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奚圣虎,季顺英,朱光华,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496 证券简称: *ST 辉丰 公告编号: 2020-103
债券代码: 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辉丰股份”) 的子公司江苏科菲特
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 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沪证专调查字 2018073 号) 。
因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科菲
特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18-098)。
科菲特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2020]100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光华先生、奚圣虎先生、季顺英女士: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
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科菲特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科菲特 2015 年虚增与江苏新诺化工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2015 年 11 月 6 日,科菲特与江苏新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诺化工)签订了两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菲特向新诺化工提供联苯醇,单价为
152 元/千克,数量共计 50 吨,合同金额共计 7,600,000 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仓库二个
月内付清货款。科菲特账面显示:上述货物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 11 月 10 日、 11 月 16
日、 11 月 19 日发货完毕, 2015 年确认销售收入 7,600,000 元; 2016 年 2 月至 12 月,科菲
特收到新诺化工支付的货款 6,300,000 元,剩余 1,300,000 元未付。后科菲特起诉新诺化工支
付上述欠款,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苏 0982 民初 1297 号)认定,科菲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发货、计算方面的证据,驳回其
诉讼请求。
经查, 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6 年 3 月,科菲特与新诺化工签署了五份联苯醇采购合
同,合同总金额 6,300,000 元,已于 2016 年实际执行。科菲特 2016 年收到新诺化工的回款
系上述五份合同的回款。上述 2015 年科菲特与新诺化工签订的两份合同实际未执行,科菲
特 2015 年虚增对新诺化工业务收入(不含税) 6,495,726.50 元。
二、科菲特 2015 年虚增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2015 年 10 月 26 日、 11 月 19 日,科菲特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远化工)
签订了两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菲特向新诺化工提供联苯醇,单价为 152 元/
千克,数量共计 50 吨,合同金额共计 7,600,000 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仓库二个月内付清
货款。科菲特账面显示:上述货物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 11 月 21 日、 11 月 26 日发货完
毕, 2015 年确认销售收入 7,600,000 元; 2016 年 5 月至 6 月,科菲特收到货款 3,429,000 元。
经查, 2016 年 3 月至 4 月签订科菲特与永远化工签订了三份联苯醇购销合同,合同总
金额 3,429,000 元,已于 2016 年实际执行。科菲特 2016 年收到永远化工的回款系上述三份
合同的回款。上述 2015 年科菲特与永远化工签订的两份合同实际未执行,科菲特 2015 年虚
增对永远化工业务收入(不含税) 6,495,726.50 元。
三、科菲特 2015 年虚增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业务收入
2015 年 11 月 24 日,科菲特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农用激素)
签订《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科菲特向农用激素提供联苯醇、功夫酸,单价为
185 元/千克,数量为 146.89 吨,付款方式为发货后一个月承兑结算。科菲特账面显示: 2015
年至 2016 年履行该合同共发货 130.56 吨,其中 2015 年发货 114.24 吨,确认销售收入
21,134,400 元;截至 2017 年底,农用激素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后科菲特起诉农用激素支
付上述欠款,大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 0982 民初 1299 号)认定,科菲特在
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 2015 年 11 月 24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原件及发货、计算方面的证
据,无法证实该合同的真实性,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查, 2015 年 12 月 4 日,科菲特与农用激素签订了一份联苯醇、功夫酸购销合同,单
价为 174 元/千克,数量为 130.56 吨,该合同实际执行。 2015 年 11 月 24 日签订的《销售
合同》及《补充协议》实际未执行。科菲特以 11 月 24 日合同而非 12 月 4日合同进行核算,
虚增合同单价,虚增 2015 年对农用激素的业务收入(不含税) 1,074,051.28 元。
综上,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 2015 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 14,065,504.27 元,占
当期营业收入的 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 2016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6 月 10 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主导、参与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并在董
事会决议上签字。科菲特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 2015 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
签字,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 2015 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
字。
以上事实,有科菲特相关公告,科菲特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合同、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税务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
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科菲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所述情形。时任总经理朱光华主导、
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奚圣虎、财务总监季
顺英在职责范围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 2015 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
的权利,其中,科菲特、朱光华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
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
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
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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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