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张建国,王庆东,黄伟鹏,黄少群,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公告编号:2023-030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陇科学”)2023 年 5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3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16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住所:广东省汕
头市潮汕路西陇中街 1-3 号。
黄少群,男,1966 年 9 月出生,西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住址:广州市天河
区。
黄伟鹏,男,1961 年 1 月出生,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住址:广州市
海珠区。
张建国,男,1974 年 11 月出生,西陇科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住
址:广州市黄埔区。
王庆东,男,1973 年 5 月出生,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黄埔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西陇科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西陇科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通过虚构
乙二醇、甲醇等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其中,2020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597,647,922.97 元、营业成本合计 595,989,246.87 元、利润合计 1,658,676.10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9.57%、10.34%、2.04%。2021
年度虚増营业收入合计 1,457,764,040.40 元,营业成本合计 1,444,283,514.95
元,利润合计 13,480,525.46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21.32%、22.98%、5.93%。2022 年上半年虚増营业收入合计 785,354,194.46 元,
营业成本合计 777,229,329.99 元,虚增利润合计 8,124,864.47 元,分别占当期
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22.94%、22.97%、8.98%。2023 年 4 月 29 日,
西陇科学发布有关上述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西陇科学公告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
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少群作为西
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主持西陇科学的经营管理工作,知悉多家公司实际由西陇
科学管理控制,相关贸易业务以及回款资金由西陇科学协调安排,黄伟鹏作为西
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知悉相关公司由西陇科学管理控
制,二人均签字保证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
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建国作为西陇科学基础
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负责西陇科学基础化工贸易业务,具体组织、实施西陇
科学与相关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王庆东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
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签字确认保证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
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少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伟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庆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问题已整改完毕。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