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发行人子公司新港热电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就其新建一台15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应辅助设备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20万元;就其新建一台6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应辅助设备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罚款6.60万元;就其新建一台6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应辅助设备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20万元;针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的罚款合计46.6万元,并责令新港热电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