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1 号怡和大
厦 37 楼 3701-10 室,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器厂”)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汉桥机器厂作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赫美”)的控股股东,在*ST 赫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期间,于 2020 年 6 月 5 日至 2020 年 8 月 5 日累计
减持*ST 赫美股份 2,074.91 万股,占*ST 赫美总股本的比例为
3.93%,金额合计 3,143.95 万元。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
仓减持 189.61 万股;被司法拍卖 1,885.30 万股。
汉桥机器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3.1.8 条和本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