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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0025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27208.00 30.334
2024-06-30 1 其他 3 27208.00 30.334
2024-03-31 1 其他 4 29049.88 32.387
2023-12-31 1 其他 4 30194.11 33.663
2023-09-30 1 其他 4 31337.61 34.93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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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8 2.00 1.99 0.50 30.00 60.00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都银座证券营业部

2024-11-15 2.10 2.09 0.48 47.55 99.85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都银座证券营业部

2024-11-13 2.16 2.13 1.41 46.00 99.36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都银座证券营业部

2024-11-11 2.05 2.05 0 49.66 101.80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都银座证券营业部

2024-11-07 1.80 1.86 -3.23 41.00 73.80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都银座证券营业部

2024-11-06 1.77 1.77 0 49.50 87.62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都银座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围海: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沈海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围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付显阳,冯婷婷,唐建新,宋敏,李威,汪文强,王可飞,胡寿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付显阳,冯婷婷,吴良勇,汪文强,王可飞,胡寿胜,陈静玉,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野)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野
公告日期 2022-04-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成迪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成迪龙

*ST围海: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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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9-20

处罚对象:

沈海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774 号
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广
贤路 1009 号;
沈海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围海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2024 年 4 月 29 日、 2024— 2 —
年 4 月 30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4.18%, *ST 围海于 2024 年 5 月 5 日晚间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公告》。公司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按照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7.1.2 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 2023 年 12 月修订)》的要
求提示*ST 围海存在的可能触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
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风险。
*ST 围海在 2024 年 5 月 6 日午间对上述公告进行补充并披露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更新后)》,但公司在公告中仅披露
了宁波证监局及本所向公司发出了提示函、关注函及该等函件指
出的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退市风险,未按照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7.1.2 条的规定充分披露*ST 围海对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关注、核实情况,并结合核实情况充分提
示公司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
*ST 围海股票于 2024 年 5 月 6 日、 5 月 7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
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2.21%, *ST 围海在 5 月 7 日下午
向本所提交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文件中亦未包含*ST 围
海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关注、核实情况,并结
合核实情况如实说明公司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
*ST 围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7.1.2 条第二项的规定。
*ST 围海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沈海标,未能恪尽职守、— 3 —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
第二款第十项、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ST 围海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沈海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围海、沈海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围海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ST 围海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0 日— 4 —

*ST围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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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1-02

处罚对象:

付显阳,冯婷婷,唐建新,宋敏,李威,汪文强,王可飞,胡寿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公告编号:2024-00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0222023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
案调查。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3]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婷婷、汪文强、付显阳、李威、王
可飞、唐建新、胡寿胜、宋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涉嫌违反证券法律
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ST 围海 2019 年年度报告商誉减值事项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度,*ST 围海对并购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形成
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无合理依据调整资产组组成,未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
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为基础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且无合理依据进行调减,无
合理依据调整企业特定风险系数,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70,080.50 万元。2022
年 4 月 30 日,*ST 围海更正了 2019 年年度报告,冲回了 2019 年账面计提的商
                                      1
誉减值准备 70,080.50 万元,补充计提 2019 年商誉减值准备 20,654.07 万元。上
述事项导致*ST 围海 2019 年度虚减利润总额 49,426.43 万元,占 2019 年年报更
正前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5.23%。
    二、*ST 围海部分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减值损失,导致虚增 2021 年利润、
虚减 2022 年利润
    (一)宁海县三山涂促淤试验堤项目情况
    由于受国家用海政策调整影响,*ST 围海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海越
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接的宁海县三山涂促淤试验堤项目(以下简称宁海项目)
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起暂停施工。2021 年 5 月 31 日起,宁海项目终止。2021 年
8 月,*ST 围海以宁海项目中止期间的维护成本向宁海业主方申报产值,但因图
纸未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测量,具体产值金额未得到宁海业主方认可。宁海项目
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1. 2020 年度,将截至 2020 年末累计发生的维护与修复成本 1,277.45 万元作
为合同资产的确认金额,但未考虑增值税影响。
    2. 将实际发生在 2022 年度以前的 3,002.21 万元合同履约成本跨期确认至
2022 年度。
    3. 预计截至 2021 年底尚可向业主方结算的产值为 0,并据此计提了坏账准
备。后经重新测算,截至 2021 年末未结算产值应为 1,413 万元。
    由于上述会计处理问题,导致*ST 围海虚增 2021 年度利润总额 1,630.37 万
元,虚减 2022 年度利润总额 1,630.37 万元。
    (二)六安市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 PPP
项目情况
    2017 年 11 月 7 日,*ST 围海承接六安市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
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 PPP 项目(以下简称六安项目),并于 12 月 8 日签订项目
合同。2018 年 3 月 12 日,成立项目公司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六安河海),*ST 围海持股 80%。2018 年 6 月,六安河海与*ST 围海签订六
安项目的施工合同。2021 年 5 月 13 日起,六安市 PPP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
六安市水利局推动六安河海股权转让事宜。2023 年 3 月 31 日,六安市水利局向
*ST 围海发出《关于终止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
                                     2
理工程 PPP 项目合同的通知书》。六安项目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1. 截至 2020 年末,*ST 围海与六安河海结算产值为 15,010.97 万元,该项
目增值税税率为 9%,但*ST 围海错误适用 10%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税,导致结转
的合同履约成本金额不准确。
    2. 根据 2021 年 9 月 9 日六安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六安市水利局、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ST 围海等五方共同签署的
《关于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股权转让价
款有关工程量和管理费摊销复核结果的说明》,六安项目工程费用为 14,902.27 万
元。该部分即*ST 围海可以与六安河海结算的产值。*ST 围海将应在 2021 年度
确认的产值变动数据调整在了 2022 年度。
    3. 截至 2021 年末,未将应向六安市水利局收取的增值税税金和建设期融资
利息计入长期应收款。
    4. 将实际发生在 2022 年度以前的 1,333.66 万元合同履约成本跨期确认至
2022 年度。
    由于上述会计处理问题,导致*ST 围海虚增 2021 年度利润总额 5,075.72 万
元,虚减 2022 年度利润总额 4,878.05 万元。
    上述宁海项目和六安项目的会计处理问题导致*ST 围海虚增 2021 年度利润
总额 6,706.09 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0.62%;虚减 2022 年度利润总
额 6,508.42 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17%。
    上述违法事实,有*ST 围海相关定期报告、财务资料、会议资料、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 围海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ST 围海 2019 年年度报告商誉减值事项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冯婷婷
时任*ST 围海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主导并决策实施商誉减值事项,在*ST 围
海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付显阳时任*ST 围海总经理,在前任总经理殷航俊
临近年度报告披露前离职的异常情况下,应当关注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
                                    3
誉减值事项,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主持经营班子会议知悉商誉减值计提没有正式评
估报告的情况下,仍然作为总经理签署了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在*ST 围海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也未提出异议,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唐建新时任*ST 围
海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虽未参与商誉减值的前期测算过程,但在内部
会议前已获知现金流调减事项系由公司顾问向中联评估提出建议、中联评估未出
具正式评估报告,在内部会议中在时任*ST 围海总经理对全额计提商誉减值提出
证据不足、管理层对减值事宜未做专项沟通的情况下,仍然同意推进冯婷婷提出
的全额计提商誉减值之后再进行差错更正的做法,未明确提出异议,在*ST 围海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胡寿胜时任*ST 围海财务总监,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参
与商誉减值计提事项,知悉商誉减值评估初评无需计提减值的过程材料,未对全
额计提商誉减值的重大异常情况提出异议,在*ST 围海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ST 围海部分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减值损失,导致虚增 2021 年利润、
虚减 2022 年利润的行为,汪文强时任*ST 围海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
知悉六安项目的股权转让情况,应当关注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ST
围海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年度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付显阳时任*ST 围海副总经理,
知悉六安项目的股权转让情况,参与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ST 围
海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年度报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威时任*ST 围海副总经理,参与
六安项目的股权转让事项,知悉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ST 围海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可飞时任*ST 围海财务总监,知悉
六安项目的股权转让情况,参与 2021 年度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
*ST 围海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宋敏时任*ST 围海财务总监,知悉六安项目的
股权转让情况,参与 2022 年度宁海项目、六安项目的减值过程,在*ST 围海 2022
                                    4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二、对冯婷婷、汪文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付显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李威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王可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六、对唐建新、胡寿胜、宋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年8月修订)》9.5.1条、9.5.2条、9.5.3条、9.5.4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5

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1-25

处罚对象:

付显阳,冯婷婷,吴良勇,汪文强,王可飞,胡寿胜,陈静玉,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1120 号
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广贤路 1009 号;
汪文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冯婷婷,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良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付显阳,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可飞,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2 —
胡寿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陈静玉,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会计报告差错更正
根据 ST 围海 2020 年 9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2020 年 8 月至 9 月对 ST 围海及相关
当事人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第 31 号)、《关于对付显阳、胡寿
胜、唐建新、王少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第 32
号)、《关于对黄晓云、李罗力、段晓东、郑云瑞、毛兴利、吴良
勇、李威、沈伟平、俞元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
第 33 号)、《关于对冯婷婷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1〕第 35 号)显示,ST 围海 2019 年商誉减值测试的资
产组发生变更,而 ST 围海管理层未就该资产组变更提供合理性依
据,在预计商誉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以企业管理层批
准的最新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等为基础,且预测的部分指标依据
不充分,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根据 ST 围海 2021 年 11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公
— 3 —
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宁波证监局 2021 年 11 月 19 日出具
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仲成荣、
陈伟、汪文强、赵笛、陈静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
第 25 号)显示,ST 围海未将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千年”)失去控制前的财务数据纳入 2020
年年度财务合并报表,2020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失控子公司上海千
年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披露前后不一致且不全面,2020 年财务报
表合并范围前后不一致且未披露相关说明,未合理确认 2020 年末
财务报表中“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的账面价值。
2022 年 4 月 30 日,ST 围海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
追溯调整的公告》及更正后的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一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ST 围海对相关会计期间的
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会计科
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ST 围海更正前后 2019 年净利润分
别为-14.22 亿元、-11.11 亿元,差异值 3.11 亿元,占更正前 2019
年净利润绝对值的 21.83%;更正前后 2020 年净利润分别为-2.72
亿元、-4.10 亿元,差异值 1.38 亿元,占更正前 2020 年净利润
绝对值的 51.01%。
二、业绩预告违规
ST 围海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 4 —
2021 年度净利润为 1.25 亿元至 1.85 亿元。ST 围海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21 年度净利润为-2,500
万元至-3,000 万元。ST 围海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1 年年度
报告,ST 围海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737.50 万元,ST
围海《2021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与 2021 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差异较大,且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ST 围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ST 围海董事长兼总经理汪文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违
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ST 围海时任董事长冯婷婷、时任总经理付显阳、时任财务总
监胡寿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责任。
ST 围海时任财务总监陈静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责任。
ST 围海时任总经理吴良勇、财务总监王可飞未能恪尽职守、
— 5 —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违
规事实二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
文强,时任董事长冯婷婷,时任总经理吴良勇、付显阳,财务总
监王可飞,时任财务总监胡寿胜、陈静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省围海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
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1 月 2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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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9-26

处罚对象:

刘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野)
〔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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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野,男,1988年9月出生,时任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行政主管,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8月21日,*ST围海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披露*ST围海合计持有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89.45975%的股权,因新任董事、监事无法进入千年设计履职以及无法知晓千年设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原因,*ST围海宣告对千年设计失去控制。
2021年12月6日,曾任千年设计董事长马某伟根据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投资)实际控制人仲某荣的要求,整理了一份《和解原则》,发送给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舜农)董事长沈某标,希望沈某标尽快召集*ST围海及相关方商谈推动*ST围海恢复千年设计控制权的和解事宜。沈某标通过时任*ST围海常务副总经理戈某亮将《和解原则》发送给*ST围海董事长汪某强。当晚,沈某标与汪某强商议确定于次日在宁波舜农开展具体商谈,汪某强将《和解原则》转发给时任*ST围海副董事长张某旺。
2021年12月7日,汪某强、张某旺、戈某亮、仲某荣、沈某标等人在宁波舜农召开现场会议,达成了*ST围海恢复千年设计控制权的基本意向。与会人员签署了保密协议。
2021年12月20日晚,汪某强、戈某亮、沈某标与仲某荣、马某伟等人以电话会议方式讨论确定《和解协议》具体条款。当日23时49分,汪某强向张某旺发送《和解协议(上市公司、承诺方)》。
2021年12月21日上午,汪某强、张某旺、戈某亮、时任*ST围海总经理吴某勇、时任*ST围海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某璐以及刘野等人一同由宁波赴上海,其中刘野与张某旺、吴某勇、陈某璐同乘一辆车,该车于9时27分启动。当日15时30分许,*ST围海与千年投资在千年设计一楼会议室签署《和解协议》,该协议第四条“陈述与保证”中明确在协议生效后千年投资、仲某荣等承诺配合*ST围海恢复对千年设计的控制权。
2021年12月29日,*ST围海与千年投资、仲某荣、王某春等签署《关于恢复控制权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与《和解协议》第四条中“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基本一致。
2021年12月30日,*ST围海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年12月31日11时57分,*ST围海发布《关于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ST围海与千年投资、仲某荣、王某春等就*ST围海恢复千年设计控制权事项签署《关于恢复控制权的协议》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ST围海与千年投资、仲某荣、王某春等就*ST围海恢复千年设计控制权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于2021年12月31日11时57分。2021年12月21日,刘野与张某旺、吴某勇、陈某璐等人一同乘车由宁波赴上海签署《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签署现场加盖*ST围海公章,知悉了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1年12月21日9时59分。
二、刘野内幕交易“*ST围海”
2021年12月21日9时59分至12月31日10时17分,刘野控制本人平安证券账户,决策后操作下单买入“*ST围海”共计122,400股,成交金额共计432,780元,至2022年2月23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亏损35,271.0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公司公告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刘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野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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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证监局
?????????????????????????????2022年9月26日

关于对成迪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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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4-27

处罚对象:

成迪龙

关于对成迪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成迪龙,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成迪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 年 7 月 19 日至 2015 年 4 月 17 日,成迪龙作为浙江省
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时任董事
会秘书,控制使用蒋乐慧账户累计买入*ST 围海股票 2,028,756
股、卖出 2,028,756 股,控制使用周根仙账户买入*ST 围海股票
170,000 股、卖出 170,000 股,买入卖出时间间隔均少于 6 个月。
成迪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四十
七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成迪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成迪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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