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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股份(00247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1 29925.85 1169.08 3.82 20.55 0
2024-11-20 29479.29 609.54 3.82 20.40 0
2024-11-19 29604.05 864.92 3.82 20.21 0
2024-11-18 29858.86 1594.39 3.82 20.21 0
2024-11-15 29524.47 405.48 3.85 20.02 0
2024-11-14 29703.72 907.26 3.85 20.25 0
2024-11-13 29886.13 1226.69 3.85 20.87 0
2024-11-12 29597.11 2399.44 3.85 20.79 0.04
2024-11-11 29141.60 2690.88 3.81 20.73 0
2024-11-08 27221.89 2124.65 3.84 21.0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7084.19 9.848
2 基金 3 698.01 0.970
2024-06-30 1 其他 5 7085.46 9.953
2 基金 66 3708.53 5.209
2024-03-31 1 其他 5 8150.41 11.445
2 基金 8 1225.76 1.721
2023-12-31 1 其他 7 12312.42 17.789
2 基金 100 4451.34 6.431
3 QFII 1 810.32 1.171
2023-09-30 1 其他 5 14585.10 21.161
2 基金 3 1407.76 2.042
3 QFII 1 741.90 1.07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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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02 6.20 6.70 -7.46 50.20 311.24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4-01 6.10 6.55 -6.87 100.00 61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4-01 6.10 6.55 -6.87 70.00 427.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文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4-01 6.10 6.55 -6.87 30.00 183.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4-01 6.10 6.55 -6.87 100.00 61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4-01 6.10 6.55 -6.87 35.00 213.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马场路广发证券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4-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潍坊嘉元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潍坊嘉元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宿迁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宿迁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5-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上海嘉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对潍坊嘉元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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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06

处罚对象:

潍坊嘉元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关于对潍坊嘉元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潍坊嘉元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
区东风东街252号,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手方及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潍坊嘉元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
嘉元”)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股份”)于
2017年11月以发行股份方式向潍坊嘉元等交易对手收购山东瑞
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高投资”)100%股份,从而通过瑞
高投资实际控股单县东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
产”)。潍坊嘉元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与常宝股份签订《盈利补
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对标的资产
2017-2020年的经营业绩作出承诺。根据常宝股份2021年3月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业
绩承诺完成情况及补偿方案的公告》,标的资产2017-2020年度累
计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 潍坊嘉元应按照
前述《协议》约定补偿2,178.39万元(对应股份数量4,110,179
股)及相应分红款。截至目前,潍坊嘉元未履行上述补偿义务,
违反其作出的承诺。 
潍坊嘉元的上述行为涉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
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6.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潍坊嘉元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潍坊嘉元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6日

关于对宿迁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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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06

处罚对象:

宿迁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对宿迁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宿迁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
湖路1588号金鹏国际28楼,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宿迁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置业”)、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股份”)于2017
年11 月以发行股份方式向金鹏置业等交易对手收购宿迁市洋河
人民医院有限公司9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金鹏置业
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与常宝股份签订《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对标的资产2017-2020年的经营业
绩作出承诺。根据常宝股份2021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补偿
方案的公告》,标的资产2017-2020年度累计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
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金鹏置业应按照前述《协议》约定补偿
4,349.80万元(对应股份数量8,207,179股)及相应分红款。截
至目前,金鹏置业未履行上述补偿义务,违反其作出的承诺。 
金鹏置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
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6.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宿迁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宿迁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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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5-16

处罚对象:

上海嘉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嘉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愈医疗),住所:上海市黄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嘉愈医疗短线交易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嘉愈医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嘉愈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嘉愈医疗为常宝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17年11月20日,常宝股份向嘉愈医疗发行股份购买其医疗资产的142,265,457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嘉愈医疗持有份额占常宝股份总股本的14.41%,成为常宝股份第二大股东。故本案所涉交易期间内,嘉愈医疗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嘉愈医疗交易常宝股份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2017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嘉愈医疗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常宝股份股票5,682,039股,交易金额31,666,762.61元。2017年11月30日,嘉愈医疗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常宝股份股票596,000股,交易金额3,291,400元,上述交易行为亏损113,209.16元。
嘉愈医疗2017年11月30日卖出常宝股份股票后,又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1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常宝股份股票合计2,766,156股,交易金额15,719,499元,上述交易行为亏损2,501,989.18元。
嘉愈医疗上述交易行为均使用其法人证券账户(深A证券账号:0800340762),由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陈某辉决策,资本市场部总经理钟某具体实施,交易资金来源于控股股东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嘉愈医疗作为常宝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入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嘉愈医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嘉愈医疗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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