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张优,杜欣,王春江,赵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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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995 号
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
森大道 419 号;
赵春霞,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
秘书;
王春江,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杜欣,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张优,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
经查明,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步森”
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9 月 10 日, ST 步森与关联方易联汇华(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汇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
以 13,831.6 万元收购易联汇华持有的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东信汇”) 60.4%的股权。广东信汇主要从事第
三方支付业务,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如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一年届满时(双方可以
协商延迟一年的期限,如不能达成一致的,则仍以一年为期),人
民银行未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意见;或在该一年届满前人
民银行已做出不同意的批复的”,协议自动终止。 2019 年 9 月 12
日, ST 步森披露《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交易协
议的主要内容中仅披露“如人民银行批复否决了此项股权转让,
则《股权转让协议》自动终止”,未完整披露协议的相关具体约定。
2019 年 10 月底左右,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春江知悉
因不符合支付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具备成为支付机构广
东信汇主要出资人的资格,但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易联汇华支付股权转让款 6,300 万元。2020
年 9 月暨一年期届满后,公司与易联汇华未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延
期协议,但交易各方仍以实际行动继续推进股权转让事项,《股权
转让协议》实质延期。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累计支付
股权转让款 12,335 万元。 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1 月,相关股权— 3 —
转让款陆续全部归还。
ST 步森未完整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的重要条款,未及时披
露不满足主要出资人条件、协议实质延期等重要进展,构成信息
披露违规。
ST 步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6 条的规定。
ST 步森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赵春霞,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步森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杜欣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
书赵春霞,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杜欣,时
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4 —
对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