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20216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华油惠博
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公司”、“申请人”)、联储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或“保荐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申请人会计师”、“会计师”)、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律师”、“申请人律师”、“律师”、)等相关各方根
据反馈意见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回
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说明:
1、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反馈回复所用释义与《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保持
一致。
2、 本反馈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1
目录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11
问题三 ................................................................................................................. 20
问题四 ................................................................................................................. 32
问题五 ................................................................................................................. 37
问题六 ................................................................................................................. 40
问题七 ................................................................................................................. 56
问题八 ................................................................................................................. 93
问题九 ............................................................................................................... 115
问题十 ............................................................................................................... 131
问题十一 ........................................................................................................... 141
2
问题一
本次发行对象为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请发行人说明:(1)长沙水业通
过表决权委托取得控股权的时间和具体协议安排,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完整,认
定其为控股股东的依据是否充分,本次认购完成后长沙水业预计持股比例情况;
(2)长沙水业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
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
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3)长沙水业从定价基准日前
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
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一、长沙水业通过表决权委托取得控股权的时间和具体协议安排,相关信
息披露是否完整,认定其为控股股东的依据是否充分,本次认购完成后长沙水
业预计持股比例情况
(一)长沙水业通过表决权委托取得控股权的时间和具体协议安排,相关
信息披露是否完整
基于公司原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松、白明垠和肖荣等人与长沙水
业于 2019 年 5 月 9 日签署的《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
王毅刚、王全、潘峰、孙河生、张海汀、李雪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长沙水业
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肖荣、潘峰、王毅刚、王全、孙河生、张海汀、李雪关
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
议》”)、《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
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相关约定,长沙水业拟受让
3
转让方合计持有的公司 10.02%股份,同时黄松将其剩余持有的公司 10.80%股
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长沙水业行使,委托期限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或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未完成而长沙水业
放弃进一步从转让方购买股权成为控股股东三者孰早止(因非公开发行或长沙
水业进一步从转让方购买股权办理的原因,可延长 12 个月);黄松、白明垠、
肖荣于前述股权转让过户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当日自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长沙水业与黄松、白明垠、肖荣于 2019 年 8 月 8 日签署《长沙水业集团有
限公司与黄松、白明垠、肖荣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之
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自《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约定标
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 12 个月内,若《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约定的定向增发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尚未向监管机构提交定向增发申报材料,或尚未被受
理,或正在审核中,或公司撤回申请,或被中止或终止审核,或已获得批文但
尚未发行完毕;(2)监管机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定向增发,且甲方明确表示将
进行《框架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第二次股份转让;(3)监管机构书面决定不予
核准定向增发,但经甲方确认同意启动第二次定向增发,则《控制权变更框架
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延长 24 个月。”
2019 年 8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协议约定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过
户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19 日。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
议》的约定,自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日起,黄松将其剩余持有的公司 10.80%
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长沙水业行使,加之依据上述协议所转让的股
票,长沙水业合计控制公司 20.82%股份的表决权,且长沙水业根据《控制权变
更框架协议》的约定有权提名半数以上董事,以及黄松、白明垠、肖荣于前述
股权转让过户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当日自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发生变更,公司
的控股股东变更为长沙水业,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长沙市国资委。
公司就上述事项已完整进行了公开披露,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9 日披露了《华
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
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HBP2019-040)、于 2019 年 8 月 8 日披露了《华
4
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HBP2019-054)、于 2019 年 8 月 9 日披露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订控制权变更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HBP2019-055)、
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披露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
部分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完成的公告》(公
告编号:HBP2019-058)。
(二)申请人认定长沙水业为控股股东的依据是否充分
1、控制权的认定依据
2019 年 8 月 19 日,《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完成,实施完毕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情况如下:
实施前 实施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控制表决权比例
长沙水业 - - 107,275,951 10.02% 20.82%
黄松 154,215,800 14.40% 115,661,850 10.80% -
白明垠 110,764,000 10.34% 89,347,800 8.34% 8.34%
肖荣 82,298,550 7.69% 61,723,912 5.76% 5.76%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
上市公司控制权:……(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
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
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披露《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完成过户
登记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完成的公告》,载明“前述股权转让、表
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完成后,长沙水业将合
计控制公司 20.82%的股份表决权,且长沙水业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之
约定有权提名半数以上董事,届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长沙水业,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长沙市国资委。”
依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的约定,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长沙水业提名的谢文辉、厉波、汤光明、何国连、
何玉龙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由长沙水业
5
委派的董事谢文辉先生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聘任长沙水业提名的田
千里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长沙水业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
时,其提名的董事人数占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共 9 名董事,其中长沙水业提
名 5 名董事),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认定长
沙水业为控股股东的依据明确、充分。
2、稳定控制权措施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后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
202163),符合《补充协议》约定的定向增发正在审核中的情形,公司股东黄松
先生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出具《黄松关于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的确认函》确认,
“本人委托长沙水业行使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依据《补充协议》在股份完成交割之
日(含当日)起 12 个月届满时自动延长 24 个月,即本人确认表决权委托期限
截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起 24 个月或《框架协议》所约定的定向增发完成(即定
向增发的股份登记至长沙水业名下)之日或定向增发未完成而长沙水业放弃进
一步从《框架协议》转让方购买股份成为控股股东三者孰早止。”
公司股东黄松先生在确认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之后,长沙水业仍直接持有
公司 107,275,95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2%,并通过表决权委托控制公
司 10.80%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 20.82%股份表决权。
综上,公司认定长沙水业为控股股东的依据明确、充分。
(三)本次认购完成后长沙水业预计持股比例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开披露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前,长沙水业直接持有公司
107,275,95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2%,并通过表决权委托控制公司 10.80%
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 20.82%股份表决权。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上限 310,513,386 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黄松的表决权委托自动到期,
长沙水业将直接持有 417,789,337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0.25%,仍为公司控股
6
股东。
二、长沙水业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
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一)长沙水业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
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
根据长沙水业与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 长 沙 水 业 拟 以 现 金 方 式 认 购 公 司 发 行 的 不 超 过
310,513,386 股股票,认购金额为不超过 723,496,190.00 元。
根据长沙水业出具的《关于向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增资金
来源的说明》,本次认购资金金额为 7.23 亿元,其中约 2.93 亿元为自有资
金,剩余的 4.30 亿元拟通过向招商银行申请的专项并购贷款解决。
1、长沙水业的财务状况和并购贷款授信情况
根据长沙水业 2020 年度 1-6 月份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长沙水业资产总额 2,233,684.07 万元,净资产 269,754.61 万元,
货币资金 156,807.07 万元。根据长沙水业财务状况和本次参与认购的规模,
长沙水业完全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
针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的资金,长沙水业拟使用 4.30 亿
元并购贷款支付。长沙水业已于 2020 年 6 月获得招商银行 7.28 亿元并购
贷款授信额度,可用于受让上市公司股权以及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因此,长沙水业目前可用于直接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并
购贷款额度较为充足,将根据本次认购的进度安排适时提款。
2、长沙水业出具的承诺
长沙水业已于 2020 年 5 月 24 日出具《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
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为合法的自有或自筹
资金,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对外公开或以变相公开的方
7
式募集资金的情形;
2、本公司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
构化设计产品,也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结构化融资等情形;
3、本公司所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
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任何
可能导致代持情形的协议安排;
4、本公司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
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的资金的情形,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持股 5%股东及其关联方或前
述主体的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
综上,长沙水业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和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
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
本次认购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黄松、肖荣、白明垠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 公 司 /本 人 不 存 在向 认 购 方 长 沙 水业 集团 有 限 公 司 作 出保 底保 收
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长沙
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
本 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 公司或利益相关方为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
补偿等情形。
三、长沙水业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
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
公开披露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前 6 个月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长沙水业未减持公司股份。
长沙水业不存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公开发行完成期
8
间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亦不存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后 6
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同时,长沙水业已于 2020 年 5 月 24 日出具《关于长沙水业集团有限
公司不进行短线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自惠博普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
日,本公司不存在减持惠博普股份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本公司承
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惠博普股份,亦不存在任何减持惠博普股份的计划。
3、如违反上述确认及承诺,本公司承诺因减持所得收益将全部归惠
博普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
前述承诺事项已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开披露,内容详见《华油惠博
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 准日前六
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承诺的公告》
(公告编号:HBP2020-072)。
综上,长沙水业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
存在减持情况,亦不存在减持计划。
四、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
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
2、查阅了申请人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并核查了相
关公示信息;
3、取得并查阅了长沙水业出具的《关于向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定增资金来源的说明》及《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资金来源
的承诺函》;
4、核查了申请人的股东名册等文件,并核查长沙水业自本次发行股
票定价基准日(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6 个月
9
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的减持情况及减持计划等;
5、取得并查阅了申请人及申请人主要股东黄松等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1、申请人关于长沙水业通过表决权委托取得控股权的时间和具体协
议安排的相关信息已完整披露,认定长沙水业为控股股东的依据充分。
2、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和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
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
情形,不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3、发行对象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
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且申请人已公开披露了该等承诺。
10
问题二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
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一、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
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合并报告范围内子公司存在 9 项行政处罚事项,具体
行政处罚及相应的整改措施情况如下表所示:
处罚机 罚款金 整改措
序号 受罚对象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原因
关 额(元) 施
公司已
缴纳相
南四湖 未经淮河水利委
应罚款,
水利管 (下级湖 员会批准擅自在
并根据
理局下 局)罚告 南四湖湖西大堤 40,000.0
1 亿通光电 2019-12-10 主管部
级湖水 (2019)05 迎水距堤角约 1.2 0
门的整
利管理 号 公里处建设光伏
改意见
局 电站
完成整
改
公司已
缴纳相
应罚款,
并对相
国家税 关责任
务总局 人员进
郑州高 高新税罚 印花税(技术合 行了内
2 华油大有 新技术 [2019]1761 2019-06-13 同)未按期进行申 2,100.00 部惩戒,
产业开 80 号 报 同时针
发区税 对该事
务局 项对全
体员工
进行税
务方面
的学习
11
处罚机 罚款金 整改措
序号 受罚对象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原因
关 额(元) 施
培训
天津市
国土资 公司已
源和房 津国土房静 缴纳相
非法占用 745.61
屋管理 海监 应罚款,
3 天津科思 2018-10-08 平方米土地建设 745.61
局静海 [2018]444 并退还
大强钢铁调压站
区国土 号 相应占
资源分 地
局
运城市 运盐国税简
公司已
盐湖区 罚 未按期申报增值
4 晋海科思 2017-11-16 1,000.00 缴纳相
国家税 [2017]1482 税、企业所得税
应罚款
务局 号
公司已
缴纳相
未依法报批建设
牙克石 牙环罚 应罚款,
牙克石天然 项目环境影响报 33,500.0
5 市环境 [2017]010 2017-03-03 并已补
气 告书、报告表,擅 0
保护局 号 正相关
自开工建设
环评程
序
CHINA OIL 公司已
因申报有误,违反
HBP 与海关
SCIENCE 海关法 401 条第二
总署达
& 节的规定,依据和
成和解
TECHNOL 乍得海 解协议,惠博普乍 236,000.
6 / 2019-11-04 协议,并
OGY 关总署 得分公司须缴纳 00
CORPORA 根据协
2,000 万中非法郞
TION LTD. 议缴纳
(合 23.60 万元人
CHAD 相应罚
民币)
BRANCH 款
购买了易制毒化 公司已
学品(硫酸 110.4 缴纳相
威公(贺) 千克、盐酸 12 千 应罚款,
威县公 行罚决字 克),未按照规定 20,000.0 并建立
7 威县惠博普 2020-6-23
安局 [2020]0392 建立易制毒化学 0 易制毒
号 品管理制度,没有 化学品
及时向公安机关 安全管
备案 理制度
国家税
务总局
未按照规定将其 公司已
青州市
8 山东旅丰 / 2019-4-18 全部银行账号报 70.00 缴纳罚
税务局
告税务机关 款
第一分
局
国家税
务总局 公司已
未按时申报印花
9 千百度 新乡市 / 2019-12-14 100.00 缴纳罚
税
红旗区 款
税务局
12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公司均已完成整改,相关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公开渠道核查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
监管措施的情形;
2、查阅了申请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营业外支出明细、行政处
罚决定书及缴款凭证资料。
3、核查了相关主体受到行政处罚后的整改措施,获取了部分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
(二) 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请人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 9 项行政处罚事项,具体
情况如下:
1、前述第 1 项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
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
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河
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级湖局)罚告(2019)05 号),南四湖
水利管理局下级湖水利管理局对亿通光电未经淮河水利委员会批准擅自在南四
湖湖西大堤迎水距堤角约 1.2 公里处建设光伏电站的行为处以 4 万元罚款。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客 户 专 用 回 单 》( 电 子 回 单 编 号 :
1010026391576806546171057),亿通光电已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支付 4 万元罚
款。
13
根据《徐州亿通 10MW 光伏发电项目整改验收意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会同徐州市河长办组织对徐州亿通 10MW 光伏发电项目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
同意通过验收。
根据胡寨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目前该企业已根据相关要求,
依法开展防洪审查批准程序。前述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
恶劣社会影响。除前述情况外,亿通光电在我镇辖区内未发现违反其他法律法
规的情形,未发现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其违法
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
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亿通光电对申请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
重要影响,根据当地政府说明,相关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
或恶劣社会影响。因此,可不视为申请人存在相关情形。
2、前述第 2 项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
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新税罚[2019]176180 号),国家税务总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对华油大有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未按期进行印花税(技术合同)申报处以 2,100 元罚款。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补打)》(电子回
单编号:A20190704117978),华油大有已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支付 2,100 元罚
款。
根据公司说明,华油大有未按期申报印花税系由于当地税务系统升级。根
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其违法行为
可不视为申请人存在相关情形,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
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华油大有对申请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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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相关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因此,
可不视为申请人存在相关情形。
3、前述第 3 项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
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
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
根据《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国土房静海监[2018]444 号),天
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天津科思未经静海区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批准,于 2017 年 10 月在西翟庄村大强钢铁院内占地 745.61 平方米
建大强钢铁调压站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
收在非法占用的 745.61 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罚
款 745.61 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回单编号:
35910260617908774260),天津科思已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支付上述罚款。
根据公司说明,前述土地为大强钢铁院内篮球场地的部分用地,天津科思
进行相邻场地(含部分篮球场地)施工准备时不慎占用前述场地,天津科思未
在前述场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