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森源集团、楚金甫、杨合岭、崔付军、孙威威)
〔2023〕77号
当事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集团),住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
楚金甫,男,1957年4月出生,时任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电气)实际控制人,森源集团董事长,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杨合岭,男,1956年3月出生,时任森源电气董事长,森源集团副总裁、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崔付军,男,1972年6月出生,时任森源集团顾问,森源电气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孙威威,男,1987年8月出生,时任郑州晓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富商贸)、北京国富中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中投)法定代表人,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森源集团操纵森源电气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8月24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森源集团利用所谓的“市值管理”操纵森源电气股票
2018年上半年,为应对森源集团股权质押爆仓风险,杨合岭和崔付军提议,楚金甫同意,杨合岭、崔付军、孙威威具体实施,对森源电气进行所谓的“市值管理”以维持股价。森源集团以单位名义为操纵行为提供保证金并支付费用,保证金来自森源集团和其控制的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以及楚金甫的借款等,“市值管理”结束后大部分资金返回森源集团及其子公司。森源集团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2月27日共238个交易日期间(以下简称交易期间),使用161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集中交易森源电气股票。交易期间,账户组通过虚假申报、拉抬、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影响股价及成交量,账户组累计申买量77,168.20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申买量比例26.96%,累计竞价买成交量52,000.29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买成交量比例25.19%;账户组累计申卖量56,855.27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申卖量比例19%,累计竞价卖成交量51,999.47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卖成交量比例26.22%。最终通过拉抬股价,避免了森源集团股票质押爆仓的风险,并从中获利,森源集团为直接获益方。具体情况如下:
(一)操纵行为主要实施阶段
交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6月27日),该阶段共计76个交易日,以买入为主,持仓呈上升趋势,累计申买65,193笔,累计申卖11,973笔。该阶段,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10,693.10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19.04%,累计竞价卖成交量4,585.45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8.17%。此阶段内,账户组持仓从0上升至6.64%。第二阶段(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2月20日),该阶段共计157个交易日,该阶段交易频繁,累计申买154,319笔,累计申卖62,195笔。该阶段,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36,151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32.17%,累计竞价卖成交量29,569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26.31%。此阶段内,账户组持仓从6.64%波段式上升至17.66%(2018年12月26日),之后降至13.72%。第三阶段(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7日),该阶段共计5个交易日。该阶段账户组以卖出持仓为主,期间累计申买量7,032.75万股,累计申卖量18,363.41万股,最终持股量20.38万股,持仓占比0.02%。
(二)多种手段操纵森源电气股价
交易期间,账户组通过虚假申报、拉抬、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影响股价及成交量。具体情况如下:1.虚假申报。交易期间内,账户组存在频繁虚假申报、撤单并反向交易的情况。时段内账户组申买量占全市场比例30%以上且账户组申买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50%以上的虚假申报时段有43个。2.通过拉抬手段影响盘中价格。交易期间内,账户组在43个交易日有58个盘中交易时段存在通过拉抬手段影响股价的情况,其中44个时段存在拉抬后卖出的情况。3.通过拉抬手段影响尾市价格。除了影响盘中价格外,账户组在9个交易日的最后15分钟内存在通过拉抬手段影响尾市价格的情形。4.多日连续拉抬。交易期间内,账户组除了通过盘中拉抬及尾市拉抬行为外,还在多个交易日连续拉抬影响股价及交易量,其中几个典型的多日连续拉抬还记载于孙威威电脑的《项目总结》中。5.账户组频繁对倒。交易期间内,账户组有199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其中41个交易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交易量比例超过10%。对倒当日市场成交量相较前一交易日成交量增加的有24个交易日。6.封涨停。账户组2019年1月29日在当日股价拉抬至涨停后,继续以涨停价封单至当日收盘;在14:36:50至14:39:43期间,账户组有一次拉抬,股价涨幅达到3.93%;14:39:43至15:00:00,账户组以封涨停手段继续维持股价。
(三)森源集团操纵森源电气股票获利情况
经测算,账户组在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交易森源电气股票,累计买入8,652,892,107.44元,累计卖出8,969,442,606.33元,扣除税费后共盈利307,756,225.82元。
二、楚金甫、杨合岭、崔付军、孙威威在森源集团市场操纵中主要行为
2018年上半年,为应对森源集团股权质押爆仓风险,杨合岭和崔付军提议,楚金甫同意,杨合岭、崔付军、孙威威具体实施,对森源电气进行所谓的“市值管理”以维持股价。主要行为如下:
楚金甫,时任森源电气实际控制人,森源集团董事长,是操纵行为的决策人,并以森源集团名义为操纵行为提供资金上的支持,是操纵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是根据森源集团的财务规定以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森源集团10万元以上付款均须经过楚金甫签字同意后才能付款。二是用于操纵森源电气股票的保证金中,6,000万元来自楚金甫向其朋友的借款。三是森源集团、楚金甫、楚金甫配偶为配资交易森源电气的5.1亿元配资额做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楚金甫夫妇均签字确认。
杨合岭,时任森源电气董事长,森源集团副总裁、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主要负责财务管理、资金运营管理,是操纵行为的提议人和决策人。杨合岭向楚金甫提议对森源电气进行“市值管理”以维持股价后,以集团借款的名义,对森源集团用于市场操纵的保证金款项签字审批,将森源集团资金划转出去作为市场操纵的保证金,是操纵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崔付军,时任森源集团顾问,森源电气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是操纵行为的提议人和组织实施者,为操纵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崔付军通过原有关系或多个配资中间人介绍,组织团队控制使用161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反向交易等手段,集中交易森源电气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期间,崔付军安排相关人员负责监督各地配资账户的交易情况并传达崔付军的指令,统计每天账户持仓比例、保证金、配资利息支付明细及银行转账明细,并向崔付军报告。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形成关于该项目的《项目总结》。
孙威威,时任晓富商贸和国富中投法定代表人,参与了操纵行为的实施和执行,为操纵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森源集团与孙威威注册的这两个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或理财协议,以集团借款的名义,将森源集团资金按照集团正常审批程序划转出去作为保证金。森源集团实施操纵期间转出的保证金主要通过这两个公司转到各地配资方账户,这两个公司实质是森源集团为了运作“市值管理”进出资金的通道公司。
上述违法事实,有借款资料与相关协议、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合同文件、财务资料、交易数据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森源集团以“市值管理”为名实施市场操纵。2018年上半年,为了应对股权质押爆仓风险,杨合岭和崔付军提议,楚金甫同意,对森源电气以“市值管理”的名义维持股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反向交易等手段,集中交易森源电气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森源集团为操纵市场的责任主体,为操纵行为提供资金支持并直接受益;楚金甫、杨合岭参与操纵行为的提议决策、组织实施,是森源集团操纵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付军和孙威威参与操纵行为的组织实施和具体执行,是森源集团操纵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森源集团、楚金甫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森源集团和其实际控制人楚金甫长期专注于制造业,主观上没有操纵牟利之故意。二是申辩人单边增持森源电气的计划被他人利用,涉案交易行为严重背离本意,本案操纵行为系崔付军等人组织、实施,申辩人并未参与其中。三是申辩人未因崔付军等人实施操纵行为而获利。四是虽然申辩人不知悉案涉账户组的情况,但是依据目前掌握的事实,应当扣除部分账户组,并调整违法所得金额。
我会认为:一是关于森源集团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本案证据显示,实施操纵行为体现的是森源集团的单位意志,森源集团的相关领导决策并具体实施了违法行为,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盘中或尾市拉抬、反向交易、多日连续拉抬和对倒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避免了森源集团股票质押爆仓的风险,并从中获利。因此,森源集团相关交易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二是关于楚金甫是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为单位违法,且根据本案证据,楚金甫时任森源电气实际控制人、森源集团董事长,是操纵行为的决策人,并以森源集团名义为操纵行为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应当为单位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三是关于申辩人未因崔付军等人实施操纵行为而获利。本案证据显示,森源集团的相关领导决策并具体实施了违法行为,主观上体现了单位意志,客观上森源集团为操纵行为的直接受益方。在整个操纵行为中,森源集团是以单位名义提供“市值管理”的保证金并支付相关费用,供操纵使用的保证金来自森源集团和其控制的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以及楚金甫的借款等,“市值管理”结束后大部分资金返回森源集团及其子公司。
四是关于是否应当扣除部分账户组,并调整违法所得金额。本案为单位违法,森源集团应当对其组织团队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承担责任,以交易所计算的账户组盈利金额确定违法所得并无不当。申辩人与相关人员之间的纠纷属于另案事实,不影响本案认定。
在听证过程中,杨合岭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申辩人不知悉崔付军等人操纵森源电气股票一事,不具有操纵的意图,不应当对本案操纵行为负责。
我会认为:杨合岭时任森源电气董事长,森源集团副总裁、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主要负责财务管理、资金运营管理,是操纵行为的提议人和决策人。杨合岭向楚金甫提议对森源电气进行“市值管理”以维持股价后,以集团借款的名义,对森源集团用于市场操纵的保证金款项签字审批,将森源集团资金划转出去作为市场操纵的保证金。杨合岭应当为森源集团操纵市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操纵森源电气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7,756,225.82元,并处以307,756,225.82元罚款;
二、对楚金甫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三、对杨合岭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崔付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孙威威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