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李五令,苏卫标,邹剑寒,厦门永年达科技有限公司,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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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
区东浦路 22 号 2 楼;
邹剑寒,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五令,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之一;
厦门永年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湖北二路
1519 号 603 单元,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
苏卫标,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
经查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奥佳华”)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4 月至 12 月,奥佳华通过支付在建工程款的形式,
违规向奥佳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厦门永年达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永年达”)提供资金。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度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6,150 万元,占奥佳华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截至 2021
年 9 月底,上述资金占用款已全部归还。
奥佳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奥佳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邹剑寒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奥佳华实际控制人之一李五令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3 —
奥佳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永年达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2.3 条的规定。
奥佳华财务总监苏卫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二、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长兼总经理邹剑寒,实际控制人之一李五令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三、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
联方厦门永年达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苏卫
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4 —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