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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陇科学(00258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375.64 0.869
2 基金 1 229.67 0.531
2024-06-30 1 QFII 2 495.17 1.145
2 基金 14 26.00 0.060
2024-03-31 1 QFII 2 470.45 1.088
2023-12-31 1 其他 1 218.55 0.505
2 上市公司 1 148.04 0.342
3 基金 4 4.50 0.010
2023-09-30 1 其他 1 142.28 0.32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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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23 6.37 6.37 0 369.00 2350.53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

2024-04-23 6.37 6.37 0 211.99 1350.38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2024-04-15 7.44 7.44 0 710.00 5282.4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04-15 7.44 7.44 0 211.99 1577.21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04-15 7.44 7.44 0 369.00 2745.36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嘴路证券营业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2-11-14 6.58 7.77 -15.32 31.00 203.98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须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3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4〕720号-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洁、宋庆果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宋庆果,韩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05-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8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宋庆果,韩洁
公告日期 2023-11-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西陇科学:深证上[2023]1022号-关于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西陇科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深证上〔2024〕720号-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洁、宋庆果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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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30

处罚对象:

宋庆果,韩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720 号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洁、宋庆果
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西陇科学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22 层 A24;
韩洁,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021 年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宋庆果,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021 年年度财务— 2 —
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
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28 号)查明的事实,中兴财
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韩
洁、宋庆果在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 2020
年、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中兴财光华出具的西陇科学 2020 年、 2021 年年度审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广东证监局查明,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
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通过虚构乙二醇、甲醇等贸易业务虚
增收入、利润。其中,2020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597,647,922.97
元、营业成本合计 595,989,246.87 元、利润合计 1,658,676.10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9.57%、10.34%、
2.04%。 2021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1,457,764,040.40 元、营业
成本合计 1,444,283,514.95 元、利润合计 13,480,525.46 元,分
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21.32%、 22.98%、 5.93%。
上述行为导致西陇科学公告的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兴财光华为西陇科学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
服务,两年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 年、 2021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韩洁、宋庆果。— 3 —
二、中兴财光华在西陇科学 2020 年、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中兴财光华营业收入的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未对异常
迹象保持合理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西陇科学 2020 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加 85.78%, 2021 年营业
收入较上年增加 9.26%,变动显著,主要原因是大宗贸易业务增
加,中兴财光华开展对西陇科学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
工作,在风险评估中将营业收入识别为舞弊风险和特别风险,但
在开展实质性审计程序时:
1. 未对乙二醇贸易业务低毛利、长账期保持职业怀疑。西陇
科学采取预付货款、延期收款的方式开展贸易业务,账期叠加后,
每笔贸易业务占款时间达一百多天,而西陇科学乙二醇连续两年
毛利率不足百分之一。中兴财光华未对上述情形保持职业怀疑,
未对西陇科学乙二醇贸易收益率低与较长账期背离的原因予以足
够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 未对新增贸易类客户资质保持职业怀疑。西陇科学 2020
年、 2021 年有多家新增且业务量较大的客户,中兴财光华未对成
立时间短、注册资本少、无实缴资本但交易金额巨大的新增客户
保持职业怀疑,未发现部分新增客户与西陇科学存在人员关联,
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客户背景进行调查核实。
3. 未对大量贸易业务仓单交易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西陇— 4 —
科学及其子公司大量贸易业务存在采购和销售数量、品种完全相
同的货物,相应转入和转出仓单的单号接近甚至连号,仓单转入
到转出之间用时仅几分钟甚至不到一分钟,部分仓单转出时间早
于仓单转入时间等情况。中兴财光华未对上述交易异常情况保持
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交易情况。
4. 未对贸易业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保持职业怀疑。西陇
科学及其子公司的贸易业务,多次出现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的情形,如合同签订前货物已转出、客户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回款、
未按合同约定方式运输、西陇科学早于合同约定期间向客户开票
等。中兴财光华未对上述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实施进一步审
计程序消除疑虑。
5. 未对访谈和调查问卷回复中的多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基
于收入存在舞弊风险和特别风险的评估结果,中兴财光华明确审
计计划为“选取重要客户进行走访,以判断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在中兴财光华访谈和调查问卷中,客户回复存在多处异常,如对
收入信息前后回复不一致、对运输方式的回复与实际不一致、未
完整回复等。中兴财光华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
序消除对收入真实性判断有影响的疑虑。
(二)中兴财光华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
对函证保持足够控制
1. 未对发函收件地址进行充分核实,未充分保证函证对象适— 5 —
当性。中兴财光华在函证中,对部分函证对象注册地址与函证地
址不一致的情形,以西陇科学提供函证对象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开展核实,未保持足够控制,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未对回函地址等信息进行充分核实。中兴财光华在函证中,
对部分客户的回函快递单不显示寄出地址、寄件人等情形,未对
回函寄出地址、寄件人等信息进行记录,也未充分核实回函地址
与发函地址不符的情况。
中兴财光华为西陇科学 2020 年、 2021 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
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
注册会计师韩洁、宋庆果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12.1.2 条、 第 12.1.4 条、 第 12.3.3 条的规定。韩
洁、宋庆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12.1.2 条、 第 12.3.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二、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洁、宋庆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中兴财光华、韩洁、 宋庆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6 —
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
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 0755-88668308)。
对于中兴财光华、韩洁、 宋庆果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8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21

处罚对象: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宋庆果,韩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28号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韩某,女,197X年6月出生,中兴财光华注册会计师,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宋某果,男,197X年9月出生,中兴财光华注册会计师,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兴财光华在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兴财光华、韩某、宋某果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财光华出具的西陇科学2020年、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通过虚构乙二醇、甲醇等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其中,2020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597,647,922.97元、营业成本合计595,989,246.87元、利润合计1,658,676.10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9.57%、10.34%、2.04%。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457,764,040.40元、营业成本合计1,444,283,514.95元、利润合计13,480,525.46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21.32%、22.98%、5.93%。上述行为导致西陇科学公告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兴财光华为西陇科学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两年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韩某、宋某果,2020年、2021年项目收费各为15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1,415,094.34元,合计不含税金额2,830,188.68元。
二、中兴财光华在西陇科学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中兴财光华营业收入的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未对异常迹象保持合理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西陇科学2020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加85.78%,2021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加9.26%,变动显著,主要原因是大宗贸易业务增加,中兴财光华开展对西陇科学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在风险评估中将营业收入识别为舞弊风险和特别风险,但在开展实质性审计程序时:
1.未对乙二醇贸易业务低毛利、长账期保持职业怀疑。西陇科学采取预付货款、延期收款的方式开展贸易业务,账期叠加后,每笔贸易业务占款时间达一百多天,而西陇科学乙二醇连续两年毛利率不足百分之一。中兴财光华未对上述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对西陇科学乙二醇贸易收益率低与较长账期背离的原因予以足够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未对新增贸易类客户资质保持职业怀疑。西陇科学2020年、2021年有多家新增且业务量较大的客户,中兴财光华未对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少、无实缴资本但交易金额巨大的新增客户保持职业怀疑,未发现部分新增客户与西陇科学存在人员关联,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客户背景进行调查核实。
3.未对大量贸易业务仓单交易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西陇科学及其子公司大量贸易业务存在采购和销售数量、品种完全相同的货物,相应转入和转出仓单的单号接近甚至连号,仓单转入到转出之间用时仅几分钟甚至不到一分钟,部分仓单转出时间早于仓单转入时间等情况。中兴财光华未对上述交易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交易情况。
4.未对贸易业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保持职业怀疑。西陇科学及其子公司的贸易业务,多次出现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如合同签订前货物已转出、客户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回款、未按合同约定方式运输、西陇科学早于合同约定期间向客户开票等。中兴财光华未对上述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5.未对访谈和调查问卷回复中的多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基于收入存在舞弊风险和特别风险的评估结果,中兴财光华明确审计计划为“选取重要客户进行走访,以判断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在中兴财光华访谈和调查问卷中,客户回复存在多处异常,如对收入信息前后回复不一致、对运输方式的回复与实际不一致、未完整回复等。中兴财光华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对收入真实性判断有影响的疑虑。
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中兴财光华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对函证保持足够控制
1.未对发函收件地址进行充分核实,未充分保证函证对象适当性。中兴财光华在函证中,对部分函证对象注册地址与函证地址不一致的情形,以西陇科学提供函证对象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开展核实,未保持足够控制,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未对回函地址等信息进行充分核实。中兴财光华在函证中,对部分客户的回函快递单不显示寄出地址、寄件人等情形,未对回函寄出地址、寄件人等信息进行记录,也未充分核实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符的情况。
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收费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兴财光华为西陇科学2020年、2021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未勤勉尽责的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某、宋某果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兴财光华、韩某、宋某果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当事人在西陇科学2020年、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规定,执行了恰当、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对获取的证据进行了审慎评价,形成了适当结论。西陇科学收入财务舞弊,系多方串通舞弊,审计手段有限,不足以识别出串通舞弊。在我局调查西陇科学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协助梳理西陇科学造假情况。
其二,当事人在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对事先告知书中认定异常情况已予关注,一是关注了低利率和长账期问题。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是大宗贸易常用的交易模式,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毛利率差别大,公开查询的贸易业务毛利率普遍较低,业务收益率低与账期长短无必然联系。从执行的审计工作和了解的情况看,不足以形成贸易业务为虚构的结论。二是关注了西陇科学新增客户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少、无实缴资本但交易金额巨大的情况。已对部分客户进行走访,并与西陇科学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因行业特性,乙二醇业务贸易商并非都是规模较大的公司。三是贸易仓单交易异常由仓单交易模式决定,客户和供应商合同之间有更长时间差,仓单交割时上游交割后下游马上交割,交割时间比较接近。曾实地走访主要交易平台长江国际等,了解交易流程,获取平台出具的西陇科学全年交易流水单,并与西陇科学账面记载信息进行核对,未见异常。四是合同不按约定履行问题是西陇科学在合同编制使用统一模板造成的,属于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五是调查问卷异常信息只能作为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认定收入舞弊的直接证据,当事人已结合函证及其他审计证据,消除了对问卷的疑虑。六是关注了代收应收账款情形,获取了三方协议,对相关条款核对且函证后,未发现异常,西陇科学及其子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存在代收代付情形较为正常。
其三,当事人对函证地址、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形逐一进行了核对,因行业特点,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具有合理性,因疫情影响,员工居家办公,也存在地址不一致的情形。由于回函快递单因保存时间长纸质退化不显示寄出地址、寄件人信息,未对回函寄出地址、寄件人信息进行记录,未核实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符属于个别现象。
综上,中兴财光华、韩某、宋某果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已考虑到审计执业固有限制,当事人提出配合调查等情况已在量罚中予以考虑。
第二,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不足以证明其在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已勤勉尽责。一是长账期一般对应较高收益率,西陇科学贸易业务低毛利叠加长账期,存在重大舞弊风险。当事人未综合收益率及账期的实际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当事人过于依赖通过西陇科学业务人员来了解西陇科学贸易客户资质和业务背景问题,未获取其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三是仓单交易异常情况客观存在,当事人提出的走访平台机构等措施,不足以消除交易异常的疑虑。当事人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认仓单交割时间快慢以及存在转出时间早于转入时间等情况,是否符合交易实际。四是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收入审计的重要证据之一,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予以充分关注。以合同编制采用统一模板为由,未实施审计程序核实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异常原因,未能勤勉尽责。五是访谈和调查问卷中的多处异常涉及西陇科学重要客户,当事人提出的已采取措施不足以消除疑虑,不能证明已勤勉尽责。
第三,当事人未对发函收件地址进行充分核实,未充分保证函证对象适当性。当事人关于快递单纸质退化不显示信息,不符合该快递单实际查验情况,相关理由不能成立。
第四,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当事人提出有关代收应收账款部分意见具有合理性,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整。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免除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830,188.68元,并处以2,830,188.68元罚款;
二、对韩某、宋某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5月14日

西陇科学:深证上[2023]1022号-关于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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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1-02

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022 号
关于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西陇中
街 1-3 号;
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黄伟鹏,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庆东,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建国,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
理。—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16
号)查明的事实,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或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
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通过虚构乙二醇、甲醇等贸易
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其中, 2020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5.98 亿元、
营业成本 5.96 亿元、利润总额 165.87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
入、成本、利润总额的 9.57%、 10.34%、 2.04%。 2021 年度虚增营
业收入 14.58 亿元、营业成本 14.44 亿元、利润总额 1,348.05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成本、利润总额的 21.32%、 22.98%、
5.93%。 2022 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 7.85 亿元、营业成本 7.77
亿元、利润总额 812.49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成本、利润
总额的 22.94%、 22.97%、 8.98%。西陇科学 2020 年、 2021 年年度
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西陇科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西陇科学董事长兼总裁黄少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黄伟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 —
2.1.2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对
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王庆东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西陇科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张建国,负责公司基础
化工贸易业务,具体组织、实施西陇科学与相关公司开展无商业
实质的贸易业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黄少群、时任董
事长黄伟鹏、时任财务总监王庆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张
建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西陇科学、 黄少群、 黄伟鹏、 王庆东、张建国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西陇科学通— 4 —
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
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西陇科学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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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7-11

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6号
    当事人: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西陇中街1-3号。
    黄某群,男,196X年9月出生,西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黄某鹏,男,196X年1月出生,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张某国,男,197X年11月出生,西陇科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住址:广州市黄埔区。
王某东,男,197X年5月出生,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黄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西陇科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西陇科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通过虚构乙二醇、甲醇等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其中,2020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597,647,922.97元、营业成本合计595,989,246.87元、利润合计1,658,676.10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9.57%、10.34%、2.04%。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457,764,040.40元,营业成本合计1,444,283,514.95元,利润合计13,480,525.46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21.32%、22.98%、5.93%。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785,354,194.46元,营业成本合计777,229,329.99元,虚增利润合计8,124,864.47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22.94%、22.97%、8.98%。2023年4月29日,西陇科学发布有关上述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西陇科学公告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群作为西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主持西陇科学的经营管理工作,知悉多家公司实际由西陇科学管理控制,相关贸易业务以及回款资金由西陇科学协调安排,黄某鹏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知悉相关公司由西陇科学管理控制,二人均签字保证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国作为西陇科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负责西陇科学基础化工贸易业务,具体组织、实施西陇科学与相关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东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签字确认保证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某群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某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某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某东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7日

西陇科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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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7-08

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公告编号:2023-030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陇科学”)2023 年 5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3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16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住所:广东省汕
头市潮汕路西陇中街 1-3 号。
    黄少群,男,1966 年 9 月出生,西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住址:广州市天河
区。
    黄伟鹏,男,1961 年 1 月出生,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住址:广州市
海珠区。
    张建国,男,1974 年 11 月出生,西陇科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住
址:广州市黄埔区。
    王庆东,男,1973 年 5 月出生,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黄埔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西陇科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西陇科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通过虚构
乙二醇、甲醇等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其中,2020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597,647,922.97 元、营业成本合计 595,989,246.87 元、利润合计 1,658,676.10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9.57%、10.34%、2.04%。2021
年度虚増营业收入合计 1,457,764,040.40 元,营业成本合计 1,444,283,514.95
元,利润合计 13,480,525.46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21.32%、22.98%、5.93%。2022 年上半年虚増营业收入合计 785,354,194.46 元,
营业成本合计 777,229,329.99 元,虚增利润合计 8,124,864.47 元,分别占当期
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22.94%、22.97%、8.98%。2023 年 4 月 29 日,
西陇科学发布有关上述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西陇科学公告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
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少群作为西
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主持西陇科学的经营管理工作,知悉多家公司实际由西陇
科学管理控制,相关贸易业务以及回款资金由西陇科学协调安排,黄伟鹏作为西
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知悉相关公司由西陇科学管理控
制,二人均签字保证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
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建国作为西陇科学基础
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负责西陇科学基础化工贸易业务,具体组织、实施西陇
科学与相关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王庆东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
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签字确认保证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
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少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伟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庆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问题已整改完毕。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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