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美学,宋禹,崔泽鹏,陈海滨,陈裕珍,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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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海滨、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崔泽鹏、宋禹、陈裕珍、
刘美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海滨,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
义务人;
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
人;
崔泽鹏,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
义务人;
宋禹,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
务人;— 2 —
陈裕珍,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
义务人;
刘美学,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
义务人。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陈海滨、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南海金控”)、崔泽鹏、宋禹、陈裕珍、刘美学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2017 年,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鼎互联”)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海滨等六名交易对手方合
计持有的北京百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卓网络”)100%
股权。根据通鼎互联与陈海滨等六名交易对手方签署的业绩承诺
与利润补偿协议、补充协议, 陈海滨等六名交易对手方承诺百卓
网络在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低
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9,900 万元、 13,700 万元、 15,500 万元。
如百卓网络未完成上述承诺净利润, 陈海滨等六名交易对手方应
在收到通鼎互联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偿。陈海
滨等六名交易对手方应优先以各自所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股份
数不足以支付全部补偿金额的,应进行现金补偿,并就现金补偿
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
根据通鼎互联年审会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百卓网络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
-42,170.62 万元,业绩承诺未完成。根据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
议、补充协议及相关公告,陈海滨应补偿股份 17,593,977 股,应
补偿现金 39,101.92 万元; 南海金控应补偿股份 13,546,186 股,
应补偿现金 30,105.86 万元;崔泽鹏应补偿股份 7,727,221 股,
应补偿现金 17,173.44 万元;宋禹应补偿股份 2,327,922 股,应
补偿现金 5,173.71 万元;陈裕珍应补偿股份 427,655 股,应补偿
现金 950.45 万元;刘美学应补偿股份 427,655 股,应补偿现金
950.45 万 元 。 陈海 滨等 六名 交 易对 手方 合 计应 补偿 股 份
42,050,616 股,合计应补偿现金 93,455.83 万元,并对现金补偿
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海滨等六名交易对手方未在约定日期
内进行补偿,且截止目前仍未履行完毕补偿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手
方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陈海滨等六名交易对手方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
义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投
资者合理信赖,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3— 4 —
条、第 11.11.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第 1.2 条、第 6.6.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南海金控提出了听证申请和书面
申辩, 宋禹、崔泽鹏、陈裕珍提交了书面申辩, 其余当事人未提
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当事人南海金控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一是南海金控不是业
绩承诺的适格主体,仅作为业绩承诺方的担保方并仅承担次要责
任;二是南海金控是重组标的百卓网络的财务投资人,对于百卓
网络未实现承诺业绩不存在直接过错;三是百卓网络管理团队未
勤勉尽责是未实现业绩承诺的根本原因,相关人员涉嫌非法侵占
公司财产。
当事人宋禹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一是处分告知书中认定宋
禹应补偿金额与通鼎互联和宋禹等六名交易对手方就业绩补偿事
项进行仲裁的裁定,即《( 2020)苏仲裁字第 0395 号裁决书》的
裁定不符;二是宋禹已配合完成仲裁裁定的补偿责任,将应补偿
股票 2,327,922 股返还通鼎互联,由通鼎互联注销处理。
当事人崔泽鹏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一是处分告知书中认定
崔泽鹏应补偿金额与通鼎互联和崔泽鹏等六名交易对手方就业绩
补偿事项进行仲裁的裁定,即《( 2020)苏仲裁字第 0395 号裁决
书》的裁定不符;二是崔泽鹏已向通鼎互联返还股份 6,77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返还现金红利 51 万元,同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 5 —
院司法冻结 60,390.70 元,并划扣 6,788.16 元。
当事人陈裕珍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一是陈裕珍未在百卓网
络任职,没有参与百卓网络实际经营;二是仲裁庭已查明陈裕珍
未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协议中签字。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对南海金控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南海金控等六名交
易对手方和通鼎互联签订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补充协议
明确约定了南海金控的业绩补偿义务,并未约定其仅作为业绩承
诺方的担保方,也未约定将南海金控不存在过错和百卓网络的管
理人员未勤勉尽责作为南海金控免予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事由。
业绩补偿承诺是南海金控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自公开披露起,
将对股票价格及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潜在影响, 南海金控作为业
绩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业绩补偿承诺。
第二,对宋禹、崔泽鹏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交易所自律监
管不以仲裁裁决为决策依据。仲裁机构是从合同法角度,对当事
人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判;交易所是从自律监管业务规则角度,要
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承诺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进行
自律监管。除应补偿股份外,宋禹、崔泽鹏等六名交易对手方对
合计 93,455.83 万元应补偿现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止目前六
名交易对手方仅补偿现金 7,500 万元。
第三,对陈裕珍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陈裕珍未提供证据证— 6 —
明其未签署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陈裕珍等六名交易对手方
和通鼎互联签订的业绩承诺与利润补偿协议、补充协议明确约定
了陈裕珍的业绩补偿义务,未约定将不参与百卓网络的实际经营
作为陈裕珍免予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事由,陈裕珍作为业绩承诺
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业绩补偿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海滨、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崔泽鹏、宋
禹、陈裕珍、刘美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陈海滨、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崔泽鹏、宋禹、
陈裕珍、刘美学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通鼎互联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
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 0755-88668240)。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陈海滨、深圳市南海嘉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崔泽鹏、
宋禹、陈裕珍、刘美学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 7 —
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19 日—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