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红强,男,1970年7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新津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吴红强内幕交易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吴红强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红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6月17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变更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并拟协议转让不低于5%且不高于20%的公司股份。2017年12月21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告称前述公告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将积极推进与相关合作方的合作。
2018年2月11日,黄某明赴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商谈,内容涉及转让新筑股份控制权事宜,并且双方达成进一步接触意向。2018年4月8日,双方谈判达成一致。
2018年4月9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司控股股东筹划股份转让暨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新筑投资拟向四川发展转让持有的新筑股份16%股份,预计该事项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新筑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事项,涉及上市公司16%股份、控制权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的重大事件,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2月11日—4月9日。黄某明作为新筑投资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新筑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吴红强内幕交易新筑股份股票
黄某明系吴红强姐夫,两人日常有联系往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8年2月11日和2月13日,黄某明与吴红强有两次通讯联系。
吴红强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新筑股份股票。2018年2月13日吴红强向“赵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共计转入5,000,000元,其中4,860,000元于2018年2月13日和14日转入“赵某”证券账户。2018年2月13日买入35,600股,2月14日买入695,700股,成交金额4,855,663元。2018年5月3日卖出730,000股,12月25日卖出1,300股,盈利336,936.65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红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行为。但吴红强配合调查,主动交代情况,在谈话中如实陈述相关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吴红强违法所得336,936.65元,并处以673,873.3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