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田文军)
〔2020〕81号
当事人:田文军,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时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建国路。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田文军操纵仁东控股股票价格、超比例持有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北讯)股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及限制期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由于无法与当事人田文军取得联系,我会依法向田文军进行了公告送达,并在送达公告中向田文军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田文军未在公告期限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田文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田文军控制使用“杨某生”等19个证券账户
在2016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田文军控制使用“杨某生联讯证券账户”“杨某生西部证券账户”“杨某生海通证券账户”“马某强中投证券账户”“马某全中投证券账户”“魏某山西证券账户”“秦某方正证券账户”“董某保银河证券账户”等8个个人证券账户和“新余市晋晟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泰证券账户”“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光大信托·启发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天勤五号单一资金信托”“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谷·信盈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云信-瑞阳2017-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陕国投·鑫鑫向荣7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国民信托·金斗1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信信托·工信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宝信托-大地25号单一资金信托”“华宝信托-大地21号单一资金信托”“陕国投·鑫鑫向荣8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11个机构账户,共计1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杨某生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和“*ST北讯”股票。
田文军控制使用杨某生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和“*ST北讯”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根据相关询问笔录、银行资金流水、相关合同和工商社保等资料,杨某生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和“*ST北讯”的资金往来与田文军存在密切关联,其中相关个人证券账户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去向均为田文军控制的银行账户,相关机构证券账户主要系田文军提供劣后资金和补仓资金。第二,根据相关询问笔录和银行资金流水,杨某生账户组交易盈亏主要由田文军承担。第三,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杨某生账户组证券交易记录和相关交易设备的IP/MAC、手机号和硬盘序列号等信息,杨某生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和“*ST北讯”的决策由田文军作出,杨某生账户组下单硬件信息存在关联,不同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第四,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杨某生账户组名义所有人及下单操作人承认账户出借给田文军方面使用,田文军对此亦予以认可。
二、田文军利用杨某生账户组操纵“仁东控股”价格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仁东控股”
田文军系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仁东控股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超过总股本的25%,具有持股优势。2016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2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田文军控制杨某生账户组累计买入“仁东控股”53,716,752股,买入金额2,154,980,234.25元,累计卖出“仁东控股”74,009,967股,卖出金额2,018,248,934.8元(仅考虑竞价交易,不考虑大宗交易,下同),至2018年9月20日,田文军控制的杨某生账户组期末无持股。
操纵期间,去除休息日和停牌日,“仁东控股”累计在427个交易日可进行交易(以下简称可交易天数)。田文军控制杨某生账户组在其中332个交易日交易了“仁东控股”(以下简称实际交易天数),占可交易天数的78%,其中,通过杨某生账户组持有“仁东控股”股数超过总股本5%的交易日共有151天,占可交易天数的35.36%。
从买入金额看,操纵期间,杨某生账户组买入“仁东控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有143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43.07%;超过300万元的有111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33.43%;超过500万元的有88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6.51%;超过1,000万元的有55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6.57%;超过2,000万元的有26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7.83%。2017年3月28日,买入金额最高达384,366,059.41元。
从成交量看,操纵期间,杨某生账户组单日交易量(买卖成交量)占“仁东控股”当日市场总成交量大于等于10%的有95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8.61%;大于等于15%的有61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8.37%;大于等于20%的有38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1.45%;2018年8月28日最高达到39.43%。其中,杨某生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大于等于10%的有79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3.80%);大于等于15%的有61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8.37%);大于等于20%的有52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5.66%)。2017年6月26日最高达到73.44%。杨某生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市场卖出成交量比例大于等于10%的有75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2.59%);大于等于15%的有51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5.36%);大于等于20%的有37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1.14%)。2018年8月28日最高达到78.86%。在上述332个交易“仁东控股”的交易日中,杨某生账户组在159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占实际交易天数的47.89%,159个交易日中日均反向交易占比为38.82%。
以申买笔数口径统计,杨某生账户组在操纵期间总申买7928笔,平均每个交易日申买24笔。单日申买笔数大于等于10笔的有136天,占实际交易天数的40.96%;单日申买笔数大于等于20笔的有98天,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9.52%;单日申买笔数大于等于30笔的有79天,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3.80%。其中,杨某生账户组有5571笔(占总申买笔数的70.27%)系以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市场卖一价的价格进行申买。以申买股数口径统计,杨某生账户组在操纵期间总申买54,125,600股,平均每个交易日申买163,029股。其中,杨某生账户组有37,000,000股(占总申买股数的68.36%)系以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市场卖一价的价格进行申买。2017年6月26日杨某生账户组的申买笔数和申买股数均达到最高,分别是567笔和2,728,500股。
(二)操纵行为的结果
2016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20日,“仁东控股”股价涨幅(按照前复权每日收盘价格测算)64.3%,同期深证成指跌幅21.3%,偏离85.6个百分点,同期金融业指数跌幅30.0%,偏离94.3个百分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截至2018年9月20日,田文军控制杨某生账户组操纵“仁东控股”实际亏损140,431,335.36元。
三、田文军超比例持有“*ST北讯”未公告及在限制期交易
2017年4月6日,田文军控制使用杨某生账户组持有“*ST北讯”达到23,159,959股,超过“*ST北讯”总股本5%,田文军在持股达“*ST北讯”总股本5%时未停止交易,未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继续交易“*ST北讯”,2017年4月7日(超比例持股次日)至2017年4月25日,买入7,113,743股,金额266,079,700.69元;卖出2,617,904股,金额95,161,938.3元;买卖金额累计361,241,638.99元。2017年4月25日,田文军通过杨某生账户组最高持有“*ST北讯”27,655,789股,达到“*ST北讯”总股本6.64%。2017年5月31日,田文军控制使用杨某生账户组持有“*ST北讯”达到31,966,470股,超过“*ST北讯”总股本5%,田文军在持股达“*ST北讯”总股本5%时未停止交易,未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继续交易“*ST北讯”,2017年6月1日(超比例持股次日)至2018年8月21日,买入49,899,409股,金额1,459,135,090.94元;卖出53,637,840股,金额1,358,902,440.11元;买卖金额累计2,818,037,531.05元,2017年9月1日,田文军通过杨某生账户组最高持有“*ST北讯”43,663,325股,达到“*ST北讯”总股本6.83%。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社保信息、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合同及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田文军的上述第一项操纵“仁东控股”股价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田文军上述第二项超比例持有“*ST北讯”未公告及在限制期内交易“*ST北讯”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对田文军操纵“仁东控股”价格的行为,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对田文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对田文军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ST北讯”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以上合计对田文军处以28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