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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墨龙(00249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7-03-20 0 0 0 0 0
2017-03-17 37329.59 3466.35 10.02 82.46 3.02
2017-03-16 36908.39 2987.26 10.00 83.60 2.00
2017-03-15 36769.76 1994.86 11.00 91.19 3.00
2017-03-14 36858.76 2727.21 10.00 82.50 1.00
2017-03-13 36549.04 3336.27 10.00 84.40 3.00
2017-03-10 35488.62 3535.30 12.00 101.04 8.00
2017-03-09 35050.49 5141.59 10.50 91.88 10.48
2017-03-08 34241.14 5914.11 0.02 0.18 0
2017-03-07 40096.36 6638.79 9.50 78.75 9.4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3 24970.54 46.107
2023-12-31 1 其他 3 24564.36 45.357
2 基金 5 4.67 0.009
2023-09-30 1 其他 3 24365.22 44.986
2023-06-30 1 其他 3 23997.28 44.307
2 基金 1 6.67 0.012
2023-03-31 1 其他 3 24021.35 44.35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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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24 4.27 4.59 -6.97 116.00 495.32

买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11 3.74 4.04 -7.43 90.00 336.6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圣城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10 5.28 5.16 2.33 43.86 231.5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1-11-24 4.26 4.24 0.47 143.86 612.8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1-10-08 4.43 5.13 -13.65 85.00 376.5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2021-07-09 4.60 5.41 -14.97 60.00 276.0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学前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俊永
公告日期 2021-10-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山东墨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云龙,刘民,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9-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山东墨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民,杨云龙,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证监会取得针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级行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取消资格令
发文单位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查委员会 来源 香港证监会
处罚对象 丁志水,国焕然,张云三,张恩荣,杨俊秋,杨晋,赵洪峰
公告日期 2021-01-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云龙,刘民,张恩荣,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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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4-06

处罚对象:

王俊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号
    
    
    当事人:王俊永,男,1973年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新泰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俊永内幕交易“山东墨龙”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俊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20年8月底,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龙代表山东墨龙原控股股东张某荣开始与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投资)接洽转让张某荣持有的山东墨龙股份事宜。
2020年9月12日,山东墨龙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意向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张某荣与金鑫投资签署《意向协议》就山东墨龙控制权转让事宜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具体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协议收购等。随后,金鑫投资聘请有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开始尽职调查等工作。
2020年9月29日,山东墨龙发布公告称,张某荣与金鑫投资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张某荣将其所持有的山东墨龙29.5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至金鑫投资;张某荣减持其持有的委托股份的,应当通知金鑫投资,金鑫投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协议生效后,山东墨龙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寿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双方将就上述股份转让事宜进行蹉商,待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正式协议文本。
2020年10月,市场上出现了山东墨龙控制权转让“一女二嫁”的新闻,薛某林以张某荣前期与其签署的山东墨龙股份转让协议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张某荣持有的部分山东墨龙股份被司法冻结。金鑫投资认为收购山东墨龙股份事项处于不确定状态。
2020年10月29日,金鑫投资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寿光墨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龙控股),拟作为上述收购事项的主体公司。
自2020年11月2日开始,刘某龙等人代表张某荣与金鑫投资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沟通磋商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并于2021年春节(2021年2月12日)前夕确定了股份转让价格等核心条款。
2021年2月22日上午10点50分至13点9分,金鑫投资工作人员张某龙和山东墨龙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某潼对股份转让协议电子版进行沟通并达成两人认可的《股份转让协议》。当天下午,刘某龙将上述协议内容向张某荣进行了汇报,张某荣表示同意。
    2021年2月23日,张某荣与墨龙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张某荣将其持有的山东墨龙29.53%股份以3.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墨龙控股。2021年2月24日,山东墨龙进行了公告。
山东墨龙2020年9月12日公告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张某荣与墨龙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信息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1年2月12日,公开于2021年2月24日。刘某龙、赵某潼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分别不晚于2021年2月12日、2021年2月22日。
二、王俊永内幕交易“山东墨龙”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俊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王俊永与刘某龙相识十余年,工作接触较多,关系较好。2021年2月22日上午,王俊永到刘某龙办公室向其咨询证券账户操作及买入山东墨龙股票事宜,刘某龙当场告诉王俊永“你买就买吧,随便”。因王俊永不会操作,10点到11点左右,刘某龙将赵某潼叫到办公室,安排赵某潼指导王俊永买入。赵某潼提议找公司外的一家酒店来操作,13点30分左右直至15点左右,王俊永和赵某潼一直待在酒店中。此外,王俊永与刘某龙于2021年2月18日8点33分通话68秒,于2月19日14点36分通话31秒,于2月22日13点54分通话22秒。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俊永操作本人账户交易“山东墨龙”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王俊永”账户于2021年2月19日上午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圣城街证券营业部,王俊永向该账户转入资金4,000,000元。2021年2月22日12点59分,王俊永向该账户转入资金2,000,000元。
2021年2月22日14点3分至57分,在赵某潼的指导下,王俊永使用赵某潼提供的电脑买入“山东墨龙”1,728,700股,买入金额5,996,133元,持仓占比接近100%。内幕信息公开后,王俊永于2021年3月4日和3月5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6,874,764元。王俊永买入“山东墨龙”前从未交易过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开户并转入大额资金,首次买入即全仓买入“山东墨龙”一只股票,买入意愿强烈。综上,王俊永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经计算,王俊永上述交易盈利864,033.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公告、股份转让协议、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俊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王俊永违法所得864,033.7元,并处以2,592,101.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3月31日

山东墨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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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10-20

处罚对象:

刘云龙,刘民,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1-062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刘云龙先
生及原董事会秘书刘民先生,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字[2021]66 号、鲁证调查字[2021]69 号、鲁证
调查字[2021]7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上述
人员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住所:山
东省寿光市文圣街 999 号。
    刘云龙,男,1969 年 5 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山
东省寿光市上口镇双井口村 373 号。
    刘民,男,1975 年 2 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
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 79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东
墨龙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山东墨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山东墨龙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截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张某荣是山东墨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山东墨龙 235,617,000 股股份,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 29.53%。2020 年 1 月 19 日,
张某荣与薛某林签署协议约定:张某荣拟将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给薛某林或其
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 198,617,000 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
24.89%;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履约定金人民币 5000 万元;薛某林承诺 2020 年 3
月底之前确定收购主体;双方在相关券商确定符合收购条件后签署《表决权委托
协议》等。1 月 20 日,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上述协议项下定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该事项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山东
墨龙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才在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涉及了上述转让内容。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云龙参与协议签署全过程,并将一份协议带回山东墨龙保存,知悉上述事项并
决定不予披露;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参与协议签署
过程,知悉上述事项并未按规定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协议、银行回单、相关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
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云龙、刘民是对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二、山东墨龙发布的三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山东墨龙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4 月 24 日、4 月 30 日发布《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
假记载。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由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共同决定,并由刘民具体组织实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云龙、刘民是对山东
墨龙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5
万元罚款。
    二、对刘云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5 万元罚款。
    三、对刘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5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4.5.1 条、14.5.2 条、14.5.3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该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董事会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
以此为戒,加强内控,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
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
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山东墨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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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9-28

处罚对象:

刘民,杨云龙,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1-057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刘云龙先
生及原董事会秘书刘民先生,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字[2021]66 号、鲁证调查字[2021]69 号、鲁证
调查字[2021]7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上述
人员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2 号),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
容公告如下: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云龙先生、刘民先生: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山东墨龙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山东墨龙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截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张恩荣是山东墨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山东墨龙 235,617,000 股股份,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 29.53%。2020 年 1 月 19 日,
张恩荣与薛茂林签署协议约定:张恩荣拟将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给薛茂林或其
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 198,617,000 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
24.89%;薛茂林向张恩荣支付履约定金人民币 5000 万元;薛茂林承诺 2020 年 3
月底之前确定收购主体;双方在相关券商确定符合收购条件后签署《表决权委托
协议》等。1 月 20 日,薛茂林向张恩荣支付上述协议项下定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该事项属于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山东墨龙未及时进行披露,直
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才在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中涉及了上述转让内容。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参与协议签署全过
程,并将一份协议带回山东墨龙保存,知悉上述事项并决定不予披露;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参与协议签署过程,知悉上述事项并未按
规定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协议、银行回单、相关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云龙、刘民是对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山东墨龙发布的三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山东墨龙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4 月 24 日、4 月 30 日发布《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与事实不符,涉嫌存
在虚假记载。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由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和时任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共同决定,并由刘民具体组织实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云龙、刘民是对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拟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5
万元罚款。
    二、对刘云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5 万元罚款。
    三、对刘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5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14.5.2 条、14.5.3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最终以山东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其他影响。
    3、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相关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
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监会取得针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级行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取消资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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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港证监会2021-03-02

处罚对象:

丁志水,国焕然,张云三,张恩荣,杨俊秋,杨晋,赵洪峰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就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墨龙)五名前高级行政人员及两名相关人员于2015及2016财政年度的六份业绩公告内夸大该公司财务状况一事中的角色,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他们的取消资格令(注1至4)。
被制裁的山东墨龙前高级行政人员及相关人员于关键时间是前董事长兼执行董事张恩荣(男);前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张云三(男);前财务总监兼执行董事杨晋(男);前执行董事国焕然(男);前董事会秘书赵洪峰(男);财务经理丁志水(男);及副财务经理杨俊秋(女)(注5)。
除非经法庭许可,否则他们不得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管理,为期七至九年不等,自2021年2月26日起生效(注6及7)。
他们承认曾夸大2015及2016财政年度的收益及少报该等年度的成本。正因如此,他们没有向该公司股东展述有关公司财务的正确状况。
法庭裁定,山东墨龙的业务或事务曾以以下方式经营或处理:(i)涉及对该公司及其股东作出欺诈及不当行为;(ii)导致该公司的股东未获提供他们可合理期望获得的关于该公司的业务及事务的真实完整资料,尤其是其收益、开支及营运业绩;及 (iii)对该公司的股东造成不公平损害,原因是他们有权获得关于该公司的业务及营运业绩的真实完整财务资料。
证监会在采取上述行动前,曾就山东墨龙在2015年及2016年首三个季度的未经审核季度及半年度业绩公告中,粉饰包括其利润在内的主要财务资料一事展开调查。该等经过粉饰的财务业绩公告虚假及具误导性地将山东墨龙的财务状况描述成相对稳健,但该公司当时实际上正在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上述取消资格令是证监会针对山东墨龙展开的法律程序的一部分。证监会曾于2020年4月在有关法律程序中取得法庭命令,要求山东墨龙改组其审核委员会,并委任独立的外聘审计师检讨其内部监控及财务汇报程序(注8)。
证监会感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案的大力协助。
完
山东墨龙是一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年4月15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并在2007年2月7日转往主板上市。该公司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管类产品、抽油设备及石油机械的生产及销售。
是次法律程序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展开。
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若法庭裁定某法团的业务或事务曾以涉及对该法团或其成员作出(其中包括)欺诈及不当行为的方式经营或处理,而某人须为此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话,则法庭可(除其他命令外)饬令该人在不超过15年的期间内,不得担任任何法团的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
该等命令是在法庭批准有关法律程序可透过Carecraft程序处理后而作出。在Carecraft程序下,法庭乃根据议定事实陈述书及议定的建议命令来厘定拟作出的命令。
张恩荣(男)、张云三(男)及杨晋(男)承认他们是策划事件的始作俑者及/或主谋;其他人则承认他们明知而参与其中。
以下人士被取消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该等法团的资格:张恩荣(男)及杨晋(男)各自为期九年;张云三(男)及国焕然(男)各自为期八年;而赵洪峰(男)、丁志水(男)及杨俊秋(女)则各自为期七年。
判案书载于司法机构网站(案件编号:HCMP 1094/2019)。
请参阅证监会2020年5月5日的新闻稿。

关于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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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1-08

处罚对象:

刘云龙,刘民,张恩荣,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寿光市文圣
街 999 号;
张恩荣,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刘云龙,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刘民,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 19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恩荣与
自然人薛茂林签订协议,约定张恩荣拟将公司的控制权有偿转让— 2 —
予薛茂林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转让股份数量为 198,617,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9%。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知悉上
述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拟转让控制权的重大事项。
2020 年 3 月 24 日、 4 月 24 日、 4 月 30 日,公司共披露了 3
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均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前述披露信息存
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3 条、第 11.11.5 条的规定。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恩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
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3 —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恩
荣、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民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 月 8 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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