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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
区滨河路20号;
高学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理,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雷敏,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玻
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月9日至2月14日,北玻股份在本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对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关
于光伏HIT薄膜电池产业链的技术研发”等提问的回复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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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具备制造符合
HIT工艺的PVD镀膜设备能力”。2月25日,北玻股份在回复本
所关注函的公告中披露,目前北玻股份尚不具备成熟商业化运作
生产HIT工艺PVD镀膜设备的能力。
北玻股份在互动易中对投资者的回复与对本所关注函回复
的公告之间存在不一致,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误导性陈述的情
形。
北玻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北玻股份董事长高学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北玻股份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北玻股份总经理高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北玻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北玻股份董事会秘书雷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北玻股份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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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学明、总经
理高理、董事会秘书雷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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