深圳市该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该亚智能”) 0.7亿元贷款担保, 2020年8月5日贷款已结清。该笔担保金
额占最近一期即《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58.07亿元的1.21%。
3、 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新疆艾格拉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疆艾格拉斯”)提供其澳门国际银行佛山支行定期存单3.10亿元
为关联方张家港市中纺针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中纺”)贷款3亿元担保。该笔担保金额占最近一期即《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58.07亿元
的5.17%。
4、 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12月19日,北京艾瑞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艾瑞福”)提供其江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0.6亿元定期存单,为张家港
市世纪诚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诚轩”) 0.6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保贴
业务合作协议担保, 2019年12月19日已解除担保。
5、 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12月2日,艾瑞福提供其江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
1亿元定期存单,为世纪诚轩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担保, 2019
年12月2日已解除担保。
上述2笔担保金额共1.6亿元占最近一期即《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
产58.07亿元的2.76%。
6、 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北京指尖乾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指尖乾坤”)提供其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南头支行0.5亿元定期存单,为
深圳市前海众利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众利勤”)汇票承兑合同担保。
7、 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指尖乾坤提供其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南
头支行0.5亿元定期存单,为前海众利勤汇票承兑合同担保。
8、 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指尖乾坤提供其广东华兴银行深圳
南头支行1亿元定期存单,为前海众利勤汇票承兑合同担保。
上述3笔担保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 6月4日、 6月11日解除。 3笔担保合计
2亿元,担保金额占最近一期即《2018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64.49 亿元的
3.10%。
9、 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11日,北京战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战魂”供其江苏银行苏州平江支行0.53亿元定期存单为关联方张家港
市保税区元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狩国际”) 0.5亿元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担保, 2020年6月11日已解除担保。
10、 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1日,北京战魂提供其江苏银行苏州平江
支行0.53亿元定期存单为元狩国际0.5亿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 2020年6月
11日已解除担保。
11、 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战魂提供其江苏银行苏州平江
支行2.1亿元定期存单为元狩国际2亿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 2020年6月30日
已解除担保。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
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实,但艾格拉斯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存在
重大遗漏。
艾格拉斯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双义、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刘汉玉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二、艾格拉斯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
况,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11月15日,根据艾格拉斯董事长王双义、财务总监刘汉玉安排,资
金主管张一电话通知澳门国际银行先将艾格拉斯控股子公司北京巨龙互娱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互娱”)银行账户(账号:203000001536)中的
4亿元资金转出至霍尔果斯优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优
选”)银行账户(账号: 203000001552,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优选1552账户”),
再将霍尔果斯优选1552账户4亿元资金转出至新嘉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
银行深圳东海支行账户(账号: 44250100004300001235,以下简称“新嘉财
1235账户”),备注往来款。
2019年11月27日,新嘉财1235账户将4亿元转至艾格拉斯第一大股东日照
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义聚”)澳门国际银行佛山支
行账号(账号: 203000001560),备注为往来款。 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17
日,日照义聚将上述4亿资金分拆转出,去向为日照义聚招商银行账户16,918.90
万元、世纪诚轩银行账户10,000万元、该亚智能银行账户7,081万元(用于归还
澳门国际银行贷款)、艾格拉斯关联方张家港中纺银行账户6,000万元。
2019年12月20日,根据王双义、刘汉玉安排,张一电话通知澳门国际银行
先将艾格拉斯控股子公司新疆艾格拉斯账户(账号:203000000661)中3亿元资
金转出至霍尔果斯优选1552银行账户,再由霍尔果斯优选1552银行账户将3.035
亿元资金转出至关联方张家港中纺账户,用于归还澳门国际银行贷款。前述7亿
元资金来自艾格拉斯及其控股子公司。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艾格
拉斯将7亿元资金转出至关联方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但艾格拉斯未在2019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22日,日照义聚成为控股股东,此前资金占用的性质变为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对艾格拉斯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累计金额为9.02亿元。
三、艾格拉斯两次以虚假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入账,导致《2019年年
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
季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虚增利润。
2019年12月,根据王双义、刘汉玉安排,张一将虚假的巨龙互娱澳门国际
银行佛山支行4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账号: 203000001597,开户证实书编
号 10000587,起息日2019年11月15日,到期日2020年5月15日)和控股子公
司新疆艾格拉斯澳门国际银行佛山支行3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账号:
203000001674,开户证实书编号10000653,起息日2019年12月20日,到期日
2020年6月20日),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后,由艾格拉斯出纳张鑫颖保管。
2019年通过以虚假的7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入账的方式,艾格拉斯
《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7亿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总资产
35.85亿元的19.53%;虚增利润126.58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
25.55亿元的0.05%。 2020年4月24日,艾格拉斯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通过虚假7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入账的方式,艾格拉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虚增其他流动资产7亿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6.06亿元的19.41%;导
致虚增利润369.8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0.62亿元的5.97%。
2020年5月至6月,根据王双义、刘汉玉安排,张一将前述两张定期存款开
户证实书到期更换成虚假的巨龙互娱4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账号:
203000002145,开户证实书编号: 10001172,起息日2020年5月25日,到期日
2020年11月25日)、新疆艾格拉斯3.03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账号:
203000002205,开户证实书编号: 10001283,起息日2020年6月19日,到期日
2020年12月19日),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后,由艾格拉斯出纳张鑫颖保管。
通过以虚假的7.03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入账的方式,导致艾格拉斯
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2020半年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7.03亿元,虚增金
额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5.66亿元的19.71%;虚增利息收入708.33万元,占当期报
告记载的利润总额0.36亿元的19.51%。通过虚假7.03亿元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入账的方式, 2020年10月26日,艾格拉斯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
其他流动资产7.03亿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5.49亿元的19.81%;虚增
利息收入373.82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430.27万元的 86.88%。
对于上述事实二至事实三,《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情况,《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
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增其他流动资产、虚增利润,艾格拉斯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双义、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刘汉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
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曹晓龙、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鹏(董事)、时任董事吕成杰、
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斐、时任外部董事李东锋、时任独立董事陈文清、
时任独立董事张鹏(独立董事)、时任独立董事朱谦、时任监事会主席张欣、时任
监事张远、时任监事尹兆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银行提供的账户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相关定期报告、记账凭证及相关单据、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根据上述事实一至事实三,艾格拉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艾格拉斯未在《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艾格拉斯两
次以虚假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入账,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
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其他
流动资产、虚增利润。艾格拉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艾格拉斯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艾格拉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二、对王双义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三、对刘汉玉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四、对曹晓龙、张鹏(董事)、李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吕成杰、李东锋、陈文清、张鹏(独立董事)、朱谦、张欣、张远、
尹兆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王双义在上述违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主观恶性大。刘汉玉在王双义的组织
安排下,知悉、参与上述违法行为。二人直接导致艾格拉斯涉嫌上述信息披露违
法事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
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刘
汉玉、王双义分别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
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
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逾期则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2020年度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1规定: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
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
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
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
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
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
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
2、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
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暂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5.1条、 14.5.2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
订) >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3、其他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账面上存在大额的应收账款余额,
其真实性及可回收性存在风险。
4、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相关进展,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
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

关于对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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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5-25

处罚对象:

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
龙桥镇工业街,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控股”)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6月19日,巨龙控股与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艾格拉斯”)签订了《资产出售协议》,购买艾格拉斯
混凝土输水管道业务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经艾格拉斯2018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双方签订的后续补充协议,部分股权
转让价款延期至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但巨龙控股未如期支
付上述款项,总欠款额为2.53亿元。 
巨龙控股未在承诺期限内履行股权转让尾款支付承诺,存在
超期未履行承诺情形,涉及金额2.53亿元,占上市公司2018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92%。 
巨龙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5月25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根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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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0-31

处罚对象:

郑根彩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根彩) 
〔2019〕111号
 
当事人:郑根彩,女,1961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郑根彩内幕交易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管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5年3月,巨龙管业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资产的重大重组,巨龙管业变为双主业运营,包括传统混凝土输水管道业务和以手机游戏为核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及文化产业等业务。由于传统业务经营不佳,业绩持续下滑出现亏损,故筹划转型,出售传统混凝土输水管道业务及相关资产和负债。
  2016年5月,巨龙管业开始进行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由于种种原因,资产剥离事项未能如期在2016年11月完成。
2016年11月17日,巨龙管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继续推进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2016年11月18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决定继续推进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由董事长吕某高和财务总监吕某仁、董秘郑某重新启动该项工作。
  2016年12月30日之前,巨龙管业副董事长王某义、董事刘某玉、吕某高和郑某多次在电话或见面讨论过资产出售的问题。
2016年12月27日、28日,为筹措资金以尽快实施资产剥离,吕某高、巨龙管业总经理吕某杰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减持500万股和474万股。
2016年底,双方基本达成管业资产剥离、后续变更经营范围等一系列公司转型的共识。
2017年2月13日,巨龙管业年报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郑某通知长城证券等其他中介同期进场推进巨龙管业资产剥离事项。
2017年3月2日召开剥离管业资产的中介协调会(电话会议),并制作了相关推进时间表。3月6日成立了“JL资产出售”微信群。
2017年4月中旬,中介机构基本完成审计、评估初稿。
2017年5月9日,吕某高、郑某、刘某玉等对巨龙管业剥离管业资产等问题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6月19日,巨龙管业与巨龙控股集团签署《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之资产出售协议》,将巨龙管业的混凝土管道业务及相关资产与负债整体转让给巨龙控股集团,交易对价为账面净资产5.19亿元。2017年6月21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巨龙管业拟出售的混凝土输水管道业务在2016的营业收入为22,325.37万元,占同期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9.72%,交易价格为5.19亿,数额巨大,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巨龙管业与巨龙控股集团签订协议拟出售混凝土输水管道业务及相关资产和负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于2017年6月21日。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吕某高、吕某仁主导或参与上市公司出售混凝土输水管道业务及相关资产和负债方案的制定及相关具体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当事人使用“郑根彩”证券账户交易“巨龙管业”
(一)“郑根彩”证券账户开立及交易情况
   “郑根彩”证券账户2001年6月8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营业部,资金账号30****16,该账户未设置代理人,预留联系电话为当事人手机号139****0723。
  2017年1月4日至5月19日,“郑根彩”账户买入“巨龙管业”201,600股,成交金额共计2,904,217元。2017年11月21日,卖出136,000股。截至2019年5月29日,持有余股226,880股(含红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为88,558.25元。
(二)“郑根彩”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郑根彩”证券账户对应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当事人农行账户,资金均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仁农行账户转入。
(三)“郑根彩”证券账户决策、操作情况
  “郑根彩”证券账户决策人和操作人均为当事人。当事人称“郑根彩”证券账户由自己实际控制并使用,密码由自己掌握。交易方式为手机委托和网上委托,下单手机号码为139****0723,该号码为当事人独立使用。
  (四)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仁关系密切
当事人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仁前妻,双方育有一子。2014年,当事人与吕某仁离婚,双方保持微信、通话、短信联系,且资金方面存在往来。当事人与吕某仁属于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
  (五)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仁的联络接触情况
2017年1月4日、5月18日、5月19日,即当事人买卖“巨龙管业”前后,频繁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吕某仁打听相关情况,有时会征求吕某仁的意见。
  (六)账户交易特征分析
  1.“郑根彩”证券账户买入“巨龙管业”存在买入坚决的特征。2016年12月29日,“郑根彩”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转入3,000,000元,2017年1月4日、6日,账户累计买入“巨龙管业”合计50,000股,成交金额合计904,860元。2017年5月18日,“郑根彩”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转入2,000,000元,5月18日、19日,账户买入“巨龙管业”151,600股,成交金额1,999,348元。
2.“郑根彩”证券账户买入“巨龙管业”存在买入股票单一的异常特征。该证券账户在2017年1月至5月,除申购新股外,仅购买“巨龙管业”一只股票。
3.“郑根彩”银证转入资金和购买股票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变化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证转账记录、询问笔录、短信记录、微信记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吕某仁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当事人作为其前妻,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吕某仁转入的资金为当事人购买“巨龙管业”股票的来源。结合账户资金实际归属吕某仁,二人通讯联络与资金转入、账户交易时点高度吻合,账户交易与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等证据,当事人利用“郑根彩”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购买“巨龙管业”系个人行为,与吕某仁无关,资金来源于吕某高通过吕某仁归还的借款以及吕某仁给儿子结婚用的200万元,吕某仁未告知其任何消息;第二,单一买入“巨龙管业”是因为看好巨龙管业转型后的手游行业;第三,不应将其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第四,行政处罚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需遵循无罪推定;第五,相较于其他内幕交易案件涉案金额,处罚幅度有失公平。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购买“巨龙管业”资金来源以及是否与吕某仁有关的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当事人内幕信息敏感期购买“巨龙管业”资金均来源于吕某仁。当事人表示,2016年12月吕某仁转给本人的543万元系吕某高还款,之前借给吕某高180万,包括自己和兄弟姐妹的钱,利息约定年化15%,按照复利计算。但此说法我会不予认可:一是此说法无相关借条、汇款凭证等客观证据证明;二是吕某仁将543万转到当事人银行账户后,当事人立即将500万元转至名下证券账户,而不是返还兄弟姐妹;三是无其他证据证明吕某仁转款的合理性;四是吕某仁转款原因并非认定当事人内幕交易行为的必备因素。
第二,关于单一买入“巨龙管业”的理由。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称,2017年1月4日至6日买入“巨龙管业”,是根据巨龙管业公告知道巨龙管业正在重组,若重组成功股价可能上涨,加之其走势很好,所以买入“巨龙管业”,当时买入价18块多。2017年5月18日至19日,“巨龙管业”股价13块多,为摊薄成本就全部买入“巨龙管业”。其陈述意见辩称单一买入理由是看好巨龙管业转型后的手游行业,与上述理由不一致。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第三,关于当事人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以及处罚是否“有罪推定”的问题。吕某仁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同当事人虽已离婚,但双方保持微信、通话、短信联系。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当事人买卖“巨龙管业”前后,频繁向吕某仁打听相关情况,有时会征求吕某仁的意见,关系密切,且双方资金方面存在往来,当事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因此,结合当事人购买“巨龙管业”资金实际来源吕某仁,二人通讯联络与资金转入、账户交易时点高度吻合,账户交易与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等证据,当事人内幕交易“巨龙管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四,处罚幅度是否有失公平问题。以盈利金额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符合《证券法》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款的规定,并考虑了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节,于法有据,处罚幅度公平、合理。
  综上,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当事人郑根彩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巨龙管业”,没收违法所得88,558.25元,并处以265,674.75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3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楼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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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0-31

处罚对象:

楼蓉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楼蓉) 
                     〔 2019〕112号
 
当事人:楼蓉,女,1979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楼蓉内幕交易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管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5年3月,巨龙管业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资产的重大重组,巨龙管业变为双主业运营,包括传统混凝土输水管道业务和以手机游戏为核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及文化产业等业务。由于传统业务经营不佳,业绩持续下滑出现亏损,故筹划转型,出售传统混凝土输水管道业务及相关资产和负债。
  2016年5月,巨龙管业开始进行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由于种种原因,资产剥离事项未能如期在2016年11月完成。
2016年11月17日,巨龙管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继续推进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2016年11月18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决定继续推进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由董事长吕某高和财务总监吕某仁、董秘郑某重新启动该项工作。
  2016年12月30日之前,巨龙管业副董事长王某义、董事刘某玉、吕某高和郑某多次在电话或见面讨论过资产出售的问题。
2016年12月27日、28日,为筹措资金以尽快实施资产剥离,吕某高、巨龙管业总经理吕某杰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减持500万股和474万股。
2016年底,双方基本达成管业资产剥离、后续变更经营范围等一系列公司转型的共识。
2017年2月13日,巨龙管业年报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郑某通知长城证券等其他中介同期进场推进巨龙管业资产剥离事项。
2017年3月2日召开剥离管业资产的中介协调会(电话会议),并制作了相关推进时间表。3月6日成立了“JL资产出售”微信群。
2017年4月中旬,中介机构基本完成审计、评估初稿。
2017年5月9日,吕某高、郑某、刘某玉等对巨龙管业剥离管业资产等问题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6月19日,巨龙管业与巨龙控股集团签署《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之资产出售协议》,将巨龙管业的混凝土管道业务及相关资产与负债整体转让给巨龙控股集团,交易对价为账面净资产5.19亿元。2017年6月21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巨龙管业拟出售的混凝土输水管道业务在2016年的营业收入为22,325.37万元,占同期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9.72%,交易价格为5.19亿,数额巨大,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巨龙管业与巨龙控股集团签订协议拟出售混凝土输水管道业务及相关资产和负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于2017年6月21日。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吕某高、吕某仁主导或参与上市公司出售混凝土输水管道业务及相关资产和负债方案的制定及相关具体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当事人利用“林某华”证券账户交易“巨龙管业”
(一)“林某华”证券账户开立及交易情况
  “林某华”证券账户于2010年11月3日开立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后街营业部,资金账号26****862,未设置代理人。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4日,“林某华”证券账户无股票交易记录。2017年1月5日至4月26日买入“巨龙管业”821,700股,成交金额合计12,888,090元;2018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卖出374,000股,成交金额合计2,382,700元。截至2019年5月29日,账户“巨龙管业”已全部卖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亏损6,575,065.59元。
(二)“林某华”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2017年1月5日至4月26日,“林某华”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账户累计转入1,300万元,全部来源于当事人的配偶吕某高。
(三)“林某华”证券账户决策、操作情况
  “林某华”证券账户于2017年1月5日至10日、1月17日、1月24日至2月20日、3月31日、4月25日至26日买入“巨龙管业”都是通过手机委托下单方式交易,下单手机号均为135****2055,该号码为当事人独立使用。当事人承认“林某华”证券账户买卖“巨龙管业”股票的决策人和操作人均是自己。
  (四)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高关系密切
  当事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高的配偶,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两人居住在一起,育有一子,关系密切,且用于购买“巨龙管业”的资金系吕某高转入。
  (五)账户交易特征分析
1.内幕信息形成之前,“林某华”证券账户无股票交易记录。
2.“林某华”证券账户买入“巨龙管业”股票存在买入坚决、全仓买入的特征。“林某华”账户基本在银证转账转入资金后就全仓买入,买入坚决。
3.“林某华”证券账户买入“巨龙管业”股票存在买入股票单一异常特征。2017年1月5日至5月24日,“林某华”账户除新股申购外,仅交易“巨龙管业”一只股票。
4.“林某华”银证转入资金和购买股票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变化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证转账记录、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吕某高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当事人作为其配偶,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一起居住,关系密切。结合账户资金实际来源于吕某高,资金转入、账户交易与内幕信息形成和发展过程高度吻合等证据,当事人利用“林某华”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当事人楼蓉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3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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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4-30

处罚对象:

王永琴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永琴) 
〔2019〕32号
 
当事人:王永琴,女,1979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永琴内幕交易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管业)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永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2015年10月,巨龙管业开始停牌策划收购杭州搜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搜影)和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拇指玩)各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6年11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巨龙管业收购杭州搜影和北京拇指玩各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获审核通过。
2016年11月2日下午,现场参与上会的各方人员讨论初步商定要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
2016年11月3日,巨龙管业召开董事会决定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并发布公告。
2016年11月7日,巨龙管业主要负责本次收购项目的副董事长王某义、董事刘某玉与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有关人员召开了中介协调会,讨论并确定准备第二次重组上会的修改方案。当天,相关修改方案也告知杭州搜影法定代表人王某锋和北京拇指玩总经理李某等,王某锋同意中介进场调查开展工作,以免耽误重组进度。
2016年11月8日至12月6日期间,杭州搜影和北京拇指玩一直在与巨龙管业沟通修改后的方案。
2016年11月9日,中介机构陆续进场尽职调查并准备资料。
2016年11月30日,王某义、刘某玉和中间人阮某见面商谈,谈了双方的真实想法等,王某义也让阮某继续做王某锋相关工作。
2016年12月6日,王某锋赴北京与王某义进行了深入的磋商,经磋商,双方就方案修改基本达成一致。王某锋回到杭州与杭州搜影包括董某启在内的三名股东商量后,三名股东也基本同意。
2016年12月6日至12月15日,中介机构陆续完成相关报证监会资料的草稿,同时包括杭州搜影在内的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也在收购的相关协议文件上签字。
2016年12月15日上午,王某义和刘某玉与吕某高(时任巨龙管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郑某(时任巨龙管业董事、董事会秘书)沟通了重大资产重组二次上会的相关事项。
2016年12月16日,华泰联合证券完成了重组报告书初稿,发给其他中介机构、巨龙管业、杭州搜影、北京拇指玩各方相关人员,由各方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2016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相关中介机构继续完善相关资料并各自完成相关内核等程序。
2016年12月20日,巨龙管业召开董事会与监事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016年12月21日,巨龙管业公告了相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草案。
巨龙管业2016年11月3日公告的继续推进重组事项,即购买杭州搜影和北京拇指玩各100%股权,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分别为60.22%和52.86%,且标的资产净额超过5,000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巨龙管业2016年12月21日公告的重组草案,是2016年11月3日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进展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11月7日,公开于2016年12月21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
二、王永琴实际控制“郑某敏”账户、“张某平”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的情况
(一)王永琴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
王某锋是杭州搜影的创始股东和时任董事长,是本次重组项目杭州搜影方主要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1月7日巨龙管业将二次上会修改方案通知了王某锋,王某锋从该日起知悉内幕信息。
王永琴是王某锋的配偶,二人共同生活,关系密切,且王永琴承认,大约2016年11月初至12月底,几次在家里听到王某锋打电话与别人讨论杭州搜影并购重组的事情,并问过王某锋并购重组的意思以及巨龙管业并购重组后的前景,自己萌生了买“巨龙管业”的想法。
(二)王永琴实际控制“郑某敏”账户、“张某平”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
1. 王永琴实际控制“郑某敏”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
“郑某敏”账户于1998年2月19日开立于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杭州庆春路营业部。2016年12月10日左右,张某平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要求开始借用“郑某敏”账户,自此至调查日,该账户和对应的同名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张某平控制使用。
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决策要求,张某平使用“郑某敏”账户通过本人尾号5424的手机操作下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6年12月16日、19日买入“巨龙管业”共计232,535股,成交金额共计4,986,670.75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7年12月19日全部卖出。“郑某敏”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亏损2,295,875.12元。
“郑某敏”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用于买入“巨龙管业”的资金为王某锋和王永琴的家庭共有财产。
2. 王永琴实际控制“张某平”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
“张某平”账户于2016年11月8日开立于财通证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该账户和对应的同名三方存管银行由张某平本人控制使用。
根据王永琴买入“巨龙管业”的决策要求,张某平使用“张某平”账户通过本人尾号5424的手机操作下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6年12月13日至15日买入“巨龙管业”共计47,200股,成交金额共计998,266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7年12月19日卖出31,100股。“张某平”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盈利21,426.52元。
“张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用于买入“巨龙管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张某平”账户对应的同名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理财产品赎回,是张某平根据王永琴要求对王某锋的还款。
王永琴指使张某平使用“郑某敏”账户和“张某平”账户内幕交易“巨龙管业”合计亏损2,274,448.6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某敏”账户、“张某平”账户交易“巨龙管业”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
“郑某敏”账户为张某平在2016年12月10日左右借用,在2016年12月16日王永琴转入500万元后,于12月16日、19日全部买入“巨龙管业”,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银证转账后马上、大量、首次、单向、全仓买入“巨龙管业”的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账户的借用时点、银证转账时点、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公开高度吻合。
“张某平”账户于内幕信息形成日的第二天开立,于2016年12月13日、14日共银证转账100万元,12月13日至15日就全仓买入“巨龙管业”,“巨龙管业”于12月20日停牌,存在银证转账后马上、大量、首次、单向、全仓买入的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账户的开立时点、银证转账时点、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公开高度吻合。
王永琴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巨龙管业”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巨龙管业公司公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有关人员邮件、飞行记录、“郑某敏”账户资料、“张某平”账户资料、有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永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王永琴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对王永琴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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