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高新
园朗一路丹邦科技大楼;
刘萍,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凡,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丹邦”)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2021 年 1 月 29 日, *ST 丹邦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36,100 万元至 36,20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250 万元至-2,250— 2 —
万元。 2021 年 4 月 27 日, *ST 丹邦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
正公告》,将 2020 年预计营业收入向下修正为 4,800 万元至 5,200
万元,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84,000 万元至-65,000 万元。 2021
年 4 月 29 日, *ST 丹邦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度经审
计的营业收入为 4,872.45 万元,经审计的净利润为-81,105.01
万元。 *ST 丹邦 2020 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相比差异巨大, *ST 丹邦未按规定及时修正,且未提示股票交易
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二、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1 年 4 月 29 日, *ST 丹邦披露的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亚
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审计范围受限,无法确
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准确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其他
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
*ST 丹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5.3.5 条、第 5.3.6 条的规定。
*ST 丹邦董事长刘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ST 丹邦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ST 丹邦总经理谢凡、财务负责人刘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丹邦上述违规行为— 3 —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萍、总经理谢凡
和财务负责人刘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丹邦、刘萍、谢凡和刘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丹邦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8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