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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森(00256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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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5 4885.20 34.924
2023-06-30 1 其他 6 5049.91 36.101
2023-03-31 1 其他 6 5049.91 36.120
2022-12-31 1 其他 6 5269.23 37.688
2022-09-30 1 其他 6 5365.20 38.41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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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2 5.95 5.98 -0.50 50.00 297.5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7 5.55 5.72 -2.97 30.00 166.50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阔石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23 6.90 6.57 5.02 50.00 345.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20 6.70 6.59 1.67 47.00 314.9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19 6.70 6.46 3.72 45.00 301.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18 6.60 6.40 3.13 50.00 330.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步森:关于获悉股东及其关联方诉讼进展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发文单位 德清县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春江,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步森: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优,王春江,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号(步森股份、王春江、张优)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张优,王春江
公告日期 2023-07-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步森: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优,王春江,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0-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步森: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张优,杜欣,王春江,赵春霞

ST步森:关于获悉股东及其关联方诉讼进展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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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3-06

处罚对象:

王春江,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公告编号:2024-008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悉股东及其关联方诉讼进展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悉诉讼进展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
森股份”)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2023 年 12 月 2 日、2024 年 1 月 31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62)、《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及《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披露了北
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及其关联方易联汇华(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王春江先生与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因债务转移合同
纠纷,所持本公司股份被首次查封冻结并涉及诉讼的相关事项。具体内容敬请查阅相
关公告。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经网络查询获悉,东方恒正及其上述关联方于近日被德
清县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案号为(2024)浙 0521 执 441 号。因为尚未收到
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暂无法获悉该执行案件的具体内容。
    二、诉讼进展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司股东及关联方相关诉讼进展事项未对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法院最终对控股股东东方恒正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执
行拍卖、变卖程序,公司将可能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鉴于截至目前,该案申请执行人是否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东方恒正所持上市公
司股份,以及法院是否裁定并推动拍卖、变卖该等股份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
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该案后续相关执行情况的不确定性风险,理性投资、谨慎决策。
    2、鉴于近期公司股价波动幅度较大,且除上述诉讼进展事项外,公司经营情况、
内外部经营环境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因
素,并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3、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
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1、《中国执行公开网查询结果截图》。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5 日

ST步森: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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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8-16

处罚对象:

张优,王春江,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公告编号:2023-04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
森股份”)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
案字 01120220018 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
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15 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住所:浙江省
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 419 号。
    王春江,男,1984 年 1 月出生,时任步森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
海淀区颐慧佳园*楼*门*号。
    张优,男,1979 年 11 月出生,时任步森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
平里中街甲*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步森股
份、王春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步森股份、王春江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张优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后撤回听证申请。本
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 1 月 22 日,步森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恒正)所持公司全部股份 22,400,000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5%。2021 年
6 月,步森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步森股份
迟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18 日,步森股份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
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知悉该情况。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非
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2022 年 4 月 2 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步森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后,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 2022 年 4 月
16 日及 22 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上述事实清楚,有公司公告、司法冻结资料、相关文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
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22 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
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
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春江担任董事长或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期间,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
及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组织督促公司及时、准确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
际控制人,王春江隐瞒收到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告知,导致公司未能按照《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其行为已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
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时任董秘张优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组织办理信息披露,未能
保证 2021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7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张优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
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
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已整改完毕。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有关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5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号(步森股份、王春江、张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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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8-16

处罚对象: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张优,王春江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3号(步森股份、王春江、张优)
    当事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
    王春江,男,1984年1月出生,时任步森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张优,男,1979年11月出生,时任步森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步森股份、王春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步森股份、王春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张优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后撤回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月22日,步森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2,40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2021年6月,步森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步森股份迟至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2年1月18日,步森股份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知悉该情况。2022年4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2022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步森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后,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2年4月16日及22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上述事实清楚,有公司公告、司法冻结资料、相关文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春江担任董事长或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期间,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组织督促公司及时、准确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王春江隐瞒收到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告知,导致公司未能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时任董秘张优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组织办理信息披露,未能保证2021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张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8月14日

ST步森: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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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7-03

处罚对象:

张优,王春江,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公告编号:2023-044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
森股份”)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
案字 01120220018 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15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江先生、张优先生: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王春江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 1 月 22 日,步森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恒正”)所持公司全部股份 22,400,000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5%。2021
年 6 月,步森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步森股
份迟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18 日,步森股份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
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知悉该情况。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非
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2022 年 4 月 2 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步森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后,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 2022 年 4 月
16 日及 22 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上述事实清楚,有公司公告、司法冻结资料、相关文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
据证明。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
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22 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春江担任董事长或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期间,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
及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组织督促公司及时、准确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
际控制人,王春江隐瞒收到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告知,导致公司未能按照《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其行为已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
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时任董秘张优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组织办理信息披露,未能
保证 2021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7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张优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
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
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有关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ST步森: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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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0-17

处罚对象: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张优,杜欣,王春江,赵春霞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995 号
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
森大道 419 号;
赵春霞,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
秘书;
王春江,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杜欣,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张优,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
经查明,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步森”
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9 月 10 日, ST 步森与关联方易联汇华(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汇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
以 13,831.6 万元收购易联汇华持有的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东信汇”) 60.4%的股权。广东信汇主要从事第
三方支付业务,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如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一年届满时(双方可以
协商延迟一年的期限,如不能达成一致的,则仍以一年为期),人
民银行未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意见;或在该一年届满前人
民银行已做出不同意的批复的”,协议自动终止。 2019 年 9 月 12
日, ST 步森披露《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交易协
议的主要内容中仅披露“如人民银行批复否决了此项股权转让,
则《股权转让协议》自动终止”,未完整披露协议的相关具体约定。
2019 年 10 月底左右,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春江知悉
因不符合支付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具备成为支付机构广
东信汇主要出资人的资格,但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易联汇华支付股权转让款 6,300 万元。2020
年 9 月暨一年期届满后,公司与易联汇华未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延
期协议,但交易各方仍以实际行动继续推进股权转让事项,《股权
转让协议》实质延期。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累计支付
股权转让款 12,335 万元。 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1 月,相关股权— 3 —
转让款陆续全部归还。
ST 步森未完整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的重要条款,未及时披
露不满足主要出资人条件、协议实质延期等重要进展,构成信息
披露违规。
ST 步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6 条的规定。
ST 步森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赵春霞,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步森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杜欣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
书赵春霞,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杜欣,时
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4 —
对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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