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公告编号: 2024-030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收到公
司实际控制人赵丰先生的通知,其于 1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3043 号) ; 于 11 月 29 日
收到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3 年 12 月 29 日赵丰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 1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4 号中关于赵丰先生的主要内容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及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 ) 对东方网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东方网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张
新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赵永军、赵丰、蒋超、邹洋、刘朗天
的要求,北京监管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
查、审理终结。
东方网力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验收单、提前签署项目合同、要求客户配
合签署验收单等方式,在与 22 个客户签署的 81 个购销合同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依据无商业实质的验收单据确认收入,2017 年、 2018 年分别虚增收入 14,390.82 万元、
68,870.72 万元,分别虚增利润 11,442.45 万元、 41,909.78 万元。东方网力的子公司东
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网力)向 4 家供应商采购服务器、配套软
件等资产,部分资产未实际交付给苏州网力,苏州网力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
合同实际执行的金额不符,2019 年、2020 年分别虚增固定资产 11,473.96 万元、9,435.22
万元。2020 年 12 月,东方网力为消除审计机构对其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
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形式上收回预付账款、支付应
付账款、减少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2020 年虚减资产 18,564.44 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网力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会议资料、会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赵丰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董事会工作、全面统筹公
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
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力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丰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一、 时任管理团队履行职务时未谋取个人利益,2020 年 12 月相关资产处置系为挽
回东方网力前实际控制人刘光造成的损失、改善资金状况,并非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
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的行为。
二、 对虚增固定资产事项不知情;赵丰提出,签署 2020 年年度报告前已提交辞职申
请并淡出公司经营管理,未参与案涉行为实施和审批。
综上,赵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北京监管局认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赵丰应当保证东方网力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均未能提供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充分证据,不知情、未参与、缺乏
专业能力均不足以作为未勤勉尽责的正当理由。
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责任人员的职务、
情节、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量罚适当。东方
网力的经营状况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赵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
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系针对赵丰先生个人的处罚,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