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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 1
号 10 幢;
谢宏,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包秀飞,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滨,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月 16 日,贝因美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 2020 年度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
简称“净利润”) 5,400 万元至 8,000 万元。 4 月 13 日,贝因美披— 2 —
露《2020 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预计 2020 年
度净利润为-32,768.12 万元。贝因美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0 年
年度报告》显示, 2020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32,427.99 万元。贝
因美《2020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净利润相比
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修正。
贝因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5.3.5 条、第 5.3.6 条、第 5.3.12 条
的规定。
贝因美董事长兼总经理谢宏,时任总经理包秀飞,财务总监
陈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3.12 条的规定,对
贝因美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谢宏、时任总经
理包秀飞、财务总监陈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3 —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27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