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号
当事人:王俊永,男,1973年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新泰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俊永内幕交易“山东墨龙”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俊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20年8月底,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龙代表山东墨龙原控股股东张某荣开始与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投资)接洽转让张某荣持有的山东墨龙股份事宜。
2020年9月12日,山东墨龙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意向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张某荣与金鑫投资签署《意向协议》就山东墨龙控制权转让事宜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具体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协议收购等。随后,金鑫投资聘请有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开始尽职调查等工作。
2020年9月29日,山东墨龙发布公告称,张某荣与金鑫投资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张某荣将其所持有的山东墨龙29.5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至金鑫投资;张某荣减持其持有的委托股份的,应当通知金鑫投资,金鑫投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协议生效后,山东墨龙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寿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双方将就上述股份转让事宜进行蹉商,待有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正式协议文本。
2020年10月,市场上出现了山东墨龙控制权转让“一女二嫁”的新闻,薛某林以张某荣前期与其签署的山东墨龙股份转让协议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张某荣持有的部分山东墨龙股份被司法冻结。金鑫投资认为收购山东墨龙股份事项处于不确定状态。
2020年10月29日,金鑫投资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寿光墨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龙控股),拟作为上述收购事项的主体公司。
自2020年11月2日开始,刘某龙等人代表张某荣与金鑫投资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沟通磋商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并于2021年春节(2021年2月12日)前夕确定了股份转让价格等核心条款。
2021年2月22日上午10点50分至13点9分,金鑫投资工作人员张某龙和山东墨龙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某潼对股份转让协议电子版进行沟通并达成两人认可的《股份转让协议》。当天下午,刘某龙将上述协议内容向张某荣进行了汇报,张某荣表示同意。
2021年2月23日,张某荣与墨龙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张某荣将其持有的山东墨龙29.53%股份以3.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墨龙控股。2021年2月24日,山东墨龙进行了公告。
山东墨龙2020年9月12日公告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张某荣与墨龙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信息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1年2月12日,公开于2021年2月24日。刘某龙、赵某潼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分别不晚于2021年2月12日、2021年2月22日。
二、王俊永内幕交易“山东墨龙”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俊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王俊永与刘某龙相识十余年,工作接触较多,关系较好。2021年2月22日上午,王俊永到刘某龙办公室向其咨询证券账户操作及买入山东墨龙股票事宜,刘某龙当场告诉王俊永“你买就买吧,随便”。因王俊永不会操作,10点到11点左右,刘某龙将赵某潼叫到办公室,安排赵某潼指导王俊永买入。赵某潼提议找公司外的一家酒店来操作,13点30分左右直至15点左右,王俊永和赵某潼一直待在酒店中。此外,王俊永与刘某龙于2021年2月18日8点33分通话68秒,于2月19日14点36分通话31秒,于2月22日13点54分通话22秒。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俊永操作本人账户交易“山东墨龙”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王俊永”账户于2021年2月19日上午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圣城街证券营业部,王俊永向该账户转入资金4,000,000元。2021年2月22日12点59分,王俊永向该账户转入资金2,000,000元。
2021年2月22日14点3分至57分,在赵某潼的指导下,王俊永使用赵某潼提供的电脑买入“山东墨龙”1,728,700股,买入金额5,996,133元,持仓占比接近100%。内幕信息公开后,王俊永于2021年3月4日和3月5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6,874,764元。王俊永买入“山东墨龙”前从未交易过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开户并转入大额资金,首次买入即全仓买入“山东墨龙”一只股票,买入意愿强烈。综上,王俊永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经计算,王俊永上述交易盈利864,033.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公告、股份转让协议、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俊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王俊永违法所得864,033.7元,并处以2,592,101.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