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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柯秋平、时招军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柯秋平,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时招军,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 柯秋平、时招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7 月,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双星新材”)向柯秋平、时招军收购了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为”) 100%股权。柯秋平、时招军承诺,
2017 年、 2018 年江西科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
称“净利润”)需分别达到 7,000 万元、 10,000 万元,低于利润
承诺部分由柯秋平、时招军以现金方式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江西科为2017年、2018— 2 —
年净利润分别为 4,345,330.40 元、 402,827.54 元,根据业绩承
诺,柯秋平、时招军在 2017 年应补偿金额为 6,565.47 万元, 占
上市公司当年净利润的比例为 87.95%,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6.21%;
柯秋平、时招军在 2018 年应补偿金额为 9,959.72 万元,占上市
公司当年净利润的比例为 30.99%,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4.03%。截
至目前,柯秋平、时招军尚未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柯秋平、时招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11.11.1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5.5 条、第 4.5.16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对柯秋平、时招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柯秋平、时招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双星新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柯秋平、时招军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
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23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