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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00249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3059.53 2.590
2 基金 2 1590.00 1.346
2024-06-30 1 其他 4 8020.88 6.789
2 基金 5 2489.61 2.107
3 QFII 1 1970.02 1.668
2024-03-31 1 其他 3 6394.24 5.450
2 QFII 2 4572.91 3.898
2023-12-31 1 其他 1 3059.53 2.608
2 基金 4 224.50 0.191
2023-09-30 1 其他 1 3059.53 2.60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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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223 2.27 2.27 0 1428.66 3243.0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国际财经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209 2.46 2.46 0 1587.34 3904.8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国际财经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923 2.32 2.33 -0.43 1243.95 2885.9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国际财经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728 2.59 2.63 -1.52 270.74 701.22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2 2.56 2.63 -2.66 500.00 1280.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1 2.57 2.65 -3.02 500.00 1285.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9-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仲汉根,杨进华,裴柏平,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4-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辉丰: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奚圣虎,季顺英,朱光华,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辉丰: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奚圣虎,季顺英,朱光华,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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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9-07

处罚对象:

仲汉根,杨进华,裴柏平,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大丰市海洋
经济开发区南区纬二路;
仲汉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裴柏平,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进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辉
丰”)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0 月 20 日, ST 辉丰披露《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预计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1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 2021 年 1 月 30 日, ST 辉丰披露
— 2 —
《 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0 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
修正为 3,000 万元至 4,500 万元。 2021 年 4 月 30 日, ST 辉丰披
露《 2020 年年报报告》, 2020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9,055 万元。
ST 辉丰 2020 年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ST 辉丰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
正。
ST 辉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5.3.5 条、第 5.3.6 条的规定。
ST 辉丰董事长仲汉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和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ST 辉丰总经理裴柏平、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 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 3 —
分;
二、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仲汉根、总经
理裴柏平、财务总监杨进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7 日
— 4 —

*ST辉丰: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04-06

处罚对象:

奚圣虎,季顺英,朱光华,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辉丰         公告编号:2021-032
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的子公司
江苏科菲特 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因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科菲 特立案调查。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098)。
    科菲特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4 号),现将相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光华、奚圣虎、季顺英
    经查,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
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 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
14,065,504.27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 2016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6 月 10 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在董事会决议上
签字;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 2015 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
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 2015 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处签字。
    以上事实,有科菲特相关公告,科菲特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合同、
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税务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人员询
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科菲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
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
行处罚。”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总经理朱光华全面负责科菲特的日常经营管理,
在职责范围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 2015 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
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奚圣虎、财务总监季顺英在职责范围内
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 2015 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朱光华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
部分采纳朱光华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相关事实认定和罚款金额进行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ST辉丰: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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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11-23

处罚对象:

奚圣虎,季顺英,朱光华,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496 证券简称: *ST 辉丰 公告编号: 2020-103
债券代码: 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辉丰股份”) 的子公司江苏科菲特
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 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沪证专调查字 2018073 号) 。
因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科菲
特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18-098)。
科菲特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2020]100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光华先生、奚圣虎先生、季顺英女士: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
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科菲特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科菲特 2015 年虚增与江苏新诺化工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2015 年 11 月 6 日,科菲特与江苏新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诺化工)签订了两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菲特向新诺化工提供联苯醇,单价为
152 元/千克,数量共计 50 吨,合同金额共计 7,600,000 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仓库二个
月内付清货款。科菲特账面显示:上述货物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 11 月 10 日、 11 月 16
日、 11 月 19 日发货完毕, 2015 年确认销售收入 7,600,000 元; 2016 年 2 月至 12 月,科菲
特收到新诺化工支付的货款 6,300,000 元,剩余 1,300,000 元未付。后科菲特起诉新诺化工支
付上述欠款,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苏 0982 民初 1297 号)认定,科菲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发货、计算方面的证据,驳回其
诉讼请求。
经查, 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6 年 3 月,科菲特与新诺化工签署了五份联苯醇采购合
同,合同总金额 6,300,000 元,已于 2016 年实际执行。科菲特 2016 年收到新诺化工的回款
系上述五份合同的回款。上述 2015 年科菲特与新诺化工签订的两份合同实际未执行,科菲
特 2015 年虚增对新诺化工业务收入(不含税) 6,495,726.50 元。
二、科菲特 2015 年虚增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2015 年 10 月 26 日、 11 月 19 日,科菲特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远化工)
签订了两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菲特向新诺化工提供联苯醇,单价为 152 元/
千克,数量共计 50 吨,合同金额共计 7,600,000 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仓库二个月内付清
货款。科菲特账面显示:上述货物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 11 月 21 日、 11 月 26 日发货完
毕, 2015 年确认销售收入 7,600,000 元; 2016 年 5 月至 6 月,科菲特收到货款 3,429,000 元。
经查, 2016 年 3 月至 4 月签订科菲特与永远化工签订了三份联苯醇购销合同,合同总
金额 3,429,000 元,已于 2016 年实际执行。科菲特 2016 年收到永远化工的回款系上述三份
合同的回款。上述 2015 年科菲特与永远化工签订的两份合同实际未执行,科菲特 2015 年虚
增对永远化工业务收入(不含税) 6,495,726.50 元。
三、科菲特 2015 年虚增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业务收入
2015 年 11 月 24 日,科菲特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农用激素)
签订《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科菲特向农用激素提供联苯醇、功夫酸,单价为
185 元/千克,数量为 146.89 吨,付款方式为发货后一个月承兑结算。科菲特账面显示: 2015
年至 2016 年履行该合同共发货 130.56 吨,其中 2015 年发货 114.24 吨,确认销售收入
21,134,400 元;截至 2017 年底,农用激素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后科菲特起诉农用激素支
付上述欠款,大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 0982 民初 1299 号)认定,科菲特在
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 2015 年 11 月 24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原件及发货、计算方面的证
据,无法证实该合同的真实性,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查, 2015 年 12 月 4 日,科菲特与农用激素签订了一份联苯醇、功夫酸购销合同,单
价为 174 元/千克,数量为 130.56 吨,该合同实际执行。 2015 年 11 月 24 日签订的《销售
合同》及《补充协议》实际未执行。科菲特以 11 月 24 日合同而非 12 月 4日合同进行核算,
虚增合同单价,虚增 2015 年对农用激素的业务收入(不含税) 1,074,051.28 元。
综上,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 2015 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 14,065,504.27 元,占
当期营业收入的 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 2016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6 月 10 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主导、参与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并在董
事会决议上签字。科菲特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 2015 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
签字,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 2015 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
字。
以上事实,有科菲特相关公告,科菲特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合同、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税务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
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科菲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所述情形。时任总经理朱光华主导、
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奚圣虎、财务总监季
顺英在职责范围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 2015 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
的权利,其中,科菲特、朱光华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
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
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
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 司 指 定的 信息 披 露媒 体 为《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 报》 和 巨潮 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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