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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00235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4-29 30540.86 462.22 0 0 0
2025-04-28 30716.34 569.72 0 0 0
2025-04-25 30923.17 449.84 0 0 0
2025-04-24 31075.46 526.85 0 0 0
2025-04-23 31476.85 632.55 0 0 0
2025-04-22 32726.81 259.27 0 0 0
2025-04-21 33018.87 1005.59 0 0 0
2025-04-18 33079.34 291.44 0 0 0
2025-04-17 33293.99 519.82 0 0 0
2025-04-16 33148.31 690.95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3 10721.33 17.344
2024-12-31 1 其他 4 11093.94 17.947
2 基金 4 3.75 0.006
2024-09-30 1 其他 3 10721.33 17.344
2024-06-30 1 其他 4 11189.51 18.101
2024-03-31 1 其他 3 10014.64 16.201
2 基金 1 1521.33 2.46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5200.0033488.008.412
2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4000.0025760.006.471
3万家基金-兴业银行-万家基金瀛海资产管理计划其他1521.339797.352.46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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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317 6.35 7.04 -9.80 31.50 200.03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1025 5.70 5.31 7.34 30.00 171.0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808 5.59 5.73 -2.44 200.00 1118.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30801 5.35 5.59 -4.29 1530.00 8185.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30731 5.52 5.85 -5.64 470.00 2594.40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创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30731 5.52 5.85 -5.64 1000.00 5520.00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3-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丰)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丰
公告日期 2025-03-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平)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平
公告日期 2025-03-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崔常晟)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崔常晟
公告日期 2024-09-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兴民智通: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兴民智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赵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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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3-14

处罚对象:

赵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41号
当事人:赵丰,男,时任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智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丰内幕交易“兴民智通”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赵丰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赵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赵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2年2月22日,兴民智通公告终止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上述终止收购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的重大进展,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2021年9月16日为内幕信息形成的起点,公开于2022年2月22日。赵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
二、赵丰内幕交易情况
赵丰于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5日卖出“兴民智通”股票,避损1,752,156.9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文件和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赵丰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兴民智通”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赵丰没收违法所得1,752,156.90元,并处以8,760,784.50元罚款。
二、赵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赵丰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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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3-14

处罚对象:

赵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43号
当事人:赵平,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平内幕交易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智通)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赵平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赵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2年2月22日,兴民智通公告终止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上述终止收购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的重大进展,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2021年9月16日为内幕信息形成的起点,公开于2022年2月22日。赵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
二、赵平内幕交易情况
赵平于2021年12月17日、12月20日、12月30日卖出“兴民智通”股票,避损4,393,315.0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文件和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赵平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兴民智通”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赵平没收违法所得4,393,315.03元,并处以26,359,890.18元罚款。
二、赵平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赵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崔常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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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3-14

处罚对象:

崔常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42号
当事人:崔常晟,男,时任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智通)董事、副总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崔常晟内幕交易“兴民智通”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崔常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2年2月22日,兴民智通公告终止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上述终止收购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的重大进展,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2021年9月16日为内幕信息形成的起点,公开于2022年2月22日。崔常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
二、崔常晟内幕交易情况
崔常晟于2021年12月30日卖出“兴民智通”股票,避损522,306.2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文件和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崔常晟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兴民智通”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崔常晟没收违法所得522,306.29元,并处以1,566,918.87元罚款。
二、崔常晟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崔常晟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13日

兴民智通: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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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9-19

处罚对象: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753 号
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
新区华阳新希望大道二段 158 号 29 栋 6 单元 2 层 239 号,兴民智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
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8 月 5 日,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兴民智通)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四川盛邦所持 3,800 万股兴民智通股份于 6 月 23 日、 7 月 31 日、 8 月 1 日因
司法强制执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减持股份占兴民智通总股
本的 6.13%。四川盛邦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兴民智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四川盛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12 日

兴民智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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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8-10

处罚对象:

赵丰

证券代码: 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公告编号: 2024-030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收到公
司实际控制人赵丰先生的通知,其于 1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3043 号) ; 于 11 月 29 日
收到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3 年 12 月 29 日赵丰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 1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4 号中关于赵丰先生的主要内容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及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 ) 对东方网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东方网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张
新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赵永军、赵丰、蒋超、邹洋、刘朗天
的要求,北京监管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
查、审理终结。
东方网力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验收单、提前签署项目合同、要求客户配
合签署验收单等方式,在与 22 个客户签署的 81 个购销合同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依据无商业实质的验收单据确认收入,2017 年、 2018 年分别虚增收入 14,390.82 万元、
68,870.72 万元,分别虚增利润 11,442.45 万元、 41,909.78 万元。东方网力的子公司东
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网力)向 4 家供应商采购服务器、配套软
件等资产,部分资产未实际交付给苏州网力,苏州网力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
合同实际执行的金额不符,2019 年、2020 年分别虚增固定资产 11,473.96 万元、9,435.22
万元。2020 年 12 月,东方网力为消除审计机构对其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
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形式上收回预付账款、支付应
付账款、减少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2020 年虚减资产 18,564.44 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网力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会议资料、会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赵丰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董事会工作、全面统筹公
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网力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
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网力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丰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一、 时任管理团队履行职务时未谋取个人利益,2020 年 12 月相关资产处置系为挽
回东方网力前实际控制人刘光造成的损失、改善资金状况,并非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
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的行为。
二、 对虚增固定资产事项不知情;赵丰提出,签署 2020 年年度报告前已提交辞职申
请并淡出公司经营管理,未参与案涉行为实施和审批。
综上,赵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北京监管局认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赵丰应当保证东方网力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均未能提供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充分证据,不知情、未参与、缺乏
专业能力均不足以作为未勤勉尽责的正当理由。
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责任人员的职务、
情节、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量罚适当。东方
网力的经营状况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赵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
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系针对赵丰先生个人的处罚,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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