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2021-003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所涉G5京昆高速“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5 月 16 日 12 时 36 分,G5 京昆高速 2052Km+800m 处雅安市石棉县境
内徐店子隧道出口苏村坝大桥发生一起川 J28129 大客车碰撞中央隔离护栏侧翻的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该事故车辆系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公司”)
所属车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近日,遂宁公司收到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关于落
实 G5 京昆高速 “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及《G5 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要求遂宁公司对照《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
整改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现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及事故原因
(一)事故相关情况
事故客车川 J28129 为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事故客车”),该车登记所有
人为遂宁公司,该车承包经营人为谭洪军,系与遂宁公司分公司遂宁富临运业有
限公司船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船山分公司”)签订道路旅客运输全资目标责任考
核协议的经营者,协议约定由谭洪军经营事故客车,自负盈亏。该车主驾驶员为
刘永强,事故发生时驾驶人胡才军为该车的副驾驶员。
2020 年 5 月 16 日 12 时 36 分,事故客车行使至 G5 京昆高速 2052Km+800m 处
雅安市石棉县境内徐店子隧道出口苏村坝大桥时碰撞中央隔离护栏侧翻,造成 6
人死亡、29 人受伤(其中 3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172.82 万元。经查,事故
系胡才军驾驶事故客车在隧道内违法变更车道,出隧道后驾驶过程操作不当导致;
同时,事故客车旅客座椅部分安全带存在锁扣变形、织带固定处脱离、织带打结
等功能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情形,事故发生时未能对旅客起到有效保护作用。2020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第 5186031202000000024 号)认定:川 J28129 驾驶员胡才军承
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事故客车驾驶员胡才军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川 J28129 大型普
通客车在隧道内违法变更车道,驶出隧道后遇雨天路面潮湿操作不当,导致车辆
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后侧翻造成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一是船山分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城南
客运站(以下简称“城南客运站”)未严格执行汽车客运站安全出站检查制度;三
是遂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四是事故客车承包经营人谭洪军履行
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五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领导责任和安全
监管不到位等。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G5 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
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调
查报告》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处理,处理意见如下:
1、事发当天事故客车驾驶员胡才军,对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2020 年 9 月
18 日石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才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建议遂宁市、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其中包括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遂宁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遂宁公司给
予行政处罚,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对遂宁公司
及船山分公司正副总经理等 7 人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客车承包经营人、主驾驶
员给予行政处罚。
3、建议对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个人给予问责处理;建议企业按照
员工管理规定对相关个人问责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上述《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为该事故调查组建议意见,公司将持续跟进该事
故的处理进展情况,并及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落实 G5 京昆高速 “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
施的通知》;
2、《G5 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