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潍坊嘉元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潍坊嘉元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
区东风东街252号,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手方及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潍坊嘉元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
嘉元”)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股份”)于
2017年11月以发行股份方式向潍坊嘉元等交易对手收购山东瑞
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高投资”)100%股份,从而通过瑞
高投资实际控股单县东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
产”)。潍坊嘉元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与常宝股份签订《盈利补
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对标的资产
2017-2020年的经营业绩作出承诺。根据常宝股份2021年3月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业
绩承诺完成情况及补偿方案的公告》,标的资产2017-2020年度累
计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 潍坊嘉元应按照
前述《协议》约定补偿2,178.39万元(对应股份数量4,110,179
股)及相应分红款。截至目前,潍坊嘉元未履行上述补偿义务,
违反其作出的承诺。
潍坊嘉元的上述行为涉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
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6.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潍坊嘉元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潍坊嘉元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