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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00249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4 224.50 0.191
2023-09-30 1 其他 1 3059.53 2.608
2023-06-30 1 其他 1 3059.53 2.608
2 QFII 2 3030.72 2.583
2023-03-31 1 QFII 2 5009.88 4.392
2 其他 1 3059.53 2.682
2022-12-31 1 其他 1 3059.53 2.68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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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2-23 2.27 2.27 0 1428.66 3243.0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国际财经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2-09 2.46 2.46 0 1587.34 3904.8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国际财经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9-23 2.32 2.33 -0.43 1243.95 2885.9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国际财经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7-28 2.59 2.63 -1.52 270.74 701.22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2 2.56 2.63 -2.66 500.00 1280.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1 2.57 2.65 -3.02 500.00 1285.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9-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仲汉根,杨进华,裴柏平,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4-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辉丰: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奚圣虎,季顺英,朱光华,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辉丰: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奚圣虎,季顺英,朱光华,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仲汉根,卞祥,周立,夏烽,奚圣虎,姜正霞,孙永良,季红进,季自华,张建国,李萍,杨进华,王彬彬,茅永根,金文戈,陈晓东,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辉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仲汉根,卞祥,周立,夏烽,奚圣虎,姜正霞,孙永良,季红进,季自华,张建国,李萍,杨进华,王彬彬,茅永根,金文戈,陈晓东,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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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9-07

处罚对象:

仲汉根,杨进华,裴柏平,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大丰市海洋
经济开发区南区纬二路;
仲汉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裴柏平,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进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辉
丰”)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0 月 20 日, ST 辉丰披露《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预计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1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 2021 年 1 月 30 日, ST 辉丰披露
— 2 —
《 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0 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
修正为 3,000 万元至 4,500 万元。 2021 年 4 月 30 日, ST 辉丰披
露《 2020 年年报报告》, 2020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9,055 万元。
ST 辉丰 2020 年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ST 辉丰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
正。
ST 辉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5.3.5 条、第 5.3.6 条的规定。
ST 辉丰董事长仲汉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和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ST 辉丰总经理裴柏平、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 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 3 —
分;
二、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仲汉根、总经
理裴柏平、财务总监杨进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7 日
— 4 —

*ST辉丰: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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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4-06

处罚对象:

奚圣虎,季顺英,朱光华,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辉丰         公告编号:2021-032
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的子公司
江苏科菲特 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因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科菲 特立案调查。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098)。
    科菲特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4 号),现将相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光华、奚圣虎、季顺英
    经查,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
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 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
14,065,504.27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 2016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6 月 10 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在董事会决议上
签字;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 2015 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
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 2015 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处签字。
    以上事实,有科菲特相关公告,科菲特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合同、
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税务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人员询
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科菲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
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
行处罚。”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总经理朱光华全面负责科菲特的日常经营管理,
在职责范围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 2015 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
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奚圣虎、财务总监季顺英在职责范围内
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 2015 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朱光华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
部分采纳朱光华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相关事实认定和罚款金额进行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ST辉丰: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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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11-23

处罚对象:

奚圣虎,季顺英,朱光华,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496 证券简称: *ST 辉丰 公告编号: 2020-103
债券代码: 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辉丰股份”) 的子公司江苏科菲特
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 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沪证专调查字 2018073 号) 。
因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科菲
特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18-098)。
科菲特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2020]100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光华先生、奚圣虎先生、季顺英女士: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
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科菲特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科菲特 2015 年虚增与江苏新诺化工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2015 年 11 月 6 日,科菲特与江苏新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诺化工)签订了两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菲特向新诺化工提供联苯醇,单价为
152 元/千克,数量共计 50 吨,合同金额共计 7,600,000 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仓库二个
月内付清货款。科菲特账面显示:上述货物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 11 月 10 日、 11 月 16
日、 11 月 19 日发货完毕, 2015 年确认销售收入 7,600,000 元; 2016 年 2 月至 12 月,科菲
特收到新诺化工支付的货款 6,300,000 元,剩余 1,300,000 元未付。后科菲特起诉新诺化工支
付上述欠款,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苏 0982 民初 1297 号)认定,科菲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发货、计算方面的证据,驳回其
诉讼请求。
经查, 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6 年 3 月,科菲特与新诺化工签署了五份联苯醇采购合
同,合同总金额 6,300,000 元,已于 2016 年实际执行。科菲特 2016 年收到新诺化工的回款
系上述五份合同的回款。上述 2015 年科菲特与新诺化工签订的两份合同实际未执行,科菲
特 2015 年虚增对新诺化工业务收入(不含税) 6,495,726.50 元。
二、科菲特 2015 年虚增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2015 年 10 月 26 日、 11 月 19 日,科菲特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远化工)
签订了两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菲特向新诺化工提供联苯醇,单价为 152 元/
千克,数量共计 50 吨,合同金额共计 7,600,000 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仓库二个月内付清
货款。科菲特账面显示:上述货物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 11 月 21 日、 11 月 26 日发货完
毕, 2015 年确认销售收入 7,600,000 元; 2016 年 5 月至 6 月,科菲特收到货款 3,429,000 元。
经查, 2016 年 3 月至 4 月签订科菲特与永远化工签订了三份联苯醇购销合同,合同总
金额 3,429,000 元,已于 2016 年实际执行。科菲特 2016 年收到永远化工的回款系上述三份
合同的回款。上述 2015 年科菲特与永远化工签订的两份合同实际未执行,科菲特 2015 年虚
增对永远化工业务收入(不含税) 6,495,726.50 元。
三、科菲特 2015 年虚增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业务收入
2015 年 11 月 24 日,科菲特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农用激素)
签订《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科菲特向农用激素提供联苯醇、功夫酸,单价为
185 元/千克,数量为 146.89 吨,付款方式为发货后一个月承兑结算。科菲特账面显示: 2015
年至 2016 年履行该合同共发货 130.56 吨,其中 2015 年发货 114.24 吨,确认销售收入
21,134,400 元;截至 2017 年底,农用激素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后科菲特起诉农用激素支
付上述欠款,大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 0982 民初 1299 号)认定,科菲特在
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 2015 年 11 月 24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原件及发货、计算方面的证
据,无法证实该合同的真实性,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查, 2015 年 12 月 4 日,科菲特与农用激素签订了一份联苯醇、功夫酸购销合同,单
价为 174 元/千克,数量为 130.56 吨,该合同实际执行。 2015 年 11 月 24 日签订的《销售
合同》及《补充协议》实际未执行。科菲特以 11 月 24 日合同而非 12 月 4日合同进行核算,
虚增合同单价,虚增 2015 年对农用激素的业务收入(不含税) 1,074,051.28 元。
综上,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 2015 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 14,065,504.27 元,占
当期营业收入的 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 2016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6 月 10 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主导、参与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并在董
事会决议上签字。科菲特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 2015 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
签字,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 2015 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
字。
以上事实,有科菲特相关公告,科菲特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合同、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税务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
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科菲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所述情形。时任总经理朱光华主导、
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奚圣虎、财务总监季
顺英在职责范围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 2015 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
的权利,其中,科菲特、朱光华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
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
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
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 司 指 定的 信息 披 露媒 体 为《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 报》 和 巨潮 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2-24

处罚对象:

仲汉根,卞祥,周立,夏烽,奚圣虎,姜正霞,孙永良,季红进,季自华,张建国,李萍,杨进华,王彬彬,茅永根,金文戈,陈晓东,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6号
当事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注册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海洋经济开发区南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仲汉根。
仲汉根,男,1964年9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季自华,男,1975年4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奚圣虎,男,1966年3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孙永良,男,1982年11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卞祥,男,1964年2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杨进华,女,1980年10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陈晓东,男,1966年12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张建国,男,1975年11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董事,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李萍,女,1965年9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姜正霞,女,1961年2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董事,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夏烽,女,1958年10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卢湾区。
茅永根,男,1961年12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独立董事,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周立,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季红进,男,1980年12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监事,住址江苏省东台市。
王彬彬,男,1989年5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监事,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金文戈,男,1968年3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辉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
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
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
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
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仲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季自华、奚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孙永良、卞祥、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18日

辉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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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12-04

处罚对象:

仲汉根,卞祥,周立,夏烽,奚圣虎,姜正霞,孙永良,季红进,季自华,张建国,李萍,杨进华,王彬彬,茅永根,金文戈,陈晓东,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5
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8029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信息披
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4 月 25 日、5 月 25
日、6 月 25 日、7 月 25 日、8 月 25 日、9 月 25 日、10 月 25 日、11 月 24 日、12 月 25 日、
2019 年 1 月 25 日、2 月 25 日、3 月 25 日、4 月 25 日、5 月 25 日、6 月 25 日、7 月 25 日、
8 月 24 日、9 月 25 日、10 月 25 日、11 月 25 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
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2018-026、2018-062、2018-080、2018-091、
2018-100、2018-115、2018-126、2018-129、2018-130、2019-008、2019-014、2019-018、2019-027、
2019-039、2019-044、2019-051、2019-059、2019-060、2019-061、2019-074)。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9] 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仲汉根、季自华、奚圣虎、孙永良、卞祥、杨进华、
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
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辉丰股份 2016 年年报、2017 年一季报、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三季报虚增营业
收入和营业成本
    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
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
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
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
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
    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 2016 年 7 月起,
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
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
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
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
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
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
    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
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
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
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01, 212, 876. 25 元,
虚增营业成本 299, 605, 426.22 元;2017 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 685, 650, 528. 18 元,虚增
营业成本 678, 045, 705. 16 元;2017 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 074, 990, 033. 10 元,虚增营
业成本 1, 062, 017, 562. 33 元; 2017 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 1, 238, 886, 522.43 元,虚增营
业成本 1, 223, 438, 806. 06 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
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
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 杨进
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 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
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
未能完全尽到忠实、 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辉丰股份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经查,自 2016 年 7 月起至 2018 年 5 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
 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
 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 15 份行政处
 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
 期间涵盖 2016 年、2017 年上半年。
     2018 年 4 月 20 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
 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
 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
 为发生期间涵盖 2016 年、2017 年上半年。
     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
 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
 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
 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
 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
 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
 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查,2018 年 3 月 29 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
 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
 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
“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
 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
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
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
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仲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季自华、奚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孙永良、卞祥、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
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
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
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
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
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
弃上述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在收到正式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
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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