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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陇科学(00258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4 4.50 0.010
2023-09-30 1 其他 1 142.28 0.329
2023-06-30 1 基金 4 144.50 0.334
2 其他 1 106.53 0.246
2022-12-31 1 上市公司 2 336.04 0.827
2 QFII 1 251.71 0.619
3 其他 1 5.91 0.015
4 基金 2 4.23 0.010
2022-09-30 1 QFII 1 285.71 0.703
2 其他 1 200.00 0.49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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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5 7.44 7.44 0 710.00 5282.4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04-15 7.44 7.44 0 211.99 1577.21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04-15 7.44 7.44 0 369.00 2745.36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2-11-14 6.58 7.77 -15.32 31.00 203.98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须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14 6.58 7.77 -15.32 31.00 203.98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须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14 6.58 7.77 -15.32 31.00 203.98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金山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1-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西陇科学:深证上[2023]1022号-关于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西陇科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西陇科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杜修鸿,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西陇科学:深证上[2023]1022号-关于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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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1-02

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022 号
关于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西陇中
街 1-3 号;
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黄伟鹏,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庆东,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建国,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
理。—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16
号)查明的事实,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或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
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通过虚构乙二醇、甲醇等贸易
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其中, 2020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5.98 亿元、
营业成本 5.96 亿元、利润总额 165.87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
入、成本、利润总额的 9.57%、 10.34%、 2.04%。 2021 年度虚增营
业收入 14.58 亿元、营业成本 14.44 亿元、利润总额 1,348.05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成本、利润总额的 21.32%、 22.98%、
5.93%。 2022 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 7.85 亿元、营业成本 7.77
亿元、利润总额 812.49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成本、利润
总额的 22.94%、 22.97%、 8.98%。西陇科学 2020 年、 2021 年年度
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西陇科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西陇科学董事长兼总裁黄少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黄伟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 —
2.1.2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对
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王庆东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西陇科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张建国,负责公司基础
化工贸易业务,具体组织、实施西陇科学与相关公司开展无商业
实质的贸易业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黄少群、时任董
事长黄伟鹏、时任财务总监王庆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张
建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西陇科学、 黄少群、 黄伟鹏、 王庆东、张建国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西陇科学通— 4 —
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
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西陇科学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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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7-11

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6号
    当事人: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西陇中街1-3号。
    黄某群,男,196X年9月出生,西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黄某鹏,男,196X年1月出生,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张某国,男,197X年11月出生,西陇科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住址:广州市黄埔区。
王某东,男,197X年5月出生,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黄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西陇科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西陇科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通过虚构乙二醇、甲醇等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其中,2020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597,647,922.97元、营业成本合计595,989,246.87元、利润合计1,658,676.10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9.57%、10.34%、2.04%。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457,764,040.40元,营业成本合计1,444,283,514.95元,利润合计13,480,525.46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21.32%、22.98%、5.93%。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785,354,194.46元,营业成本合计777,229,329.99元,虚增利润合计8,124,864.47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22.94%、22.97%、8.98%。2023年4月29日,西陇科学发布有关上述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西陇科学公告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群作为西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主持西陇科学的经营管理工作,知悉多家公司实际由西陇科学管理控制,相关贸易业务以及回款资金由西陇科学协调安排,黄某鹏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知悉相关公司由西陇科学管理控制,二人均签字保证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国作为西陇科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负责西陇科学基础化工贸易业务,具体组织、实施西陇科学与相关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东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签字确认保证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某群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某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某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某东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7日

西陇科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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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7-08

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公告编号:2023-030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陇科学”)2023 年 5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3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16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住所:广东省汕
头市潮汕路西陇中街 1-3 号。
    黄少群,男,1966 年 9 月出生,西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住址:广州市天河
区。
    黄伟鹏,男,1961 年 1 月出生,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住址:广州市
海珠区。
    张建国,男,1974 年 11 月出生,西陇科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住
址:广州市黄埔区。
    王庆东,男,1973 年 5 月出生,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黄埔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西陇科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西陇科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通过虚构
乙二醇、甲醇等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其中,2020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597,647,922.97 元、营业成本合计 595,989,246.87 元、利润合计 1,658,676.10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9.57%、10.34%、2.04%。2021
年度虚増营业收入合计 1,457,764,040.40 元,营业成本合计 1,444,283,514.95
元,利润合计 13,480,525.46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21.32%、22.98%、5.93%。2022 年上半年虚増营业收入合计 785,354,194.46 元,
营业成本合计 777,229,329.99 元,虚增利润合计 8,124,864.47 元,分别占当期
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22.94%、22.97%、8.98%。2023 年 4 月 29 日,
西陇科学发布有关上述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西陇科学公告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
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少群作为西
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主持西陇科学的经营管理工作,知悉多家公司实际由西陇
科学管理控制,相关贸易业务以及回款资金由西陇科学协调安排,黄伟鹏作为西
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知悉相关公司由西陇科学管理控
制,二人均签字保证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
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建国作为西陇科学基础
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负责西陇科学基础化工贸易业务,具体组织、实施西陇
科学与相关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王庆东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
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签字确认保证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
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少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伟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庆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问题已整改完毕。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7 日

西陇科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7-03

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公告编号:2023-028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陇科学”)2023 年 5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3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
公司立案。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
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2 号),现将
全文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黄少群、黄伟鹏、张建国、王庆东: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并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西陇科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实际控制
广州聚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信化工)、广州万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星材料)、海南恒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恒富)、张家
港保税区爱睿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睿特化工)等 4 家公司,并通过
与上述公司虚构乙二醇等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此外,西陇科学还协调第三方
公司配合,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插入到宁波汕源实业有限公司、镇江鹏之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创凯旭能源有限公司等公司已开展的甲醇贸易链条中,后
续通过返还贸易利润,协调安排资金到相关客户用于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收入利
润。
    通过上述方式,西陇科学 2020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597,647,922.97 元、
营业成本合计 595,989,246.87 元、利润合计 1,658,676.10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
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9.57%、10.34%、2.04%。2021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合计 1,457,764,040.40 元,营业成本合计 1,444,283,514.95 元,利润合计
13,480,525.46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21.32%、22.98%、
5.93%。2022 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785,354,194.46 元,营业成本合计
777,229,329.99 元,虚增利润合计 8,124,864.47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
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22.94%、22.97%、8.98%。2023 年 4 月 29 日,西陇科学发
布有关上述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
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西陇科学公告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
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少群作为西
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主持西陇科学的经营管理工作,且知悉聚信化工、万星材
料、海南恒富以及爱睿特化工等多家公司实际是由西陇科学管理控制,相关贸易
业务以及回款资金由西陇科学协调安排,黄伟鹏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
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且为注册成立万星材料提供帮助,知悉万星材料由西陇科学
管理控制,二人均签字保证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
确、完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建国作为西陇科
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总经理,负责西陇科学基础化工贸易业务,具体组织、实施西
陇科学与聚信化工等多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庆东作为西陇科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会计
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签字确认保证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
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西陇科学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少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伟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庆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釆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收到
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的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关于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3-06

处罚对象:

杜修鸿,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西陇中
街 1-3 号;
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
总裁;
黄伟鹏,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
长;
王庆东,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杜修鸿,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或“公
司”)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西陇科学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西陇科学以预付采购款及
垫付保理款的名义,经过多层中间账户过渡后,将合计 18,545
万元资金转给西陇科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构成实际控
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期间日最高占用额为 13,075
万元。截至 2022 年 11 月,上述资金占用已偿还。
西陇科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5.4 条的规定。
西陇科学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裁黄少群,实际控制
人之一、时任董事长黄伟鹏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
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5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4.2.1 条、
第 4.2.3 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 4.2.5 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西陇科学财务总监王庆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杜修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
裁黄少群,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黄伟鹏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三、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庆东、时任财务总
监杜修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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