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时间:2019-11-26 来源:
〔2019〕3号
当事人:
龙兵,时任中顺洁柔玉林营业所所长,女,住址:广西省玉林市。
贺斯彤,时任中顺洁柔KA通路订单员,女,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内幕交易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洁柔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一)内幕信息的认定
2018年12月4日收市后,公司总经理邓某彪召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临时会议,对拟开展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初步讨论。2018年12月18日晚间,中顺洁柔披露《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重大事件,该信息具有重大性。
该信息在2018年12月18日晚间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规定的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12月4日收市后,公司总经理邓某彪召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临时会议,公司董事长邓某忠、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周某超、总经理助理黄某娜、总经理助理温某玲参会,决定开展股权激励计划并进行了初步讨论,确定:1.本次股权激励包含限制性股票激励和期权激励;2.激励对象覆盖全体员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公司主管级别(含)以上员工,期权激励对象为全体员工;3.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主导办理本次股权激励事宜。
2018年12月5日,公司董办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商议内容,确定:1.通知方案,由董办通知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及总部人力资源总监、各营销大区区总、各生产基地制总;总部人力资源总监、各营销大区区总及各生产基地制总负责通知总部、营销大区及制造基地所辖员工;2.通知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1日;3.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先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函》后方可通知其成为激励对象,若不签署承诺函则视为放弃激励资格。
2018年12月6日,董办通知各业务条线负责人。
2018年12月8日,董办通知总部人力资源总监、各营销大区区总、各生产基地制总,要求其将股权激励事项通知所辖员工,并组织员工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函》。
2018年12月8日至12月11日,总部人力资源总监、各营销大区区总、各生产基地制总通知所辖员工股权激励事项,并组织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函》。
2018年12月11日,董办汇总激励人员名单,初步确定:1.激励对象共计4681人,其中限制性股票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71人,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101人;2.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各激励对象激励份额、预留份额及业绩考核指标。
2018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当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公告。
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18日。
二、龙兵内幕交易“中顺洁柔”的情况
(一)开户及资金情况
“龙兵”账户于2016年1月14日开立于广发证券佛山顺德某营业部,资金账号27××××8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0××××195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9××××707。账户涉案资金来自于龙兵银行账户。
“龙兵”账户实际操作人为龙兵本人。2018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18日间交易“中顺洁柔”股票是通过手机委托下单,手机下单号码为138×××××821,是龙兵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均系龙兵本人操作下单。
(二)交易及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8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18日间,龙兵使用本人账户买入“中顺洁柔”股票48,700股,卖出24,000股,买入金额合计426,620.00元。按照“后进先出法”计算,扣除交易税费,最终亏损34,330.28元。
龙兵作为中顺洁柔员工,为此次股权激励对象(后取消资格),知悉股权激励事项,龙兵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函》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获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12月8日。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顺洁柔”相关会议材料及公告、“龙兵”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交易电脑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三、贺斯彤内幕交易“中顺洁柔”的情况
(一)账户基本交易情况
“贺斯彤”账户于2018年7月5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西安某营业部,资金账号880××××××863,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2××××178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5××××439。账户涉案资金来自于贺斯彤银行账户。
“贺斯彤”账户实际操作人为贺斯彤本人。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14日间交易“中顺洁柔”股票是通过手机委托下单,手机下单号码为188×××××144,是贺斯彤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均系贺斯彤本人操作下单。
(二)交易及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8日间,贺斯彤使用本人账户买入“中顺洁柔”股票16,400股,卖出16,900股,买入金额合计147,422.00元。按照“后进先出法”计算,扣除交易税费,最终亏损4,892.27元。
贺斯彤作为中顺洁柔员工,为此次股权激励对象(后取消资格),知悉股权激励事项,贺斯彤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函》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贺斯彤获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12月11日。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顺洁柔”相关会议材料及公告、“贺斯彤”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交易电脑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2018年12月18日晚间,中顺洁柔披露的《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18日。龙兵、贺斯彤均为激励对象,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龙兵、贺斯彤在获悉内幕信息后交易“中顺洁柔”股票违反了《证券法》七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构成内幕交易。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龙兵、贺斯彤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邮寄或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邮编:100033)以及青岛证监局稽查处(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23层,邮编:266071)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