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惠博普(00255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15 19092.00 151.56 9.71 37.97 0
2026-01-14 19242.35 0 9.71 34.47 0
2026-01-13 19534.70 0 9.71 34.47 0
2026-01-12 19588.66 0 9.71 34.47 0
2026-01-09 20071.19 0 9.71 34.47 0
2026-01-08 20448.79 1285.70 9.71 34.47 0
2026-01-07 20715.27 1339.03 9.71 31.36 3.80
2026-01-06 20009.89 1096.26 5.91 19.38 0
2026-01-05 19683.86 965.45 5.91 18.97 0
2025-12-31 19250.50 333.03 5.91 18.8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40705.97 30.526
2025-06-30 1 其他 1 40705.97 30.526
2 QFII 1 452.18 0.339
3 基金 15 213.02 0.160
2025-03-31 1 其他 1 40705.97 30.526
2024-12-31 1 其他 1 40705.97 30.526
2 基金 25 233.77 0.175
2024-09-30 1 其他 1 40705.97 30.22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26 3.05 3.39 -10.03 30.00 91.5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1226 3.05 3.39 -10.03 30.00 91.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03 2.65 3.00 -11.67 200.00 53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30907 3.33 3.65 -8.77 919.50 3061.94

买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0623 3.27 3.31 -1.21 781.00 2553.87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0620 3.41 3.32 2.71 786.00 2680.26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学军
公告日期 2025-01-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蓓,陈干祥
公告日期 2024-12-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2024〕5号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松柏
公告日期 2024-1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10

处罚对象:

王学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王学军)
当事人:王学军,男,1970年10月生,住址:长沙市芙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王学军内幕交易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学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8月,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通过协议受让股权、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成为惠博普的控股股东。为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长沙水业出具《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在60个月内将达到法定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污水处理运营业务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2020年9月,长沙水业变更《承诺函》部分内容,承诺将在42个月内启动资产注入。
2022年上半年,长沙水业研究推动将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排水)注入惠博普事项,但下半年因故停滞。
长沙水业因涉及长沙排水生产经营的部分关键性资质,预计无法在原承诺到期日(2023年2月18日)前完成资质办理,拟将原承诺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前启动法定程序将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2月1日,惠博普发布相关公告。
2月7日,长沙水业组织相关方及相关中介机构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调度会,对重组方案及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明确下一步重组工作安排。此后,各中介机构相继进场开展尽职调查,长沙水业持续推进重组各项工作。
2023年4月4日,长沙水业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关于请予审议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4月19日,长沙水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同意正式启动长沙排水注入惠博普的资产重组事项。同日,长沙水业、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生态)分别与惠博普签订《重大资产重组意向协议书》,惠博普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内容为惠博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合计持有的长沙排水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惠博普股票于次日停牌。
惠博普拟发行股份购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合计持有的长沙排水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2月7日,公开于2023年4月19日。
二、王学军内幕交易“惠博普”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学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3年2月27日至4月11日有多次通话联系。4月12日,王学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见面。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学军控制使用其本人方正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13日买入“惠博普”2,083,900股,买入金额8,696,087元。2023年5月11日卖出2,065,200股,卖出金额8,087,838元。经计算,涉案交易无违法所得。
经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学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后买入“惠博普”,并存在卖出其他股票,及转入资金100万元集中买入“惠博普”等情形,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及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学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王学军在其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主观上无实施内幕交易的故意。一方面,惠博普已经就控股股东关于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况进行公告,自己存在惠博普将在2023年底前随时启动资产重组的预期。且自2019年已经关注该只股票,存在投资计划,在此次“惠博普”股价连续上涨的情况下,决定买入的行为是实施既定的投资计划,是基于正常的投资分析和情感信赖所作出决策。另一方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电话联系的内容与惠博普股票交易无关。
其二,交易“惠博普”实际亏损,并无违法所得。目前个人经济状况不佳,恳请参照最低罚款额度予以量罚。
综上,王学军请求从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学军买入“惠博普”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接触次日存在卖出原有股票、转入资金、集中买入“惠博普”等情形,涉案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及当事人与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
第二,长沙水业承诺注入资产的事项虽已披露,但并未披露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进行,以及具体进行时间。因此,该信息仍具有非公开性,在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同时,无证据证明王学军系基于既定的投资计划交易“惠博普”。
第三,涉案交易金额巨大,量罚已经综合考虑其亏损情节,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王学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4年12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10

处罚对象:

吴蓓,陈干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陈干祥、吴蓓)
当事人:陈干祥,男,1980年12月生,住址:长沙市芙蓉区。
吴蓓,女,1983年10月生,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陈干祥、吴蓓内幕交易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干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吴蓓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吴蓓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干祥、吴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8月,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通过协议受让股权、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成为惠博普的控股股东。为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长沙水业出具《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在60个月内将达到法定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污水处理运营业务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2020年9月,长沙水业变更《承诺函》部分内容,承诺将在42个月内启动资产注入。
2022年上半年,长沙水业研究推动将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排水)注入惠博普事项,但下半年因故停滞。
长沙水业因涉及长沙排水生产经营的部分关键性资质,预计无法在原承诺到期日(2023年2月18日)前完成资质办理,拟将原承诺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前启动法定程序将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2月1日,惠博普发布相关公告。
2月7日,长沙水业组织相关方及相关中介机构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调度会,对重组方案及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明确下一步重组工作安排。此后,各中介机构相继进场开展尽职调查,长沙水业持续推进重组各项工作。
2023年4月19日,长沙水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同意正式启动长沙排水注入惠博普的资产重组事项。同日,长沙水业、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生态)分别与惠博普签订《重大资产重组意向协议书》,惠博普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内容为惠博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合计持有的长沙排水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惠博普股票于次日停牌。
惠博普拟发行股份购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合计持有的长沙排水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2月7日,公开于2023年4月19日。陈干祥作为中介机构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工作人员,负责惠博普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现场评估尽调工作,不晚于2023年2月7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陈干祥内幕交易“惠博普”
吴蓓系陈干祥哥哥的配偶。“吴蓓”财信证券账户于2021年2月10日开立于财信证券长沙人民东路营业部。该账户交易“惠博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陈干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陈干祥控制使用“吴蓓”财信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10日至19日累计买入“惠博普”143,600股,买入金额588,280元,并于2023年5月10日全部卖出,盈利15,373.23元。
三、吴蓓内幕交易“惠博普”
“吴蓓”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于2014年1月23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长沙星沙营业部,资金主要来源于吴蓓配偶。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干祥有多次通话联络,于2023年4月10日至19日控制使用本人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惠博普”115,000股,买入金额473,350元,买入成交量与该账户历史交易相比明显放大,且显著超过该账户同期内交易其他股票的成交量。2023年5月10日,前述股票全部卖出,盈利21,189.5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干祥、吴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陈干祥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陈干祥并未控制使用吴蓓证券账户交易“惠博普”;其二,虽然“吴蓓”财信证券账户交易“惠博普”的资金来源于陈干祥,但陈干祥并不知情也无权干涉吴蓓的对上述资金的用途;其三,虽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吴蓓存在通话联络,但通话内容与“惠博普”无关;其四,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较小,没有主观故意且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拟处罚金额超出可承受范围。综上,当事人陈干祥请求免除处罚。
在听证过程中,吴蓓请求免除处罚,申辩意见主要如下:其一,陈干祥未将“惠博普”相关内幕信息告知过吴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的通话联络内容与内幕信息无关;其二,使用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交易“惠博普”是基于个人投资判断。吴蓓曾于2022年交易过“惠博普”,重复买卖股票系正常投资行为。同时,吴蓓亦称,陈干祥未控制使用“吴蓓”财信证券账户买卖“惠博普”,陈干祥向吴蓓账户转款目的是用于房屋建设,并不知道吴蓓将资金转入股市的行为。
关于陈干祥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综合“吴蓓”财信证券账户交易“惠博普”的操作情况、资金来源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陈干祥控制使用“吴蓓”财信证券账户交易“惠博普”。其二,陈干祥作为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其三,本案已经综合考虑当事人交易额、违法所得等情节确定处罚金额,并无不当。
关于吴蓓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蓓存在与陈干祥通话次日即转入资金并买入“惠博普”行为、公告发布前突击买入行为,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其二,吴蓓提出的基于个人投资判断进行涉案交易的申辩理由,不足以对其交易异常情形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定其内幕交易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陈干祥、吴蓓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陈干祥违法所得15,373.2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没收吴蓓违法所得21,189.54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4年12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2024〕5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0

处罚对象:

李松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2024〕5号(李松柏)
当事人:李松柏,男,1972年10月生,时任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董事、总经理,住址:天津市津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李松柏内幕交易“惠博普”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李松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8月,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通过协议受让股权、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成为惠博普的控股股东。为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长沙水业出具《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在60个月内将达到法定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污水处理运营业务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2020年9月,长沙水业变更《承诺函》部分内容,承诺将在42个月内启动资产注入。
2022年上半年,长沙水业研究推动将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排水)注入惠博普事项,但下半年因故停滞。
2022年12月31日,惠博普时任副总经理李松柏等人到长沙水业汇报惠博普年度经营情况,会上专题汇报了关于控制权变更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长沙水业因涉及长沙排水生产经营的部分关键性资质,预计无法在原承诺到期日(2023年2月18日)前完成资质办理,拟将原承诺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前启动法定程序将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2023年2月1日,惠博普发布相关公告。
2月7日,长沙水业组织相关方及中介机构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调度会,对重组方案及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明确下一步重组工作安排。惠博普方面由张某炜、何某龙等人参会。此后各中介机构相继进场开展尽职调查,长沙水业持续推进重组各项工作。3月22日,长沙排水取得相关资质。
2023年4月19日,长沙水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同意正式启动长沙排水注入惠博普的资产重组事项。同日,长沙水业、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生态)分别与惠博普签订《重大资产重组意向协议书》,惠博普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内容为惠博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合计持有的长沙排水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惠博普股票于次日停牌。
惠博普拟发行股份购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合计持有的长沙排水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2月7日,公开于2023年4月19日。
二、李松柏涉嫌内幕交易“惠博普”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松柏任惠博普的董事,并先后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系《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2023年2月7日、3月23日,惠博普董事会秘书张某炜在参加长沙水业召开的重组工作相关会议后,均向李松柏汇报了重组事项进展。李松柏不晚于2023年2月7日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松柏控制使用其妻子的妹夫王某锋开立于华泰证券徐州建国西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于2023年3月29日,买入“惠博普”100,000股,买入金额377,000元。经计算,盈利为38,933.4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松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李松柏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8,933.45元,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4年11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06

处罚对象:

刘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刘林)
当事人:刘林,男,1968年7月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刘林内幕交易"惠博普"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8月,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通过协议受让股权、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成为惠博普的控股股东。为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长沙水业出具《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在60个月内将达到法定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污水处理运营业务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2020年9月,长沙水业变更《承诺函》部分内容,承诺将在42个月内启动资产注入。
2022年上半年,长沙水业研究推动将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排水)注入惠博普事项,但下半年因故停滞。
长沙水业因涉及长沙排水生产经营的部分关键性资质,预计无法在原承诺到期日(2023年2月18日)前完成资质办理,拟将原承诺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前启动法定程序将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2月1日,惠博普发布相关公告。
2月7日,长沙水业组织相关方及中介机构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调度会,对重组方案及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明确下一步重组工作安排。此后,各中介机构相继进场开展尽职调查,长沙水业持续推进重组各项工作。
2023年4月19日,长沙水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同意正式启动长沙排水注入惠博普的资产重组事项。同日,长沙水业、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生态)分别与惠博普签订《重大资产重组意向协议书》,惠博普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内容为:惠博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合计持有的长沙排水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惠博普股票于次日停牌。
惠博普拟发行股份购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合计持有的长沙排水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2月7日,公开于2023年4月19日。刘某某系中介机构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10日加入项目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林涉嫌内幕交易"惠博普"
刘林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某的父亲。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话联络频繁。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林控制使用"李某某"平安证券账户、中天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惠博普"123,000股,共计盈利30,068.6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刘林违法所得30,068.68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4年11月21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