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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讯退(0023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1-03-31 1 其他 4 27683.05 33.289
2 基金 2 6043.99 7.268
3 信托 1 1883.64 2.265
2020-12-31 1 其他 4 27683.05 33.289
2 基金 2 6043.99 7.268
3 信托 1 1883.64 2.265
2020-09-30 1 其他 3 27683.05 33.289
2 基金 2 6043.99 7.268
3 信托 1 1883.64 2.265
2020-06-30 1 其他 3 27683.05 33.289
2 基金 2 6043.99 7.268
3 信托 1 1883.64 2.265
2020-03-31 1 其他 2 23933.14 33.777
2 信托 1 1883.64 2.65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09-04 16.48 16.48 0 12.50 206.0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2018-09-03 16.70 18.31 -8.79 16.40 273.88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2018-09-03 16.70 18.31 -8.79 38.61 644.73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18-05-18 19.58 19.58 0 63.58 1244.90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乡一环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8-05-18 19.58 19.58 0 52.48 1027.56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乡一环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路证券营业部

2018-01-16 19.80 21.99 -9.96 12.00 237.6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7-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明健,王天宇,陈岩,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7-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庞晓宇,赵海军,邢勇,邢卫民,顾明明
公告日期 2021-03-0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1]242号-关于对田文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田文军
公告日期 2021-01-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田文军
公告日期 2020-1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田文军)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田文军

关于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7-15

处罚对象:

孙明健,王天宇,陈岩,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
大道 10128 号南山软件园东塔楼 805 室;
孙明健,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天宇,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陈岩,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
代董事会秘书;
邢卫民,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邢勇,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顾明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赵海军,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庞晓宇,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 2 —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第一季
度季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上市公司发布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
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
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
为投资者及市场所关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
及时披露。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第一季
度季度报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1
条、 第 6.1 条、第 6.2 条的规定。
— 3 —
公司董事长孙明健,副董事长王天宇,董事、总经理、代财
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陈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邢卫民、邢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监事赵海军、庞晓宇、顾明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相关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公司,
公司董事、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陈岩,独立董
事陈益平,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孙畅提出了听证申请。
相关当事人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一是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拖延
审计进度,临近法定披露时点解除业务约定,导致公司未能如期
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二是相关当事人在年报审计期间积极参与
年报工作中的协调与沟通工作,多次督促和要求公司加强与会计
师沟通。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 4 —
管理办法》赋予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有义务督促公司及时地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
露。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主张的“会计师事务所拖延审计进度”等
理由,不改变上市公司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客观事实,不影响
对违规事实的认定。公司董事长孙明健、公司副董事长王天宇,
公司董事、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陈岩未能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本所对前述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公司独立董事邢卫民、邢勇,监事赵海军、庞晓宇、
顾明明对加快年报审计进展相关事项采取了电话沟通等督促行
为,但未能充分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本所对前述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第三,公司独立董事陈益平任职期间较短,且在任职期间积
极推进年报审计工作的开展,配合监管部门相关工作,充分履行
勤勉尽责的义务。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孙畅在任职期
间积极推进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开展,并多次主动、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充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本所对前述人员的申辩理
由予以采纳,免于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5 —
一、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明健,副董事长王天
宇,董事、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陈岩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邢卫民、邢勇,监事
赵海军、庞晓宇、顾明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健、王天宇、陈岩如对本所作
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北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15 日
— 6 —

关于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7-15

处罚对象:

庞晓宇,赵海军,邢勇,邢卫民,顾明明

— 1 —
关于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
大道 10128 号南山软件园东塔楼 805 室;
孙明健,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天宇,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陈岩,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
代董事会秘书;
邢卫民,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邢勇,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顾明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赵海军,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庞晓宇,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 2 —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第一季
度季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上市公司发布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
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
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
为投资者及市场所关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
及时披露。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第一季
度季度报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1
条、 第 6.1 条、第 6.2 条的规定。
— 3 —
公司董事长孙明健,副董事长王天宇,董事、总经理、代财
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陈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邢卫民、邢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监事赵海军、庞晓宇、顾明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相关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公司,
公司董事、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陈岩,独立董
事陈益平,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孙畅提出了听证申请。
相关当事人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一是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拖延
审计进度,临近法定披露时点解除业务约定,导致公司未能如期
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二是相关当事人在年报审计期间积极参与
年报工作中的协调与沟通工作,多次督促和要求公司加强与会计
师沟通。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 4 —
管理办法》赋予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有义务督促公司及时地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
露。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主张的“会计师事务所拖延审计进度”等
理由,不改变上市公司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客观事实,不影响
对违规事实的认定。公司董事长孙明健、公司副董事长王天宇,
公司董事、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陈岩未能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本所对前述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公司独立董事邢卫民、邢勇,监事赵海军、庞晓宇、
顾明明对加快年报审计进展相关事项采取了电话沟通等督促行
为,但未能充分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本所对前述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第三,公司独立董事陈益平任职期间较短,且在任职期间积
极推进年报审计工作的开展,配合监管部门相关工作,充分履行
勤勉尽责的义务。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孙畅在任职期
间积极推进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开展,并多次主动、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充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本所对前述人员的申辩理
由予以采纳,免于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5 —
一、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明健,副董事长王天
宇,董事、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陈岩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邢卫民、邢勇,监事
赵海军、庞晓宇、顾明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健、王天宇、陈岩如对本所作
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北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15 日
— 6 —

深证上[2021]242号-关于对田文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3-03

处罚对象:

田文军

— 1 —
关于对田文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田文军,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81 号)查明的
事实,田文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 2017 年 4 月 25 日、 9 月 1 日,田文军通过控制杨某生
账户组最高持有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北讯”)
股份数量分别达 27,655,789 股、 43,663,325 股,分别占“ *ST
北讯”总股本 6.64%、 6.83%,在 2017 年 4 月 6 日、 5 月 31 日持
股达“ *ST 北讯”总股本 5%时未停止交易,未履行报告及公告义
务,于 2017 年 4 月 7 日(超比例持股次日)至 4 月 25 日期间买
卖金额累计 3.61 亿元,于 2017 年 6 月 1 日(超比例持股次日)
至 2018 年 8 月 21 日期间买卖金额累计 28.18 亿元。
— 2 —
田文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田文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田文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ST 北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
话: 0755-8866 8399)。
对于田文军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3 月 2 日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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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1-11

处罚对象:

田文军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1-01-11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田文军:
经查明,你在作为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北讯”)股东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月1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田文军)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14

处罚对象:

田文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田文军) 
〔2020〕81号
当事人:田文军,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时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建国路。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田文军操纵仁东控股股票价格、超比例持有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北讯)股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及限制期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由于无法与当事人田文军取得联系,我会依法向田文军进行了公告送达,并在送达公告中向田文军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田文军未在公告期限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田文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田文军控制使用“杨某生”等19个证券账户
在2016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田文军控制使用“杨某生联讯证券账户”“杨某生西部证券账户”“杨某生海通证券账户”“马某强中投证券账户”“马某全中投证券账户”“魏某山西证券账户”“秦某方正证券账户”“董某保银河证券账户”等8个个人证券账户和“新余市晋晟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泰证券账户”“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光大信托·启发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天勤五号单一资金信托”“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谷·信盈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云信-瑞阳2017-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陕国投·鑫鑫向荣7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国民信托·金斗1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信信托·工信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宝信托-大地25号单一资金信托”“华宝信托-大地21号单一资金信托”“陕国投·鑫鑫向荣8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11个机构账户,共计1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杨某生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和“*ST北讯”股票。
田文军控制使用杨某生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和“*ST北讯”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根据相关询问笔录、银行资金流水、相关合同和工商社保等资料,杨某生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和“*ST北讯”的资金往来与田文军存在密切关联,其中相关个人证券账户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去向均为田文军控制的银行账户,相关机构证券账户主要系田文军提供劣后资金和补仓资金。第二,根据相关询问笔录和银行资金流水,杨某生账户组交易盈亏主要由田文军承担。第三,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杨某生账户组证券交易记录和相关交易设备的IP/MAC、手机号和硬盘序列号等信息,杨某生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和“*ST北讯”的决策由田文军作出,杨某生账户组下单硬件信息存在关联,不同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第四,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杨某生账户组名义所有人及下单操作人承认账户出借给田文军方面使用,田文军对此亦予以认可。
二、田文军利用杨某生账户组操纵“仁东控股”价格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仁东控股”
田文军系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仁东控股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超过总股本的25%,具有持股优势。2016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2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田文军控制杨某生账户组累计买入“仁东控股”53,716,752股,买入金额2,154,980,234.25元,累计卖出“仁东控股”74,009,967股,卖出金额2,018,248,934.8元(仅考虑竞价交易,不考虑大宗交易,下同),至2018年9月20日,田文军控制的杨某生账户组期末无持股。
操纵期间,去除休息日和停牌日,“仁东控股”累计在427个交易日可进行交易(以下简称可交易天数)。田文军控制杨某生账户组在其中332个交易日交易了“仁东控股”(以下简称实际交易天数),占可交易天数的78%,其中,通过杨某生账户组持有“仁东控股”股数超过总股本5%的交易日共有151天,占可交易天数的35.36%。
从买入金额看,操纵期间,杨某生账户组买入“仁东控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有143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43.07%;超过300万元的有111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33.43%;超过500万元的有88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6.51%;超过1,000万元的有55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6.57%;超过2,000万元的有26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7.83%。2017年3月28日,买入金额最高达384,366,059.41元。
从成交量看,操纵期间,杨某生账户组单日交易量(买卖成交量)占“仁东控股”当日市场总成交量大于等于10%的有95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8.61%;大于等于15%的有61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8.37%;大于等于20%的有38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1.45%;2018年8月28日最高达到39.43%。其中,杨某生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大于等于10%的有79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3.80%);大于等于15%的有61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8.37%);大于等于20%的有52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5.66%)。2017年6月26日最高达到73.44%。杨某生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市场卖出成交量比例大于等于10%的有75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2.59%);大于等于15%的有51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5.36%);大于等于20%的有37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1.14%)。2018年8月28日最高达到78.86%。在上述332个交易“仁东控股”的交易日中,杨某生账户组在159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占实际交易天数的47.89%,159个交易日中日均反向交易占比为38.82%。
以申买笔数口径统计,杨某生账户组在操纵期间总申买7928笔,平均每个交易日申买24笔。单日申买笔数大于等于10笔的有136天,占实际交易天数的40.96%;单日申买笔数大于等于20笔的有98天,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9.52%;单日申买笔数大于等于30笔的有79天,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3.80%。其中,杨某生账户组有5571笔(占总申买笔数的70.27%)系以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市场卖一价的价格进行申买。以申买股数口径统计,杨某生账户组在操纵期间总申买54,125,600股,平均每个交易日申买163,029股。其中,杨某生账户组有37,000,000股(占总申买股数的68.36%)系以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市场卖一价的价格进行申买。2017年6月26日杨某生账户组的申买笔数和申买股数均达到最高,分别是567笔和2,728,500股。
(二)操纵行为的结果
2016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20日,“仁东控股”股价涨幅(按照前复权每日收盘价格测算)64.3%,同期深证成指跌幅21.3%,偏离85.6个百分点,同期金融业指数跌幅30.0%,偏离94.3个百分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截至2018年9月20日,田文军控制杨某生账户组操纵“仁东控股”实际亏损140,431,335.36元。
三、田文军超比例持有“*ST北讯”未公告及在限制期交易
2017年4月6日,田文军控制使用杨某生账户组持有“*ST北讯”达到23,159,959股,超过“*ST北讯”总股本5%,田文军在持股达“*ST北讯”总股本5%时未停止交易,未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继续交易“*ST北讯”,2017年4月7日(超比例持股次日)至2017年4月25日,买入7,113,743股,金额266,079,700.69元;卖出2,617,904股,金额95,161,938.3元;买卖金额累计361,241,638.99元。2017年4月25日,田文军通过杨某生账户组最高持有“*ST北讯”27,655,789股,达到“*ST北讯”总股本6.64%。2017年5月31日,田文军控制使用杨某生账户组持有“*ST北讯”达到31,966,470股,超过“*ST北讯”总股本5%,田文军在持股达“*ST北讯”总股本5%时未停止交易,未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继续交易“*ST北讯”,2017年6月1日(超比例持股次日)至2018年8月21日,买入49,899,409股,金额1,459,135,090.94元;卖出53,637,840股,金额1,358,902,440.11元;买卖金额累计2,818,037,531.05元,2017年9月1日,田文军通过杨某生账户组最高持有“*ST北讯”43,663,325股,达到“*ST北讯”总股本6.83%。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社保信息、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合同及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田文军的上述第一项操纵“仁东控股”股价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田文军上述第二项超比例持有“*ST北讯”未公告及在限制期内交易“*ST北讯”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对田文军操纵“仁东控股”价格的行为,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对田文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对田文军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ST北讯”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以上合计对田文军处以28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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