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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00235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9530.54 30.403
2 QFII 1 179.46 0.572
2024-06-30 1 其他 2 9530.54 30.403
2 基金 18 225.02 0.718
2024-03-31 1 其他 3 9666.56 30.837
2 保险 1 283.53 0.904
3 QFII 1 193.30 0.617
2023-12-31 1 其他 5 9750.60 31.105
2 基金 54 470.39 1.501
3 上市公司 1 262.52 0.837
4 QFII 1 204.90 0.654
2023-09-30 1 其他 2 9530.54 30.403
2 基金 2 233.25 0.744
3 QFII 1 179.21 0.572
4 上市公司 1 156.37 0.49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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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9-16 5.20 5.66 -8.13 112.00 582.40

买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1-08-19 5.39 5.33 1.13 157.22 847.4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6-03 4.40 4.91 -10.39 50.00 220.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

2021-06-02 4.41 4.86 -9.26 380.00 1675.8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

2020-01-07 6.36 6.36 0 282.56 1797.08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证券营业部

2017-07-20 9.24 10.05 -8.06 300.00 2772.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宝塔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长兴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4-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富临运业:关于子公司收到5.16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遂宁公司及船山分公司正副总经理等7人及事故相关人员,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富临运业:关于子公司所涉G5京昆高速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展的公告
发文单位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石棉县人民法院、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胡才军,遂宁公司及船山分公司正副总经理等7人及事故相关人员,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

富临运业:关于子公司收到5.16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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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4-21

处罚对象:

遂宁公司及船山分公司正副总经理等7人及事故相关人员,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2021-008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5.16”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遂宁富临运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公司”)所属车辆于2020年5月16日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
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2021年3月19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关
于子公司所涉G5京昆高速“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3)。
    近日,遂宁公司收到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
《处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书》主要内容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G5 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516”较大道
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核实,认为遂宁公司在此次事故
中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决定给予遂宁公司 71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上述罚款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遂宁公司已按要求完成上
述罚款缴纳;同时,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亦对遂宁公司及其分公司正副总经理等 7
人给予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 30.68 万元。
    “5.16”事故发生后,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
全生产、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
执行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以此为契机,全面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和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
训以及驾驶员、客运站源头管理,对车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进行专项检
查整治,配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超赔险,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
展。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

富临运业:关于子公司所涉G5京昆高速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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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3-19

处罚对象:

胡才军,遂宁公司及船山分公司正副总经理等7人及事故相关人员,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2021-003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所涉G5京昆高速“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5 月 16 日 12 时 36 分,G5 京昆高速 2052Km+800m 处雅安市石棉县境
内徐店子隧道出口苏村坝大桥发生一起川 J28129 大客车碰撞中央隔离护栏侧翻的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该事故车辆系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公司”)
所属车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近日,遂宁公司收到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关于落
实 G5 京昆高速 “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及《G5 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要求遂宁公司对照《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
整改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现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及事故原因
    (一)事故相关情况
    事故客车川 J28129 为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事故客车”),该车登记所有
人为遂宁公司,该车承包经营人为谭洪军,系与遂宁公司分公司遂宁富临运业有
限公司船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船山分公司”)签订道路旅客运输全资目标责任考
核协议的经营者,协议约定由谭洪军经营事故客车,自负盈亏。该车主驾驶员为
刘永强,事故发生时驾驶人胡才军为该车的副驾驶员。
    2020 年 5 月 16 日 12 时 36 分,事故客车行使至 G5 京昆高速 2052Km+800m 处
雅安市石棉县境内徐店子隧道出口苏村坝大桥时碰撞中央隔离护栏侧翻,造成 6
人死亡、29 人受伤(其中 3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172.82 万元。经查,事故
系胡才军驾驶事故客车在隧道内违法变更车道,出隧道后驾驶过程操作不当导致;
同时,事故客车旅客座椅部分安全带存在锁扣变形、织带固定处脱离、织带打结
等功能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情形,事故发生时未能对旅客起到有效保护作用。2020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第 5186031202000000024 号)认定:川 J28129 驾驶员胡才军承
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事故客车驾驶员胡才军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川 J28129 大型普
通客车在隧道内违法变更车道,驶出隧道后遇雨天路面潮湿操作不当,导致车辆
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后侧翻造成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一是船山分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城南
客运站(以下简称“城南客运站”)未严格执行汽车客运站安全出站检查制度;三
是遂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四是事故客车承包经营人谭洪军履行
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五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领导责任和安全
监管不到位等。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G5 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
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调
查报告》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处理,处理意见如下:
    1、事发当天事故客车驾驶员胡才军,对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2020 年 9 月
18 日石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才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建议遂宁市、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其中包括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遂宁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遂宁公司给
予行政处罚,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对遂宁公司
及船山分公司正副总经理等 7 人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客车承包经营人、主驾驶
员给予行政处罚。
    3、建议对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个人给予问责处理;建议企业按照
员工管理规定对相关个人问责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上述《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为该事故调查组建议意见,公司将持续跟进该事
故的处理进展情况,并及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落实 G5 京昆高速 “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
施的通知》;
     2、《G5 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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