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铁鹰,王天宇,蔡小如,陈融圣,韩洋,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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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
蔡小如,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陈融圣,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刘铁鹰,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时任财务总
监;
王天宇,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韩洋,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时任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本所分别于2018年9月25日和10月22日向福州达华智能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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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发出关注函,于10月
8日和10月16日向达华智能发出重大资产重组问询函,于10月
19日向达华智能发出半年报问询函,要求达华智能在规定期限内
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达华智能未按要求在规定期
限内回复本所问询及对外披露,直至2019年2月1日和3月12日
才回复上述函件和对外披露,存在不配合本所监管的情形。
达华智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
月修订)》第1.4条、第1.5 条、第2.1条、第2.15条和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5条、第2.1条、
第2.16条的规定。
达华智能实际控制人、董事蔡小如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
条、第1.5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5
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以
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4.1.1条、第4.1.2条的规定,对达华智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达华智能董事长兼总裁陈融圣,董事兼时任财务总监刘铁鹰,
董事兼副总裁王天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1.5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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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5条、第2.1条、第2.2条、
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达华智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达华智能董事兼时任董事会秘书韩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
1.4条、第1.5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
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1.5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
条的规定,对达华智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蔡小
如,董事长兼总裁陈融圣,董事兼时任财务总监刘铁鹰,董事兼副
总裁王天宇,董事兼时任董事会秘书韩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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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